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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36:43  浏览:97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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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


关于印发《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3月5日,国家海洋局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单位:
为提高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质量,加强对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的管理,根据《海洋环境预报与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我局制定了《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质量,加强对专项海洋预报服务及其资格证书的管理,维护用户利益,根据《海洋环境预报与灾害预报警报发布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是指为工程建设、资源开发、交通运输、渔业生产等海洋经济生产活动和海洋科研调查、海上体育、旅游的安全和作业需要以及为预防和减轻海洋灾害而提供的海洋环境预报服务及海洋自然环境状况评价、海洋灾害评估等。
第三条 凡从事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的单位,须按照规定申领《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申请登记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工作。
第四条 《资格证书》由国家海洋局或所属的北海分局、东海分局、南海分局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审查颁发,并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资格证书等级、适用范围和资格标准
第五条 《资格证书》分为甲级、乙级两种,并由国家海洋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 持有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全国范围各海域、大洋和特定海域的各级项目的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甲级《资格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持有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海域内的省、区、直辖市以下项目的(含省、区、直辖市级的项目)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乙级《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七条 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专门从事海洋环境预报服务工作的机构以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在编的专职配套技术骨干和工作人员,有二名以上专门从事海洋环境预报服务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五名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四)具有开展全海域及邻近洋区海洋环境预报服务所必需的海洋环境实时资料和接收处理资料的仪器设备并具有相应的计算、通讯设备和其它必备设备;
(五)具备较先进的海洋环境预报技术。
第八条 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专门从事海洋环境预报服务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及在编的专职业务配套技术骨干和工作人员;
(三)有一名以上专门从事海洋环境预报服务工作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三名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具有开展所在区域海洋环境预报服务所必须的海洋环境实时资料和接收处理资料的仪器设备,并具有相应计算、通讯设备和其它必备设备;
(五)具备在相应海域的预报技术。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领甲级《资格证书》的程序
(一)申领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需向所在海区的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家海洋局领取《资格证书》申请登记表三份。
(二)按规定填写后,由海区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核审后,报国家海洋局审定。对于审定合格的单位,由国家海洋局颁发甲级《资格证书》。
第十条 申领乙级《资格证书》的程序
(一)申领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需向所在海区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资格证书》申请登记表三份;
(二)按规定填写后,报海区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对于审定合格的单位,由海区行政管理部门颁发乙级《资格证书》。并将审定、审批全套文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十一条 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逐步具备甲级《资格证书》单位条件的,可按第九条的规定办法办理申领手续。
第十二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资格证书》申请登记表之日起,乙级《资格证书》两个月内、甲级《资格证书》三个月内组织审定并给予答复。
对于审定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对审定不合格者,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资格证书》超过有效期,即行作废,需继续从事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的单位应及时重新办理手续。

第四章 管理权限
第十四条 国家海洋局负责以下工作:
(一)审定、核发甲级《资格证书》,对违反本《办法》的持证单位,有权终止或吊销其《资格证书》和经济处罚;
(二)核定乙级《资格证书》的发放限额;
(三)检查乙级《资格证书》的发放情况,对不具备条件者,有权责令发证部门收回所发《资格证书》;
(四)检查、监督全国范围的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各分局负责以下工作:
(一)对申报甲级《资格证书》的核审;
(二)审定、核发辖区内乙级《资格证书》,对违反本办法的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有权终止或吊销《资格证书》和经济处罚,并及时上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三)对辖区内持甲级《资格证书》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向国家海洋局提出处理意见,经国家海洋局核定后,实施处理。
(四)对相应的海域内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持证书单位的责任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国家海洋局颁布的海洋环境预报与海洋灾害预报警报等方面的有关法规、标准,遵守《资格证书》的使用规定;
(二)承接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项目,在签定合同时,必须标明所持《资格证书》的级别和编号,并附所持《资格证书》的影印件;
(三)严格按《资格证书》中审定的服务项目向各用户提供优质服务;
(四)及时向发证部门报告本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机构、人员等工作条件的变动情况,接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是从事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的技术资格凭证,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不得转让、转借和扩大服务范围,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吊销《资格证书》和经济处罚(合同额的3%以下)。
第十八条 申领《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如实填写资格证书申请登记表。如经核查发现有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行为,发证部门将立即取消申领单位的申领资格,并处以二年之内不予办理申领手续的处罚。
第十九条 非持《资格证书》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违者将由当事人所在地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合同额的5%以下)。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军队系统的海洋环境预报部门若要承担地方的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须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 委托国外机构在中国海域进行专项海洋环境预报服务的单位,由委托单位参照本办法,办理《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 专项海洋环境预报资格证书审定费用由申请《资格证书》单位支付。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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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1992年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1992年2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宋一平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为2978人,到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时实有代表2955人,有23位代表需由有关选举单位补选。现已补选出代表4人:广东黎子流,海南邓鸿勋、陈家悦,云南肖代芬(女)。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他们的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审查结果,确认他们的代表资格有效。
自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以来,有19位代表逝世:北京刘剑青、张继斌,天津孙志强,辽宁娄尔康,吉林赵修,浙江吴宏美、顾功叙,山东王世墉,河南丁百元(回族),湖北陈宗基,海南许士杰、周铮,四川彭迪先、潘大逵,贵州申云浦、吴邦建(侗族),云南于兰馥(女),青海夏茸尕布(藏族),宁夏马腾霭(回族)。到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时,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2940人,还缺38名代表尚待有关选举单位补选。以上报告,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 表 资 格 审 查 委 员 会
1992年2月11日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录像放映节目专供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录像放映节目专供工作的通知
文化部


1996年12月文化部在南京召开全国录像放映节目专供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加大工作力度,积极贯彻文化部、国家版权局《关于改进营业性录像放映管理保护知识产权的通知》精神,录像放映节目专供工作有了很大进展,正版录像节目基本上占领了市场。北京、天津、河北、内蒙
古、宁夏、吉林、上海、浙江、江苏、山东(文化系统)、福建、广西、湖南、江西(文化系统)、广东、海南、四川、河南、湖北、青海等地已经开始对录像放映场所实行节目专供。其中,浙江、江苏、上海态度坚决,措施有力,工作细致,效果显著。到目前为止,浙江省发行专供节目
2300余套,江苏省发行近1900套。辽宁、安徽、陕西、甘肃、贵州、云南、新疆等地近期开始实行节目专供。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像放映节目专供工作也正在抓紧进行。为了加强营业性录像放映活动的管理,巩固和完善节目专供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经开始供片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节目专供的各项规定,加强供片网络建设,巩固和完善录像放映节目专供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扶持、管理和监督,使其健康有序地发展。同时要注意总结专供工作经验,以全面推进全国录像节目专供工作。
二、已经向文化部报送供片计划,即将供片的地方要狠抓工作进度,确保在预定时间内开始供片。要边供片,边改进,边完善,在实际操作中解决专供工作存在的问题。
三、凡仍未执行文化部有关规定实行节目专供的地区,要根据文化部《关于深入开展音像市场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1997〕22号)精神和刘忠德同志在南京会议上讲话的要求,一律停止辖区内录像放映经营活动,收回《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待专供条件具备后
,再向文化部申请恢复录像放映经营活动。对于工作进展缓慢,对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敷衍态度的地区,文化部将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本地音像市场有关情况。
四、要加强对录像放映场所的日常稽查管理,严禁放映非法录像节目,严禁租赁录像节目进行放映,严禁放映非法复制的录像带。凡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要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吊销《音像制品放映经营许可证》,以确保专供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录像放映活动健康
有序地发展。
五、凡未按规定实行音像市场归口管理,暂时分系统进行录像节目专供工作的,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切不可推诿扯皮,影响节目专供工作的进度和质量。
六、为了促进贫困地区录像放映活动的健康发展,文化部将向贫困地区特价供应录像专供节目,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录像放映场所实行节目专供是音像市场集中治理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保护知识产权,促进音像市场健康繁荣的重大举措。各地务必抓紧抓好,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199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