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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3:21:47  浏览:95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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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河南省政府办公厅 省军区司令部


河南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省政府办公厅 省军区司令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及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兵工作的关键是保证兵员质量,为加强部队建设输送合格兵员,为保持部队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条 省军区、军分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本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内的兵役工作。
第四条 征兵期间,省、市、地、县成立征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办征兵工作事宜。征兵办公室主任由各级兵役机在领导担任。
第五条 县以上征兵办公室应设秘书行政组、政审宣教组、体格检查组、后勤保障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秘书行政组以人武部军事科为主,民政、财政等部门派人参加,由军事科科长兼任组长,负责计划工作,兵员划拨,掌握工作进度,拟制文书,档案管理,办公室的印章使用,
财务开支,协调各组之间和接兵部队的工作;政审宣教组由公安部门和兵役机关政工部门抽人组成,公安部门派人任组长,负责征兵工作的宣传教育,对应征青年的政治审查和因政治问题退兵的复核、接收落户工作,负责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体格检查组以卫生部门为主,由卫生
部门派人任组长,负责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抽查和身体原因退兵的复查工作;后勤保障组以人武部办公室或后勤科为主,由办公室或后勤科负责同志任组长,负责新兵的被装发放、安全运输及各项保障。
第六条 县以上兵役机关要建立健全征兵工作档案,征兵工作中的一切文电材料、上级指示,新兵花名册等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一律编号入档,纳入动员资料。兵役登记中的应征公民登记表和预征对象登记表由县(市、区)兵役机关入档保存,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武部保存兵役登记、
预征对象花名册。
第七条 征兵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从兵役登记开始至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规定的征兵开始时间以前为准备阶段,开始征集至新兵登车完毕为实施阶段,新兵登车后四十五天为总结阶段。
第八条 各级政府和兵役机关应把征兵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国防教育之中,经常对广大适龄青年进行深入的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端正入伍动机,增强他们的国防观念和依法服兵役的自觉性。

第二章 准 备
第九条 兵役登记
1、县(市、区)兵役机关应在每年征兵前按照省政府、省军区的统一要求,组织基层单位对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
2、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根据上级兵役机关的安排,设立兵役登记站。
3、兵役登记站应对参加登记的公民进行初步审查,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缓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报县(市、区)兵役机关审批。批准为应征公民的要填写应征公民登记表。
4、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当年应征对象按照新兵征集条件进行政治初审和体格初查,体格初查的项目主要是身长、体重、血压、视力、色觉,并进行文化初审和病历调查,按照上级规定的人数比例,择优确定预征对象,经县(市、区)兵役机关批准后,填写预征对象登记表,由县(市
、区)兵役机关发给预征对象通知书。征兵时凭预征对象通知进站体检。
第十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武部要加强对预征对象的管理教育,及时掌握预征对象的政治、身体变化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报县(市、区)兵役机关批准后进行调换。

第三章 实 施
第十一条 征兵期间,各级征兵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上情下达,联络畅通。
第十二条 各级征兵办公室要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省军区当年的征兵命令和上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拟制征兵命令及有关电文,印制各类表册。
第十三条 兵员征集区域划分的原则是:一个部队三年内不得在一个县(市、区)重复征集;一个乡、镇(街道办事处)不得由三个以上部队插花征集;专业技术兵要按省专业技术兵储备规划,本着就近联片,便于集中的原则进行分拨;条件兵要以保证质量完成任务为前提确定分布面。
第十四条 县以上征兵领导小组要及时召开征兵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精神,明确任务,部署工作,提出要求,制定措施。
第十五条 各级征兵办公室要抓好政审、体检队伍的业务培训,使之熟悉有关政策规定,掌握标准,熟悉方法。
第十六条 各级征兵办公室要依照兵员分拨计划,按时编报新兵被装调拨计划和铁路公路运输计划。
第十七条 接兵人员到达后,各级征兵办公室要热情接待,协助安排食宿,介绍兵员分拨情况及当地有关规定和风俗民情,提出注意事项,在保证兵员质量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好征接双方关系。
第十八条 县(市、区)征兵办公室依据当前的征兵任务数量按1:3左右的原则确定体检人数。对预征对象进行排队编号,并将进站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通知预征对象本人,作好体检准备。
第十九条 县(市、区)要选择条件较好的医院承包体检工作。
第二十条 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一九八三年五月《关于应征公民体格检查工作方法》的要求,组建好体检站,设正副站长具体负责。
第二十一条 组织好预征对象体检,进站前要对受检青年进行思想教育,交待注意事项,要维持好体检站秩序。体检实行单项淘汰,淘汰人员一般不予复检。
第二十二条 组织好体检合格人员的抽查和复抽。普通兵由县(市、区)进行抽查,抽查人数不得少于本县(市、区)征兵人数的1/3;经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超过10%的,应全部进行复查;潜艇人员体格复查,由市地统一组织进行;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和空降兵由县(市、区)组织复
查。
第二十三条 对体检合格人员要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按国防部下发的《应征公民入伍审查表》认真填写。乡、镇(街道办事处)对体检合格青年进行政审,查清其有无劣迹,提出审查意见;县(市、区)征兵办公室政审组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审查意见进行复审,并通过公安、审查站
、收容所、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横向联审,写出复审结论,并由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四条 要坚持集体审定新兵制度。定兵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定兵会议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人主持,征兵办公室各组组长,接兵部队负责人和民政部门派往征兵办公室的干部参加。按体检、政审、文化三方面择优定兵,要充分听取接兵部队的意见,对征接双方
意见分歧较大的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条件为准绳,从确保新兵质量出发,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坚持条件,坚决按规定办事。定兵工作应在新兵起运前十天完成。
第二十五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张榜公布定兵名单,让群众监督把关,对群众反映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核实处理。严防异地公民和不符合条件而改动年龄、假造文化程度的公民入伍。严防“后门兵”“关系兵”入全。
第二十六条 定兵后,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要统一组织,与接兵部队一起对所定新兵逐个进行走访调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调整,走访时间为五至七天。
第二十七条 在新兵起运前三至五天将《入伍通知书》发到新兵手中,以保证新兵有充分的准备时间。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应根据各接兵部队新兵的起运时间,提前两天发放新兵被装。
第二十九条 新兵交接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负责,在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向接兵部队统一交接。县(市、区)统一编造《新兵花名册》一式两份,一份交部队,一份由县(市、区)兵役机关保存;交接双方应按《新兵花名册》当面点交清楚,并在《新兵花名册》上由县(市、区)征兵
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和接兵部队负责人签名盖章;新兵的档案材料和组织介绍信等一切手续一律在新兵起运前一天交接完毕。
第三十条 组织好新兵运输。铁路运输计划下达后,各市、地征兵办公室要按各部队的起运时间,及时编造好公路运输计划,并会同交通运输部门检查车辆准备、开进道路情况,对司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乘车演示,严格控制车速,公路运输时间要留有余地,保证新兵提前两小时到达
火车登车点。各级征兵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好欢送,协助接兵部队搞好新兵运输,确保新兵安全登车,严防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第四章 总 结
第三十一条 新兵运输完毕后,县(市、区)征兵办公室要统一组织人员,进行征兵政策大检查,对违法违纪的人和事,要严肃处理。发现新兵中有不合格者,应立即派人到部队带回。
第三十二条 各级兵役机关在处理退兵中,要坚决执行国防部一九八九年二月颁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退兵工作的通知》,对部队退回的新兵在到达原征集县(市、区)之日起十五日内处理完毕,凡符合退兵条件且手续完备,均应接收,不得借故拒收。
第三十三条 各级征兵办公室,要扎扎实实搞好征兵工作总结,肯定成绩,查找问题,对在征兵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有问题的,涉及到哪个部门,哪个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按时上报征兵工作总结和体检、政审等单项总结,认真填写上报《兵员数量统计表》、《征兵工作情况统计表》、《专业技术兵储备基地征集数量表》、《退兵统计表》和上级指定的有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上述工作在新兵登车后四十五天内完成。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当年征兵命令相抵触的,以当年征兵命令为准。
第三十七条 对征兵工作先进单位的评定,各市、地征兵办公室要严格按照省征兵办公室下发的《征兵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执行。先进市地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军区司令部给予表彰和奖励,先进县(市、区)由市政府、地区行署和军分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对违犯征兵政策影响兵员质量,造成严重后果者,要按《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有关惩处条款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征兵工作中,利用职权、收受贿赂、营私舞弊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由公安、监察、纪检部门负责处罚。情节较轻者,可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征兵经费由省财政厅给予保障,不足部分从地方各级财政解决,列入兵役征集科目。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授权省征兵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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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告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的通告
公安部

通告
当前,一些地方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相当严重,这不仅使国家财产蒙受重大损失,而且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直接影响国家经济建设。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凡是盗窃使用中的铁路、油田、电力、通讯器材设备的,按照破坏交通、易燃易爆、电力、通讯设备罪论处。
二、严禁非法收购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缴,并根据情节轻重,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直至取缔,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有盗窃、破坏和非法收购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非法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凡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拒不自首或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坚决依法从重惩处。
四、各单位、各部门应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盗窃、破坏国家财产的违法犯罪活动。凡掌握、了解犯罪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揭发。对于检举、揭发人,应依法予以保护。对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犯罪分子的或者乘机捏造事实、诬告陷
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3年12月25日

关于改革联行清算制度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改革联行清算制度的通知

1989年2月6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近几年来,为适应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全国联行清算制度进行了相应改革。此项有利于分清人民银行与业务银行、专业银行与专业银行的资金,对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和宏观调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现行的联行清算制度仍然不够完善,由于专业银行系统内汇划款项事后清算汇差资金,出现一些行处占用应付汇差发放贷款、系统内汇差资金调度不灵和不能及时解付汇款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已影响到宏观管理和金融活动的正常进行。为此,联行清算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
改革联行清算制度的核心,是使汇划款项与资金清算同步,汇差资金由人民银行控制。做到专业银行办理款项汇划,必须先将资金交给人民银行,然后才能汇出款项;解付款项由人民银行划拨资金,保证款项及时支付。
改革联行清算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人民银行清算中心,以运用卫星通讯网的电子联行替代手工联行;专业银行跨系统内汇划款项全部通过清算中心汇划并清算资金。
人民银行将创造条件逐步实现上述目标。近期任务是改进现行的联行清算办法,实行专业银行跨系统大额汇划款项和系统内大额汇划款项均通过人民银行联行转汇并清算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自一九九○年四月一日起,专业银行全国联行跨系统和系统的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汇划款项,通过人民银行联行转汇并清算资金。其处理手续按照《联行转汇清算帐务处理规定》执行(见附件)。
二、专业银行全国联行跨系统和系统内未达到转汇金额起点的汇划款项、内部资金汇划款项和县以下(不含县)全国联行通汇机构的汇划款项,仍分别通过专业银行跨系统或本系统联行划转。对此,专业银行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系统内联行汇差资金的调拨和管理。
三、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分行也可根据本地情况相应办理辖内转汇和清算业务。其实施方案由分行确定后,报总行备案。
四、专业银行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资金划转,暂维持现行做法,不通过人民银行联行划付。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的银行汇票的资金划转,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专业银行必须在人民银行存款帐户留足备付金。如资金不足,应主动调拨资金或向他行拆借或向人民银行申请日拆性贷款。人民银行收到专业银行的汇划凭证时,如其存款不足支付,应通知专业银行于一日之内补足,仍不能补足的,对不足部分退回凭证。人民银行存款帐户不得透支。
六、专业银行办理转汇时,应将有关汇划凭证连同转汇清单一并向人民银行提出信件交换或单独提交,一般不得轧入同城票据交换差额内。人民银行划拨解付款项,可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办理。
七、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在转汇和清算资金的各个环节,应及时传递凭证,严密手续,做到印章齐全,双方往来帐务相符。专业银行受理的客户汇划凭证、人民银行受理的专业银行转汇凭证,都必须于收到凭证的当日(最迟次日,节假日顺延)进行处理,不得延压。对延压凭证的行处由稽核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查处。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对联行来帐一般不得退票,如遇有缺陷凭证应及时通过查询解决。
八、人民银行办理转汇和清算业务,工作量大,结算环节增加,应充分利用现有微机,代替部分手工操作并尽快实现银行间计算机联网。总行准备统一印制计算机打印用的联行报单,往帐报告表可由分行按照总行规定的格式印制(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九、抓紧做好人员安排、劳动组织和业务培训等准备工作。人民银行需增加的人员一是在现有人员中调剂,二是从新增指标中充实;人民银行城市行应建立营业部,并逐步创造条件,建立清算中心;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的会计人员要熟悉和掌握新的联行转汇清算办法的帐务处理手续;
新增人员必须培训合格才能上岗,确保工作质量。
十、根据大城市行机构少、业务量增加较多的客观情况,大城市人民银行的联行专用章可在同一行号下增列顺序号,以便经办人员处理业务及分清责任。凡刻制此种联行专用章的分行应将业务需求情况及刻制数量报总行审定。
这次联行清算制度改革,对于加强信贷资金管理,建立正常的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共同努力,保证转汇和清算业务顺利开展。

附件:联行转汇清算帐务处理规定
一、基本做法
按照汇划款项与资金清算同步的原则,专业银行办理的跨系统大额汇划款项和系统内大额汇划款项,通过人民银行联行转汇,同时将资金划交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汇入行划拨资金,保证汇入款项及时解付。
(一)专业银行办理汇划业务的行分别称汇出行和汇入行,人民银行转汇时,办理联行往来帐业务的行分别称发报行和收报行。
(二)人民银行联行仍使用现行的会计科目和联行报单(在备注栏注明汇入行和汇出行行号)进行帐务核算。
(三)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办理转汇和人民银行收到汇款转划专业银行时,填制转汇清单,人民银行与专业银行相互清算资金时,使用划款凭证(转汇清单和划款凭证格式由各地人民银行规定)。
二、帐务处理
(一)汇出行的处理
1、汇出行对客户提交的应转汇的汇划凭证,经审核无误后,在第三联上注明汇入行行号。分别信、电汇逐笔填制两联转汇清单,汇总填制两联划款凭证,以一联划款凭证作转帐收入传票,一联汇划凭证作转帐付出传票进行帐务处理。会计分录是:
收:人民银行往来
付:××存款
转帐后,将一联划款凭证连同两联转汇清单和汇划凭证(在规定的联次上加盖联行专用章)一并提交开户的发报行。
2、汇出行在单设机构地区的,应将转汇的汇划凭证通过本系统联行(或分辖往来)划至双设机构地区管辖行或附近本系统代办行,由其向人民银行办理转汇。会计分录是:
汇出行 收:联行往帐
付:××存款
代办行 收:人民银行往来
付:联行来帐
(二)发报行的处理
1、发报行对汇出行提交的划款凭证及两联转汇清单和汇划凭证,经审核无误并确认专业银行存款帐户足够支付时,将一联转汇清单盖转讫章退汇出行作为回单,根据汇划凭证分别信、电汇编制邮划或电划联行往帐报单,按规定加编密押。以划款凭证作转帐付出传票(转汇清单作附件)进行帐务处理。会计分录是:
收:联行往帐
付:××银行往来
然后,将联行邮划报单连同汇划凭证,一并邮寄收报行或根据联行电划报单向收报行拍发电报(附式)。
2、汇出行在发报行的存款帐户不足支付时,发报行对能够支付的金额应先转汇。不足支付的,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①全部清单均不能转汇的,转汇清单、划款凭证、汇划凭证先专夹保管。一日之内(指发报行处理此笔业务的次日营业终了前,以下同),专业银行筹足款项后,处理手续同1。
②部分清单可转汇、部分清单不能转汇的,根据可转汇清单填制两联特种转帐付出传票,一联记专业银行存款帐户(原划款凭证和一联转汇清单作附件),并进行联行帐务处理;另一联特种转帐付出传票与已转汇清单的一联均盖转讫章后交专业银行。不能转汇的清单及所附汇划凭证专夹保管。一日之内,专业银行筹足款项后,再填制两联特种转帐付出传票,按上述手续进行帐务处理。
③一份清单中部分款项可转汇、部分款项不能转汇的,发报行在两联转汇清单备注栏均注明“已转汇”字样及转汇日期,根据清单中已转汇部分填制两联特种转帐付出传票,一联记专业银行存款帐户,并进行联行帐务处理;一联盖章后交专业银行。一联转汇清单及未转汇的汇划凭证专夹保管。一日之内,专业银行筹足款项后,处理手续同②。
上述三种情况,专业银行在一日之内均不能筹足款项时,发报行将一联转汇清单及汇划凭证一并退交专业银行(全部退汇的,还要退划款凭证)。
3、如汇入行在单设机构地区,发报行应将联行报单及汇划凭证一并寄双设机构地区人民银行,由其向有关专业银行办理转汇。
4、汇出行的转汇清单及汇划凭证有误时,发报行应及时查明更正。对当日未能查清的,应转入暂收款项科目待处理往帐户,俟次日查清后,再进行联行帐务处理。
(三)收报行的处理
收报行收到发报行寄来的联行报单及汇划凭证或根据电报编制电划代收补充报单,审核无误后,应逐笔填制两联转汇清单和两联划款凭证向专业银行划转资金并进行帐务处理。一联划款凭证作转帐收入传票(一联清单作附件),一联划款凭证、一联清单和汇划凭证(电划的,补充报单收款凭证和收款通知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转交汇入行。会计分录是:
收:××银行往来
付:银行来帐
如果汇入行在单设机构地区,应通过当地该系统专业银行办理转汇。
(四)汇入行的处理
汇入行收到收报行转来的划款凭证、转汇清单和汇划凭证(或电划补充报单收款凭证和收款通知联),经审核无误后,进行帐务处理。其会计分录是:
收:××存款
付:人民银行往来
如果汇入行的汇划凭证是由本系统联行转来的,应进行本系统联行往来(或分辖往来)的帐务处理。
三、查询、查复
在办理转汇业务时,应严防差错,减少查询。专业银行的客户了解款项汇出情况或对汇划凭证内容有疑问,只能通过其开户银行进行查询;专业银行内部查询后,确认汇划款项进入人民银行联行的,可由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发、收报行查询;人民银行受理专业银行查询或发现联行报单中的问题后,进行内部查询。各有关行接到查询书后,应及时查复。
四、转汇收费标准
人民银行办理转汇业务向专业银行收取其向客户收取信、电汇100%的邮电费和50%的手续费,委托收款邮划50%邮费、电划100%电报费和50%的手续费。凡专业银行不收费的业务(财政金库款项、存款不计息帐户的汇款),转汇时人民银行也予免收。
五、其他
其余有关事项均按照现行的全国联行往来制度(或分行辖内往来制度)执行。分行可制定补充细则。注:本办法中的单设机构系指在一地区只有专业银行机构;双设机构系指在一地区既有专业银行机构又有人民银行机构。

附式:人民银行转汇电报格式
一. 电汇电报格式:
收 报 行 收报行 收报行 转专业银行 收款单位 收款单位或 金额 汇款
单位或 事 由 报单号吗 密 押 发报行 专业银行
电报挂号 地 名 行 号 汇入行行号 帐 号 收款人名称 汇款
人名称 行 号 汇出行行号
(××××) Δ Δ (××××) (××××)(××××) Δ Δ Δ ( ) Δ
Δ Δ Δ Δ (××××)(××××)(××××)(××××)
二.委托收款款项划转的电报格式:
收 报 行 收报行 收报行 转专业银行 收 款 单 位 金额 委 托 托收银行 报单号吗 发报行 专业银行
电报挂号 地 名 行 号 汇入行行号 帐 号 或 名 称 收 款 编 号 行 号 汇出行行号
(××××) Δ Δ (××××) (××××)(××××)或ΔΔ ( ) 委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