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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市级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中期考核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0:40:47  浏览:90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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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市级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中期考核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卫生局


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市级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中期考核的通知

杭卫办〔2007〕22号


各有关区、县(市)卫生局,杭州市第二医院、杭州第四医院、杭州市红会医院、杭州市中医院:
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是继承发扬祖国传统医学、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的重要途径。我局自2005年10月开展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来已历时一年半。根据《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杭卫发[2005]160号),我局将进行继承工作中期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要求
考核工作由各单位组织实施。按《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根据《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2006年度考核通报》(杭卫办〔2007〕21号)中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结合本单位管理办法、带教计划等,对继承工作进行认真检查、落实、考核,并做好建档工作。
二、考核内容
每位继承人对自己继承工作作出中期总结。内容包括读书、侍诊、资料收集、经验整理、老师讲座、撰写月记、留存整理病案、撰写医案、论文或申报课题、外出学习,以及工作学习计划等。
要求各单位考核小组做好考核工作,检查继承任务完成情况、继承人资料(跟师笔记、月记、病历、专题讲座笔记、读书笔记、老师带教指导、批阅点评情况等)的检查和《阶段考核表》考核,并作出总结(需注明考核管理、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三、请各单位于5月15日前完成考核工作,并将以下考核材料报中医处:
1、继承人单位中期考核工作总结1份。
2、继承人中期小结1份。
3、阶段考核表1份。
4、2006年10月份至2007年3月份月记各1份(农村中医骨干只需撰写1份学习心得体会)。

附件1:《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

附件2:关于2006年度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继承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杭卫办〔2007〕21号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杭卫发[2005]16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管理,培养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和基层优秀中医人才,进一步推进中医药学术的继承、发展、研究与创新,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是由杭州市名中医为指导老师,选配具有一定专业理论基础和临床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或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作为学术继承人,采取师承为主的方式进行培养。

第二章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
(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条件

第三条 承担继承工作的指导老师为杭州市名中医。
第四条 继承人(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条件
(一)继承人条件
1、热爱中医药事业,品学兼优,与指导老师所从事的专业基本对口。有继承名中医学术经验的决心和一定的悟性。
2、在杭州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工作,具有主治中医师(中西医结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
3、本科以上学历。
4、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二)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条件
1、热爱中医药事业,医德医风好,有继承名中医学术经验的决心和一定的悟性。
2、具有中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
3、从事中医临床工作10年以上。
4、年龄在45周岁以下。
5、学历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每位名中医配备2名学术继承人、1名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学术继承人原则上应与指导老师同一单位,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可在县(市)区各级医疗机构中择优选拔。
第六条 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或经公开选拔,在老师同意、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市卫生局统一协调、审核批准。

第三章 教学方式和要求
第七条 继承教学时间为3年。
第八条 各单位组织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其主要内容是:继承教学基本目标、时间、内容和方法,并明确各自职责。
第九条 继承教学过程要求:
(一) 继承名中医专家学术经验是一项特殊的教学工作,应以跟师实践、培养专业技能为主,要坚持实践与理论、继承与整理、口传面授与统一讲课、老师点评与学生研究四个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老师和继承人双方的积极性。
(二) 继承人每周跟师从事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4个半天,包括:门诊2个半天,查房、会诊、专题讲座2个半天(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每年跟师学习累计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并应将每次跟师随诊或实际操作作出记录,及时整理和总结跟师学习的心得临床体会,认真写好月记。月记主要反映每月跟师学习的主要内容和学习心得体会或指导老师的临床经验,交指导老师批阅。指导老师应做好对继承人(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月记、论文的点评和批改工作。
(三) 集中上课包括参加名中医经验讲习班、继续教育班、继承成果报告会等学习。指导老师在市卫生局组织的全市名中医经验讲习班上作1-2次集体讲课。
(四) 鼓励继承人(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对指导老师的临床经验和疗效申报课题,进行临床研究,使自己在全面继承老师学术经验的同时不断提高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第十条 继承人(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通过3年学习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 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某些疾病诊治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临床疗效。
(二) 按照中医药学术发展的规律,在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基础上,对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能提出新的见解和新的观点。
(三) 学习期间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1篇)继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技术专长的论文。
(四) 结业时应提交由本人独立完成的、能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正规病历 100份,其中住院病历不少于30份。指导老师长期从事门诊工作的,可提供100份中医门诊病历。每份病历必须反映诊疗全过程,是跟师临床的真实记录,并能体现指导老师的主要经验和专长。病历必须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和格式书写的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
(五) 结业时须提交结业学术论文。其内容应包括两个部分:一是继承学习总体概况。二是学习收获心得,不得少于15000字,主要是在整理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临床实践体会,提出自己的学术见解和创新观点。内容应全面系统、真实可靠、联系实际,充分反映指导教师的主要学术经验和专长。同一指导老师的继承人(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结业论文应选定不同的专题各自完成,避免重复。
第十一条 继承人在学习期间,原则上不应承担行政管理事务,不安排与继承学习无关的学习和工作,以确保继承人专心致志地学习。
第十二条 继承人自进岗学习3年时间,原则上不得中断。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时间在6个月内的,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市卫生局批准,可继续跟师学习,并补足其缺少的教学、实践时间;中断超过6个月的,协议自行终止,停止学习。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三年实际跟师时间不少于9个月,其它时间可在基层临床实践。
第十三条 继承人正式进岗学习后,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继续带教者,经单位同意,报市卫生局批准后,可转跟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继续学习,并重新签定教学协议。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四条 继承工作必须规范管理,严格考核,确保质量。有关部门对继承工作的考核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指导。考核分为平时考核、阶段考核、结业考核。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每月一次,主要由指导老师进行考核,单位进行督促检查。平时考核主要检查继承人平时继承学习情况,主要依据是《平时考核表》、月记以及老师批改情况。单位对继承教学过程中存在或出现的问题给予及时解决。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按实际跟师月份进行考核,内容相同。
第十六条 阶段考核半年一次,由单位组织实施,按照统一的《阶段考核表》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阶段考核表》由所在单位填写并归档,报所在县(市)、区卫生局、杭州市卫生局中医处备案。阶段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淘汰。
第十七条 继承人(基层优秀中医人才培养对象)学习3年期满,由市卫生局组织同行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按照《杭州名中医继承工作考核表》规定的考核指标进行结业考核,合格者颁发出师证书,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出师。
第十八条 市卫生局对继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指导老师、继承人、管理干部及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 杭州市卫生局中医处负责继承工作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继承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继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若指导老师与继承人不在同一单位,由双方单位协商,明确继承教学管理责任单位,并报杭州市卫生局备案。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继承教学期间的工资及其福利待遇均由各自所在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 杭州市卫生局划拨专款,作为开展继承工作的专项补助经费,助手所在单位应将助手的继承学习纳入本单位的继承教育管理,并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内列出一定数额作为继承工作的经费。
第二十四条 继承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带教津贴、继承教学和继承工作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由杭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关于2006年度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继承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杭卫办〔2007〕21号

各有关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二医院、第四医院、市红会医院、市中医院:
我局于2005年10月起开展杭州市市级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全市共有19家医院、22名市级名中医带了40名学术继承人和6名省级农村中医骨干。2006年底,我局对名中医学术继承工作进行了年度考核。现将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1、组织管理工作:继承单位成立名中医学术继承管理考核小组、制定管理考核办法,有专人分管,如市中医院、市红会医院、市二医院、第四医院、余杭区中医院、临安市中医院、萧山区中医院、桐庐县中医院、桐庐县第一医院、上城区中西医结合医院、下城区红会医院。萧山区卫生局在开展省、市级名中医继承工作基础上,2007年又制定了区名中医继承工作几个配套管理办法,即将开展区级名中医学术继承工作。
2、继承经费管理情况:市中医院、市红会医院根据《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专项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制定了本单位继承经费管理办法,划拨配套经费,建立专用帐户,按时发放带教津贴,专款专用。
3、培训学习情况:各单位为继承人提供多种院内外研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机会。组织老师为继承人上课或开设讲座进行病历讨论,如杭州市中医院为继承人举办了“学经典、做临床”学习班,组织继承人参加中医经典的学习,提高中医理论精典理论水平。杭州市中医药协会举办了“名中医学术经验讲习班”,相关单位积极选派继承人参加学习,博采众长。
4、带教情况:老师在查房或门诊时悉心带教、精心指点。按时批改月记,仔细点评,定期开展专题讲座或开展病历讨论。市中医院张卫华老师每月为继承人专题讲课一次;祝光礼为学生选定5个继承研究课题,继承人将老师系统传授的临证经验(理法方药)4种疾病的25种类型及兼证、病理转归;特殊类型高血压的中医辨证;降压相关中药的研究、中药制剂制约西药不良反应的经验,进行了初步总结。市红会医院吴滇老师师徒每月开展病历讨论、专题讲座,并定期对学生进行研究生专业知识测试。临安市中医院夏世平老师指导学生学习经典,批改月记,悉心指点,促进提高;桐庐县中医院许子春医师经常关心督促继承人学习。
5、继承人学习情况:能认真跟师临证、撰写月记、开展课题研究,撰写临证笔记、读书笔记及讲座笔记。整理、继承老师学术经验。红会医院刘喜德,市中医院王秋雁、朱黎红、陈启兰、何永江、姜萍,上城区中西结合医院许晓哲,桐庐县中医院张绮娟,富阳市中医院汪红根月记评为优秀。继承人朱黎红的月记作为范本印发给全体继承人参考学习。农村中医骨干:淳安县中医院蔡栋伟、桐庐县百江中心卫生院徐建荣、建德市李家镇卫生院叶芳、建德市马目卫生院罗强、西湖区第三医院毛小华不辞辛劳,两地奔波,每月定期来杭跟师抄方学习。
二、继承人考核结果
优秀6人,良好16人,合格21人, 3人因进修等缓考(考核表附后)。
三、存在问题
1、部分继承人对如何撰写月记不够明确。月记要求继承人在名中医的指导下,将名中医传授的临床经验、诊疗方法、思路、用药特色进行记录总结分析,使名中医临床经验得以传承。月记主要记老师诊疗疾病的思路、方法、用药特色、医案、讲座要点、学习方法指点,也可点点滴滴汇总,不强求形式,无规范化标准,每月交老师批改、点评。写好每篇月记,可为3年出师论文或整理出版老师医案积累很好的原始资料。
月记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脉案不规范,有病名无症状或有症状无病名,无苔脉,无方无药无剂量,无老师用药分析或思路辩析等。
(2)记录自己读书学习心得或实验探讨结果,未记录老师临床经验、诊疗用药特色,未进行记录总结分析。
2、有的带教老师点评内容与学生内容不符合,有的老师未能做到按月及时批改点评,或点评简单,流于形式。
3、部分单位未制定本单位继承经费管理办法,未建配套经费,未发带教津贴。
4、个别老师行政职务繁忙,门诊时间不足,不能正常带教。
5、个别单位管理人员换岗后管理任务不作交班,继承工作无人管理,如富阳市人民医院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考核表单位栏未签单位意见。
6、有农村中医骨干带教任务的单位未承担部分考核管理工作。
四、下阶段工作要求
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是培养高层次中医药临床人才的主要途径之一,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各单位应重视做好这项工作,加强管理与指导,确保继承质量。
1、各单位应根据《杭州市名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规定》,对照本单位继承考核发现的问题,找出薄弱环节,修改或制定本单位继承工作管理办法,落实或调整带教计划。
2、制定本单位继承经费管理办法,落实配套经费,建立专用帐户,定期下发带教津贴。具体发放可根据考核成绩确定。
3、指导老师可为继承人指点一些本人较有心得的重点病、症、方药的题目,帮助继承人理清思路,少走弯路,使继承人每月月记可有一个侧重点进行总结或申报课题进行研究总结。
4、要求指导老师对在具体临诊中碰到的典型病例、对继承人的月记、病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加强点评或讲解,使继承人边学边悟边提高。
5、继承人要加强对中医经典著作、专业医著的学习,指导老师应为学生指定必读经典并予以指导,提高理论水平,夯实继承功底。
6、农村骨干因跟师学习有间断,故半年只需上交一篇月记。市中医院、市红会医院要做好农村中医骨干继承带教育的管理指导工作,做好半年考核,填写考核意见,考核表由带教单位上交我局中医处。
7、各单位要制定相应办法,对区、县(市)级、院级名中医,层层开展中医学术继承,培育基层中医人才,继承发扬中医特色。
8、滨江区1名国家基层名中医也应按要求带教继承人。希望相关卫生局、单位也制定相应办法,做好管理工作。
9、各单位要按要求上报相关总结。本通报部分资料为各单位上报资料或总结内容摘要,希各单位今后上报的总结应内容详实,以便通报。
10、为加强对名中医学术继承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我局将成立名中医学术继承专家指导委员会,对名中医学术继承工作进行考核与指导。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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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市人民法院大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

贾玉亭 于泽昕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

  我院院党组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工作,审时度势,因势利导,充分认识到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对于加快审判方式改革,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增强“司法为民”能力,实现司法公正所具有的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不断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和自身建设发展的实际,逐步把法院建设的战略重点转移到信息化建设上来。
  开展信息化建设,首要的问题是资金和技术。我院在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方面予以重点保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从各种渠道筹措资金。充分运用政策,争取上级法院和财政的支持,采取自己拿一点、财政补一点、上级解决一点的办法,千方百计地解决资金难题。投入大量资金用于信息化基础设备的购买、应用和维护。
  另外,由于缺少信息化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很多技术问题得不到解决,先进的设备无法应用,大大限制了信息化建设的步伐。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院在2007年招录了两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专职信息化建设工作,并派出人员多次参加黑河中院、省高院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学习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方法,使得技术和设备得以迅速应用。
  在2007年,院领导多次组织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人员去信息化建设工作比较突出的拜泉法院现场学习先进的应用技术和管理经验。
  此外,我院还多次在院内组织人员培训,由专业人员详细讲解流程管理系统的操作步骤,使得所有的审判员和书记员都掌握了流程管理软件、网络打印系统的应用方法,并实现了所有庭审的微机记录。全院现有计算机80余台,视频监控主机3台,流程管理服务器1台,激光打印机20余台,网络打印机1台,复印机2台,扫描仪3台,投影仪2台以及配套的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交换设备若干台。2007年,院党组还制定了《北安市人民法院案件审执期限流程管理实施细则》,为流程管理系统的成功应用提供了管理依据。

二、与时俱进、不懈努力,信息化建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我院早在多年前就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开始了基础网络建设,经过多年的努力,信息化系统已经初具规模,为全院审判工作提供了良好的数字化工作平台。我院信息系统主要有一下几个方面组成:

1、基础局域网络系统

  基础网络是法院信息系统的根本,是最早建立起来的部分。通过交换机及网线,将各种终端联系起来,包括办公计算机、服务器、网络打印机等设备。基础网络为信息系统提供了良好的数据通道,使各种数字化信息能够快捷高效地达到目的地,使得各种高端系统能够良好的运行并发挥效用。
  我院早在多年前就已建成基础网络,通过百兆交换机的互联,使院内所有庭科室的计算机实现互联访问。去年,通过VPN技术将两个派出法庭也与院内的局域网相连,实现数据通信,从而克服了派出法庭距离法院路程远、数据通信不利的难题。今年年初,又将新建成办公楼的局域网与旧有网络实现互联从而在本院形成了一个大型的局域网络,把所有的庭和科室都联系起来。

2、立案流程管理系统

  立案流程管理系统,即通过建立计算机局域网,逐步实现网上立案、办案、归档、查询,要通过计算机的管理实现案件从立案、庭前调解、排期、开庭、结案、评查、归档、统计等各个环节在网上运行,做到全程监督、动态管理。要通过计算机网络系统定期对案件的各个节点进行自动检测,对案件审理和执行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在审限、执限等期限到来前对案件的承办人由相关环节的领导自动发出催办通知书或督办令,自动警示,对未录入开庭信息、超审限、结案后未按期归档等案件实行“冻结”。通过流程监控,为案件质量评查和错案追究提供准确和有利的依据,以此来强化法官的程序意识,控制诉讼程序,杜绝了超审限案件。
  我院的立案流程管理系统自运行以来,又经过去年的升级维护,已经在立案管理、审限监督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截止到2009年8月份,全院共立案41905件,审结3702件,超审限率为零。

3、电子法庭系统

  电子法庭系统是指借助于现代科学技术装备,通过扩展、眼神传统的审判法庭功能,适应新的庭审要求,达到强化庭审效果、提高庭审效率、促进审判工作的公正、公开的现代化审判。通过构建庭审数字影像网络系统,实现庭审实况的数字化采录、存储、查询、播放,为审判事后查证、研究、交流提供直观、详实的原始资料,提高审判指导的针对性,规范举证程序,提高举证的效率,增加电子证据举证的可视性,当庭采录的证据可进入计算机网络系统,实现各类证据及案件卷宗数字化。
  通俗的讲,电子法庭系统就是对整个庭审过程实施全程录像录音,通过语音激励系统实现各路摄像的切换和采编,在庭审结束的同时,将视频文件会同庭审笔录的文本文件以及庭审相关信息一同刻录成光盘,以便事后查证、研究以及统计。

4、网络打印系统

  网络打印系统就是通过将新型网络打印机连接到局域网,并在局域网所有计算机上安装驱动,使所有原来使用各自小打印机的计算机都能直接驱动,实现网络打印。网络打印主要有集中打印、便于管理、降低成本、打印速度快等特点。
  我院自网络打印机使用后,所有内网计算机都能与网络打印机联机打印,打印速度快效果好,并且能够实现自动双面打印,节省了大量纸张。并逐步淘汰了多数的小打印机,节约了大量的维护经费。

5、视频监控系统

  今年上半年,我院投入大量资金建设院内视频监控系统,在原有5个监控点的基础上又增加了32个监控点,基本覆盖了全院所有的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系统的建成不仅满足了我院提高公共安全级别的需要,还为审执工作提供了帮助,例如一次,某当事人不承认自己受到法院送达的文书,但没有想到送达过程已经被全程监控,当看到自己的录像后,不得不承认已近受到过文书。

三、纵观全局,信息化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

  经过了多年的建设,虽然我院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其他法院相比,我院的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急待解决:由于经费紧张,有很多老旧的设备修要维修和更换。我院现有计算机80余台,而干警却有一百余人,并没有达到人手一台办公计算机的要求。并且在这80余台计算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专用的服务器和录像设备,并不能直接用于审判工作,而且其中有30余台属于5年以前配发的旧机器,不仅运行速度慢,而且经常出现故障,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容易造成数据丢失甚至失火事故。
  在新形势下,我院一定会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的科学发展,将信息技术与法院工作紧密结合,把现代化的技术运用到法院工作的各个环节,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以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建设为重点,改进法院的工作方式,加强管理,不断完善我院信息化工作环境,进一步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与司法能力,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乌海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工作方案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驻市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内政发〔2003〕97号)通知精神,按照自治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经市政府2004年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乌海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方案》中的要求,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工作中的有关事宜由市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乌海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加强领导,分级负责。
要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列入重要日程,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各项工作。
(二)依法清理,保证质量。
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各项清理工作。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坚决予以改正、修改、取消或废止,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
(三)强化培训,扩大宣传。
加强对清理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具体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人员的培训。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统筹部署,限期完成。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加强督促指导,保证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各项工作扎实、有序、按时完成。
三 、组织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情况,决定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乌海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为领导小组),并对部分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组 长:薄连根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周宏伟 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王肆虎 市政府副秘书长
聂瑞声 市监察局局长
成 员:李尚智 市政府办公厅纪检组长
吴宝卿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志成 市编办副主任
陈文库 市发改委副主任、西部大开发办公室主任
杨茂林 市经委副主任
布 和 市财政局副局长
郅建民 市民政局局长
李树林 市商务局副局长
杨 林 市工商局局长
崔 浩 市监察局综合室主任
乔晓梅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闫景昕 市政府调研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主任由李尚智兼任,副主任由吴宝卿、崔浩、乔晓梅担任。
四、宣传、培训工作
(一)宣传工作:市政府办公厅与市委宣传部共同协调乌海日报社、乌海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宣传行政许可法相关知识;开辟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专栏,刊载有关的专题文章、讲话等;按照自治区关于行政许可法宣传工作要求,开展相应的工作。
(二)培训工作:1、在市政府全体会议上,市政府主要领导对全市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2、举办行政许可法讲座,时间半天,观看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的专题讲座录像,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讲解文件清理工作注意事项。参加人员:市政府和办公厅领导及全体工作人员,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和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各单位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
五、清理工作
(一)清理原则。
1、统一组织和分级、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自治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清理工作由市、区两级分别组织实施,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市本级和市属及驻市单位的清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的清理工作。
2、全面清理的原则。凡属各单位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文件载体都要进行清理。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文件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只要涉及到本部门的职责都要逐件进行清理。在清理行政许可事项时,连同事项的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等一并进行清理。
3、依法审定原则。清理工作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标准进行,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要依法予以修改或废止,各单位在清理中要提出修改或废止的相关建议。
(二)工作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在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清理工作小组。
组 长:李尚智
成 员:多金城 崔 浩 乔晓梅 潭 红
电 话:2999617
(三)清理工作的具体分工和任务。
清理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市属及驻市单位的清理工作;指导各区人民政府的清理工作;对各区人民政府及各单位的清理情况进行审查认定;汇总全市清理工作结果,
经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上报自治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各区人民政府和各单位负责涉及本单位实施的文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清理工作,文件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自治区政府及办公厅文件、市政府及办公厅的文件、各区人民政府及办公室文件、市政府各委、办、局的文件。清理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等五个方面的内容。各区人民政府和各单位在报送清理情况表格时,要按照下列标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1、如果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文件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且没有作出修改,依法予以保留。
2、如果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是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以外的国务院其他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文件,各单位要按要求对该行政许可的事项、实施主体、条件和期限、收费等清理出来并提出处理意见。
3、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如果符合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法予以保留。
4、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或者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但是能够通过第十三条规定予以规范;或者属于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原则上应予以取消。
5、自治区政府规章以下各类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予以取消。如果自治区政府文件确需保留行政许可的,可以提出立法建议。
6、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必须予以调整。
7、如果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自治区政府及办公厅文件、自治区各厅局、市政府及办公厅的文件在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中增设了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各单位在清理中提出修改建议;对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8、行政许可程序和期限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上位法的规定,属于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自治区政府、自治区各厅局或者市政府及办公厅文件的,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各制定单位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9、行政许可收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依据的,一律不得收费。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收费的,要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10、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等内容的清理建议,涉及地方性法规、自治区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立、改、废的,要同时提出建议。
(四)清理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自2004年3月24日至4月10日为全面清理阶段。各区人民政府和各单位对涉及本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并按照要求认真填写《乌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理表》和《乌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汇总表》,于2004年4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二阶段,自2004年4月11日至4月23日为依法审查认定阶段。对各区人民政府和各单位报送的《乌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理表》和《乌海市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汇总表》逐项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形成认定处理意见;对个别事项的设定机关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但确需保留的,报自治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
第三阶段,自2004年4月24日至5月10日,为依法规范和公布阶段。根据清理结果,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收费等与行政许可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内容,依法予以规范和调整。涉及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及办公厅文件的,由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落实。5月10日前将全市的清理结果上报自治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审查通过后,于6月底前公布行政许可事项和实施主体名录。7月1日起,凡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规定或者未经公布的有关许可,一律停止执行。
(五)清理工作要求。
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熟练掌握清理工作标准,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工作。这次清理工作任务重、范围广、事项多、时间紧,相关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心,严谨的工作态度,认真对待这项工作。要建立清理工作责任制,集中时间和人力,全力以赴,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清理任务。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3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