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地方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5:21:49  浏览:85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地方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办法

财政部


地方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办法
财政部


根据1997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废止

办法
为加强国债券的管理,健全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请从文到之日起实施,并在实施中总结经验,报告我部。
一、财政部门销毁国债券的范围包括财政部门已兑付的国债券、发行剩余的国债券以及经财政部批准后委托地方代为销毁的国债券。
二、财政部门国债券的销毁权属于财政部。各地根据情况需要销毁时,先报告财政部,由我部签发销毁通知书,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集中组织销毁,其他任何部门无权自行销毁。省、自治区如集中销毁有困难,可选择适当地点设销毁分点,并由省、自
治区财政厅派员亲临组织销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设销毁分点。
三、整点、复点、打洞
(一)财政部门对准备销毁的国债券要认真进行整点、复点和打洞处理。
(二)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业务的经办单位(以下简称经办单位),在国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结束后,应对已兑国债券进行认真的整点。整点要求如下:
1.检查全部已兑国债券是否到期,每张券面是否加盖了付讫戳记。
2.鉴别待销毁国债券的真假,查验有无涂改挖补和残破污损。
3.检查无误后,要按照已兑国债券的种类、券别、发行年度,每一百张一把,平铺捆扎,每把捆扎条上必须加盖经手人名章。十把一捆,以双十字捆扎并加封签,封签上加盖经手人名章(残破污损的国债券要单独捆扎、存放)。凡经过整点的债券,要做到捆扎牢固、整齐,印章清楚

4.经整点后的已兑国债券要装袋(箱)封存,袋(箱)口捆扎结扣处必须加封签。袋(箱)外要粘贴标签,注明所在财政局及经办单位名称、债券名称、发行年度、券别、捆数、总金额和封袋日期,并加盖经手人名章。
5.待销毁国债券经整点装袋(箱)后,经办单位要妥善保管,根据指令上缴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指定的销毁点。
(三)各销毁点对各经办单位交来的已兑国债券必须全部复点,按上述整点要求的各项内容逐项进行核查,如发现问题较多,应责成经办单位重新整点。
复点无误后仍以一百张一把捆扎,捆扎条上加盖复点人名章,并当场进行打洞处理。在券面两侧中间部位各打一个直径不小于20毫米的洞,打洞后券面捆扎及装袋(箱)办法同上。对打洞落下的碎券纸不得随处乱扔,应妥善保管,并随同债券一起销毁。
(四)发行剩余的国债券,凡未开箱,封签完好,经过验证后可免开箱复点。虽已开箱,但内包装未拆,封签完好,经过验证后也可免于拆包复点。但应严格核对数量,防止差错。对于免于复点的国债券可不做打洞处理。对拆箱、拆包后的债券,要一律按照已兑付国债券的整点、复点
、打洞规定程序处理。
四、抽查、运送、销毁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在销毁点将待销毁的国债券整理完毕后,向财政部提出销毁申请报告,详细注明申请销毁债券的种类、数量。待收到财政部签发的销毁通知书或委托销毁通知书后,方可组织办理销毁工作。在没有收到财政部签发的销毁通知书前
,任何部门不得擅自销毁国债券。
(二)债券销毁工作的全过程必须请当地公证机构派员公证,并请同级人民银行或审计部门派员监销。监销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三)公证人和监销人在销毁前必须对债券进行抽查,抽查最低比例是:100元券面以下(含100元)的抽查比例为2%;500元、1000元券面的为3%;超过1000的大额券面为5%。抽查情况及发现问题应全部记录在案。
(四)抽查工作结束后,应即填制公证书及“销毁记录表”一式三份(表式附后),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公章及组织销毁部门的负责人名章、公证人名章、监销人名章,一份留存组织销毁部门、一份留存监销部门、一份报财政部国家债务管理司。
(五)经抽查后的待销毁债券,原则上应就近送造纸厂化纸浆,个别地区距造纸厂较远,运送有困难,或销毁数量少的,在确保券面不流失的情况下,也可采用碎纸机粉碎或锅炉销毁的办法。但不得在地面堆放焚烧,以防债券飞扬造成流失。如采用其他销毁办法,应报财政部同意后方
可施行。
(六)待销毁债券在运送途中,至少应有两名武装人员押运。债券运到现场后,仍应继续做好保卫工作,直到债券全部销毁。
(七)为了防止待销毁债券在运送途中丢失,监销人员和公证人员在销毁前须对债券再次核查,核查无误后,方可销毁。
(八)待销毁债券在整点、复点、抽查、打洞、运送、销毁全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必须有三人以上在场。全体工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应对各个具体环节严格把关,建立交接登记制度,严防发生事故。
五、公证和监销人员职责
(一)公证和监销人员对从抽查开始到债券化成纸浆或燃成灰烬的全过程负公证、要监督责任。
(二)公证和监销人员对打洞后的待销国债券进行抽查,检查数量、金额是否准确,捆扎、签章、打洞、封装质量是否合格。在抽查过程中如发现差错较多,监销人员有权提高抽查比例,直至全部清点。
(三)公证和监销人员要检查整个销毁工作全过程的安全措施和手续制度是否完备,如发现违反销毁制度等情况,有权暂停销毁工作,并有权要求对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纠正,直至全部符合制度规定。
(四)公证和监销人员要做好对待销毁债券抽查比例、抽查券别、数量、长短情况以及参加抽查人员名单等情况的详细记录。对长短情况以及销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财政部备案。
(五)凡因违反规定,发生债券丢失、被盗事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授权销毁的财政部门要将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及时上报财政部。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级财政部门在工作中如发现误付未中签、涂改、挖补的国债券,须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查处理,万元以上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处理;在兑付、整点、复点、抽查中如发现伪造券,确实无法查找,可比照伪造人民币的办法处理,并要迅速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
逐级上报财政部。
(二)上级财政部门如发现经办单位报来的清算兑付国债券本息款与已兑国债券不符,应退原经办单位重新处理。
(三)已兑付国债券的销毁工作,一般应于次年3月31日前结束,销毁数应与财政部核准的兑付国债券的决算数相同。
(四)销毁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写出书面总结材料,连同债券销毁记录表、监销人员提供的监销记录、公证人员提供的公证书,一并报财政部备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财政厅(局)可在不违背本办法的原则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19 年财政部门国债券销毁情况记录表(略)



1993年8月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防止学校学生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防止学校学生中毒事件发生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中小学生集体食物中毒和药物中毒事件屡屡发生,特别是一些地区的中小学校学生服用不同品牌的含碘食品引起不良反应,甚至发生中毒事件,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地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的教学秩序。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凡进入学校用于学生群体防治的药品和保健用品,必须是卫生或医药管理部门正式批准生产的合格产品,并经过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学校推销药品或保健用品,学校对擅自向学校推销药品或保健用品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二、除教育行政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某些重点疾病必须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防治外,学生用药必须遵照自愿原则,学校不得以预防和保健等名义强迫组织学生集体服用;坚决纠正以赢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各种药品和保健品的不正之风。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向中小学生推销劣
质产品,损害中小学生身心健康,都应严肃查处。
三、学校食堂要严格把好食品质量关,出售的食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生、熟食品及成品与半成品必须分开,避免交叉污染,餐具、用具必须严格消毒,食堂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四、要加强对课间餐、营养午餐的管理,不得向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课间餐、营养午餐食品,不允许过期、变质食品进入学校。
五、学校自办出售食品与饮料的小卖部必须具有卫生许可证,购进和出售的食品必须符合卫生要求。要坚决制止无照、无证摊贩在学校附近摆摊设点,出售食品。学校要教育有关人员加强内部管理,严防坏人破坏。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把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思想上要高度重视,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学生集体性中毒事件的发生。



1998年4月6日
  职工民主管理应当是国有企业贯彻始终的管理制度

  廖义全 张喜亮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国有企业管理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其内部管理制度亦存在着诸多问题。今年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开局之年,适应新的形势要求,进一步改进国有企业管理制度,这是一个不可回避的课题。历史证明:职工参加管理是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一个基本经验,必须贯彻始终。
  一、职工民主管理是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成立伊始就强调指出组建无产阶级自己的组织,领导工人运动,争取工人参加企业的管理和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共产党制定的《劳动立法大纲》等文件中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的国有企业实行(党组织书记、厂长和工会主席)“三人团”管理体制,强调保障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设立企业管理委员会等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到此都作出了规定。征战到了陕北根据地以后,改革国有企业“三人团”管理体制,设立职工大会制度等确保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新中国成立以后直到文革前,我们学习过苏联的“一长制”、实行过“厂长负责制”等形式的国有管理制度,但是,无论怎么变化,职工参加企业管理制度都是提到首位且一直坚持的,这个期间完善了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制度创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我们中国自己创造的“两参一改三结合”的企业管理制度,被毛泽东概括为“鞍钢宪法”,在日本的一些企业中至今还被奉为先进的管理方式。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经历了承包制、转换经营机制下放企业自主权、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法人治理结构等等,但是,无论怎样改革,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都被列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有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力机构,是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回顾国有企业管理制度发展的历史,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是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从历史中我们看到,企业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境的变化以及经济发展的需要,都是在不断变化的或者说不断改革的,唯有职工参加企业管理这个原则没有变化,国有企业管理制度形式上无论怎样改革,职工参加管理这个原则总是被强化和突出强调出来,以至于通过立法予以保障。实行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企发展道路中的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这被历史证明是正确的,不能动摇。
  二、国资委初步实现了企业职工民主的三级制度设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有企业职工参加管理的制度,在总结国有企业扭亏增盈经验的基础上,2005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重申和强调指出完善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制度,充实了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务院的战略部署,国务院成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在完善中央企业管理制度的过程中,始终坚持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断地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与时俱进充实了职工参加企业管理权利的内容。
  国资委成立以来,制定了关于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一系列文件,如:《国有独资公司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企业导意见》,《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等等。为了保障这些文件的贯彻落实,国资委还组织了一系列的调查研究、座谈讨论和督查落实等活动,有力地推动了中央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完善。
  职工董事制度与董事会试点的中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相适应,落实了公司法规定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的规定,进一步保障了职工参加企业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这是我国企业管理制度改革中的一项创举。在确立职工董事制度以后,国资委相关部门进行大量的调查,根据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国资委又制定了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职工董事与其他董事具有平等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履行反映职工诉求的特别职责,规定了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的程序、保障条件以及考核等具体内容。国资委贯彻党的依靠方针、以法律为依据、总结国有企业管理制度改革的功经验,及时地研究制定了“中央企业职代会指导意见”。这个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职工代表产生的方法和比例要求、职代会的职权范围、职工代表的工作程序和保障以及职工代表的考核等等,所有这些都完善了职代会的制度,较之过去的一些规定如国务院在上世纪80年代制定的“职代会条例”等,丰富了职代会职权的内容,更具有规范性和操作性。近两年国资委又颁布了“企业班组建设的指导意见”,“四个一流职工队伍建设指导意见”等等。
  国务院国资委的这些文件对整个国有企业都有指导意义,各地方国资委也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由此,包括中央企业在内的国有企业,在制度设计建立起来了与重大事项决策、企业自身管理和基层管理三个层级相配套的职工董事、职代会和班组建设构架起来的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制度,完善了与现代国有企业管理制度相适应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三、国有企业职工参加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调查中我们发现职工民主管理确实促进了国有企业发展,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正确的认识是做好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前提
  目前来看,理论界、舆论界以及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士,对职工民主管理的意义、作用认识不到位,甚至还有错误的宣传,有的机构及其领导讲话中也存在着似是而非的观点,严重地影响了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建设。
  有观点认为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企业是投资人的企业,职工是企业雇佣的劳动者,所以,职工参加决策和管理是没有理据的。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这是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何来企业是投资人的企业呢?投资人、经理人和职工同是企业的平等主体,三者共同构成了企业这个经济组织,职工当然具有平等参加企业决策和管理的权利。还有观点认为,职工素质太低、不懂经营,根本就没有能力参加管理。职工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参与者,是企业管理决策的执行者,他们比那些所谓领导更懂得生产的技术、工艺和市场,职工是其劳动力的拥有者,如果没有职工参加管理何以提高生产效率呢?还有观点认为,职工参加管理是计划经济政治挂帅的产物,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了。日本是市场经济制度,也是一样学习借鉴并实践了我国首创的“两参一改三结合”的管理理念。德国是市场经济制度,他们一个世纪前就制定了劳资共决法,美国是自由市场经济,同样设立了职工董事制度。我们国家的职工民主管理确实与我们的政治制度有关,这只能说明而且历史也证明,我们的政治理念的先进性。还有一种观点,强调职工民主管理就是维护职工的权益,把职工民主管理的职工董事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等,都作为职工维权的机制、载体和手段。这种观点显然也有失偏颇。应当说,这些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主观上为了实现企业管理的科学决策,客观上起到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最终是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职工民主管理的理论确实还需要很好地研究,透彻的理论才能说服人,才能使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效。
  (二)破除“精英理念”才能充分发挥职工民主管理的作用
  精英理理念是与群众理念相对应的,也被称为能人理论。就是说完成一项任务的关键因素是能人精英而不是群众。具体到企业管理,是能人管理而不是职工管理。这样的观点潜意识中就支配着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行动,往往忽略了职工的感受和作用。通钢重组改制引发群体事件,致使强派的经理无辜死亡和职工群众遭受无理伤害,从根本上说,就是决策者自以为是的“精英理论”支配的恶果。他们第一认为职工无权,第二认为职工无能,第三认为自己正确。他们的这种逻辑致使职工民主管理大打折扣,难免酿成劳资矛盾。
  职工民主管理的作用在经济危机和企业困难的时期显得更加重要,群策群力集中智慧,职工与企业共度难关,企业方可健康发展。经营不善致使企业频临倒闭,公司经理人携款出逃企业群龙无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不设置任何个人权威,运行一年的结果是:杜绝了职务消费等贪污腐败现象,企业利润大幅度提高,包括职能部门人员在内的全体职工的凝聚力得到了极大的增强,不仅增加了个人收入,还扩招了一批新员工。这样的案例近年来不乏报端。虽然,这些是极其特殊的个案,但是,从一定意义上说并非“精英”才能把企业经营好,没有领导干部的个人“权威”,职工自主管理也不一定不能把企业经营得更好。
  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办企业是中国共产党一贯的方针。职工民主管理的文化意识是在日常的工作中培育起来的,精英只有与群众相结合方能大有作为,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必须破除“精英理论”,坚定不移地实施职工民主管理制度。
  (三)做好基础性工作职工民主管理才能有实效
  职工民主管理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理念的问题、有管理者的素质问题,也有职工的意识问题。职工民主管理的基础工作很重要。所谓基础工作包括文化建设、素质培养和制度建设等等。
  营造企业民主的文化氛围,无论企业的管理者还是职工,都应当自觉地养成民主的习惯,不断地提高民主意识。管理者提高民主意识表现为尊重职工参加企业管理的权利,具有集中群众智慧的能力;职工提高民主意识表现为知道自己的民主权利和自觉地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一些企业的职工不知道也不愿意行使民主权利,一切行动只知道要听指挥;有的企业管理者不是不愿意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而是根本就不知道职工还有权利,企业有困难只知道自己抗。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建设,无论是管理者还是职工,其心理都没有那么的累了。管理者发展企业的大计应当在职工得以完善,职工的智慧应当在企业决策中得以体现,现代企业应当是投资人、管理者和职工实现价值的平台。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必须扎实地做好基础性工作,比如依照有关规定认真选举职工代表,使那些真正有参与意识和责任感的一线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职代会中,而不是操纵职工代表的选举;落实职工代表的权利,保障职工代表充分发表意见;建立职工代表日常工作制度,使民主管理渗透在企业的各个环节等等。
  工会应当成为职工民主管理的参与者即依照工会法的规定参加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决策的企业管理会议,成为职工民主管理的发动者即教育职工积极参加民主管理,成为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的守护神即推动企业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维护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成为职工民主管理的宣传者即用正确的观点总结成功经验大力宣传典型案例。职工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也是职工的民主权利,工会及工会干部越俎代庖自以为是地包揽职工民主权利的作法也是不适当的,甚至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