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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口家用电器维修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44:36  浏览:93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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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口家用电器维修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内贸易部


关于印发《进口家用电器维修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5日,国内贸易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厅(局):
为加强进口家用电器维修机构的管理,提高维修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和中外企业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进口家用电器维修机构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我部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

附件:进口家用电器维修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家用电器维修机构(以下简称维修机构)的管理,提高维修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和中外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机构,系指以境外家用电器生产厂商(以下简称外商)在华注册商标命名的从事有关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的零件供应站(中心)、维修站、保税仓库、培训中心等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国内贸易部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机构——中国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外商合作建立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维修机构。
第四条 在进口家用电器商品牌号相对集中,有一定保有量的城市,凡具备良好的家用电器维修管理条件、拥有一定数量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内维修机构,均可申请建立有关维修机构。
第五条 “中心”根据申请者的申请和所在地的具体情况向外商推荐,经“外商”认可和中外双方考察,对具备条件的确定为承办单位,由“中心”确认其外贸代理机构。
第六条 “中心”、外商通过外贸代理机构正式签署包括中外双方责任、义务、权利、有效期等内容的协议书(即对外协议),并报请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协议书经批准后,由承办单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承办单位要与“中心”签署确认责任、义务与权利关系的内部协议。
第九条 “中心”的职责是:
(一)负责有关业务的洽谈、协议补充、技术培训等对外联系事宜;
(二)负责办理需要由国家进口管理机构审批的进口手续;
(三)监督指导维修机构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有关维修机构相关业务工作的协调;
(五)负责对外商为所建维修机构投入的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承办单位的职责是:
(一)负责所承办维修机构的具体经营管理工作;
(二)负责监督维修机构对对外协议与内部协议的履行情况;
(三)保障维修机构所需的营业场地及有关设备的完整,不得挪作他用;
(四)负责管理维修机构的财务工作;
(五)保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六)协调维修机构与承办单位内部机构的关系。
第十一条 维修机构要执行有关维修服务管理的法规及有关政策,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直接服务于消费者的维修机构要按规定张挂营业执照,公布经营服务项目和公平合理的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维修机构负责人的任用和变更由承办单位根据对外协议确定,并报“中心”备案。其他人员的安排由承办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中心”对各维修机构履行对外协议和内部协议的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完成情况好的,视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履行对外协议和内部协议,工作不得力者,给予批评、停业整顿直至撤销维修机构的处罚。
第十四条 凡因工作不力,造成撤销维修机构者,“中心”应当责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收回建立维修机构时外商投入的全部资产。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1991年1月18日原商业部发布的《家用电器商品维修服务工作管理办法》配套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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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民政部


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3月18日,民政部

现发布《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 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 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
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七条 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条 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条 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 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条 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第十四条 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五条 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第四章 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 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五章 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 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条 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

第六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进行配备。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待遇确定。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对工作认真负责、热心为供养人员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可以辞退;对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真处理或报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施行。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大政发〔2005〕4号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大理白族自治州抗灾救灾应急预案》已经州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七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抗灾救灾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理州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地震、洪涝、泥石流、滑坡、风雹等各种自然灾害十分频繁。为了提高和增强对自然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切实从思想上、组织上做到有备无患,迅速、准确、及时地完成抗灾救灾任务,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地震、洪涝、干旱、暴风、冰雹、霜冻、低温、病虫、鼠害、滑坡、崩塌、泥石流及其它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第三条 救灾是指国家和社会为防止和挽救自然灾害对人类社会造成的损失所进行的活动。广义救灾包括防灾、抗灾、救灾;本预案是指狭义救灾,主要指灾害发生后的抢救、补救和救助。抗灾是指自然灾害将要或者正在发生时的紧急抢险、排险。

  第四条 抗灾救灾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以预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第五条 抗灾救灾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抗灾救灾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抗灾救灾应急预案,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广大干部、群众,发挥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的突击作用,共同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第二章 灾情报告和等级划分

  第七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在2小时内向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同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灾害损失情况,并随时向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上必须解决的问题等。

  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虚报、漏报。

  第八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当会同灾区人民政府及其抗灾救灾主管部门,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确定实际损失和灾害等级。

  第九条 灾害等级的划分是为了做好防灾救灾工作,其标准为:

  (一)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1、在县级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减产八成以上,下同)占播种面积的10%以上;

  2、在县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总间数的0.8%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1.5%以上;

  3、灾区死亡人数30人以上;

  4、灾区直接经济损失1.5亿元以上。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1、在县级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以上;

  2、在县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0.4%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1%以上;

  3、灾区死亡人数20人以上;

  4、灾区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三)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1、在县级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2%以上;

  2、在县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0.2%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0.5%以上;

  3、灾区死亡人数10人以上;

  4、灾区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四)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均为轻灾。

第三章 救灾应急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应急工作。轻灾由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按本地区应急预案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中灾灾情发生后,灾区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工作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迅速了解灾情,及时报告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部门。同时,通报当地驻军。

  州人民政府立即按下列要求启动应急预案,指导帮助抗灾救灾工作。

  (一)州人民政府领导及时听取灾情汇报,召开州抗灾救灾指挥部会议,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二)州抗灾救灾指挥部率州民政、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建设、地震、交通、电力、教育、卫生、民族宗教、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到灾区调查灾情,协助当地开展抗灾救灾应急工作。必要时,请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支援。 (三)及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请求省人民政府援助。 (四)州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对口支援灾区各部门,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五)州抗灾救灾办公室视情况组织救灾捐赠支援灾区。必要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州人民政府举行灾情新闻发布会,表示接受外援的意向。

  第十二条 大灾和特大灾

  灾情发生后,应急程序为:

  (一)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灾区县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抗灾救灾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应急抢险救灾,了解灾情特别是人员伤亡和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同时,通报当地驻军。在本级财政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经费、物资,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力量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及处理善后事宜;救济灾民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在本行政区域立即组织救灾捐赠,广泛开展互助互济;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灾区稳定。

  (二)州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1、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立即召开抗灾救灾指挥部紧急会议,听取民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关于灾情的汇报,立即启动本预案,安排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根据灾情,必要时决定在灾区采取有关紧急措施,同时请当地驻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3、迅速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等情况,请求国家、省的援助。  4、州人民政府领导立即赶赴重灾区担任现场抗灾救灾临时指挥机构总指挥,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

  5、州级各有关部门、驻军按本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6、州抗灾救灾办公室立即组织救灾捐赠支援灾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州人民政府举行灾情新闻发布会,呼吁援助,做好接收外援工作。

第四章 应急机构和各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抗灾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州长担任,第一副指挥长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州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州政府办、民政、财政、规划建设、发展计划、经贸、宣传、教育、公安、监察、农业、水利、交通、地震、国土资源、卫生、审计、外事、旅游、粮食、新闻、物资、海关、民航、电信、邮政及大理驻军、大理军分区、武警大理支队、消防大理支队、森警大理支队等的主要领导组成。

  第十四条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州抗灾救灾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政府办公室,主任由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担任,州抗灾救灾办公室设在州民政局,主任由州民政局局长担任。

(一) 州抗灾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1、迅速掌握、研究分析灾情,及时安排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负责对灾区恢复建设方案进行审查并报省批准实施。

  3、负责研究决定抗灾救灾工作的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二)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掌握灾情,经州委、州人民政府批准及时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报告;负责与灾区抗灾救灾指挥部和州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2、负责协调参与指导救灾工作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后勤接待保障工作。

  3、负责传达、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4、负责组织协调抗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

  5、负责处理抗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抗灾救灾办公室主要职责

  1、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灾情,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及时向省有关部门报告。 2、负责协调救灾物资和资金的筹集、管理、调运、发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恢复建设的各项工作。

  3、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抗灾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驻军部队按本预案明确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一)抢险

  责任部门:大理军分区牵头,驻军部队、武警大理支队、公安、消防、森警部队等配合。

  主要职责:由州抗灾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州内各驻军单位视灾情派出救灾部队及民兵组织抢救被压埋人员,寻找失踪人员;迅速转移被困人员及伤病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文物;紧急调运救灾人员和应急物资;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生活。

  (二)灾民转移安置

  责任部门:州民政局牵头,州宣传、教育、卫生、公安、武警、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处理死难者的善后事宜;紧急调运帐篷、衣被、粮食等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三)查灾核灾

  责任部门:州民政局牵头,州财政、规划建设、地震、水利、国土资源、农业、交通、教育、卫生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迅速了解、收集、汇总、分析、核实和评估灾情,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应急资金

  责任部门:州财政局牵头,州民政、金融、宣传、卫生、红十字会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及时下拨救灾资金,指导监督灾区做好救灾款的管理使用和信贷工作。州级有关部门视灾情尽力筹措资金支持灾区。

  (五)医疗、防疫

  责任部门:州卫生局牵头,州级医疗卫生单位、大理学院附属医院、解放军六十医院等部门参加。

  主要职责:迅速组建医疗救护队进入灾区开展医疗救护工作,必要时建立灾区临时医疗急救中心,做好现场救护及伤病员的后送工作;迅速向灾区提供急需的药品及医疗器械;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食品等,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及其相关工作。

  (六)物资供应

  责任部门:州经贸委牵头,州民政、发展计划、粮食、物资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做好抗灾救灾物资特别是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

  (七)交通运输

  责任部门:州交通局牵头,州经贸委、公路、民航、铁路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尽快抢修被毁的公路、桥梁、机场、铁路、港口及有关设施,保障灾区交通,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转移、疏散。

  (八)通讯

  责任部门:电信大理分公司牵头,无线电管理、邮政、移动、联通、广电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及时组织力量抢修灾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抗灾救灾通信畅通,必要时,经批准后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九)基础设施和应急恢复

  责任部门:州规划建设局牵头,州交通、水利、电力、电信、邮政、农业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修灾区受损的重要水利、电力、交通、通讯等设施及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指导城乡房屋抢险排险,负责损毁农田的修复,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十)教育应急

  责任部门:州教育局牵头,州宣传、民政、计划发展、财政、卫生、公安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专门负责做好在校学生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处理死难者的善后事宜;紧急调运帐篷、衣被、粮食等学校急需的救灾物资,确保学校师生的安全,并尽快恢复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

  (十一)治安保卫

  责任部门:州公安局牵头,军分区、武警、消防、森警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指导、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灾区首脑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救灾物资等的安全和火灾预防及扑救。

  (十二)宣传报道

  责任部门:州委宣传部牵头,州政府新闻办、民政、地震、国土资源、外事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负责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向社会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国内外对有关灾情的询问。

  (十三)灾情预防与监测

  责任部门:地震灾害由州地震局负责;暴风、冰雹、低温冷冻等与气象有关的灾害由州气象局负责;泥石流、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洪涝、干旱灾害由防汛抗旱部门负责。

  主要职责:负责地震、气象、地质灾害监测及预报,做好泥石流、滑坡的防治,负责防御水患和汛期水情监测。

  (十四)次生灾害预防

  责任部门:州规划建设局牵头,州国土资源、水利、经贸、民政、卫生、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环保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对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防止灾害损失扩大,减轻或消除危害。

  (十五)灾害损失评估

  责任部门:州规划建设局牵头,州民政、地震、财政、水利、农业、交通、教育、卫生、国土资源、邮政、通信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协助、配合省级有关部门,调查灾害损失情况;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对灾害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及时上报评估结果。

  (十六)接收援助

  责任部门:州民政局牵头,州宣传、卫生、红十字会、药监、外事、招商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按照灾情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发工作。外事、招商等部门协调做好涉外接收救灾捐赠工作。

  州红十字会根据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负责依法接收、管理和分发国内外组织、个人的捐赠款、物。

  (十七)恢复建设审计

  责任部门:州审计局牵头,州财政、民政、地震、规划建设、交通、教育、卫生、国土资源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对抗灾救灾和恢复建设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中灾及以上由州审计局负责。

  (十八)涉外工作

  责任部门:州外事办(接待处)牵头,州公安、招商、旅游、外宣、海关、民航、交通等部门配合。

  主要职责:在州人民政府领导下,以州政府外事办公室为主,高效、有序地处理抗灾救灾的所有涉外工作。

第五章 经费和物资

  第十六条 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通过自力更生、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保险补偿、社会捐赠、信贷和国家救济扶持等多种渠道解决。

  第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特大灾、大灾的经费补助限于:抗灾救灾应急经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泥石流、滑坡治理及搬迁补助费,水毁工程补助费,防汛抗旱补助费,人畜饮水困难补助费,水毁公路修复补助费,学校、医院、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受损补助费等。

  第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特大灾、大灾的物资扶持包括:粮食、食盐、药品、衣被、饮用水、籽种、农药、化肥、农膜、钢材、水泥、玻璃、汽油、柴油、煤油、汽车、帐篷、铁丝、铁钉、橡胶、塑料、油毡及其他急需物资。 第十九条 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必须按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和办法,重点使用,专款、专物专用,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不得发生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州级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底应当对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州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适时对灾区抗灾救灾款物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宣传报道

  第二十条 灾情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结合我州实际,对灾情的宣传报道作如下规定:

  (一)轻灾可由大理日报社、大理电视台、大理人民广播电台发一简短消息。 (二)中灾可视灾情派出宣传组进行跟踪宣传报道。

  (三)大灾、特大灾各新闻单位全力进行持续深入宣传报道。

  (四)灾情宣传报道要严格遵守新闻纪律规定,落实审稿制度,有关数据未经核实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公开报道,更不允许上网公布。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予以精神或物质奖励:

  (一)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二)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成绩突出的;

  (三)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四)提出重大建议,使救灾水平显著提高的;

  (五)宣传报道及时准确,成绩突出,对抢险救灾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其他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法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截留、滞留、克扣、套取、私分、挤占、滥用、挪用、倒卖、贪污抗灾救灾款物的;

  (五)不按宣传规定进行宣传报道、报道失实或擅自上网公布灾情,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在抗灾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请求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抗灾救灾工作。

  第二十四条 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由国务院确定的特殊区域外,一般地区应允许外国专家和慈善机构到灾区现场从事考察和救援活动;视具体情况决定外国记者到现场采访。上述人员来华后的接待工作,由对口单位负责安排。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来华救灾人员、新闻记者及科学考察专家的入境手续,外事部门应作特殊处理;对他们携带的仪器、设备等,海关予以配合检查放行。 第二十六条 处于灾区的外国人员、外国民间机构或国际组织机构及其代表,由对口管理部门负责安置;应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华外宾、外商及海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来华旅游和港澳台旅游者由旅游部门负责安置。

  第二十七条 地震的抗灾救灾工作按《大理白族自治州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大政发〔2003〕38号)的规定执行;地质灾害的抗灾救灾工作按《大理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大政办发〔2004〕22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和涉及本预案的责任部门,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抗灾救灾应急预案,报州人民政府和州抗震救灾办公室(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预案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