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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暨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9:39:08  浏览:91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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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暨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暨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现将《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暨《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印发给你
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实施。

附件:1.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
2.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
3.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

为加强技工培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
决定》,按照劳动保障部《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计划》,实施“国家高
技能人才培训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从适应经济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要
出发,充分依靠行业和企业,广泛动员全社会的教育培训力量,普遍开展技能
振兴行动,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

二、目标任务

瞄准企业生产急需,采取切实措施,大力加强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术工
人的培养,力争通过3至5年的努力,使技术工人尤其是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
师的数量和比重有明显增加和提高,缓解高技能人才短缺状况。

三、项目内容

根据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结合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在制
造、加工、建筑、能源、环保等传统产业和信息通信、航空航天等新技术产业
领域,选择一些重点工业城市,实施若干高级技工培训项目。2002年10月,首
先启动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其他项目将陆续发布实施。

四、主要措施

(一)充分发挥企业和高级技工学校的作用,动员其他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积极行动,沟通培训机构与企业的联系,促进职业培训与岗位开发相结合,强
化高级技能人才和复合型技能人才的培养。

(二)推广新技术、新技能在职业培训领域的研究、应用和推广,创新培
训形式,开展远程职业培训,推动多媒体音像、仿真模拟教学技术的应用。

(三)推动企业落实培训经费,大力开展职工培训,建立培训、考核、使
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提高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工资水平、岗位津贴
和福利待遇。

(四)推进职业技能鉴定改革,探索实行与企业生产和职业学校教学实际
相结合的鉴定模式。加大技师考评改革的工作力度,使经过培训的高级技工,
通过公开考评的方式,取得技师职业资格,促进高技能人才尽快成长。

(五)实行劳动预备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
招收、录用技术职业(工种)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
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实施情况加强劳动监察,对违
反规定的进行纠正并给予处罚。

(六)利用国家级和省级示范性职业培训教师培训基地,加强教师特别是
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培训,培养具备高级职业资格的专业理论和生产实习指导
“一体化”教师。

(七)组织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开展群众性岗位练兵活动,表彰奖励
优秀高技能人才。建立高技能人才库,定期组织同业技能交流活动。

(八)逐步完善职业分类、标准、教研、教材等基础工作,依据《国家职
业标准》、《高级技工学校教学计划》和行业、企业生产岗位规范要求制定培
训教学计划,并根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发展,进行动态调整。
开发和出版一批体现高技能人才培养特色的教材。

(九)做好就业服务工作。指导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设职业指导必修
课。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做好劳动力市场需求信息和企业用工需求情况的收
集、预测、分析和发布工作,做好培训毕(结)业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组织
专场招聘会。

(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和宣传途径,大
力宣传高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宣传政府和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和
使用的政策、措施,宣传各行业的技术能手和标兵事迹,在全社会营造尊重技
能人才、争当技术标兵的良好氛围,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
弘扬“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社会风尚。

五、经费筹措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城市劳动保障部门向当地财政部门
争取专项经费,用于工程的组织推动和基础工作开发。

(二)企业应从职工教育经费(占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中落实技能
培训经费。

(三)培训机构和承担委托培训任务的企业,可根据学制教育和职业培训
的类型,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

(四)对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的培训,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从
地方再就业培训经费中给予补贴,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

六、组织管理

劳动保障部负责工程的总体规划、综合管理,并在中国劳动力市场网
( WWW.LM.GOV.CN)设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专栏,及时通报工程进
展。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程的组织实施、管理服务、监督检查等工
作。行业组织对本行业工程的实施工作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企业负责本企业
工程的组织实施。


附件2 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

从2002年10月到2005年底,实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机电高级技
工培训项目(以下简称机电项目)。

一、任务目标

根据企业急需,在部分工业较为集中的城市和机电类职业比重较高的行业、
企业,大力开展机电类现代制造技术高技能人才培训,力争到2005年,高级工、
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数量明显增加,在技术工人中所占比重提高3-5个百分点,
其中中青年高级技工的比重达到30%左右。

二、重点实施范围

(一)重点城市:北京、天津、太原、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
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南昌、济南、广州、深圳、洛阳、郑州、武
汉、湘潭、株洲、柳州、重庆、成都、贵阳、西安、兰州、银川、乌鲁木齐等
30个城市为部里的重点联系城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可以确
定各自的重点联系城市。

(二)重点行业组织和企业集团: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和中国航天科技集
团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中国航空第一集团公司、中国航空第二集团
公司、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
司、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北方机车
车辆工业集团公司等10家企业集团。

(三)重点职业领域:数控机床操作人员,模具量具制造人员,特种焊接
人员,机电一体化维修人员(机械设备),以及机械加工和装配生产线岗位、
工种中多技能复合型技工。

三、主要内容

(一)选择100家企业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机电项目)培训基地”。
依托规模较大、技术先进、管理规范和效益较好、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建立培
训基地。原则上每个重点城市各确定2家、机械工业联合会确定10家、每个重
点企业集团各确定3家,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公布。企业结合实际及长远发展需
要制定培训计划,实施以下培训项目:

1.面向本企业职工,实施岗位适应性培训、转岗培训、师傅带徒培训、技
能提高培训等,组织岗位技能竞赛和练兵比武,表彰奖励技术能手。

2.面向中小企业,开展委托培训和订单培训。

3.面向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开展校企联合培训,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
和设备,承担实习或见习任务。

4.面向社会,继续办好职业教育培训机构。

(二)选择100家学校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机电项目)培训基地”。
依托机电类高级技工学校和相关专业实习设备先进、师资力量较强的工科高等
院校、职业学校,建立培训基地。原则上每个重点城市各确定2家,每个重点
行业、企业集团各确定2家,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18
家,由劳动保障部统一公布。由学校制定后备机电高级技工培养计划,实施以
下培训项目:

1.面向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具有同等学历的中级技术工人,
开展高级技工学制教育。

2.面向社会上持有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企业高级工,开展技师、高
级技师培训。

3.面向高等教育毕(结)业生中尚未就业的人员或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
培养具备较高文化层次的高技能人才。

4.面向初、高中毕业生,培养后备技工。

5.面向企业在职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劳动力市场求职人员及社会其他人
员,开展技能训练和职业资格培训。

(三)选择3家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机电
项目)资源开发中心”。依托北京工贸技师学院、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上
海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建立资源开发中心,开展基础研发工作。

1.跟踪了解新技术、新技能的推广、应用情况。

2.开发培训课程,开展示范性培训。

3.组织培训方法研究,承担教材开发和骨干师资培训工作。

(四)组织实施“全国现代制造技术应用软件培训课程”远程培训。依托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上海职业培训指导中心,陆续开展数控工艺、数
控加工仿真系统开发、数控机床加工等领域的远程培训项目,推广应用计算机
辅助设计和计算机辅助加工(CAD/CAM)等现代制造技术。

(五)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企业或学校基地完成重点
职业的培训任务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照企业或职业学校鉴定试点模式,
组织实施鉴定,由劳动保障部门为合格者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加大技师
考评力度,原则上每个重点城市和企业集团每年组织1次技师资格考评。加强
劳动监察,原则上每个重点城市每年至少组织1次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劳
动监察,对违反规定的进行纠正并给予处罚。

(六)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宣传表彰一批优秀高技能人才。原则上每个重
点城市和企业集团在3年内举办1-2次重点职业(工种)的技能竞赛,每年集中
组织一次技术能手的专项宣传和表彰活动。劳动保障部会同重点行业、企业集
团,在3年内将组织1-2次国家级重点职业(工种)的技能竞赛;第六届、第七
届“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增加重点职业高技能人才所占
的比重。

四、组织推动

(一)成立由劳动保障部主管部领导任组长,行业组织、企业集团主管领
导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领导。下设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的
统筹安排和指导协调等工作,由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和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
导中心承担。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城市成立由劳动保障部门和相关行
业组织、企业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实施工作,
并做好企业和学校的沟通联系工作。

(三)重点行业组织、企业集团成立或落实相应工作机构,推动项目实施。

行业组织要开展行业企业人力资源预测,确定本行业的重点职业,沟通培
训信息,组织同行业交流和技术比武及观摩活动,组织和指导有关教学培训工
作。

企业集团要制定规划,建立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统一的政策,切实
提高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工资水平、岗位津贴和福利待遇,指导企业培
训基地与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全面推动项目的实施。

五、实施步骤

(一)启动阶段(2002年10-12月)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城市、重点行业组织和企业集团成立或
落实项目领导实施机构。

2.调研了解地区及行业、企业需求,并制定实施方案。

3.确定企业和学校培训基地。

(二)实施阶段(2002年10月至2005年10月)

1.组织实施培训。

2.做好基础工作和技术支持。

3.进行阶段性总结,推广工作经验。

(三)效果评估(2005年10-12月)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城市、重点行业组织、企业集团自行评
估。

2.劳动保障部组织检查评估。

3.项目总结。


附件3 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小建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
成员:薛德林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副会长
吴 卓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薛 利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刘思诚 中国航空第一集团公司党组成员
王守信 中国航空第二集团公司党组成员
李柱石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陈天立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总经济师
杨广宏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党组成员
白玉龙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郑昌泓 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李文科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于法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司长
陈 宇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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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建立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建立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卫办发〔2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4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和中央维稳办关于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一系列工作部署,明确在卫生系统建立和推进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基本要求、评估范围、责任主体、评估内容和工作程序,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保证医药卫生事业科学发展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特殊性
进行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实践需要,是落实“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有效工作机制,是党的十七大向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提出的明确要求,目的是防范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避免各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群体性事件与极端恶性事件的发生。
建立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对于提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自觉性,保证医药卫生事业科学发展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决策、定政策、搞改革、上项目时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刚性程序,不断提高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水平;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法承担防范和化解因医疗卫生和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的责任,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预防为主、标本兼治,掌握防范化解矛盾纠纷和维护稳定的主动权。

二、评估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切实推进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对应当进行评估的事项做到不评估不上会、不研究。在组织领导本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同时,指导督促下一级单位落实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维护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各级领导干部对分管工作中涉及稳定的事项负直接领导责任,要结合分管工作,协调和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切实抓好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二)分类指导,把握重点。卫生系统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工作应当贯彻分类指导的原则。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侧重做好在作决策、定政策、促改革时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不稳定因素。基层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侧重做好涉及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预防接种等重大公共卫生干预措施前的风险评估应当作为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重点。医疗卫生行业作为高风险行业,医患纠纷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应当在更大的范围内推广和强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三)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坚持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拓宽公众参与决策的渠道。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听证、论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有机结合起来,努力使决策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

(四)形成机制,完善程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以建立和完善卫生系统重大事项风险评估工作长效机制为目标,积极探索,创新实践,不断改进和提高管理水平。要逐步建立科学、全面、规范、有效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程序,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因地制宜,切实增强评估的科学性、可行性、权威性。

(五)条块结合,创新实践。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处理好条块关系,把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本地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有机结合。要克服官僚主义、本本主义,通过广泛调研和深入征求群众意见,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使评估结果能够有效地应用于实践。要围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目标创新方法,探索引入第三方和新闻媒体参与评估,提高风险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和有效性。

三、评估工作的范围
(一)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医疗卫生政策的重大调整,关系民生问题的政策性收费和价格调整。
(二)关系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大疾病防控干预措施、食品药品安全和医疗安全管理与干预措施、医疗技术准入和医疗器械产品(装备)应用、药品和血液制品供应。

(三)涉及较大范围群众切身利益的医药卫生工程项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医疗卫生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工程选址等。

(四)医患纠纷多发、医疗安全存在较大隐患的医疗机构的整顿与恢复运营。

(五)关系广大医务人员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定与改革实施。国有、集体医疗卫生机构改制或改革,职工待遇调整,机构重组中的产权转让、资产处置、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等。

(六)其他涉及较多群众切身利益和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群体性事件的事项和国际社会关注的重大事项。

四、重点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党的政策和中央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精神,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法律、政策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查报批程序。
(二)合理性。是否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是否符合本系统的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是否兼顾了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并得到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是否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有机地统一起来。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经过必备的公众参与程序。

(三)可行性。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论证,是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严密性,是否充分考虑到时间、空间、人力、物力、财力等制约因素,方案是否具体、周全,配套措施是否完备,资金投入是否能够到位。重大事项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是否会导致相关行业、相邻地区群众的攀比。

(四)安全性。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生态环境和群众健康权益有何重大影响;当地群众对该项目建设有无强烈的反映和要求;对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生态环境影响的项目,是否有科学的治理、环保配套措施;重大事项的制订和出台是否会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以及国际社会关注的事件。

(五)可控性。对评估后认为存在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影响稳定的其他隐患,是否制订相应的预防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是否有化解矛盾的对策措施;是否在可控范围之内。

(六)国际性。是否会引发国际社会的关注或负面反应;是否准备相应的应对口径;是否需要向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通报。

五、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与评估结果审核的责任主体
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以“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评估”为原则,由政策的制订部门、改革的启动部门、决策事项的提出部门、重大项目的报建部门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由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为审核责任主体。上一级行政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在审核后,对重大事项可作出实施、部分实施、暂缓实施或不予实施的决定,向责任主体反馈。
重大疾病防控、食品药品安全和医疗安全措施与技术应用由决策提出部门负责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医患纠纷多发、医疗安全存在较大隐患的医疗机构的整顿与恢复运营由申请部门负责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重大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所涉及的部门共同完成(由上级组织决定的牵头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六、评估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确定评估事项,制订评估方案。凡涉及到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评估责任主体认为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应当将其确定为需要评估事项。对需要评估事项在作出决策前,按照“不评估不决策”的原则,组织好风险评估工作。重大事项的风险评估,要制订详细的评估方案。
(二)广泛研究论证,准确识别风险。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专家咨询、专题座谈、抽样调查、实地踏勘、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准确掌握社情民意。根据收集掌握的情况,评估可能存在的不稳定因素。特别要对评估事项启动实施后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涉及人员的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作出评估预测。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要组织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进行论证和听证。

(三)形成评估报告,制订维稳预案。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进行全面汇总和分析论证,对稳定风险作出确定性最终评价,形成以重大事项基本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化解预案、稳控措施等为内容的评估报告,并分别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

(四)确定风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按照高、中、低三个等级对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分级管理。对政策分歧较大、矛盾隐患集中、稳定风险大的重大事项,列入高风险管理,暂缓推出,避免因决策不当引发群体性事件;对群众欢迎但存在异议,有一定稳定风险的重大事项,列入中度风险等级管理,对重大事项重新研究修订,待条件成熟后再行启动实施;对群众欢迎、条件成熟且风险低的重大事项,列入低风险管理,加快推进实施。

(五)及时跟踪反馈,加强风险调控。责任主体要对已经评估审查、批准实施的重大事项进行全程跟踪,密切监控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可能产生的不稳定问题,并采取有力有效的措施调控风险、化解矛盾,确保不发生大的事端。对决策实施中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要及时排查化解。

七、评估工作的考核监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把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并加强过程控制和督导检查。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实施评估,或组织实施不力、走过场,未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充分评估,未严格执行评估审查意见落实相应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未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严格审查,以致引发规模性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给改革发展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对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问责,进行责任追究。
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评估工作应当尽快启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不断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不断提高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社会稳定责任的自觉性,正确处理好源头防范与风险控制、规避风险与深化改革、群众意见与专家意见、落实责任主体与各方齐抓共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关系,将卫生系统重大事项社会稳定评估机制建设与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等长效机制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开发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的管理,统一和规范贷款项目管理工作的内容和运作程序,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更好地支持国家重点建设,根据国务院国发〔1994〕2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坚持执行政策、严格程序、责权统一、有借有还、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三条 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过程分为项目的受理与评审、项目的谈判与合同签订、项目的执行与监督、项目贷款回收、项目评价等五个阶段。
第四条 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以专业信贷局为主,各有关局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同配合。

第二章 贷款项目的受理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已批准项目建议书并要求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项目,以及其他有权单位批准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统一由综合计划局(或其委托的信贷局)承接、登记,同时即送有关专业信贷局研究。
需要开发银行承贷国内配套资金的统借国外贷款项目和单个准备利用外资项目,在国家计委审批项目建议书会商开发银行时,由综合计划局商有关专业信贷局和国际金融局办理会签手续,专业信贷局和国际金融局参与项目有关准备工作。
第六条 专业信贷局根据已有的材料和掌握的情况,初步分析项目的政策性和项目的技术、市场、经济、财务的可行性,提出初选分类意见(包括可以评审、列入项目库、不予评审三类),并将初选的所有项目及其分类意见送综合计划局,综合计划局在开发银行贷款总规模内进行综合
平衡,与专业信贷局协商后,负责编制贷款项目评审计划或填发贷款项目评审通知书。专业信贷局据此正式开始贷款项目评审工作。
第七条 专业信贷局对贷款项目评审的重点是对项目法人、项目技术可靠性、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经济效益、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评审结束后,要写出数据准确、情况详实、分析全面、观点明确的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资金配置意见要会签综合计划局。
第八条 建立科学化、民主化的贷款项目决策机制。
专业信贷局建立项目贷款审议小组。审议小组由正副局长、各综合业务处处长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审查信贷处提出的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审议时,信贷处负责汇报项目情况和评审结论,对评审报告负直接责任,但不参与项目的决策。
专业信贷局负责定期提出有关行业贷款项目评审参数,由贷款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贷款委员会主任审批执行。
贷款委员会负责审议专业信贷局提交的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审议项目包括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上技术改造项目及贷款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小型(限下)项目。审议结论报行长审批。
贷款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项目由综合计划局代拟资金配置意见或贷款承诺函,报行长审批签发。
贷款额3000万元以下的小型(限下)项目由专业信贷局提出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并代拟贷款承诺函,送综合计划局、资金局会签后,报分管行长审批。
第九条 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减少贷款风险,专业信贷局对贷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确认,使其符合开发银行的贷款要求。

第三章 贷款项目谈判与合同签订
第十条 专业信贷局负责与借款人就项目贷款条件和合同内容进行谈判。谈判的主要依据是经批准的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贷款承诺函和经确认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谈判的主要内容是:
1、常规性贷款条件及一般性法律条文的讨论与确认。包括贷款期限、贷款具体用途、贷款及其它资金安排计划、还款计划、还款方式、担保措施、违约责任和项目监督方式等。
2、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开发银行有关规定,促进项目法人资格的确立,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3、为提高贷款使用效益,维护国家资金的安全,双方就所应采取的风险防范及管理措施进行磋商,并予确定。
第十一条 谈判协商一致后,开发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中,应明确定额贷款的具体用途,以便对借款人的用款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借款合同原则上应由开发银行直接与项目法人签订。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签订统借统还合同:
1、在一个企业集团内部,由母公司统一管理,由子公司具体实施的若干项目。
2、在一个系统内,由具有偿债能力、兼有一定管理职能的单位统一计划,分散在各地直属企业的项目。
3、在经济上联系密切的若干项目,由其中一个合适的项目单位总承贷的项目。
4、行长批准的其它特殊专项。
统借统还项目除个别国家特殊专项外,要认真了解各分项目的情况,统一办理借款合同签订手续,必须落实总承贷人的还款责任。
第十三条 签订借款合同前,借款人必须按开发银行的要求办理合法有效的担保。

第四章 贷款项目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四条 专业信贷局根据借款合同、项目工程进度、借款人年度和季度用款申请,提出年度和季度贷款计划建议。综合计划局根据行业年度贷款规模,商资金局平衡后,编制年度贷款计划和季度用款计划,报行长办公会或分管行长审批。
确需调整项目年度贷款计划的,由借款人提出申请,专业信贷局提出调整建议,综合计划局商资金局综合平衡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调整计划手续。
第十五条 专业信贷局在季度用款计划额度内向借款人下拨资金时,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向资金局提交汇拨资金清单,资金局审核后,及时调度,保证资金供应。财会局根据资金局审核后的汇拨资金清单,及时办理汇拨资金手续,并在汇款后三日内将实汇资金清单反馈资金局和有关专业
信贷局。
第十六条 专业信贷局负责按借款合同确定的内容,对贷款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督促借款人认真履约。贷款项目监督的内容包括:
1、对贷款使用的监督。主要检查贷款是否用于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有无挪用现象等。
2、对项目各项资金的落实情况的检查。主要检查项目总投资是否落实,借款人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是否及时到位。
3、对项目招投标监督。开发银行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贷款项目,其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采购的招标文件及有关合同须经开发银行确认。
4、对项目概算、决算编制、调整的监督,对借款合同载明的其他事项执行情况的检查及还款期内各种风险的预测等。
第十七条 专业信贷局要督促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定期报送反映贷款使用、工程建设、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及有关统计、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并按规定分送有关局。
第十八条 专业信贷局要综合运用现场检查、分析报表、听取情况介绍等方式了解项目状况,按季写出综合分析报告,每半年向分管行长报告项目执行综合情况。有关材料抄送综合计划局、财会局、资金局和稽核审计局。
第十九条 财会局应协助专业信贷局督促代理经办行按委托代理协议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代理项目的执行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在建项目概算调整,需要增加开发银行贷款的,借款人应将调整概算文件和增加开发银行贷款的申请书送开发银行,由专业信贷局受理。专业信贷局在受理时坚持从严掌握、节约投资的原则。对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和由于管理不善或接受不合理摊派而造成的投
资缺口,由借款人自行负责。
大中型(限上)项目凡申请新增开发银行贷款额不超过开发银行原承诺贷款额10%的,以及小型(限下)项目调整概算追加贷款的,由专业信贷局提出处理意见,送综合计划局、资金局会签后,报分管行长签发;大中型(限上)项目增加开发银行贷款额超过10%(含10%)的,
专业信贷局对贷款项目重新进行评审后报贷款委员会审议。同意增加贷款的,借款人须按开发银行要求签订增加贷款的借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担保。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专业信贷局、后评价局参与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与开发银行有关的工作。在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专业信贷局要继续了解掌握项目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做到服务与监督并重。
借款人发生与贷款有关的权益或债务转移,事先须经开发银行审查同意。专业信贷局要及时了解情况,参与有关工作,维护贷款安全。
第二十二条 专业信贷局要建立反映项目实际情况的、动态的管理档案,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经济、技术概况、项目的总体进展情况以及借款人企业性质、经济情况、财务状况、开户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等。档案要逐步采用计算机数据库管理。

第五章 项目贷款回收
第二十三条 建立贷款回收管理责任制。专业信贷局负责项目贷款回收工作并对贷款回收负直接责任(办理统借合同的部门负责统借贷款的回收),并将责任落实到有关处和个人;资金局负责组织编制贷款回收计划,综合、分析全行贷款回收工作的状况,协调全行资产负债综合管理工
作;综合计划局负责下达贷款回收计划;财会局负责贷款计息和贷款回收帐务处理、财务分析、财务监督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严格按照借款合同回收贷款,采取依法收贷、扣款收贷、对借款人、行业、地区实行收贷挂钩等多种形式促进借款人还款。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在借款到期三个月前向开发银行提出展期申请,由专业信贷局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送资金局、综合计划局会签后,报分管行长审批。专业信贷局应于借款到期前十五日内将展期与否的意见答复借款人。同意展期的,签订展期合同
,并续办或重办担保手续。
第二十六条 凡未按借款合同规定履行分年分次还款计划而开发银行又未同意展期的贷款,即作为非正常形态贷款。非正常形态贷款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三类。
专业信贷局要通过贷款登记簿对这三类贷款分别登记,财会局通过帐户对这三类贷款分别记帐反映,稽核审计局按规定进行必要的稽审。
专业信贷局负责非正常形态贷款的管理工作,加强对逾期贷款、呆滞贷款的催收,严格按照担保合同追究保证人责任或处理抵押物;对呆帐贷款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冲销。
第二十七条 实行科学的贷款回收考核奖惩制度。由资金局组织,综合计划局、财会局、稽核审计局和后评价局参与,定期了解、汇总、评价专业信贷局贷款回收及逾期、呆滞、呆帐贷款情况,提出奖惩建议。

第六章 贷款项目的评价
第二十八条 贷款项目评价是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开发银行贷款管理的必要环节,总结贷款项目评审和资金运作经验教训,提高贷款决策、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运营后,借款人在12个月内向开发银行提交贷款项目执行报告;专业信贷局在此后6个月内负责进行项目的自我评价,并写出评价报告;在此基础上,后评价局负责项目后评价,有关专业信贷局及借款人应在提供项目文件资料等方面给予协作和配合。
第三十条 项目后评价主要包括:决策评价、建设实施评价、财务评价、经济评价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项目后评价应将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结果,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分析比较,提出评价结论和建议并实施反馈。
第三十二条 对执行中的项目,由于贷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为控制贷款风险,根据行领导要求或专业信贷局委托,后评价局对少数执行中的项目进行必要的跟踪评价。

第七章 贷款项目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三条 综合计划局负责项目贷款的综合平衡,及时下达信贷计划。资金局负责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时提供资金,组织协调贷款回收工作。财会局负责项目贷款的帐务处理、会计核算,搞好财务分析,为业务经营提出建议。专业信贷局负责项目的调查和执行过程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主办人应坚持实事求是,如实反映情况。项目主办人提供情况不实,导致贷款审批失误,造成贷款损失的,由其负主要责任,有关负责人负领导责任。项目主办人越权违章放款,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审批决策者不采纳项目主办人和其他下级人员的正确意见作出错误决策,或不经项目主办人调查直接审批贷款,造成贷款损失的,由审批决策者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主办人检查不认真,未能及时发现或反映问题,造成贷款损失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有关负责人负领导责任。有关负责人对项目主办人反映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措施不力,造成贷款损失的,由有关负责人负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形成呆滞、呆帐贷款的项目要认真分析原因,追查在管理决策和业务运作方面有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外汇贷款项目及特殊的专项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开发银行政策法规局负责解释。




1995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