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05年研究生招生单位自命试题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22:52:47  浏览:82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05年研究生招生单位自命试题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2005年研究生招生单位自命试题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04]19号

  随着硕士生报考人数的迅速增加,招生单位自命试题工作任务日益加重,考务组织和考试安全面临较大压力。在2004年举行的硕士生入学考试中,福州大学、新疆大学发生较大数量的错寄试题事件,妨碍了考试工作如期顺利进行,造成不应有的工作损失和社会影响。另有一些招生单位试题命制质量不高、在试卷安全保密环节上存在漏洞和隐患。为做好2005年研究生招生单位自命试题的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1.各招生单位应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05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27号)和《2005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要求,逐项落实,进一步加强自命题的管理工作。

  2.切实加强对命题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命题人员必须具有丰富教学经验,高度的责任感和保密意识,并签订保密义务责任协议书,按照保密程序和规则认真履行职责。

  3.加强对试题及答案的管理。各招生单位命制的试题和参考答案分别封装后,要由试题专管人员按机要文件妥善保管,并指定专人印制、监印。

  4.加强试题交接、保管等各环节的管理。试题的命制、印刷、封装、移交、保管等各环节都要做到手续严密、无误,以保证绝对安全。各单位要选派政治思想可靠,工作仔细,责任心强的正式工作人员进行试卷分袋封装工作,在封装过程中要有专人监督,认真核对,严防错装、漏装。

  5.建立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发生泄题或试题错装、错寄事件,招生单位要立即上报所在地省级招办和我部高校学生司,同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泄题影响范围,就地查处。发现较多数量错寄试题后,应在规定时间安排考生到招生单位补考,不再采用传真补寄试题的办法。考生补考往返旅费及住宿费由错寄试题的招生单位负责。

  6.建立责任追究制。招生单位自命试题及答案在开考前属国家秘密。对泄露或丢失试题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近期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安全保密和考风考纪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4]17号)规定,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对错寄试题数量较大的单位,除进行通报批评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7.各省级招办要加强对招生单位自命试题的保密、保管工作的指导,并认真进行监督检查。

  请各省级招办将本通知迅速转发辖区内各硕士生招生单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府办〔2008〕6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东莞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予及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再奖励, 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程序与评审标准



第三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应当是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应当是在前款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工作或与前款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有合作、协作关系的人员。

第四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在本市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组织或公民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成果;

(二)权属合法取得,并没有争议或者异议;

(三)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其中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在本单位以外的2个以上企事业单位中实施应用。

第五条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的项目,未依法获得行政许可的,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 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不得再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已申报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而未获奖的项目,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不得再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七条 申报技术成果类市长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条件和标准;

(二)在理论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理论,引起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其结论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特别重大贡献;或者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特别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了系列或者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推动了该技术领域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跨越式发展,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的;或者该项重大技术发明成果实现了商品化、产业化,促进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并且对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的。

第八条 荣誉类市长奖的申请人分为以下两类,应当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家类

1.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或企业主要负责人;

2.申请人所在企业应当是本行业内的知名企业,近三年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大幅增长,在行业内名列前茅,并积极拓展国际市场;

3.申请人所在企业自主研发资金投入占销售收入5%以上;近三年产生了自主知识产权,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推动了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

4.申请人所在企业在行业中有明显的比较竞争优势(品牌、价格、营销和服务网络等),企业主导产品具有优于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性状)和技术经济指标,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力或者竞争潜力;

5.申请人热心公益事业,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培育和带领高效的管理、研发和经营团队;

6.申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循环经济意识,在改进生产和管理方式推动企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中成效显著;

7.申请人积极推动产学研各方联合开发关键、核心技术,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二)技术领军人物类

1.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的企业里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的技术总监、总工程师或者核心技术研发的主要负责人;

2.申请人在行业内有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并培育和带领高效的研发团队;

3.申请人是所在企业近三年产生自主知识产权的主要负责人,该自主知识产权已产业化,推动了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品投入市场后使所在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净利润或者纳税额较快增长,社会效益显著;

4.申请人具有前瞻性研究开发项目的储备,并在多个研发项目上有实质性进展;

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在专家评审中予以加分:

(1)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研制,该标准的发布实施,有效提升了所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实力;

(2)申请人解决了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或者核心技术瓶颈,促进了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

第九条 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方面: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综合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增加传统产业的技术含量;或者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技术难点问题。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方面:项目及技术成熟可靠,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方面:项目实施后,发挥了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和产品的更新换代,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对行业的整体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申请科技进步奖的单位须提供该项目的科学技术评价证明,主要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项目验收书、专利授权证书、新药证书等。

第十条 科技进步奖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类

一等奖: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应用已具规模,并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

二等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省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应用已具一定规模,并创造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

三等奖: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处市内领先水平,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作用。

(二)社会公益类

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在本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省内领先水平,成果已在本行业得到较大范围应用并取得了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

三等奖: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学术、技术指标达市内领先水平,成果已在本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对推动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

(三)重大工程类

一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

二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

三等奖:在技术和系统管理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处市内领先水平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

第十一条 申报创新企业奖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类税费;

(二)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人数20%或以上;科技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占5%或以上;自主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不少于5%;

(三)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获得列入国家、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或重点新产品项目1项以上(含1项),取得科技成果3项以上(含3项),并已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

(四)上年度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和纳税额均大幅增长;

(五)申请企业没有环境违法纪录。

已获得创新企业奖的企业3年内不得再获评此奖项。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再奖励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获奖单位、获奖项目完成单位、个人奖获得者所在单位必须是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二)上一年经我市组织、推荐上报,并获得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项。

第十三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公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东莞市科学技术奖申请书》(申请人可登陆市科技局网站〔网址为http://www.dgstb.gov.cn,下同〕进入申报系统,填写、打印相关文本);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三)职务研发成果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申报意见原件,非职务研发成果需提供所在单位非职务研发证明原件;

(四)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提供知识产权证明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有2个以上共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证明原件;

(五)依法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六)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原件;

(七)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提供2个以上企事业单位的应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八)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东莞市科学技术奖申请书》(申请人可登陆市科技局网站进入申报系统,填写、打印相关文本);

(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提供知识产权证明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有2个以上共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证明原件;

(四)依法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

(五)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其中经济效益证明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社会效益证明由应用单位出具;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七)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原件;

(八)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提供2个以上企事业单位的应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九)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再奖励的组织或公民,应当向市科技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东莞市对国家/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再奖励申请书》(申请人可登陆市科技局网站进入申报系统,填写、打印相关文本);

(二)营业执照、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明(验原件);

(三)国家/省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奖励证书,获奖金额证明等(验原件)。

第十六条 公民或组织自行申报市科学技术奖或国家/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再奖励。

镇属企业的市科学技术奖申请,由所在镇(街)科技办负责形式审查,其他申请由市科技局负责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统一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受理再奖励申请后,应当负责组织材料审核,初步确定本年度拟奖励名单以及核定奖金数额,由市财政局复核后,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同意,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行文下达再奖励通知。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专业)评审组。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评审委员会

1.根据各学科(专业)评审组的初评结果,评定市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奖励等级;

2.对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二)学科(专业)评审组

1.根据市科技局提供的评审项目负责本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市科学技术奖项目的初评工作,并将拟奖项目、奖励等级等初评结果报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2.对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17-25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一般由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人选在市专家库中挑选后,经市科技局批准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学科(专业)评审组由3-9人组成,设正副组长各1人,评审组成员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其人选在市专家库中挑选后,经市科技局批准聘任,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如下:

(一)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学科(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会议必须有90%以上委员参加,其表决结果方可有效。

(二)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均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拟奖项目,其中市长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创新企业奖应获得到会委员、学科(专业)组成人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有效,科技进步奖的二等奖、三等奖应当获得到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应当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考察、考证市长奖和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拟奖项目。



第四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应当将审定的拟奖项目、拟奖人(单位)在东莞日报和东莞公众网公示,公示时间为30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奖项目或拟奖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市科技局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及有效证明。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写明联系地址及电话。凡是匿名材料或者单位未盖公章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是涉及拟奖单位、拟奖人所完成项目的权属和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申报材料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拟奖人、拟奖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对拟奖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拟奖单位对拟奖等级不能接受,可以要求撤消,下一年度可以重新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科技局负责处理,有关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申请单位或个人接到市科技局发出的该项目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该项目异议材料的核实并报市科技局审核,市科技局组织评审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及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项目由申报单位协调,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科技局审核,再由市科技局作出处理意见。涉及跨部门的非实质性异议项目,由市科技局协调,拟奖项目单位和推荐单位协助,由市科技局作出处理意见。

申报单位或个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核实或提交初步处理意见,不予授奖。

第二十八条 异议自拟奖项目公示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申报本年度授奖;自公示之日起半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参加下一年度评审;自公示之日起半年后处理完毕的,需重新申报。



第五章 授 奖



第二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项总数每年不超过100项。其中市长奖不超过5项,可空缺。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年申报情况,在奖项总数范围内对奖项类别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金额分别为:

(一)市长奖:技术成果类市长奖每项奖金100万元,荣誉类市长奖每项奖金50万元。

(二)科技进步奖: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三)创新企业奖:每项奖金为20万元。

对于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按所获奖金1:1的比例再次奖励。

上述奖金一次性拨付给获奖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一条 技术成果类市长奖和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技术成果类市长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3人,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单位不超过3个。

第三十二条 凡获得科技进步奖或技术成果类市长奖的项目,均可推荐申报省科学技术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7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2005年3月9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东府〔2005〕43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聊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市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聊城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的各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咨询、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常务副市长协助市长主持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因公外出(出访、考察、学习等)或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 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市长、市政府咨询、秘书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市政府的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

第十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

  监察局在市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行政监察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履行监察职务。

  审计局在市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一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能。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积极主动地完成;工作有交叉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部门负责人需要向市政府汇报的事项,应先向分管副市长汇报;确需向市长汇报的,原则上应事前征求分管副市长的意见。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研究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三条 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草案)、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市级社会管理事务、重大政策决定、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并出具评估报告或分析意见书;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必须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建立市政府重要决策事项公示制度。市政府在作重要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权力,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第十八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十九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研究探讨相对集中许可权工作。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市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组织,一般每季度举办一次。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每年应当把依法行政情况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并接受质询,依法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工作部门每年应当把依法行政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日常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监察机构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二十四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为公众参与经济社会活动创造条件。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其决议决定,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及时办理人民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加强同市政协、各民主党派和各群众团体的联系,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试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研究探讨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工作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市政府工作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和《聊城市人民政府公报》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要从严治政,加强监督制约权力的制度建设。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属单位及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八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工作部署,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区)、市政府工作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九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市政府视情召开全市性会议部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咨询、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吸收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属事业单位、省与市双重领导的单位及市属大型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视情邀请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和市政协专门委员会、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需要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四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咨询、秘书长组成,市政府副秘书长、监察局长列席,市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相关议题的讨论。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市人大、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决定召开,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听取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研究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部门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八)讨论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安排2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四十一条 市长办公会议是一种议事形式。由市长、副市长组成,市政府咨询、秘书长、监察局长列席。必要时请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市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门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市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三条 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提出主导意见。

  第四十四条 拟提交市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后报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确定。除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重大工作部署,处理突发事件,以及市长提议需紧急提交的议题外,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主任审查把关。议题材料定稿后,由分管副市长及协助其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副主任)签署意见。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要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会议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或列席。部门主要负责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要事先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明确代替出席(列席)会议人员,并向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委托召开的市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市长或副市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必要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除整理成会议纪要发市领导和有关单位知照外,对需办理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向主办部门发出“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催办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报告。

  第五十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五十一条 以下全市性大型会议由市政府召开: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全市性工作的会议。

  (二)市委、市政府研究部署重点工作的会议。

  (三)由市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特殊表彰会。

  除上述会议外,其他会议由市政府工作部门召开。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大型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主持,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二类会议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第五十三条 召开市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提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重大紧急事项来不及开会研究时,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确定。市政府工作部门提请召开市政府二类会议,应向市政府报送申请,由市政府办公室审理,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十四条 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在市政府秘书长领导下,以市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由协助市政府领导工作的副秘书长协调,以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主,参照一类会议工作程序组织,市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乡(镇)政府负责人参加。市政府工作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一律只开到下一级政府对口部门,不请下级政府负责人参加。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五十六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聊城召开全省性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需补贴经费的,要事先征求市财政局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十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七条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程序办理,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公文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负责协助市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受理。向市政府报送需要审批的公文,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更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

  市政府领导收到直接报送要求审批的公文,一般不先作批示,应由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审核、运转。市政府领导批示过的公文,交市政府办公室统一转办、处理。

  第五十九条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报市政府有关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应报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主动搞好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市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工作中需要请示的事项,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市政府请示的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呈文。临时机构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公文。

  第六十条 上报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根据市政府领导分工送请审批。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报送市政府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后按程序送市政府领导签批、运转。属市政府审批事项的,应先转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第六十一条 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

  市政府工作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相关协调工作。市政府接办后,一般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

  市政府工作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市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六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六十三条 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省政府的决定、命令、规章、重要工作部署和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市政府向省政府、市委、市人大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市政府的决定、地方性政策措施和政府规范性文件。

  (四)安排部署市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作出指示。

  (五)答复市政府工作部门、县(市、区)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请市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批转市政府工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第六十四条 凡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均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市政府领导不直接签批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审理的公文文稿。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公文文稿,由分管业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核,分管文件工作的副秘书长复核,经秘书长审签后,报请市政府领导签发。

  第六十五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政策的事项,由市长签发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二)以市政府名义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方案、市政府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长签发。

  (三)市政府序列部门正职,行政、事业单位正处级干部任免公文,由市长签发。

  (四)县(市、区)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市政府序列部门正职出国公文,由市长签发。

  (五)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公文,根据公文内容,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内容涉及数名副市长分管范围的,需请其他副市长会签;涉及面广或有意见分歧的,应报请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签发。

  (六)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市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副市长、秘书长签发。

  (七)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报请分管副市长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第六十六条 精简公文和电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一)对省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贯彻执行意见。

  (二)属于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市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

  (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文稿。

  (五)市政府工作部门召开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不与会的会议通知。

  第六十七条 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一般应由主管部门代拟文稿,主要负责人要对代拟文稿认真审核把关。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一般不得越级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市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下级政府向本部门(单位)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市政府同意的事项,报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市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六十九条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通过政府专网将电子公文传输下发,并在《聊城市人民政府公报》或《聊城日报》上刊登公布。  

第十一章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第七十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对于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的,应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至市政府应急办,并说明具体原因。

市政府应急办接报时要重点了解以下信息要素并做好记录:事件内容(时间、地点、类别、伤亡情况、财产损失、影响范围、信息来源等),现场动态(发展趋势,有无危害衍生性),已采取措施,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报告人姓名、单位、电话。

第七十一条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情况报告

1.报告市领导。接报后,市政府应急办要迅速核实突发公共事件的内容和级别,第一时间报告市政府应急办主任、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并根据领导指示,向分管副市长、市长报告。同时,按照市政府领导意见通知市政府相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2.报告省政府。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在事件发生3小时内将领导签发后的报告上报省政府应急办;来不及形成书面报告的,经领导同意后,先行口头向省政府应急办报告;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3.传达指示。市政府应急办要将省、市领导批示第一时间报告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并传达至现场指挥部和有关负责人。

  (二)协调调度

  1.领导出现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处置原则,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突发事件的处置和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领导视情赴现场指挥处置。

  2.加强联系。市政府应急办要加强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全面掌握整个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同时,加强应急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救援等工作。事态的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要随时向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报告。

  3.跟踪报告。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市政府应急办要做好情况跟踪和信息反馈,督促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并及时将新情况上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和省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于事件发生2小时内进行突发事件的书面初报;对事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4.舆论引导。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及时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由宣传部门负责,形成新闻通稿,报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部研究,经现场指挥部同意后,尽快对外发布,并根据情况进行后续报道。

(三)部署善后

1.在市政府指导下,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专门人员做好受灾人员及其家属稳定工作,并着手做好依法赔偿、问责等准备工作。

2.对于影响较大的事件,在市政府指导下,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主管部门视情设置公开热线电话,并组织心理专家对受伤人员及伤亡人员家属进行心理治疗。

第七十二条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结束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

(一)案例汇总

市政府应急办要及时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联系,督促完善该类突发事件处置流程,并形成典型案例。

(二)分析评估

市政府应急办要督促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对事件处置过程进行分析评估,总结同类事件处置的经验启示,为今后类似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提供参考。

(三)整理归档

市政府应急办要收集处置过程中的电话记录、单位报送情况、上报省政府材料等,汇总整理存档。

第七十三条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迟报、漏报、瞒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重要决策督查

  第七十四条 对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七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以下重要决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一)《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二)市政府重要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

  (三)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涉及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文电。

  (四)市政府领导要求开展的其他督促检查活动。

  第七十六条 重要决策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秘书长同意,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市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贯彻市政府会议的情况,一般应于会后1个月内报送。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市政府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市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第七十七条收到省委、省政府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审阅批示,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并按规定时限整理上报办理情况。

  第七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批示件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办理。办公室应于接办当天转承办单位,必要时直接组织办理。承办单位一般应在15天内办结,并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书面报告批示人。在办理领导人批示件过程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

  第七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在人民来信上的批示,由市信访局组织办理,并直接向领导反馈结果和答复来信人。以下信函由市政府办公室办理:

  (一)省级领导人的信函。

  (二)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工商界人士的信函。

  (三)市级以上(含市级)领导的信函。

  (四)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信函。

  (五)对政府全局有重大影响的信函。

第十三章 工作作风纪律

  第八十条 自觉维护市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汇报。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市委请示报告:

  (一)全市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市政府阶段性工作情况。

  (二)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市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第八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市内检查、考察工作和调查研究,要最大限度地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各地要简化接待礼仪,不搞层层陪同和对口陪同,一律不搞边界迎送和警车开道。

  第八十三条 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市政府领导不参加接见、合影、剪彩、典礼、首映首发式等应酬性活动;不出席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召开的各类表彰会、纪念会、座谈会;不为部门、地方的活动题词、题字、发贺信、贺电。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八十四条 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外市来宾到聊城考察访问,由对口部门负责陪同接待,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全程陪同。

  市政府工作部门可以接待的外宾,一律由部门出面接待,其中副厅级以上的来访外宾或国际知名人士、学者、企业家,确需市政府领导出面会见、会谈或宴请的,由市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或市商务局提出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市政府领导会见来访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人员、重要知名人士及台胞、侨胞中的重要知名人士,由市政府外事与侨务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呈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八十五条 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内外事活动,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发送请柬。邀请市政府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应填写《市政府领导活动呈报单》,提前7天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应按程序送市政府秘书长审示后,报市政府领导审定。

  第八十六条 对市政府领导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会见原则上不报道。

  第八十七条 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除接待市外来宾外,不准在工作日午间饮酒。

  第八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议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前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八十九条 副市长、市政府咨询、秘书长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请示市长,由市长明确代行其职责的领导。出差(出防)、休假返回后,应向市长报告。

  各县(市、区)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休假3天以上的,应事前报告市长。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