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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7:04:59  浏览:86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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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忠木作的《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近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采取各项措施,切实开展执行工作,依法执结了一批案件,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稳定我省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损害了法制
的权威和尊严,已引起社会各界普遍的关注。为加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树立司法权威,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特作如下决定: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推行执行方式和执行管理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充实执行力量,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明执行工作纪律,改善执行物质装备,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提高执行效率。
二、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公正裁判案件,交付执行的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处理得当;对确有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处理和纠正。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以及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拒不履行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执行手段,及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搜查、划拨、拍卖、变卖等强制措施予以执行,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反对和抵制执行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认真做好委托执行和异地协助执行工作。
四、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和协调。上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
民法院作出的执行监督、协调的裁定、决定或通知,必须执行。
五、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行使执行权。执行人员不得违法执行,不得徇私枉法,无故拖延执行,不得消极执行。
执行人员违法执行案件的,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被执行人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或案外人伪造、隐匿、毁灭执行案件的有关证据,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冲击、哄闹执行现场或者侮辱、诽谤、诬陷、围攻、殴打执行人员的,人民法院依法可以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依法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全面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的,有关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协助,不得借故推诿,更不得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被执行人转移存款;需要办理土地、房产、车辆、
船舶、设备等使用权或产权过户手续的,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及时协助,不得拖延不办,阻碍执行。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可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公安、检察机关应当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对人民法院已依法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不得重复采取强制措施或擅自解除执行法院的强制措施。
八、坚决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禁任何地方、任何组织、任何个人抗拒、阻碍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严禁任何地方、任何部门负责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滥用权力,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违反上款规定,使案件不能执行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新闻单位要加强对执行工作的宣传,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对抗拒、阻挠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或拒不履行义务的,新闻单位应当予以舆论监督。
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人民法院独立地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排除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阻力,积极协调处理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切实帮助人民法院改善执行工作物质条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发的违背法律规定、阻碍执行的规定或文件,应依
法撤销。
十一、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本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开展执行工作,听取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汇报,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帮助人民法院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和困难,促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199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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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国政府 大不列颠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11月15日 生效日期1978年11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为执行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将委托指定的机构或代表就下列科学和技术领域探讨进行交流和合作的可能性并商定具体项目和范围。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就可能的合作领域达成协议如下:
  1.基础科学;
  2.计算机技术;
  3.航空与宇航工业;
  4.电子工业(包括电讯设备、科学仪器);
  5.沿海石油与天然气设备;
  6.采矿、选矿和加工技术与设备,包括炼钢和其它冶金工业;
  7.造船与航运发展;
  8.医学、医疗器械与材料;
  9.机床工业;
  10.发电和输配电技术与设备;
  11.化学工业;
  12.纺织工业;
  13.农业、渔业和设备;
  14.运输系统和设备;
  15.城市建筑与交通;
  16.教学设备。
  本议定书经缔约双方同意可随时进行修改和补充。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与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在伦敦签订的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有效期相同。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在伦敦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下列签字人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以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大不列颠与北爱尔兰
                      联合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 华 清            杰拉尔德·考夫曼
    (签字)               (签字)

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几项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几项规定
山西省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国发[1988] 66号),控制货币、信贷投放,稳定金融,稳定市场,省人民政府提出以下几项具体规定。
一、切实加强现金管理。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认真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制订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各地市县委以政府名义召开在银行开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大会,大张旗鼓地宣传《条例》和《实施细则》。各专业
银行要在十月份重新核定好单位库存现金限额。在核定之前,对原已核定,现需要调整限额和原来未核定过限额现需要新核定的单位,采取先将库存现金交存银行,后调整、核定库存限额的办法进行管理,对已重新核定了限额的单位,凡超过限额部分的现金必须立即送交银行。对于违犯现
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要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各基层银行要组织人员,对重点单位主动上门收款,搞好优质服务。
银行要大力改进结算方式,推广商业汇票、试办银行本票,扩大支票使用范围,大力推广储蓄代发工资业务,对收购农副产品推行定额转帐支票结算办法,减少现金投放。
二、做好现金供应工作。从现在起,各地银行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以人民银行牵头,各专业银行参加的旺季现金供应领导组,分析现金投放情况和趋势,研究制订回笼现金的措施,灵活调度发行基金,合理安排现金供应。现金供应要保证重点,即要保证职工工资、国家规
定的奖金、补贴;保证群众提取储蓄存款;保证农副产品收购(包括外贸出口的农副产品收购)的合理用现。对不合理的大额提现和不符合现金使用规定范围的用现,银行拒绝支付。
三、控制消费基金。从今年十月一日起,凡在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开户的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各类公司等提取工资、奖金、补贴等消费基金,一律维持在八月份(扣除防暑降温费)的水平上。具体办法是:各单位如实填报八月份消费基金发放数额,经上级主管部
门领导审查批准,开户银行核实后发放。对于干部职工正常调动、新安置的复转军人、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新招录用的干部职工、实行计件工资、工资含量、按率发奖、效益挂钩等因素,需超过八月份水平的一律由政府委托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银行方可支付。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多
领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领导的责任。
四、稳定和增加储蓄存款。各地政府要组织商业、供销部门拿出一批高档耐用消费品同银行储蓄挂钩,银行也可同生产高档耐用消费品的工厂挂钩,开办奖售储蓄;保险公司也可开办有奖还本人身保险回笼货币。同时,各级基层银行要进一步办好保值储蓄业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改
善服务态度,延长营业时间,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居民收储,搞好金融优质服务,吸引更多客户。严禁单位将公款转帐存入储蓄所,然后从储蓄所提走现金。
五、严格控制信贷规模。今年国家批准我省的信贷规模,已分配下达到各地市。各地市要实行首长负责制,组织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认真落实,严格控制,未经批准不得突破。哪个地区突破规模,由哪个地区的政府领导负责,哪个银行突破,由哪个银行的行长负责。对于目前已经突
破贷款规模的行处,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坚决压到规模以内,压不回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六、压缩基建投资。各地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要保证国家计划内重点项目的合理资金需要,一律不准发放国家计划外建设项目、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和自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拼盘项目)的贷款以及特甲类外汇贷款。已经贷了款的要清理收回。对于楼堂馆所的投资在
清理的基础上,建设银行严格监督使用,对违犯规定的一律不准拨付。对产品质量差、经济效益低,与大厂争原料的小纱厂、小酒厂、小毛纺厂、小缫丝厂等企业坚决停止贷款,已经贷了的必须限期清理收回。严禁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严禁用拆借资金搞长期贷款。
七、严格控制流动资金贷款。各专业银行都要坚持资金自求平衡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扶优限劣、区别对待、保证重点、压缩一般的信贷政策。四季度吸收的存薪,收回的贷款,挖潜的资金,要保证用于农副产品生产和收购,用于适销对路并有出口合同和计划的外贸出口收购,用于人
民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高档耐用消费品的生产和购进。对于收购粮、棉、油等重要农副产品所需资金银行要优先支持。对经营性亏损企业、产品滞销积压的企业和公司等立即停止贷款,已经贷了款的必须限期收回。除国家指定的商业、供销部门和种子公司外,银行对其它部门、单位一律不
准发放粮食、棉花的收购贷款,对抬价收购农副产品、不按国家规定跨行业枪购农副产品和集团性到农村抢购农副产品的,银行不发放贷款,不支付现金,不办理转帐结算。对“集体商业”和“其它商业”的贷款余额要严格控制在今年八月底的贷款余额之内,对乡镇企业贷款必须控制在今
年六月末的水平之内,收旧贷新,周转使用,从严掌握发放。对逾期、风险、呆滞贷款要进行一次清理,力争年内要多收回一些。
八、努力完成挖潜降资任务。今年国务院要求每百元销售额减少资金占用二元,即要求全部流动资金加速百分之三,国家下达我省处理积压、压缩不合理占用任务为六亿四千八百万元。各地区要根据全国清仓挖潜电话会议精神,将清仓挖潜指标层层落实到基层,实行“先扣后调”的办
法。清仓挖潜工作涉及到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经济综合部门,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由计委牵头,经委、财政、银行、企业主管部门参加,按照谁挖潜谁使用的原则,挖出来的资金由当地专业银行调剂使用。
九、清理整顿非银行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对各类信托投资机构一律停止审批。对要求成立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暂停审批。对现有的信托投资机构要进行清理整顿。从现在开始,全省各类信托投资机构一律停止发放信托贷款,一律停止拆出资金。并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信贷检查的通
知要求进行自查。各信托投资机构自查以后人民银行要进行复查,并在检查、整顿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该撤的要撤,该并的要并,该罚的要罚,对符合条件需要保留的,应由省人民银行报总行审查批准。
十、开展信贷、现金、外汇大检查。从今年十月份开始,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组织全省开展信贷、现金、外汇大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这项工作的领导,指定一位负责同志亲自抓,并要成立信贷、现金、外汇检查办公室。各金融部门要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
恰当处理。对利用职权,以贷谋私、吃回扣、索贿者要严肃处理,决不能心慈手软,姑息迁就。
十一、大力发展和培育金融市场,搞活资金。各专业银行要进一步把短期资金拆借搞活,以解决头寸周转的不足,要积极鼓励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债券,解决流动资金不足的需要,要引导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吸收社会游资,将一部分消费墓金转化为积累基金。搞活有价证券的转让,进
一步把长期资金市场搞活。



198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