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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3:33:23  浏览:92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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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政府


颁布《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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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七月七日


   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家、省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公司”)。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派往以上企业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财务总监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公司财务活动及经营管理行为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对市国资委负责。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担任财务总监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财会专业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有财务、会计、审计和宏观经济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现任国资、财政、审计、税务部门正科级职务3年以上或副科级职务5年以上;
  
  2.国资、财政、审计、税务以外其他主管部门现任财务科长职务3年以上,并从事财务管理工作10年以上;
  
  3.现任企业(集团)总会计师或者财务、审计部长(经理)3年以上;
  
  4.现任大中型建安企业会计师或财务科长(经理)3年以上;
  
  5.从事国资、财政、会计、审计、税务专业教学研究工作,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职称。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上任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个别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国资委内设财务总监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总监办的主要职责:
  
  (一)执行市国资委的决议、决定,负责拟订财务总监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承办财务总监的选聘、委派、奖惩和解聘等相关事宜;
  
  (三)定期听取财务总监工作情况的汇报和述职,检查、考核财务总监的工作业绩;
  
  (四)负责财务总监的学习、培训和资格管理;
  
  (五)协调财务总监与公司的关系,组织财务总监对重大资产问题和财务事项开展专项调研;
  
  (六)负责财务总监的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章 岗位职权与责任
    
  第六条 派驻公司的财务总监依法进入公司的董事会,成为董事会成员,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督促公司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财务总监不得兼任所驻公司以外的任何实职。公司内审工作可由财务总监协管。
  
   第七条 派驻公司的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加公司董事会议,参与资本经营和财务决策的研究和制定,列席经营班子有关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建议;
  
  (二)对公司董事、经理、财会人员在经营过程中执行财经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三)查阅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及公司经营管理资料;
  
  (四)享有与公司高层领导同等的知情权;
  
  (五)监督公司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六)对企业的财务运作情况和资产变动情况进行监督,制止和纠正公司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七)对公司属下全资、控股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八)市国资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派驻公司的财务总监承担如下责任:
  
  (一)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监管,向市国资委作出财务监管的专项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监督公司的重大业务计划、方案、经济合同、经营协议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的制订;
  
  (三)监督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境内外投资、捐赠、抵押贷款、担保贷款、产权变动、资产重组及转让等重大决策活动,以及公司财产清查、重大经营计划、方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公司年度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筹资融资计划、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的拟定;
  
  (五)监督公司对子公司的年度考核及奖惩。审核公司财务会计岗位的设置方案,监督检查公司总会计师和财务负责人考核、调动和奖惩情况;
  
  (六)督促公司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
  
  (七)协助委派单位委托审计机构对公司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及专项审计,审阅公司财务报告;
  
  (八)督促公司执行报告和备案制度,并及时反馈情况;
  
  (九)不按有关规定进行“联签”,以及对公司的违规行为不加劝阻,或者知情不报,甚至主动参与,财务总监承担相应责任或直接责任;
  
  (十)对公司财务报表和报告的真实性、重大决策失误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务总监承担相应责任或直接责任。
  
  第九条 派驻公司的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除协助派驻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各项会计核算基础工作外,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守派驻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不得超越职权范围;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条 财务总监应该出席的会议,公司须在会议召开前通知财务总监,并将会议讨论的方案等资料同时送达财务总监。
  
  第十一条 公司应主动向财务总监提供下列资料:
  
  (一)年度、季度、月度财务报表及附表附注资料,财务分析资料;
  
  (二)收到的有关上级文件以及向外报送或发出的有关业务文件;
  
  (三)有关担保、贷款、资产处置、公司改制改造的资料。
  
  上述资料,公司不得拒绝提供、隐匿、伪报。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在工作中发现公司经营行为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其他认为有必要立即报告的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委派单位报告。报告时应填报情况反映呈报表,紧急情况应填报情况反映呈报表(急件)。
  
  财务总监每月应以口头形式向委派单位报告公司的经营情况;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委派单位报告公司的资产和经营效益变化情况;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委派单位报送关于公司财务经营状况的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实行财务总监与公司负责人的联签制度。
  
  公司须在联签前将有关资料提交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应全程参与公司集体决策的研究,作好调查研究,在决策和执行中严格把关,提出联签意见。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根据对公司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需要,可以向委派单位提出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审计、评估的建议。
     
   第五章 职务任免与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实行聘用制。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实行任期契约管理。任期内财务总监人事关系由委派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向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派驻专职财务总监。派驻的专职财务总监由市国资委进行资格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国资委聘任并签订聘任合同,聘任期3年。
  
  第十八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市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权属企业的财务总监,由其聘任委派,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到有直系亲属任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总经理或副总经理、财务部长(经理)、审计部长(经理)等重要职务的公司或属下全资、控股公司任职。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实行考核评价制度。财务总监每年年终应向市国资委作出述职报告。市国资委每年对财务总监进行定期考核,并作出评价。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对财务总监聘用、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在日常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按政策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财务总监不得参加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公司中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公司的任何馈赠,不得接受公司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公司报销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财务总监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 财务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公司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公司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致使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财务总监有以下情况之一,由委派单位按有关程序予以解聘: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财务总监职责或滥用财务总监职责,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予以解聘;严重失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三)任职期间患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达3个月以上的;
  
  (四)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六章 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聘任的财务总监任职期间的待遇:
  
  (一)月薪(工资及各项津贴)由市国资委会同市人事局逐年核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原则上按机关服务中心副处级人员的标准确定);
  
  (二)医疗、养老等保险待遇按社会保险规定办理;
  
  (三)办公、出差、用车等工作待遇享受所派驻公司领导副职待遇,经费由所派驻公司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负责发放财务总监任职期间的工资和津贴,并列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八条 财务总监聘任期满不再续聘后,可回原单位工作。
  
   第七章 受派驻企业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遵循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配合财务总监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条 公司的内审、财务等部门应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做好工作,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完整、及时。
  
  第三十一条 公司要配合市国资委做好对财务总监的考核等管理工作,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财务总监的德、能、勤、绩等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财务总监的工作守则、考核评价、联签和工作报告等工作制度,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市城市建设资产经营公司向其全资、控股企业以及各县(市、区)国有企业派驻财务总监,需要制定管理办法的,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暂行办法》(湛府〔200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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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


贺政办发〔2012〕2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贺州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三届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26日



贺州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开展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核对工作,更好地为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相关社会救助,根据民政部等国家11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国家民政部《关于确定第二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单位的通知》(民办函〔2011〕365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11〕11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13号)、自治区民政厅等14厅(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居民家庭收入核对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0〕133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贺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通知》(贺政办发〔2011〕17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核对,是指低收入家庭居民个人或家庭申请住房救助、医疗救助、临时困难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等社会救助的,由相关机构对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开展调查、核实的工作。

第三条 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护被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要成立社会救助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全市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的协调沟通、指导和管理工作;县(区、管理区)民政部门也要成立社会救助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的日常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财产调查核实的具体工作。

市、县(区、管理区)发展改革、价格、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房管(房改)、教育、司法、税务、工商、统计、保险、证券、银行等部门或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主要针对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进行核对。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六条 家庭成员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优待抚恤、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高龄老年人生活补助费、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补助费、见义勇为奖励性补助、劳模津贴、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补助费、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失业保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七条 城市居民个人或家庭只有在申请救助时,才能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家庭收入和财产核对的申请。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居民家庭收入核对申请,不予受理。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开展工作,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入户调查情况、初审意见和申请人有关材料一并报县(区、管理区)民政部门。

第九条 县(区、管理区)民政部门自接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材料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提供的有关信息分别送有关部门或机构核对,有关部门或机构自接到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和信息反馈工作。

社会救助申请人提供的有关信息需要跨区域进行核对的,由县(区、管理区)民政部门相互委托索取核对信息。

按照辖地管理原则,市城区内的信息索取核对工作分别由八步区和平桂管理区民政部门负责。市直各相关部门或机构应积极配合信息索取核对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

第十条 县(区、管理区)民政部门自收集有关部门和机构反馈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核对证明材料。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应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家庭收入核对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充分利用市、县(区、管理区)信息化建设部门建立的数据共享与交换平台,建立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信息交换系统,实现涉及单位的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 对需了解申请对象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等情况的,申请对象要根据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书面授权并协助民政部门的调查核对工作。

第十三条 核对的主要途径:

(一)工资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获取;

(二)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收入以及知识产权收益情况获取;

(三)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助费的领取情况以及获得赠予、补偿、赔偿等获取;

(四)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等有较大价值实物的拥有情况等获取;

(五)货币财产可以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债权债务情况等获取。

(六)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第11号令)的规定,对在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居民,除因病因残外(需医疗机构和相关鉴定部门的证明),对所从事的工作难以计算收入的,可按户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

第十四条 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工作原则上每年核对一次。对需重新核查的对象,由民政部门按程序依法核对,各有关部门共同配合。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联络员制度,各有关部门或机构要明确一名以上联络人员,并明确联络人员工作职责,同时将联络人名单送驻地辖区的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也应将本部门联络人员名单知会有关部门或机构。

各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或本机构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相关工作,负责将本部门或本机构核对意见反馈民政部门。

第十六条 申请对象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收入和财产,骗取相关社会救助待遇的,由相关部门停止其享受的救助待遇,追回其骗取的救助金额,并记入相关部门建立的诚信档案。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对象家庭及家庭成员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区、管理区)民政部门提请上级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相关部门建立的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或机构的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核对工作人员应当对获取的涉及申请对象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与核对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

第十八条 从事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区、管理区)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本辖区的试行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

审计署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资产负债损益审计结果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审计署于2010年5月至7月,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保)及其所属6家子公司和18家分支机构2009年度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
  一、基本情况
  中国人保是国有独资的综合性保险(金融)集团公司,下属10家控股子公司。据中国人保财务报表反映,截至2009年底,中国人保合并资产总额3049.09亿元,负债总额2713.84亿元,所有者权益335.25亿元,当年营业收入1536.25亿元,利润总额20.86亿元。
  审计结果表明,近年来,中国人保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公司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稳步提升。
  一是积极推行集团整体改革,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中国人保在以改革重组等方式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以集团化建设为主线,加强对子公司的管控,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加强预算、投资和资金计划管理、监督指导和运营协调,初步形成了分权制衡、规范运作的治理结构。
  二是努力构建金融多元发展格局,促进业务收入和资产规模的快速增长。2007年以来,中国人保实现从单一财险业务向财险、寿险、健康险、资产管理和金融业务等多元化发展的战略转变,保费收入年均增长35%,资产规模年均增长40%。
  三是逐步拓宽保险覆盖面和服务领域,在新农村建设和服务和谐社会中不断开拓保险市场。中国人保从资源配置、产品开发、扩大服务网点等方面加大投入,积极发展“三农”保险业务,承保南水北调等重大工程项目,参与城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开展重大自然灾害的理赔工作,服务领域不断拓宽。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经营管理中存在违规问题15.05亿元。
  1. 违规承保4.12亿元。主要是违规协议承保或放宽承保条件承保、虚假投保农业险、打折销售坐扣保费等问题,涉及黑龙江、湖南等17个省市的分支机构。如湖南祁阳县有关部门人员与当地支公司2009年共同编造虚假的农业保险业务,套取上级财政补贴资金902万元。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人保已采取见费出单以及公开农业险投保信息等整改措施,并对31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处理。
  2. 虚假退费或注销保单2.60亿元,涉及天津、吉林、上海、湖南、广东、浙江、云南等7个省市分支机构。如天津市分公司2009年将业务系统中部分无效保单做退保处理,以此冲销历年各种原因形成的应收保费2.33亿元。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人保已采取规范签批流程、上收权限等整改措施,并对7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处理。
  3. 违规理赔1.46亿元。其中,虚假理赔8600万元,扩大保险责任范围理赔356万元以及虚报理赔费用5612万元等,主要用于额外支付客户保险赔款、代理手续费等,涉及辽宁、山东等12个省市分支机构。如辽宁铁岭市分公司及所属6家支公司2009年弄虚作假套取理赔资金679.52万元用于支付高额手续费等。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人保已采取集中管控理赔环节等整改措施,并对45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处理。
  4. 违规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6.84亿元。主要是通过虚假代理业务套取手续费、向无代理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手续费、用手续费冲销虚挂的应收保费、支付高额手续费等问题,涉及广东、上海等13个省市分支机构。如广州3家支公司2009年将直销业务虚挂在保险中介名下,共套取手续费1266.48万元。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人保已开展清分销售渠道、规范中介合作等专项检查,并对25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处理。
  5. 账外经营保险业务312万元,涉及山东、辽宁2省分支机构。如山东威海市分公司2009年挪用保费260.66万元,用于偿还账外经营形成的借款等。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人保已采取强化单证保管、清理清查等整改措施,并对42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处理。
  (二)财务收支方面违规问题金额4.40亿元。主要是采取拆单、甩单等方式跨年度调节保费收入、多计费用支出和私设“小金库”等问题,涉及北京、天津、辽宁、吉林、上海、山东、湖北、湖南、广东、深圳、云南、陕西、甘肃等13个省市分支机构。如云南省部分分支机构2009年使用虚假发票以“办公用品”等名义报销各类费用1619.04万元,主要用于吃请送礼和发放福利等。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人保有关分支机构均已调整了账表,追回资金6292万元,计提税款7989万元(已补缴245.43万元),并对24名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处理。
  此外,中国人保所属子公司及部分分支机构经营管理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历史形成的应收保费虽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金,却长期挂账影响到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未及时对个别投资重组项目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全面清理;信息系统建设存在缺陷,防范和控制违规问题的能力有待提高。
  针对上述问题,中国人保通过推行“信息技术全国大集中、理赔垂直管理、建设财务共享服务中心、完善内控合规体系”等重点工程,进一步堵塞财务及信息系统等管理漏洞,确保整改取得实效;同时,出台了《财经纪律十五条禁令》及处罚实施细则等20多项规章制度和政策,进一步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违规经营保险业务、经营管理存在薄弱环节等问题,已移送保监会处理;对违反财务收支法规的问题依法作出处理,并责成中国人保所属相关机构依法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补交税款;对审计发现的12件涉嫌违法犯罪及严重违纪问题线索,已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同时,审计署还建议中国人保进一步优化经营发展模式,强化保险业务管理,加强对分支机构承保、退保、理赔等业务环节的审批、管理和监控,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对中国人保未完成整改的事项,审计署将继续予以跟踪并适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