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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河源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3:05:06  浏览:80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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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河源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府办〔2007〕3号


印发河源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源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一月四日



河源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食品安全综合评价办法》(粤府办〔2006〕48号),为有效评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综合评价工作遵循如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评价标准科学规范;
(二)求真务实,评价结果真实客观;
(三)以评促管,监管、帮扶、督促相结合;
(四)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五)狠抓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 综合评价内容包括: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部署和执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三)将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工作机制情况;
(四)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情况;
(五)本地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
(六)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七)制定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和措施情况;
(八)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引导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情况;
(九)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教育及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整合情况;
(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保障情况。
第五条 综合评价原则上2年进行1次,也可视情况进行不定期评价或对部分县区、市部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评价。
第六条 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和综合评价评定标准,征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意见,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派出人员组成综合评价工作组,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食品安全方面的专家参与指导综合评价工作;
(三)综合评价工作组提前2个月通知被评价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四)综合评价工作组应认真听取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记录,实地考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召开有关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企业代表座谈会,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五)综合评价工作组向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反馈评价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
(六)综合评价工作组在综合评价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综合评价工作报告;
(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综合评价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汇总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综合评价结果,提出综合评价工作报告报市政府;
(八)综合评价工作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九)综合评价结果优秀的,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十)综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在1个月内制订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
第七条 在综合评价过程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越权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下级人民政府、县区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由各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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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外籍职员向其国内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外籍职员向其国内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支付给外籍职员向其国内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属于该职员为取得社会福利的投入,是其工资薪金总额的组成部分。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按定额扣除费用征收所得税的规定,对企业支付给外籍职员上述保险金,原则上应计入该职员的应纳
税所得额,不得再作扣除。为了便于执行,特作如下明确:
一、企业支付给外籍职员的属于按其本国法律应由其本人直接缴纳的社会保险金,不论是含在工资薪金之内支付,还是在工资薪金之外另行支付,都应同样计入该职员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支付给外籍职员的属于按其本国法律应由雇主代为扣缴的社会保险金,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一)不计入该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但该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也不得作为费用列支。
(二)计入该职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为费用列支。
三、企业职员出于其本人的意愿,而自行投入的其它各种形式的保险(包括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等),都不得在税法规定的定额扣除费用之外再作扣除。



1988年6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

1989年12月13日,财政部、人民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国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