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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供销总社关于边销茶原料储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2:50:57  浏览:82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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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供销总社关于边销茶原料储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全国供销总社关于边销茶原料储存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新疆、内蒙古、青海、甘肃、湖南、贵州、湖北省(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
销社,西藏自治区贸易厅,四川、云南省外经贸厅,有关省(自治区)计委、财政厅
、农业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人民银行各分行,财政部驻有关省财政监察专员办
事处:
为了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需要和边疆地区民族团结、政治稳定,长期以来,党和政府对边销茶工作十分重视。为了有利于边销茶稳定生产和供应,适当减少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负担,国家决定在原有的7500吨(15万担)的边销茶成品储备的基础上,自2000年至20
02年,对国家定点企业所需原料中的15000吨(30万担)由中央财政给予贴息储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计委根据国家批准的贴息储存数量,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有关部门确定具体储存计划和代储单位。2000年贴息储存计划分配情况详见附表一。边销茶原料储存工作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边销茶原料储存由国家指定的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代储。代储企业负责在边销茶原料储存期满1年后陆续轮换,每一年度储存的边销茶原料的轮换工作必须在入储之日起2年内完毕,已轮出的储存原料,代储单位要按规定数量及时补充。并将轮换情况及时报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
社、财政部和开户银行。具体业务管理由代储单位的主管部门(供销合作社或茶叶公司)负责。
三、边销茶原料储存所需资金由代储单位向当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解决,各开户银行在贷款安排上要给予积极支持,贷款按国家计划内的实际储存数量和实际入库价格计算。银行按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利率计收利息。原料储存贷款要专款专用,代储单位要单独设置商品账和银
行借款账户。
四、边销茶原料储存贷款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中央财政根据当年边销茶储备计划和贷款规模每半年拨付一次贴息款,年度终了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代储单位分别于每年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上半年和全年实际储存量、品种、贷款金额和实际支付利息情况按附件二
格式填制,经开户银行和财政部驻当地省级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上报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同时抄报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核汇总并编制清算报告及时报财政部,财政部按规定对贴息款进行清算。
五、代储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储存原料的入库、保管和出库工作,严格按国家质量标准验收入库,做好防火、防盗、防霉变等工作。由于保管不善或责任事故所发生的质量损失、数量损耗等,由代储单位负责弥补。
附件:
一、2000年国家贴息储存30万担边销茶原料计划表(略)
二、国家边销茶原料储存上报情况表(略)



200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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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事服务收入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


外事服务收入管理暂行规定
财外字〔1997〕475号

为规范外事服务收入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理顺分配关系,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事服务收入是指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在提供对外服务过程中取得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1.派往国际组织及其专门机构临时任职人员工资及劳务收入;
2.派往国际组织驻京机构任职人员工资及劳务收入;
3.派往国外的出国教师及其他人员的工资及劳务收入;
4.同声传译的劳务收入;
5.接待自费来华外宾、华侨、港澳台同胞所取得的各项收入;
6.各部门代办护照、签证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7.办理护照、签证的加急费收入;
8.出国举办展览的收入;
9.其他外事服务收入。
有权签发护照、签证的单位,签发护照、签证的收入属于规费收入,应如数上缴财政,不得截留坐支;财政拨款的银行存款利息、外汇比价盈余不属于外事服务收入,应视同财政拨款管理。
二、外事服务支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在提供对外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
1.按有关规定应分给国际组织任职人员、出国教师、同声传译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工资或劳务费;
2.为接待自费来华外宾而发生的邮电通讯费用、陪同费用、翻译费用、交通费用等;
3.为组织派出教师及其他人员而发生的邮电通讯费用、交通费、办公费用等;
4.出国举办展览需支付的展馆费用、展品运费、宣传广告费、人员费用等支出;
5.其他外事服务支出。
三、外事服务净收入是指外事服务收入扣除外事服务支出后的净额。外事服务净收入的25%上缴中央财政;25%用于弥补部门外事经费不足,购置外事用设备,提高涉外管理部门办公自动化水平;50%用于改善职工生活福利条件,但不得用于为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奖金、补贴。
四、主管部门对派出人员原工作单位的分成部分从外事服务收入留成中解决。
五、各单位应加强对外事服务收入的管理。外事服务收入只能设立一个帐户,不得多头开户;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外事服务收入、支出及留成部分的使用,由外事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六、外事服务收入、支出及留成部分的使用情况,在年终决算中应详细说明。
七、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外事服务收入问题的规定》(〔89〕财外字第572号)同时废止。
八、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理重点建议提案暂行办法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办理重点建议提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11〕3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人民政府办理重点建议提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理重点建议提案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办理市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和政协重点提案(以下简称“重点建议提案”)工作,提高办理质量和工作实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粤府〔2008〕4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中府〔2005〕16号),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理省人大代表重点建议暂行办法》(粤府函〔2009〕66号)、《广东省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粤办发〔2010〕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议提案是指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与闭会期间提出,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决定进行重点督办,交由市政府组织办理的建议提案。
第三条 办理重点建议提案是市政府及政府承办单位的法定职责,承办单位包括独办、主办、会办单位。各承办单位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对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认识,增强做好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责任感,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办出实效。
第四条 市府办公室应主动加强与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工委的联系,就重点建议提案选题事项加强沟通,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将代表委员关注、群众关心、事关全局、惠及百姓、当年办理可取得实际效果的事项,推荐给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作为重点建议提案选项。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确定重点建议提案后,市府办公室制定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审定。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行市政府领导领办制度,市长每年领办1件以上重点建议提案,其余重点建议提案根据所涉主要事项由分管副市长领办。
第六条 承办重点建议提案后,市府办公室应根据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及时确定重点建议提案的主办、会办单位。成立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协调小组,市政府领办领导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市府办公室副主任及主办单位主要领导任副组长,主办、会办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组织召开协调小组会议,全面部署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七条 主办单位承担重点建议提案办理过程的主要基础性工作,负责制定和牵头落实办理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办理目标、办理人员、办理措施、办理时限和工作安排等,需在市政府领导确定重点建议提案领办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定。会办单位按各自职能及办理工作职责,配合主办单位做好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八条 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要做到“三沟通”,在办理前、办理中、办结后三个阶段都要与代表委员沟通。日常工作要主动邀请代表委员参与本部门决策,听取和征求代表委员意见。要深入基层和群众充分听取意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由主办单位牵头会同会办单位进行具体办理。办理沟通可采取协商座谈、专题调研、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安排督办领导、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协有关工委负责人、重点建议提案提出者参加。
第九条 承办单位办理重点建议提案,应在交办后3个月内按以下要求将办理情况答复重点建议提案提出者,同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协有关工委:
(一)重点建议提案的答复,经承办单位领导审批后,送市政府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市府办公室副主任审核,报市政府领办领导审定。审定同意后,承办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重点建议提案提出者,同时将答复内容上传到市建议提案信息管理平台,向其他代表委员及群众公开。
(二)重点建议提案答复时,应附上《征询意见表》,征求重点建议提案提出者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需征求领衔者的意见。
(三)主办会办的重点建议提案由会办单位提出办理意见,主办单位汇总情况后答复。
(四)答复要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精练、态度诚恳,按照统一规范格式行文答复。
(五)重点建议提案答复后,办理期内应每3个月向重点建议提案提出者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条 承办单位办复意见后,应继续加强与重点建议提案提出者的联系,抓好承诺事项和相关措施的落实,及时向市府办公室报送工作信息。承办单位有需跨年度办理落实的重点建议提案事项,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协作出解释说明。市府办公室会同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委、市政协提案和法制工委做好重点建议提案督办的联络、协调和服务工作,把需要继续办理落实的重点建议提案列入重点督办事项,督促承办单位抓好办理落实。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每年应向市政府报告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确保办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年度建议办理情况、向市政协通报年度提案办理情况时,应一并报告重点建议、通报重点提案办理情况,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监督。
第十二条 市府办公室建立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量化管理机制,纳入《中山市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量化管理办法》(中常办〔2011〕10号)管理范围。每年召开建议提案交办会,总结上年工作,交流经验,通报量化结果。对不重视重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办理责任不落实、办理质量效果差的承办单位予以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重点建议提案办理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