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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实行首接联办审批机制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2:08:34  浏览:92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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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实行首接联办审批机制的暂行办法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实行首接联办审批机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办〔2003〕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实行首接联办审批机制的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关于实行首接联办审批机制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审批项目的联合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需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审批的项目,在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实行首接联办运行机制,即“首接受理、通知相关、跟踪督办、负责到底”的运作模式。
第三条 联办具体程序为:
(一)由主办单位统一受理,受理后及时向所有联办单位发出《新乡市行政服务中心联办件告知书》,通知有关联办单位分别进行办理,落实联办责任单位,同时报中心业务科。
(二)联办单位接到联办件通知书后,应即时启动审批程序,对审批事项同时审核,能即办的要坚决即办,承诺件要在承诺期限内完成,能提前办结的要做到提前办结,上报件要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后尽快办理。联办单位在审批完毕后要将有效审批意见反馈给主办单位。
(三)主办单位根据联办单位和本单位办理结果,完成首接联办项目的审批,并在承诺期限内将结果通知服务对象。
第四条 首接联办实行一次性告知,即由主办单位统一向前来申办的服务对象告知所有申报材料,并提供所需的全部表格(联办表格由联办部门向主办单位提供)。
第五条 联办单位和主办单位均为项目的责任单位。主办单位要对项目运作进行有效督办,联办单位要积极配合主办单位的工作,接受主办单位对项目运作的监督,联办单位在运作过程中出现运作不畅或遇到特殊情况需更改联办程序等问题,可向主办单位反映,主办单位要及时协调解决,必要时由中心协调或通过联审会议研究解决。
第六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加强对首接联办项目办理情况的督查,凡未按首接联办暂行办法要求办理或应该联办而未进行联办的,对所在窗口按照双优考核办法进行处罚,对所在单位要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核依据,并根据《新乡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联办项目涉及未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单位的,或新增首接联办项目,所涉及单位也应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各主办单位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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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漯政[2007]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漯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9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漯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政府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和其他各项支出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四)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
  (三)本级政权基础设施;
  (四)教育、科技、文体、卫生、民族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
  (五)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项目。
  上述投资项目中,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应积极创造条件,利用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备选、政府决策、部门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稽察监督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五条 市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规划和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协调监督、稽察等综合管理。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并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活动中,必须保障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投资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完成,经政府研究确定,具备开工条件时,方可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用地需求、项目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集约利用,符合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要求。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必须纳入当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市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行业专项建设规划和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经咨询论证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
  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单个项目的前期工作应当达到初步设计阶段。
  第十一条 市本级全额投资、混合投资中市本级财政投资比例占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或者超过100万元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履行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建设、竣工验收、资产移交、后评价等基本建设程序。
  项目业主必须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据;
  (三)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四)项目建设选址;
  (五)环境保护和土地利用、能源、水等资源消耗情况;
  (六)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七)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
  (八)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九)招标方案;
  (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十一)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二)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十三)结论。
  第十三条 投资主管部门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组织进行评估,并征求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必须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应由有关部门提供如下意见:规划部门必须提出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提出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必须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的其他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业主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第十七条 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超过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超过投资估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超过投资估算应当予以报告的。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以中标价格作为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据,合同价格不得突破中标价格。
  第十九条 申请国家和省、市投资补助、贴息资金的项目,从其相关规定。


第三章 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项目业主的申请,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投资主管部门将按照下一年度财政建设资金规模和建设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综合平衡,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项目主管部门依据政府审定的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向财政部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报送项目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期限、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待安排的预备项目;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本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在执行中有追加时,优先安排预备项目。
  依法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总投资应根据项目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的合同价格确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请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资金申请报告已批准;
  (二)项目管理单位已经选定或者项目法人已经组建;
  (三)政府投资外的其他配套资金已经落实。
  需要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条件的项目,可作为政府投资的预备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经批准后,投资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各项目业主下达投资计划,并通知有关部门。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因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对已批准的年度投资进行调整的,由项目业主提出,投资主管部门征求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后审批,但累计安排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明确的该项目政府出资额。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项目业主向财政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批准文件、合同以及监理签证的工程计量清单、支付证书等资料。财政资金申请文本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办理拨款手续。财政部门根据资金计划及工程建设进度拨付资金,对有部门融资和自筹资金的项目,承诺筹措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同比例拨付到位。财政部门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
  第二十七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500万元以上的,可实行财务委派制。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负责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政府投资比例达到50%以上的,应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分离的原则,实行代建制。投资主管部门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规模、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完成各项前期工作,经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计划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实行招标。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业主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函。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确需变更初步设计但不增加政府投资的,应经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说明报项目主管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重大设计变更或需要增加政府投资的,必须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投资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再行备案或审批。未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不得擅自调整概算。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或投产后,项目主管部门须督促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并报送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计和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政府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各单项验收合格并备案,竣工决算审批后,由投资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
  第三十六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大中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后评价结论应当报告市政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政府重大项目稽察办公室按照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对其实行稽察,并向市政府报告。重大项目可派驻稽察特派员。对稽察中发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要向有关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决算以及参与投资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对政府投资的市级重大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派驻审计特派员或跟踪审计。
  审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 监察部门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须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有关部门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网站和信箱,接受单位和个人的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对违规的项目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二)未依法组织招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截留、挪用、侵占、骗取、虚报冒领项目建设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项目完工后不依规定办理财务决算,拖延、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不依规定办理综合竣工验收手续或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对项目建设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管理部门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图纸设计、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监理、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代理进行咨询评估、工程质量监理、工程价款结算等中介服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委托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工作,并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
  (二)单位和个人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不按规定接受工程决算审计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钦政办〔2009〕1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钦州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促进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对象为县区人民政府,县区长为所辖行政区域粮食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签订粮食生产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责任书内容包括:
(一)重视粮食生产,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质量安全;
(二)增加投入,落实扶持政策;
(三)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
(四)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和配套高产综合技术,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和粮食产业化。
责任书内容作为当年粮食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第四条 粮食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奖惩结合”的原则,采用平时考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查与定性考查相结合,自查和核查相结合的办法,逐项评分,综合考评。
第五条 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的具体内容和计分标准按《钦州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执行,标准分为100分,根据完成情况,依照评分标准计分和扣分。
第六条 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
全年粮食总产量达到责任书确定的考核指标,且总分高于90分的,评定为优秀。
全年粮食总产量达到责任书确定的考核指标,且总分达到80分以上的,评定为合格。
全年粮食播种面积或粮食总产量不达到责任书确定的考核指标,评定为不合格。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和农业、发改、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保、统计、粮食、气象、水利、农机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农业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工作。
第八条 县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工作领导机构每年年终根据预计数或快报数,对本行政区域本年度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打分,填写粮食生产责任目标考核评分表(见附件2),向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工作领导机构报送自查结果和粮食生产工作总结。
第九条 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工作领导机构对各县区粮食生产责任目标自查结果进行核查和综合评定,将考核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 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结果与政府绩效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作为评价考核对象绩效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一条 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结果与财政支农资金安排相结合,市人民政府把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支农资金分配和项目申报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的,在财政支农资金安排和项目申报上给予重点倾斜;并分别给予获得优秀和合格等次的奖励资金3万元和1.5万元。
第十二条 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结果与有关奖惩相结合,市人民政府每年对在发展粮食生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考核结果择优推荐参加全国、全区粮食生产先进单位评选。
第十三条 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为准,没有法定统计数据的,以市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市有关主管部门历次检查记录、各级农业部门田间档案、农情统计资料等,作为考核的参考依据。
坚决制止弄虚作假和干扰、阻碍考核工作的行为。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钦州市粮食生产责任目标年度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2. ____县(区)__年粮食生产责任目标考核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