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关于保护1994北京第六届远东及南太平洋地区残疾人运动会会徽及吉祥物标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54:42  浏览:99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关于保护1994北京第六届远东及南太平洋地区残疾人运动会会徽及吉祥物标志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体委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关于保护1994北京第六届远东及南太平洋地区残疾人运动会会徽及吉祥物标志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体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体育运动委员会:
为了切实加强对1994北京第六届远东及南太平洋地区残疾人运动会(以下简称“远南”运动会)会徽及吉祥物标志的保护,保证会徽及吉祥物标志的严肃性,特通知如下:
一、“远南”运动会会徽及吉祥物标志所有权属“远南”运动会组委会。
二、除新闻宣传外,凡需使用“远南”运动会会徽及吉祥物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均应向运动会组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未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者,不得使用。
三、《标志使用许可证》不得转让,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四、使用会徽及吉祥物标志时,应保持其形象完整、准确,不得改动。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会徽及吉祥物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或申请商标注册。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标志使用许可证》,擅自在商品上或其它经营活动中使用“远南”运动会会徽及吉祥物标志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将《标志使用许可证》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收缴其《标志使用许可证》,并没收非法所得,对转让者或许可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凡私自伪造《标志使用许可证》者,可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凡使用“远南”运动会会徽及吉祥物标志形象不完整、不准确或改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收缴其《标志使用许可证》。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至“远南”运动会组委会撤销之日失效。
附件(略)



1994年4月2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制订职业高级中学专业目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制订职业高级中学专业目录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精神,进一步深化职业高级中学(以下简称职业高中)教育的改革,加强教学领域里的基础性建设,使职业高中能更好地适
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我部决定制订职业高中专业目录。
改革开放以来,职业高中教育坚持把学校建设、专业设置同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紧密结合,取得显著成绩,受到社会特别是用人部门的欢迎。近年来,许多地方教育部门,为满足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的需求,开始研究和制定职业高中专业目录,对专业设置逐步实行规范化管
理,这标志着职业高中教育正日趋成熟。但是,由于职业高中发展历史较短,各地专业设置的划分原则不尽一致,至今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规范的专业目录。目前,专业设置不够规范合理,有些专业的划分和命名不够科学,如同一名称但内涵相差甚远;相同内涵,名称多样;专业设置涵
盖职业范围不够明确,或是涵盖的职业范围宽窄相差悬殊等,难以与劳动市场接轨,这种状况也给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工作等带来了诸多困难。
职业高中专业目录是教育行政管理和学校教学工作的一项基本文件。它规定专业类别的划分和专业的名称,反映人才培养的业务范围和就业方向,是国家确定职业高中教育规划、设置和调整专业的重要依据;也是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指导毕业生就业,用人单位考核录用毕业生
的重要依据。
因此,必须尽快制订职业高中专业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职业高中专业目录制订工作要认真贯彻《职业教育法》和有关规定精神,从职业高中的特点和实际出发,使职业高中教育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需要;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有利于推进职业高中教育的改革和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符合科学技术和产业
结构的发展程度和趋势,符合培养具备综合职业能力和全面素质的应用型人才的规律。
二、制订原则
由于是首次制订我国职业高中专业目录,因此,要在现有专业设置情况全面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对原有专业设置进行归纳整理:
1、应严格把握培养中级技术工人,具有中级技术水平的农民、中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培养目标。对于只宜于在其它教育层次和类型中设置的专业,不列入本目录。
2、专业目录要与国家制订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同时体现职业高中学校教育的特点和规律。专业科类主要按产业结构、管理结构、科技结构等为主进行分类和排列。每一专业都应有相应的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方面的职业能力的基本要求,有突出应用性和实践性的课
程体系。
3、专业服务范围应适当拓宽,一般面向一个职业岗位群。对少数有特殊要求并有较稳定人才需求的也可设较窄的专业。
4、专业名称要科学准确。《专业简介》要明确培养目标、适应岗位(工种)范围及职业知识和职业能力的基本要求、理论教学的主要课程和实践教学的主要项目等内容。
5、专业目录的制订要在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科技发展水平的基础上,适度超前考虑专业人员的需求。
6、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国内、国外的先进经验,对于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新出现的职业和岗位对人才的需求要给予充分的重视。
三、组织分工
制订目录工作在教育部的统一领导下,职业技术教育司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教育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行业教育部门共同完成。为充分发挥地方、有关部委、行业和有关研究机构的作用,有利于分工合作,决定成立“全国职业高级中学专业目录制订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制订
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见附件一),主要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其日常业务工作由我部职教中心研究所为主承担。同时成立“全国职业高级中学专业目录制订工作专家组”(以下简称“制订工作专家组”,组成人员见附件二),具体负责专业目录起草工作中的各项业务工作。工作委
员会下设工科类、农林牧渔类、医药卫生类、商业服务类、财经类、行政事业类和艺术体育师范类等工作小组(组成人员见附件三)。各类小组分工如下:
江苏省教委牵头组织工科类第一小组工作(主要负责建设和化工、食品等部分)。
辽宁省教委牵头组织工科类第二小组工作(主要负责机电部分)。
青岛市教委牵头组织工科类第三小组工作(主要负责轻纺部分)。
湖南省教委牵头组织农林牧渔类小组工作。
河南省教委牵头组织医药卫生类小组工作。
上海市教委牵头组织商业服务类小组工作。
深圳市教委牵头组织财经类小组工作。
北京市教委牵头组织行政事业类小组工作。
陕西省教委牵头组织艺术体育师范类小组工作。
四、工作安排和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对所属职业高中学校1997-1998学年度专业设置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统计,并按这次文件规定的专业设置原则,进行初步的归纳合并,汇总后形成材料,于1998年11月底前报我部职教中心研究所。
2、各工作小组在认真研究分析各地教委提供的专业设置现状的材料,并广泛征求相关部委、行业意见的基础上,分别起草所负责的专业目录建议稿(包括专业名称、专业简介等)。各工作小组(包括与之相关科类的部委、行业专家)将所负责的部分专业目录建议稿进行初审后,报我
部职教中心研究所。
3、“制订工作专家组”对上述各分类建议稿进行研究、综合后,形成职业高中专业目录征求意见稿,印发各地和有关部委、行业以及职业高中学校广泛征求意见。研究、汇总各方面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报送“制订工作委员会”。
4、“制订工作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召开专业目录审定会,组织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对专业目录进行审议,报教育部批准后正式颁布实施。
制订职业高中专业目录,是贯彻落实我部制定的《面向二十一世纪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原则意见》的一项重要任务,务请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
一、全国职业高级中学专业目录制订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略)
二、全国职业高级中学专业目录制订工作专家组组成人员(略)
三、全国职业高级中学专业目录制订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略)



1998年7月9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改革进一步增强国营工业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改革进一步增强国营工业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进一步增强企业特别是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的活力,使之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七五”计划期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了继续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为企业搞活创造条件,进一步扩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使企业逐步
增强自我积累、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能力,特作如下规定:
一、坚定不移地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企业是法人,厂长是法人代表,必须保证厂长行使权力。(1)厂长有权对本企业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面负责。(2)厂长有权提出副厂长和厂级经济技术负责人的人选,有权决定任免中层行政干部。(3)厂长有权对有
贡献的职工给以奖励,决定每年晋级3%的职工名单,其中厂级干部晋级要报主管部门批准。(4)厂长有权对违犯工厂纪律的职工给予惩处和辞退。厂长在作出上述决定之前,要征求各方面的意见,避免决策的片面性。
二、任何部门不得干预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确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有关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只能向企业提出工作上的要求,不得以任何方式规定企业上下对口设置机构和人员配备比例,更不能以此作为检查、评比的条件。考核企业是否合格与先
进,应以工作的实际效果为标准。
三、进一步落实企业调整生产计划的权力。下达计划的部门,对指令性生产计划所需要的主要原材料、燃料、电力、运输条件要按照核实的定额配套下达到企业。如不能保证,企业可以按照实际供应数量向下达该项计划的部门提出调整计划的要求,下达计划的部门应按调整后的计划进
行产品分配。企业完不成指令性生产计划时,可按实际完成的产品数量,扣减原材料、燃料、电力、运输指标。对于非指令性生产计划用指令分配产品时,谁分配谁保证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电力、运输等条件。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按指令提供产品。
四、保障企业确定产品价格的自主权。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允许自销的工业生产资料,可以按照略低于市价的原则自行定价,或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企业生产由国家统一定价的工业生产资料,由于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生产的产品执行全国定价发生亏损时,可报省物价局批准制定临时价
格。对获得国家金质奖、银质奖和部、省优质称号的工业产品,可视市场供需情况按照物价管理权限,由企业申报优质加价。对实行浮动价格的工业产品,企业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视市场销售情况灵活作价。新产品由企业根据成本和供求情况制定试销价格,报当地物价部门备
案,试销期一般为一年,最多不超过两年。试销期满后,再按价格管理权限报批正式价格。企业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互相之间可按照省政府冀政(1986)71号文件规定,进行平、高价原材料调剂串换。
五、改进工资奖励办法,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进行工资总额同上缴税利挂钩浮动的试点企业,对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所增工资允许每人每月5元计入工资基数;计入工资基数的奖励基金加上当年的上浮工资,不足四个月标准工资的,免征工资调节税,经批准一九八六年减免的
调节税,可视为上缴税利。为了鼓励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各市可选择生产稳定、批量大、产品单一的企业,试行工资总额同实物工作量挂钩浮动的办法;也可选择管理基础好、任务饱满的企业进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减人不减工资的试点。上述试点要报省劳动人事厅批准。连续
作业的企业可实行前夜班津贴,铸工等高温作业工种可实行高温津贴。奖励基金少的企业,可将一九八五年升级所增加工资浮动使用。超额完成生产出口产品任务的国营企业,按考核的实绩,经地、市批准,可以适当增加职工奖金,一般不超过一至两个月工资,对生产出口机电产品质量好
、交货及时、创汇多的企业还可多一些,免缴奖金税。对确因生产出口创汇、市场紧缺产品,以及特殊需要加班的,其加班费经劳动部门批准可按实列支。
六、支持企业技术改革,鼓励技术进步。对经济效益好、给国家贡献大、调节税率高、人均留利低而又急需进行技术改造的大中型企业,经省计经委、财政厅批准,可有计划地减免调节税(国营戴帽下达减免调节税的企业按国家批准的办)。在保证完成财政上缴任务的前提下,对重点
行业和企业经地、市或省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按分类折旧的办法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企业经主管部门按规定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用各种方式筹借的资金,可在征收所得税前归还借款。企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投产后新增利润,在两年内免征所得税,留给
企业作为技术开发基金。对投资大、利润低、社会效益好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经省税务局批准,可减免产品税(增值税)。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研制的新产品,银行可发放新产品专项贷款,并可用新增利润税前还贷。
七、企业研制的新产品,凡由国家科委、经委确认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三年;凡由国家各部或省科委、计经委确认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二年;凡由地区、省辖市科委、经委确认的,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年。国家规定的高税率产品不免征产品税(增值税)。新产品免征
的税款,全部留给企业作为新产品试制基金。
八、企业生产被国家新命名的优质名牌产品和社会效益好市场紧俏而又是微利的产品,除国家规定不准减免税的产品外,可向省税务局申请批准减免产品税(增值税)二年,对集资办电和用议价煤发电的加价电费部分免征产品税。县办小煤矿按规定减半征收资源税。实行补偿贸易的单
位,凡不以平价供应产品为条件,由买方提供无偿投资的,不作为销售收入,不征产品税(增值税)。物资部门超计划的利润从一九八六年起,免征所得税、调节税,用于建立“物资开发基金”。经物资供应部门验证盖章,企业之间调剂串换的平、高价原材料其差价不征营业税。
九、在保证完成财政上缴任务的前提下,适当下放减免所得税的审批权,县属企业由地、市税务部门审批,地、市所属企业由省税务部门审批。凡被批准列为重点技术改造的企业、交通行业调减的调节税,以及企业被批准减免的所得税,其减免部分不再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十、小型国营工业企业可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执行城镇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办法和税收政策。
十一、进一步搞活资金,支持企业发展生产。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搞活资金支持企业发展生产的若干措施》(冀政(1986)60号)。对老企业技术改造后扩大生产,以及新建、扩建企业投产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要适当放宽自有流动资金比例,企业应制订规划,积极补充自
有流动资金;对因产品降价出现亏损的小氮肥、小磷肥和农药生产企业也要放宽贷款条件,对小磷肥生产实行财政定额补贴。要积极推进石家庄市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及时推广成功的经验。
十二、坚决制止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抽人,保证企业的各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各级政府、各部门、各群众团体和街道、农村、学校等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向企业乱摊派的通知》(国发(1986)49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19
86)49号文件的通知》〈(86)冀政函字49号〉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向企业摊派。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公司都要清理自己向企业发出的各种收费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收费规定外,其他各种擅自规定的收费,必须废止。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
自立章程,对企业乱罚款。不得从企业乱抽人从事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社会工作。发现属于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必须坚决纠正并清退,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进行严肃处理。
十三、进一步完善企业的经济责任制。凡有条件的企业都要积极推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目标一般同任期一致。对在任期内实现重大改革、显著提高效益、开发出重要新产品以及做出其他重要贡献的厂长(经理),可给以相应的重奖。对已签订的承包合同,主管部门和企业
都必须履行各自的职责,认真执行奖惩规定,保证承包合同兑现,以取信于民。对实行目标利润承包的企业,超目标利润本着多超多奖的精神,经地、市批准,可给职工适当增发奖金,以鼓励增产增收。企业为搞活经营,对采购紧缺原材料和推销滞销产品的供销人员可实行承包责任制的,
要制定合理的奖励办法,其承包费或酬金,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可分别列入材料和销售费用。
十四、企业有权根据市场需要和自己的优势,开展多种经营和扩大服务领域。可以利用自身的技术力量,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企业内生产能力有富余的车间和部门,可以组织多余的技术力量、劳力和设备,承担内部工程项目和劳务项目,由此减少的支出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
按一定比例提取福利基金和奖金,奖金不计征奖金税。承担项目的资格凭证,由企业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合格后发给。
十五、企业在经济技术交往中的应酬招待,要本着节约原则办事,其费用可在企业利润留成中列支。亏损企业可从减亏分成中列支。年提取额根据经营需要,由企业主管部门核定。
十六、抓紧落实《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实行节约奖的企业,凡物资消耗低于部颁定额或省内同行业平均先进水平的,以上年实际消耗为基数核定定额,可以一定三年不变。凡达到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的,节约奖提取率可比规定提高1%;凡连续保持全
国同行业先进水平两年的,可比规定提高2%;连续保持三年以上的,实行重奖。以上均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会同财政、劳动部门批准。
十七、凡被评为省级以上质量管理先进企业、节能先进企业、综合利用先进企业的,可对有关人员进行一次性奖励,免征奖金税。对推行现代化管理取得的成果,可参照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件进行奖励。
十八、大力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重点发展企业之间的横向联合和专业化协作,鼓励以本地的优质名牌产品为龙头,吸引外地资金、技术和原材料进行联合。各地区、各部门对横向经济联合都要积极支持,加强协调。地、市、县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
若干问题的规定和省政府的有关具体规定,从实际出发制定优惠政策。
十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规定、增强企业活力的有关措施,各级政府的各部门都要执行。省直各部门对此应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凡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文件和行为应自动改正。如遇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合时
要慎重研究,由主管部门报省政府讨论决定是否修改本规定。
各经济管理、经济调节和监督部门都应登上改革的舞台,当好改革的“角色”,继续克服固有观念,加快管理职能的转变,要从政策措施和服务工作上为增强企业活力创造宽松适宜的环境。
二十、各地、市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198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