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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2 04:27:27  浏览:83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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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的通知

芜政[200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芜湖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一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和管理防空地下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规划,结合旧城改造,新区开发,统筹安排,同步发展,全面提高人防建设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称市人防主管部门)是本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主管部门。
计划、建设、公安消防、财政、物价、规划、房管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
第五条 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
第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其建设标准如下:
(一) 新建10层以上(含10层)的民用建筑,按底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 新建9层以下(含9层)的民用建筑,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七条 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等原因不宜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后,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市人防主客部门统一规划,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应纳入人民防空建设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参加对该建筑项目的评审,并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建设单位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持有《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
第十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负责,列入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工程概(预)算。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一并设计。设计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防空地下室工程的施工,必须由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资质等级的建筑单位承担。市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与防空地下室施工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等级和标准,确需改变的,应报市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市人防主管部门参与,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同步整体验收。
第十五条 单位自建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单位使用、维护和管理,战时服从市人的防主管部门统一调度,作为防空袭等战时活动场所。利用防空地下室工程易地建设费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市人防主管部门统一使用、维护和管理或者交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使用和维护,人防主管部门对工程的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市人防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市人防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无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挪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市政府1992年3月31日发布的《芜湖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暂理暂行办法》和1992年7月24日发布的《芜湖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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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体工业企业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集体工业企业若干政策的补充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



1984年我市《关于进一步放宽集体工业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发实施后,对促进集体工业企业生产的发展,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规定有必要进一步加以完善。为此,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和工资奖金
(一)集体工业企业收益分配,在国家多收、企业多留的前提下,允许职工个人多得。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特点和条件采取适当的工资形式,实行全额计件工资、纯收入分成工资的企业,应提出具体实施方案,上报主管区、局(公司)审批,并报劳动局、税务局备案。在单位产
成品成本中工资含量不增加,劳动生产率和利税增长幅度高于工资收入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允许职工工资收入按实列支计入成本,不属奖金范围。实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企业,提取奖金要同企业利润挂钩,可由各主管区、局(公司)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的高低,分别核定奖金比例。凡全年提
取奖金总额在4个月标准工资以内的,可以列入成本开支,超过4个月的,其超过部份应从企业税后留利中支付。
(二)集体企业确因生产需要加班,全年累计发放加班工资在1个半月标准工资以内的(含1个半月),由企业自行决定,超过的要上报主管区、局(公司)审批。
(三)调到集体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其工资待遇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的原则,由集体企业自行确定。高于统一标准的部份,允许计入成本,不属奖金范围。如果调离集体企业,仍按原标准执行。
(四)集体工业企业的特区补贴,由企业根据经济负担能力,参照国营工业企业的标准发放。列入成本开支的特区补贴,不计征奖金税。
(五)集体企业奖金税的起征点,比照国营企业的规定办理。计征奖金税的工资标准,可以比照国营企业的标准执行。
二、劳动人事和干部管理
(一)集体工业企业对成绩显著的职工可给予晋级,每年晋级面可掌握在职工总数的3%,个别贡献特别大,经济效益特别好的企业,在保证国家利税增长的情况下,经主管区、局(公司)审核并报经委批准,晋升面可以从3%提高到4%,晋级增加的工资可计入成本。
(二)集体工业企业的厂长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主管区、局(公司)批准,厂长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享受同级国营工业企业干部的政治待遇;副职及中层干部由厂长提名,征求同级党委(总支、支部)意见后,由厂长任免。
有条件的集体企业,要逐步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全面指挥,对企业经营管理负经济责任。厂长在任职期内,要与职工代表大会签订任期目标合同。对经营有方、经济效益显著的,经厂职代会评议通过,并按照干部分级管理的规定,上报主管区、局(公司)批
准后,可给予记功、晋级或发给一定数量的奖金。
(三)国家干部和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调到集体企业工作,参加集体企业的收入分配。执行集体企业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但可保留国家干部和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
三、鼓励集资入股,实行股金分红。
(一)集体工业企业可以采取职工缴纳股金的方式集资,企业可按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于税前发放股息;年终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股金分红。股息和股金分红的总额不得超过集资额的15%,并要贯彻多盈多分、少盈少分、无盈不分的原则。企业发生亏损,要共同
分担,职工集资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分期归还。
(二)集体企业经市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采取发放债券的方式向社会集资。企业发行债券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自有资产净值。债券利率列入成本的,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的30%,超过部份不计入成本,在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支付。
四、支持和鼓励集体企业发展横向经济联合
集体企业之间联合的企业,或以集体企业为主导厂的联合企业,可以按集体企业的政策和办法进行经营管理,实行集体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内联企业可以按产品销售收入总额提取1%的经营推销费和1%的新技术开发基金,在税前列支。联合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可以享受新产品减免
产品税(增值税)的规定,减免的税款,专项用于技术改造。联合企业实现的利润,经联合各方协议,可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生产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和奖金,然后按协定比例分配利润。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84年厦府〔1984〕81号文件,与补充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补充规定执行。
本补充规定也适用于集体交通企业。



1986年8月22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雨雪冰冻灾害受害林木清理指南》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资发[2008]3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雨雪冰冻灾害受害林木清理指南》的通知

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为做好受害林木清理工作,我局组织制定了《雨雪冰冻灾害受害林木清理指南》,并通过了由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两院院士组成的专家组论证,现予以印发。请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受灾林木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林资发[2008]28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完善受害林木清理工作的组织部署。始终坚持既要及时清理受害林木,又要防止乱砍滥伐的原则,对前一阶段该项工作的组织部署和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和系统分析。在此基础上,查找漏洞,完善措施,积极稳妥地开展受害林木清理工作。严禁因工作部署不严密、组织工作不落实、技术指导不到位等造成破坏森林资源和损害森林经营者利益的事件发生。
二、要尽快将受害林木清理的有关政策落实到基层。在我局有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各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深入研究,细化补充,形成实施细则,下发执行。要将受害林木清理的有关政策和要求编印成册,分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做到一线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人员人手一册。要按照我局有关文件的精神,尽快落实受害林木清理所需的采伐限额指标,避免因限额指标不落实影响清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要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部位受害林木清理的管理工作。对道路两旁、村屯周围、农林交错地段等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地段,力争于3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对受灾严重的各类松林和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病虫害的重度受灾林分,力争于6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对自然保护区的受害林木,我局正在专门研究,另行部署,未部署前各地不得擅自清理;对自然保护区外的其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要严格保护,确需清理的要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附件:雨雪冰冻灾害受害林木清理指南

                                国家林业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雨雪冰冻灾害受害林木清理指南
一、总则
㈠目的
为切实做好雨雪冰冻灾害受害林木清理工作,减少森林火灾、病虫害发生隐患和森林经营者的经济损失,防止乱砍滥伐,促进森林恢复,特制定本指南。
㈡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及时清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和尽快恢复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和生产力为目标,指导灾区林木清理。
㈢基本原则
——清理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
——清理与森林经营相结合。
——清理与森林恢复相结合。
——清理与次生灾害防治相结合。
——清理与木材生产相结合。
㈣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青海等19省、自治区、直辖市自2008年1月以来由于低温、雨雪、冰冻天气而造成的受害林木的清理。不适用自然保护区的受害林木和自然保护区外国家重点保护树木的清理。
二、灾害等级划分
㈠受害林木
因雨雪冰冻灾害而发生弯斜、断梢、断枝、断冠、冻梢、冻裂、劈裂、折干、倒伏、翻蔸、冻死等情况的林木称为受害林木。受害林木按受害程度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级。
㈡林木受害等级
轻度受害林木:指主干弯斜、冻梢、断枝等,但仍能正常生长的受害林木。
中度受害林木:指主干冻裂、断梢(有枝)、树冠严重受损等,但仍能存活的受害林木。
重度受害林木:指主干劈裂、冻死、翻蔸、倒伏、折干、无树冠等没有存活希望的受害林木。
㈢受灾林分
因雨雪冰冻灾害,有受害林木的林分均称为受灾林分。受灾林分依林木受害程度分为轻度、中度和重度三级。
㈣林分受灾等级
轻度受灾林分:指重度受害林木占林木总株数10%以下或者中、重度受害林木合计占林木总株数30%以下的受灾林分。
中度受灾林分:指重度受害林木占林木总株数11%-59%或者中度受害林木占林木总株数30%以上的受灾林分。
重度受灾林分:指重度受害林木占林木总株数60%以上的受灾林分。
三、清理技术要点
㈠公益林
轻度受灾林分:原则上只对道路两侧、村屯周围、农林交错地带等容易发生森林火灾地段林缘30米以内的重度受害林木进行清理,其他地段不予清理,采取自然恢复措施。
中度受灾林分:只清理重度受害林木,主要采用人工促进恢复的措施。
重度受灾林分:松类林分,若受害林木占林木总株数80%以上的,可采用全林清理,主要采用人工恢复措施。其他林分,只清理重度受害林木,主要采用人工恢复或人工促进恢复措施。
㈡商品林
⒈松类
轻度受灾林分:清理中度和重度受害林木,主要采用天然恢复措施。
中度受灾林分:清理中度和重度受害林木,采用人工恢复或人工促进恢复措施。
重度受灾林分:采取全林清理、人工恢复措施。
⒉杉类
轻度受灾林分:清理重度受害林木,主要采用天然恢复措施。
中度受灾林分:清理重度受害林木,采用人工恢复或人工促进恢复措施。
重度受灾林分:可采取全林清理、人工恢复措施。
⒊阔叶类
⑴人工阔叶林
桉树:轻度受灾林分清理重度受害林木,并进行补植造林;中、重度受灾林分采取全林清理,重新造林。
杨树:轻、中度受灾林分清理重度受害林木,进行补植造林;重度受灾林分可采取全林清理方式,重新造林。
其他阔叶树:重点清理重度受害林木,主要采用天然恢复措施或补植。
⑵天然阔叶林
清理重度受害林木,采用天然恢复或人工促进恢复措施。
⒊经济林
根据林木冻害程度和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清理。
⒋竹林
⑴重度弯曲的:采取断梢处理。
⑵破裂、倒伏的:采取整株清理方式,大年竹年清理应在笋期以后进行。
⑶翻蔸的:采取整株清理方式。
㈢遗传资源
实施全林清理的,对抗灾能力明显优于同林分其他林木的,应当作为优良遗传资源予以保留,并尽可能留有一定数量的伴生林木。
四、组织管理
㈠清理方案
各受灾县(市、区)要制定县级受灾林木清理工作方案,方案重点要说明清理对象、任务、方法、顺序、时间、人员组织、保障措施等要求。
清理要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先近后远、先松后杉、先人工林后天然林、先中龄林后成熟林”的顺序进行。对道路两旁、村屯周围、农林用地交错地段,以及其他易发生森林火灾的地段,应在3月底以前完成清理;对松类中度、重度受灾林分及其他易发生严重病虫害的林分清理工作应在6月底以前完成。
㈡清理调查和审批
1、一般程序:公益林,天然阔叶商品林和其他可以正常调查设计的,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2、简易程序:对灾情严重,无法进行调查设计的,可采取现场调绘,确定对象、面积、受害程度,现场发证,山下检尺,核准蓄积量和出材量的程序。适用于简易程序的标准,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现场调绘:实施全林清理的,采取地形图勾绘的方法确定范围、测算面积。实施部分清理的,利用最新的“二类调查”小班数据(图)确定范围、测算其面积。
受害程度:按照林木和林分受害等级划分标准确定。
现场发证:按照事权划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蓄积量和出材量栏待核准后填写,其他项目按要求填写,还必须注明清理的方式和对象。
山下检尺、核准蓄积量和出材量:清理的木材应合理制材,充分利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木材检尺,确定出材量,折算蓄积量;并将核准后蓄积量和出材量填入采伐证。
㈢清理作业管理
清理作用应注意保护健康林木和幼苗、幼树,防止水土流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清理作业的管理,要组织由资源林政管理、森林公安、森林防火、林业工作站、林业调查设计队等管理和技术人员,组成工作组,明确责任,分片包干,现场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止乱砍滥伐和违规用火现象的发生。
㈣检查验收
清理结束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和森林防火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清理小班(地块)进行验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局驻各地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应组织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㈤木材运输
所有清理木材的运输都必须纳入依法管理范围,严禁无证运输和从疫区运出未经检疫的木材。办理木材运输证的部门和木材检查站,应当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㈥工作总结
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将清理工作总结上报国家林业局。
五、附则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指南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受灾地区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分别林种、林型在国有林场或其他适宜区位保留一定面积的受灾林分,以便开展科学研究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