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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严格执行《会计法》、依法加强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27:53  浏览:98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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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严格执行《会计法》、依法加强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实施意见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执行《会计法》、依法加强会计监督、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实施意见
建设银行



在向商业银行转轨过程中,各行以《会计法》及有关法规为依据,依法规范和加强会计核算和监督,依法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充分发挥了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全行会计工作也暴露出了一些相当严重的问题,会
计信息失真,假帐、假表、假数现象日益突出。为严肃财经法纪,促使各行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从根本上消除和杜绝“三假”现象,保证全行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各行必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贯彻实施和国务院国发〔1996〕4号文件“关
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精神,在全行上下深入开展会计工作专项打假斗争。
一、统一思想,正视问题,充分认识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近年来,我行会计工作紧紧围绕《会计法》的贯彻实施,整体水平有所提高。全行通过会计制度改革、会计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等一系列方法和措施,统一了会计核算行为,规范了会计信息标准,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会计工作肩负着处理
各种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的使命,是各种利益关系人关注的焦点,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行处为了自身利益或其他原因,无视《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经常采取一些不规范或不正当的做法,使会计工作暴露出一些相当严重的问题:
——有些行处不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核算随意性大,帐目混乱;
——有些行处在会计数据上做文章,通过搞“两本帐”,编造和任意篡改会计数据,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来达到为单位和个人谋取局部和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少数单位领导不认真履行领导会计工作以及对会计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全面负责的职责,授意、强令会计人员编报虚假会计信息,阻碍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会计监督软弱无力,不能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财务收支的发生,财经纪律松弛;
——更有甚者,有的会计主管人员、会计人员执法犯法,主动为其领导出点子,想办法,逃避会计监督。
这些问题,不仅造成了会计工作秩序的混乱和会计信息的失真,影响了全行经营管理的正确决策,更为严重的是削弱了国家财经法纪的权威,侵蚀了国有资产和国家的合法收入,干扰了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控,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助长了各种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的蔓延
。究其原因,除会计制度尚不健全,会计工作尚有一些不足外,更多更主要的是其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各行自身利益的驱动以及社会监督机制不健全。对此,各行特别是各级行领导班子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当前会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对自身存在的
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尽快研究制定防止和纠正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工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问题的有效措施。
二、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全面开展会计工作专项打假斗争
会计假帐、假表、假数现象的日益突出,严重干扰了会计工作的正常秩序,并已经引起了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朱■(róng)基副总理在1995年全国会计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约法三章”,要求各单位必须依法建帐、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置“
帐外帐”,恢复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为了贯彻朱■(róng)基副总理“约法三章”,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加强会计监督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总行已先后以建总函字〔1995〕550号和建总函字〔1995〕560号文件,对此项工作作了部署。近日,国务院又以国发〔1
996〕4号文件,要求财税、金融领域部署专项斗争,开展全面检查,在查处一批大案要案的基础上,依照政纪法纪从严查处、从严惩治违法乱纪活动。
为此,各行要在此基础上,结合《会计法》的贯彻实施,在全行开展会计工作专项打假斗争。要充分认识到,这是一场真与伪的斗争,它关系着建设银行的生存与发展,关系着国家经济建设的进一步深入。各级行领导必须把会计工作的专项打假斗争摆到全行工作的重要位置,周密布置
,研究方法,加大力度,全面检查。彻底清查帐外帐、证券卖空、信用卡恶意透支,大额定期存单管理混乱以及不依法核算、编报虚假会计信息等有法不依、违法不纠等问题,把整顿会计工作秩序,严厉打击会计假帐、假表、假数,惩治违法乱纪的专项斗争推向深入。
为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各行要根据全国建设银行财会会议要求,在6至7月份开展自查,自查面要达到100%;8月份各管辖行要对下属进行抽查,二级分行抽查面不得低于50%,一级分行抽查面不得低于40%。各分行9月底以前要向总行写出书面专题报告,总行将对各行进
行重点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各行要认真进行分析归类,从中找出管理上的漏洞。对有关的人和事,要进行严肃的教育和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对违反制度规定,有章不循,造成会计核算帐目混乱,以及编造和任意篡改会计数据,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的有关规定,除限期依据有关制度规定纠正外,给予当事人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有单位领导人失职渎职的,应追究其领导人相应责任。对领导人侵犯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属于违法乱纪的行为,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
〕4号文件有关规定,予以严厉打击,从严查处,从严惩治。
三、采取切实措施,依法加强会计监督,保证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
(一)深入贯彻实施《会计法》,严格执行会计工作“约法三章”
1.加强法制建设,增强法制观念
市场经济是法制化的经济,活而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包括会计工作在内的所有经济活动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会计法》是会计工作的根本大法,各行必须依据和遵循《会计法》的各项规定来组织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因此,各行必须继续切实抓好《会计法》的
贯彻实施,并在全行上下组织学习《会计法》,通过开展包括《会计法》在内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执行力度,增强包括行领导在内的全行职工的法制观念,保证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依法办理会计事务。
各级行领导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会计人员的职责不受侵犯”,这是《会计法》赋予单位领导人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一个单位利用虚假会计信息搞违法活动,应当首先追究单位领导人的法律责任。目前我行会计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会计资料失真问题,
有些是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造成的技术上的差错,但更多更主要的是各级行领导从本身利益考虑而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对会计资料进行篡改或对一些经济业务进行“变通”处理的结果。由于作为具体执法者的会计人员的切身利益受制于行政领导,其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不能得到有
效的发挥。因此,各级行领导应首先认真学习《会计法》,熟知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保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2.严格执行会计工作“约法三章”,保证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
朱■(róng)基副总理提出的会计工作“约法三章”,是在新形势下对会计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目的在于整顿当前会计工作秩序的混乱局面。各行必须严格执行“约法三章”,按照《会计法》和“两则”、“两制”的规定,依法建立健全会计帐务,如实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置
“帐外帐”,使我行会计工作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自律教育,提高会计人员执法的自觉性
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一种主动的、自然的、历史的约束。会计人员既是执法者,又是守法者,只有守好法,才能执好法。因此,各行必须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自律教育,加大对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的力度,使会计人员学会“做什么”,“怎么做”,掌握会计工作的真实
性和科学性,从而形成严谨科学的工作态度,并在此过程中使其自然地积累会计责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进而变成一种能动的职业自律习惯,以提高会计人员执法的自觉性。
会计人员要加强自身的法制教育,弄清作为具体执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执行《会计法》并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执法犯法,从事和参与各种违法乱纪活动。
(三)强化监督机制,确保会计信息质量
1.建立健全会计工作检查和会计信息质量监控制度
今后,各行每年要组织会计工作的自查,自查面要达到100%。上级行要对辖内各行处的会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检查面不得低于50%,主要检查会计核算是否按规定进行,有无违章操作,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现象,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是否规范、正确,会计核算内容和会计
报表所反映的数据是否客观真实,有无任意调整和篡改会计数据的现象,是否存在“两本帐”。对检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规定限期纠正,并监督落实。上级行对检查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和相应改进措施必须在辖内通报,并抄报上级管辖行。
各行必须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意识,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依法生成和提供会计信息,依法加强会计信息质量管理意识,逐步建立会计信息质量监控制度,严厉打击和杜绝“官出数据,数据出官”等不正之风的蔓延。要进一步加强会计报表质量的管理,上级行对下级行提供的会计信息要定
期考核通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稽核。
为使这项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总行已拟定了《建设银行会计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期将下发各行广泛征求意见,最后将形成指导该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2.各行领导对本行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负有法律责任
各级行领导必须定期对会计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本行会计部门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认真依法核算,严格会计监督,保证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要建立并严格执行财务收支“一支笔”审批制度,保证本行的财务收支严格按规定进行;要认真审核本行对外
报送的会计报表,并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要依据《会计法》的规定,保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把关守口,不得授意、指使或强令会计人员篡改会计数据,对“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等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行为,总行将直接追究其行领导的责任
,并严肃处理。
3.强化监督机制,并将其落到实处
目前,会计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分析其原因,更多的是有章不循,有法不依,违法不纠。因此,各行必须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以及重要岗位的管理。一是要加强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所有会计业务必须按会计制度、会计核算手续处理,并落到实处,不能搞形式,走过场;二是强
化会计事后稽核工作,充分发挥会计核算第二道防线的作用;三是要对重要岗位实行定期轮换、交流制度,并时刻关注重要岗位会计人员的思想动态,防患于未然;四是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会计印章及重要会计单证的管理,做到合理分工,职责明确。
4.建立监督举报制度
各行可根据本行的实际情况,建立会计工作监督举报制度,设立监督举报箱和监督举报电话。发挥全行乃至全社会的力量监督本行会计工作的开展。各行对监督举报人员应依法保护,不得打击报复。
(四)加强垂直领导,实行逐级负责制
发展商业银行,必须强化法人管理,突出管辖行的管理权威,加大垂直管理力度。各级行处要制定相应措施,实行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逐级负责制。各级经办行要保证自身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正确、完整、合法、合规,各级管辖行对所辖各行处会计信息质
量的高低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实行逐级负责制,是我行进行商业化经营,提高全行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各级行处必须把此项制度落到实处。今后无论哪行出现问题,总行将按逐级负责的原则,直接追究有关责任行处的责任。



199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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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办


国家劳动总局办公室关于“亦工亦农”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办


复函
江苏省劳动局:
你局苏劳薪便字(80)11号文收到。关于在本单位做“亦工亦农”工期间,经招工、顶替后仍在本单位工作的工龄计算问题,我们同意你局的意见,可以参照临时工转正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招工、顶替前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亦工亦农”工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固定工
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0年7月19日

南昌市能源利用监测管理暂行规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能源利用监测管理暂行规定

 (市人民政府洪政发〔1989〕89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0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利用监测管理,节约能源,根据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和《江西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生活用能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能源利用监测,是指政府指定的监测机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能源利用管理规定及标准,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和检查。


  第四条 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市节约能源监督管理工作。市节能监测中心为我市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全市能源利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能源利用监测工作,包括监测用能单位的生产、生活设施的耗能状况和生产、销售的机电产品(含节能新产品)的耗能指标;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能源利用技术争议进行仲裁;
  (四)定期向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报告能源利用情况,并提出节约能源建议;
  (五)对企、事业单位节约能源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第五条 能源利用监测人员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市政府颁发能源利用监测证和证章,凭证执行监测任务。


  第六条 能源利用监测,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对暂无明确规定或标准的,由市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暂行规定进行考核。


  第七条 能源利用监测分定期监测(即计划监测)和不定期监测(即临时监测)。定期监测提前十五天通知被监测单位;不定期监测事前不予通知。


  第八条 被监测单位接到监测通知后,应按要求做好准备,积极配合,提供监测所需的原始数据和统计资料。


  第九条 市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应在监测后十日内向被监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书面通报监测情况,主要内容包括:监测对象、测试数据、分析结果及处理意见。


  第十条 凡监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能源利用管理规定和标准的,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或由其委托市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初测不符合规定和标准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治理,并确定复测日期;复测时间间隔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三)擅自新增锅炉或扩大锅炉容量的,可查封设备,并按每蒸吨1万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一条 市能源利用监测机构经物价部门批准,可以收取监测费。


  第十二条 能源利用监测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严守纪律,热心为用能单位服务。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过去我市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