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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1975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44:40  浏览:83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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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1975年)

中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5年10月25日 生效日期1975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根据一九六三年一月五日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为了在平衡的基础上便利本议定书附表“甲”和“乙”所列商品的交换,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根据需要授权其对外贸易公司从巴基斯坦进口附表“甲”所列的货物和商品。

  第二条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将根据需要通过正常的商业途径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乙”所列的货物和商品,以达到各项商品所列的金额。巴基斯坦政府主管当局应签发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附表“乙”所列货物和商品的单一国家许可证。

  第三条 本议定书的附表“甲”和附表“乙”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如有必要,两国政府主管当局将签发上述附表所列货物和商品的进出口许可证。

  第四条 缔约任何一方进口的商品,都应在本国使用或消费,未经出口方的同意,不得转口。

  第五条 本议定书项下的交易应按国际市场价格水平计价,质量和规格应符合公认的标准。

  第六条 巴基斯坦向中国出口附表“甲”所列的货物和商品,以及中国向巴基斯坦出口附表“乙”所列的货物和商品,将根据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具体合同条款的规定,以离岸价格条款或者成本加运费价格条款计价。

  第七条 中国银行和巴基斯坦国民银行应相互以对方的户名,开立一个不可兑换的特别卢比帐户,分别称为“巴基斯坦第六号卢比帐户”和“中国第六号卢比帐户”。上述帐户应保持进出口平衡,不计利息的摆动额为二千五百万巴基斯坦卢比。该特别帐户余额超过二千五百万巴基斯坦卢比摆动额时,其超额部分,将根据双方上述银行商定的利率计付利息。开立特别卢比帐户的技术细则,由双方上述银行制定。
  当帐面余额超过上述摆动额时,逆差一方可暂时放慢进口,顺差一方应采取步骤加速进口,以便使差额减少到最小限度。

  第八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终止时,如帐面上出现余额,则此余额应由顺差一方通过进口附表中所列的商品予以结清,但如期满后六个月仍有不超过三千巴基斯坦卢比的余额,则应由债务一方以可兑换的货币予以结清。

  第九条
  (甲)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如果巴基斯坦卢比的官方比价(目前一个巴基斯坦卢比等于零点零七四四一零三克黄金)发生变动时,则此种变动发生之日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结束时,在第七条规定的卢比帐户中所存的余额将由巴基斯坦国民银行和中国银行根据变动的比例进行调整,以便使该余额原有的含金量不变。此种调整将在考虑到双方银行已承兑而未达帐项的单据之后,始得进行。
  (乙)如果发生如(甲)款所述之变动时,则本议定书附表“甲”和附表“乙”所列货物和商品的价值,凡未签订合同者,均按(甲)款规定的方式进行调整。
  (丙)在巴基斯坦卢比与黄金比价发生变动时,如果进出口双方同意对此种变动之日止待交或已交而尚未议付的货物金额进行调整,则第七条所规定的双方银行应就有关方面的要求,对有关信用证按照上述(甲)款的规定进行调整。

  第十条 缔约双方代表将不定期的举行会晤,以检查本议定书的执行情况,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对本议定书的附表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根据本议定书的规定签订的各项合同,在本议定书期满后仍继续有效,直到合同执行完毕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在伊斯兰堡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和附表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对外贸易部副部长         商业部秘书
    陈  洁           纳 依 克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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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晋建设字[2005]418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省直有关厅、局:
  《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勘察设计管理处。

山西省建设厅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省政府《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和建设厅《建筑节能监管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设计,是指在建设项目的设计过程中,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规范,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 提高建筑物保温隔热性能,降低建筑用能的活动 。
  第三条 本省对从事建筑节能设计的建筑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实行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制度。
  建筑节能设计活动中形成的设计文件,按规定加盖有单位“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以下简称“单位节能章”)和相关专业个人“建筑节能设计资格专用章”(以下简称“个人资格章”)的,方为有效。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节能设计活动及设计专用章制度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和设计标准进行节能设计。在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立“建筑节能 ”专篇,具体载明节能措施,体型系数、平均传热系数、耗热量指标等。
  各建筑设计单位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按照节能设计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建筑节能”专篇上加盖单位节能章。
  第六条 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应当包括:节能设计计算书、有关建筑节能的做法和说明及相关表格(有统一标准的可直接选用)。
  第七条 节能设计计算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节能设计简要说明和设计依据;
  (二)保温材料的性能指标:导热系数和密度等;
  (三)建筑物的热工计算:外墙、屋面、地面(有架空层的首层地面)、不采暖楼梯间内隔墙、建筑外挑部分等;
  (四)体形系数、窗墙比及外门窗性能指标;
  (五)轻质外墙隔热和不结露的验算;
  (六)外墙内保温墙体和热桥部位内部冷凝受潮验算;
  (七)供暖设计热负荷计算书及水力计算书,并包括供暖系统形式、计量方式的简要说明。
  第八条 施工图中有关建筑节能的做法和说明应当包括:
  (一)建筑节能有关措施的做法、保温材料性能指标等;
  (二)屋面、外墙(外挑部分)首层地面等详图;
  (三)其它必要的节点详图,热桥部位的保温措施;
  (四)保温门窗的传热系数和气密性应当标注于施工图门窗表中(应当分别对应标注,以便核查);
  (五)分户计量、分户控制、分室调温等技术的应用。
  第九条 应当提供的相关表格包括:
  (一)居住建筑:《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建筑节能设计对比法计算表》。
  (二)公共建筑:《建筑热工性能判断表》、《建筑热工性能权衡判断计算表》。
  第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省从事建筑节能设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从业人员进行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专业知识继续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给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资格章。
  实行个人资格章的专业为:建筑、暖通和电气三个专业,取得个人资格章的设计人员要在本专业设计图纸的第一页右上角加盖个人资格章。
  第十一条 单位节能章和个人资格章是对从事建筑节能设计活动的建筑设计单位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质量控制的有效凭证,由省建设厅统一刻制、发放。个人资格章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重新培训学习考试合格的,发给新的个人资格章。
  第十二条 持有个人资格章的从业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建筑设计单位,并在本专业规定的从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建筑节能设计活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建筑节能设计从业人员签字盖章的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人员进行,因特殊情况原设计人员不能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同专业其他从业人员修改,并加盖本人的个人资格章,且由此承担对修改部分的责任。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时,单位节能章和个人资格章不齐全的,应当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持有单位节能章或者个人资格章的单位或者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用章失效,并由颁发机关收回:
  (一)建筑设计单位破产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建筑设计单位相应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四)建筑节能设计从业人员已与原建筑设计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建筑设计从业人员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第十六条 持有个人资格章的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收回个人资格章。
  (一)未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的;
  (二)设计文件未按规定加盖建筑节能设计专用章的;
  (三)除有特殊要求外,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建筑节能设计文件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节能专用章的。
  第十七条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节能设计工作的监管,对不执行节能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7 月1 日起试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了有利于引进和推广良种,发展优质、高产、高效农业,经国务院批准,在1995年底以前,对进口的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对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税的品种限定在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范围内,进口宠物、观赏物等照章征税,但对公安、军队等部门进口所需的工作犬予以免税。具体免税品种见所附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苗)免税品种清单》。
二、为了便于操作,海关应凭农业部在进出口种畜(禽)审批表加盖的种畜(禽)进出口专用章为依据确定征免税。
三、本通知从1994年8月15日起执行,已征税款予以退还。
附件:
进口种子(苗)、种畜(禽)和鱼种(鱼)免税品种清单
-----------------------------------------
| |进口关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税则号列 | 货 品 名 称 |---------|---------
| | 优惠 | 普通 | 调前 | 调后
--------|------------|----|----|----|----
01011100|改良种用的马 | 免 | 免 | 17 | 免
01012010|改良种用的驴 | 免 | 免 | 17 | 免
01021000|改良种用的牛 | 免 | 免 | 17 | 免
01031000|改良种用的猪 | 免 | 免 | 17 | 免
01041010|改良种用的绵羊 | 免 | 免 | 17 | 免
01042010|改良种用的山羊 | 免 | 免 | 17 | 免
|不超过185克的改良种用| | | |
01051110| | 免 | 免 | 17 | 免
|鸡 | | | |
|不超过185克的其他改良| | | |
01051910| | 免 | 免 | 17 | 免
|种用家禽 | | | |
01059110|超过185克的改良种用鸡| 免 | 免 | 17 | 免
|超过185克的其他改良种| | | |
01059910| | 免 | 免 | 17 | 免
|用家禽 | | | |
01060010|改良种用的其他活动物 | 免 | 免 | 17 | 免
03019110|鳟鱼苗 | 免 | 免 | 17 | 免
03019210|鳗鱼苗 | 免 | 免 | 17 | 免
03019310|鲤鱼苗 | 免 | 免 | 17 | 免
03019910|其他鱼苗 | 免 | 免 | 17 | 免
03062110|龙虾种苗 | 免 | 免 | 17 | 免
03062210|大鳌虾种苗 | 免 | 免 | 17 | 免
03062310|小虾及对虾种苗 | 免 | 免 | 17 | 免
03062410|蟹种苗 | 免 | 免 | 17 | 免
03062910|其他甲壳动物种苗 | 免 | 免 | 17 | 免
03071010|牡蛎(蚝)种苗 | 免 | 免 | 17 | 免
-----------------------------------------

-----------------------------------------
| |进口关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税则号列 | 货 品 名 称 |---------|---------
| | 优惠 | 普通 | 调前 | 调后
--------|------------|----|----|----|----
03072110|扇贝种苗(包括海扇种苗)| 免 | 免 | 17 | 免
--------|------------|----|----|----|----
03073110|贻贝种苗 | 免 | 免 | 17 | 免
03074110|墨鱼及鱿鱼种苗 | 免 | 免 | 17 | 免
03076010|蜗牛及螺种苗 | 免 | 免 | 17 | 免
03079110|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种苗 | 免 | 免 | 17 | 免
04070010|种用禽蛋 | 免 | 免 | 17 | 免
05111000|牛的精液 | 免 | 免 | 17 | 免

05119910|动物精液(牛的精液除外)| 免 | 免 | 17 | 免
06021000|无根插枝及接穗 | 免 | 免 | 17 | 免
|水果及坚果树、灌木的种 | | | |
06022010| | 免 | 免 | 17 | 免
|用苗木 | | | |
06029100|蘑菇菌丝 | 免 | 免 | 17 | 免
06029910|其他种用苗木 | 免 | 免 | 17 | 免
10011000|硬粒小麦 | 免 | 免 | 17 | 免
10019000|其他小麦及混合麦 | 免 | 免 | 17 | 免
10051000|种用玉米 | 免 | 免 | 17 | 免
10061000|稻谷 | 免 | 免 | 17 | 免
12091100|糖甜菜子 | 免 | 免 | 17 | 免
12091900|其他甜菜子 | 免 | 免 | 17 | 免
12092100|紫苜蓿子 | 免 | 免 | 17 | 免
12092200|三叶草子 | 免 | 免 | 17 | 免
12092300|羊茅子 | 免 | 免 | 17 | 免
12092400|草地早熟禾子 | 免 | 免 | 17 | 免
12092500|黑麦草种子 | 免 | 免 | 17 | 免
12092600|梯牧草种子 | 免 | 免 | 17 | 免
12092900|其他饲料植物种子 | 免 | 免 | 17 | 免

12093000|草本花卉植物种子 | 免 | 免 | 17 | 免
12099100|蔬菜种子 | 免 | 免 | 17 | 免
|其他种植用的种子、果实 | | | |
12099900| | 免 | 免 | 17 | 免
|及孢子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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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