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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奖励举报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有功者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2:44:56  浏览:93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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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奖励举报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有功者办法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奖励举报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有功者办法


(2003年8月14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9月1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第一条 为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以下简称“三乱”),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举报“三乱”问题,强化社会监督机制,促进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廉洁自律,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三乱”问题。

单位和个人举报下列“三乱”问题,经查证属实,确定其身份后,均按本办法规定予以一定数额的人民币奖励。

(一)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规定之外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和摊派项目,并实施收费、罚款和摊派的;

(二)无任何收费、罚款依据,对单位和个人实施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

第三条 市监察局负责统一受理“三乱”问题举报并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查实。

“三乱”问题性质的认定,由财政、物价部门负责。

第四条 受理“三乱”问题举报实行限期办结制。接到举报案件后,受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查证核实。一般案件应当在十日内办结,特殊案件可适当延长办结时限。

案件受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被举报的“三乱”问题查实后,对举报者给予罚没款总额10%以内,一般不超过2000元的奖励。对举报重大案件或有特殊贡献的举报者,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奖励。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拨专款用于奖励举报“三乱”问题者。

依本办法实施的奖励,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受理举报案件的部门在案件查办终结后,报市财政部门核拨奖励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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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管司办函字〔2004〕5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意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实施,从矿用装备的源头上为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自1990年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实施以来,你办一直负责安全标志的发放和管理。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一步加强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现对你办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安全标志申办工作的制度化建设,保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安全标志申办工作涉及企业申请、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抽样检验等环节。你办要加强安全标志申办过程的管理,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对申办工作的各个环节都明确责任,严把审查关,保证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安全标准的要求。

二、加强安全标志发放后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抽查、抽样的方式,加强安全标志复审、复检工作,以确保获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安全性能持续稳定合格。

三、进一步规范安全标志办公室的工作,要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制定、完善有关制度和程序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建立企业申述渠道和群众举报公正处理程序,对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科学、公开、公正。

四、结合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研究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的新思路,针对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特点,深入细致地开展安全标志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矿山安全生产服务。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补偿协定(日元贷款和担保协定)(浙江电力发展项目)

中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补偿协定


(日元贷款和担保协定)(浙江电力发展项目)
(签订日期1995年3月28日 生效日期1995年3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下称“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或“世界银行”)于1995年3月28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A)世界银行同意按照中国与世界银行签订的一项贷款协定(下称“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向中国提供一笔包括多种货币的、本金总额相当于400,000,000美元的贷款。以资助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项目(下称“项目”)。
  (B)根据作为借款人的中国与作为部分担保人的世界银行、作为安排行和主经理行的美洲银行、富士银行、大和海外财务公司、日本农林中央金库和韩国第一银行,作为联合主经理行的日本旭日银行、第一劝业银行、长期信贷银行、住友信托金融公司和东海银行,作为经理行的日本山口银行,作为代理行的日本富士银行以及作为贷款人而列出的金融机构(下称“美元贷款人”)之间签订的一项《贷款与担保协定》(下称“美元贷款协定”),美元贷款人同意向中国提供一笔本金总额为一亿美元(USD100,000,000)的贷款(下称“美元贷款”),用以资助本项目的一部分;
  (C)根据作为借款人的中国与作为部分担保人的世界银行、作为贷款人而列出的金融机构(下称“日元贷款人”),作为主经理行的日本安田海上火灾保险公司,作为经理行的日本朝日相互生命保险公司和全信连银行,以及作为代理行的日本富士银行(下称“代理行”)之间签订的另一项《贷款与担保协定》(下称“日元贷款协定”),日元贷款人同意向中国提供一笔本金总额为五十亿日元(5,000,000,000日元)的贷款(下称“日元贷款”),用以资助本项目的一部分;
  (D)根据中国的请求以及与中国达成的协议,世界银行同意按照日元贷款协定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为日元贷款部分本金的偿还提供担保(下称“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日元担保”)。
  (E)世界银行只同意在下述条件下提供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日元担保,即中国同意及时向世界银行偿还由世界银行付出的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日元担保直接或间接相关或由其而产生的一切支出款项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诸如此类的其他义务,以及
  (F)考虑到世界银行签署了日元贷款协定并提供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日元担保,中国同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对世界银行的一定的义务。
  本协定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01节 世界银行于1985年1月1日起实施的《贷款与担保协定通则》(下称“《通则》”),是构成本协定整体的一部分,但需对其内容作如下修改:
  (a)《通则》中无论何处所使用的“借款人”或“担保人”一词,均系指中国;
  (b)《通则》中无论何处使用的“贷款”一词,除了在2.01节(12)段、8.01节和9.03节中意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日元担保并包括根据本协定应付出的任何其他款项外,均系指日元贷款(按此定义解释);
  (c)《通则》中无论何处使用的“贷款协定”和“担保协定”一词,除了在9.01节(a)和(b)以及9.07节(a)和(c)中意指本协定和日元贷款协定(按此定义解释)外,均系指本协定;
  (d)《通则》中无论何处使用的“项目”一词,均系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附件2中所述的浙江电力发展项目;
  (e)《通则》第2.01节中的(3)、(4)、(5)、(6)、(7)、(10)、(11)、(15)和(20)、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9.07节(c)第一句中的“但无论如何不得晚于截止日或世界银行和借款人为此目的而协商同意的该更晚日期后六个月,”、第10.02节中开始句“除6.07节所述外,”以及第十二条予以删除。
  1.02节 本协定中使用的若干词汇,除非另有解释或上下文另有要求,其词义在本协定序言和《通则》(需作上述修改)中均有其相应的解释,下列新增词汇,则具有以下词义:
  (a)“代理行”,“工作日”,“提款日”,“担保解除日”和“贷款人”与日元贷款协定中所描述的定义相同,
  (b)“合格支出”,系指就项目所需货物和服务的合理费用所作的,并将由日元贷款资金中支付的支出。
  (c)“担保费支付日”系指连续三十(30)个每半年出现一次的提款日的半周年和周年日,第一个担保费支付日是提款日后半周年之日,而第三十(30)个担保费支付日即最后一个担保费支付日是提款日的三十周年日;条件是,如果由于日历月份的长度不同,该提款日在相应的月份没有对应的半周年或周年日,则该担保费支付日落在该相应月份的最后一日,并且进一步地如果该日为非工作日,在该担保费支付日为下一个紧随的工作日,除非该紧随的工作日落入下一个日历月份,在这种情况下相应的担保费支付日则为紧靠该月份最后一日的前一工作日。
  (d)“担保费期”系指起始于提款日而终止于第一个担保费支付日的期间。并且每一个随后的接续期间起始于前一担保费支付日次日而终止于下一个接续的担保费支付日。
  (e)“项目协定”系指为执行本项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与浙江省电力公司已签署或将要签署的协定。
  (f)“项目受益人”或“电力公司”,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织和经营的一家国有企业,即浙江省电力公司。
  (g)“专用存款帐户”,系指本协定3.02节(a)中提及的帐户。
  (h)“日元”,系指日本法定货币。

  第二条 中国对世界银行的补偿、担保费
  2.01节 鉴于世界银行提供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日元担保,中国因此(a)同意按照世界银行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日元担保偿付任何款项的付款需要或世界银行为付款而另行发出的指令,及时以世界银行所付货币币种向世界银行偿付相应款项,或者当世界银行需以其他货币购买付款所需的货币时,以这种其他货币向世界银行偿付,包括按照世界银行就该种货币规定的年率计算的利息。--该利率应是世界银行此种货币的现行借款成本加上从世界银行付款日到该笔款项偿还给世界银行时止的适用的利差,(b)同意应世界银行的要求补偿或豁免其所遭受或承担的、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日元担保直接或间接相关或由其所引起的所有程序、诉讼、义务、索赔、损失、损害、费用和开支;(c)不可撤消地授权世界银行遵循任何要求并偿付可能是到期或索赔或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日元担保应由世界银行承担的款项(世界银行应将这种要求通知中国。但在未发出任何这种通知的情况下,也绝对不能影响世界银行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日元担保支付款项的义务或中国根据本协定向世界银行偿付款项或进行补偿的义务),并同意,调查了解任何这类要求是否真实正确或所付款项是否真的是到期款、或者中国和代理行或日元贷款人之间是否存在争议,不属于世界银行必须承担的义务;(d)同意在无任何清单不全和实质性错误时,对于中国和世界银行来说,任何此类要求或付款应是最终的证据。说明要求已正式提出且/或所付款项是到期款项。
  2.02节 (a)世界银行可以在任何时候,在不推卸、修改或另行影响本协定和日元贷款协定以及任何相关协定或法律所产生或赋予世界银行的任何权利、权力和补救措施的情况下:(i)为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日元担保的扩大或变动提供或同意或签署任何协定,或(ii)提供或给予或同意给予可以偿付世界银行已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日元担保支付的款项的任何其他人以任何宽限时间或其他付款延期。
  (b)本协定赋予给世界银行的任何权利应是独立外加的,不能代替或削减世界银行的任何其他权利,即世界银行可以在任何时候从中国或任何其他人那里寻求对其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日元担保进行的付款或产生的责任的偿付或补偿。
  (c)在采取步骤履行本协定赋予世界银行的任何权利或运用本协定和日元贷款协定以及任何相关协定或法律赋予世界银行的任何权利、权力和补救措施之前。世界银行不应承担以下义务:(i)针对任何其他人(包括向世界银行偿付其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日元担保付出的款项金额的人)在任何法院提起诉讼或寻求裁决;或(ii)行使或寻求行使可能是针对中国的任何其他权利或其针对任何其他人的权利。
  2.03节 根据本协定条款由中国进行的任何所要求的付款应该:
  (a)按照世界银行合理要求的付款地址支付;
  (b)以适用于进行这种支付且适用于影响世界银行帐户--该帐户有一个世界银行为此目的而指定的保管人--的这类货币存款的法律所允许的方式以及以此种方式所获得的货币进行支付;
  (c)不受中国所施加的或中国领土上发生的任何种类的任何限制;
  (d)优先支付应付世界银行的所有利息和其他费用,然后支付所有到期本金。
  2.04节 鉴于世界银行提供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日元担保,中国按照本协定附录所阐明的支付时间表在每一担保费支付日支付终止于该日元的担保费期的担保费,条件是,在下列情况下:(i)(a)在提款日任一部分的日元贷款尚未被提取,或(b)某部分日元贷款已被提前偿还,适用于该未提贷款或已提前偿还日元贷款的担保费须在本协定附录中所阐明的相应担保费期按比例减少,或(ii)任一贷款人依据日元贷款3.08条款行使担保解除选择权,适用于该已解除担保款项的担保费须在本协定附录中所阐明的相应担保费期按比例减少,减少额按照日元贷款协定3.08条款中公式计算得出。这些担保费的减少适用于其后所有接续的担保费支付,直到日元贷款贷款期结束。如)任一贷款人依据日元贷款3.08条款行使担保解除选择权,则在该担保解除日之后适用于该已解除担保款项的担保费须按照日元贷款3.08条款的规定通过代理行向该贷款人支付。

  第三条 其他约文
  3.01节 中国对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附件2”中规定的项目目标作出承诺。为此,中国应不受制于或不局限于本协定或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中规定其应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促使电力公司根据项目协定履行其应承担的一切义务,并应进行或促使进行一切必要的或适当的活动,包括提供资金、设施、服务和其他资源,以使电力公司能履行这些义务,不应进行或允许进行任何妨碍或干扰履行这些义务的活动。
  3.02节 日元贷款的目的是为项目下的合格支出提供部分资金。为此,中国应:(a)一收到日元贷款资金,就将其存入中国专为实现项目目标而开设使用的一个专用存款帐户;(b)为实现项目目标,根据世界银行满意的转贷安排使电力公司获得日元贷款资金。专用存款帐户应在一家使世界银行满意的银行并以世界银行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开设,包括适当的防止抵免、没收或扣押的措施。
  3.03节 (a)中国应只将存入专用存款帐户的日元贷款资金支付给项目受益人,以用于实际发生、但不以世界银行根据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提供的资金来支付的合格支出。且这种使用应以世界银行同意的方式进行。
  (b)对于由中国从专用存款帐户中所作的每一笔支付,中国应在世界银行提出合理要求时,向世界银行提供表明此项日元贷款资金的支付完全属于合格支出的这类文件和其他证明材料。
  (c)如果世界银行在任何时候确定,任何一笔由专用存款帐户所作的支付未用于任何一笔合格支出。或者提供给世界银行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为合格时,中国应在接到世界银行通知时,及时地往该付款帐户中存款(或者,如果中国不能或难以这样做,则根据日元贷款协定的条款提前偿还给管理日元贷款人帐户的代理行),其存款金额相当于该笔已支付的金额或该笔支付中不合格或不能核实的部分金额,此后所作的任何这类的存款均应用于本协定3.02节中所述之目的。
  (d)如果世界银行在任何时候确定,专用存款帐户中任何未使用的款项将不再需要用于支付以后的合格支出时,借款人应在接到世界银行的通知后,根据日元贷款协定的条款将该笔未支付使用的款项提前偿还给管理日元贷款人帐户的代理行。
  3.04节 中国应保证(a)项目所需的并且将由日元贷款资金支付的货物和服务应以合理的价格进行采购,并且还应考虑其他有关因素,如交货时间、货物的效率和可靠性、维修设施和零备件的可获得性,在聘请咨询服务时,还应考虑服务的质量以及承担服务者的能力;(b)这些货物和服务应完全用于项目的实施。
  3.05节 中国应(a)由世界银行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对每一中国财政年度的专用存款帐户进行审计,(b)尽快,但在任何情况下最迟不晚于每一财政年度终止后的六个月,向世界银行提供(i)上述该年度经过审计的帐目副本,以及(ii)由前述审计师们按照世界银行合理要求的范围及详细程度所作的这类审计报告,(c)当世界银行随时提出合理要求时,向世界银行提供关于上述帐户以及对其所作的审计的其他资料。
  3.06节 世界银行与中国因此同意,电力公司应根据项目协定第2.03节,针对项目来履行《通则》第9.04节、9.05节、9.06节、9.07节、9.08节和9.09节中所规定的义务(分别涉及保险、货物和服务的使用、计划和进度表、记录和报告、维修及土地征用等)。

  第四条 世界银行的补救措施
  4.01节 如果中国未能根据本协定向世界银行偿付其应付款项或未能履行本协定所规定的任何义务,且这种情况持续存在,世界银行可以在通知中国后全部或部分取消或中止中国根据(a)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协定以及(b)中国和世界银行签订的任何其他贷款或信贷协定提款的权力。

  第五条 生效日期
  5.01节 本协定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 其它规定
  6.01节 根据《通则》11.07节之规定,中国财政部长被指定为中国的代表。
  6.02节 根据上述6.01节之规定,特列明以下地址:
  中国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 100820
  三里河 财政部
  电报挂号:      电传: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BEIJING
  世界银行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20433
  西北区H街1818号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电报挂号:             电传:
  INTBAFRAD         440098(ITT)
  Washington,D.C.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于本协定开始所述的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就本协定以各自的名义予以签署,以昭信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联合融资
     经授权代表          及金融咨询服务副行长
      金人庆              福井博夫

  附录

  担保费期             担保费(日元)
    1             1,575,336
    2             1,614,720
    3             1,655,087
    4             1,696,465
    5             1,738,876
    6             1,782,348
    7             1,826,907
    8             1,872,580
    9             1,919,394
   10             1,967,379
   11             2,016,563
   12             2,066,977
   13             2,118,652
   14             2,171,618
   15             2,225,909
   16             2,281,556
   17             2,338,595
   18             2,397,060
   19             2,456,987
   20             2,518,411
   21             2,581,372
   22             2,645,906
   23             2,380,952
   24             2,083,333
   25             1,785,714
   26             1,488,095
   27             1,190,476
   28               892,857
   29               595,238
   30               297,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