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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19:59:32  浏览:94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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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1〕413号)的要求,由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主编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JGJ125—99,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原部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CJ13—8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房地产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负责管理,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负责具体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1 总则
1.0.1为有效利用既有房屋,正确判断房屋结构的危险程度,及时治理危险房屋,确保使用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既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
1.0.3危险房屋鉴定及对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保护建筑和高层建筑以及在偶然作用下的房屋危险性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符号、代号
2.1 符号
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的符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Lo——计算跨度;
h——计算高度;
n——构件数;
ndc——危险柱数;
ndw——危险墙段数;
ndmb——危险主梁数;
ndsb——危险次梁数;
nds——危险板数;
nc——柱数;
nmb——主梁数;
nsb——次梁数;
nw——墙段数;
ns——板数;
nd——危险构件数;
nrt——屋架榀数;
ndrt——危险屋架榀数;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fdm——地基基础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sdm——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esdm——围护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R——结构构件抗力;
S——结构构件作用效应;
μ——隶属度;
μA——房屋A级的隶属度;
μB——房屋B级的隶属度;
μC——房屋C级的隶属度;
μD——房屋D级的隶属度;
μa——房屋组成部分a级的隶属度;
μb——房屋组成部分b级的隶属度;
μc——房屋组成部分c级的隶属度;
μd——房屋组成部分d级的隶属度;
μaf——地基基础a级的隶属度;
μbf——地基基础b级的隶属度;
μcf——地基基础c级的隶属度;
μdf——地基基础d级的隶属度;
μas——上部承重结构a级的隶属度;
μbs——上部承重结构b级的隶属度;
μcs——上部承重结构c级的隶属度;
μds——上部承重结构d级的隶属度;
μaes——围护结构a级的隶属度;
μbes——围护结构b级的隶属度;
μces——围护结构c级的隶属度;
μdes——围护结构d级的隶属度;
γo——结构构件重要性系数;
ρ——斜率。
2.2 代号
房屋危险性鉴定使用的代号及其意义,应符合下列规定:
a、b、c、d——房屋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等
级;
A、B、C、D——房屋危险性鉴定等级;
Fd——非危险构件;
Td——危险构件。

3 鉴定程序与评定方法
3.1 鉴定程序
3.1.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依次按下列程序进行:
1 受理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
2 初始调查: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
3 检测验算: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4 鉴定评级: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
5 处理建议: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6 出具报告:报告式样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3.2 评定方法
3.2.1 综合评定应按三层次进行。
3.2.2 第一层次应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危险构件(Td)和非危险构件(Fd)两类。
3.2.3 第二层次应为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a、b、c、d四等级。
3.2.4 第三层次应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其等级评定应分为A、B、C、D四等级。

4 构件危险性鉴定
4.1 一般规定
4.1.1 危险构件是指其承载能力、裂缝和变形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结构构件。
4.1.2 单个构件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础
1)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一构件;
2)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一轴线单面长度为一构件;
3)板式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一构件。
2 墙体:以一个计算高度、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一构件。
3 柱:以一个计算高度、一根为一构件。
4 梁、檩条、搁栅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一构件。
5 板:以一个自然间面积为一构件;预制板以一块为一构件。
6 屋架、桁架等:以一榀为一构件。
4.2 地基基础
4.2.1 地基基础危险性鉴定应包括地基和基础两部分。
4.2.2 地基基础应重点检查基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斜向阶梯形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状况,基础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地基滑坡、稳定、特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
4.2.3 当地基部分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状态:
1 地基沉降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且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2 地基产生不均匀沉降,其沉降量大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1)规定的允许值,上部墙体产生沉降裂缝宽度大于10mm,且房屋局部倾斜率大于1%;
3 地基不稳定产生滑移,水平位移量大于10mm,并对上部结构有显著影响,且仍有继续滑动迹象。
4.2.4 当房屋基础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基础承载能力小于基础作用效应的85%(R/γoS<0.85);
2 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3 基础已有滑动,水平位移速度连续2个月大于2mm/月,并在短期内无终止趋向。
4.3 砌体结构构件
4.3.1 砌体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4.3.2 需对砌体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测定砌块及砂浆强度等级,推定砌体强度,或直接检测砌体强度。实测砌体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3.3 砌体结构应重点检查砌体的构造连接部位,纵横墙交接处的斜向或竖向裂缝状况,砌体承重墙体的变形和裂缝状况以及拱脚裂缝和位移状况。注意其裂缝宽度、长度、深度、走向、数量及其分布,并观测其发展状况。
4.3.4 砌体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受压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85%(R/γoS<0.85);
2 受压墙、柱沿受力方向产生缝宽大于2mm、缝长超过层高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3 受压墙、柱表面风化、剥落,砂浆粉化,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
4 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裂缝宽度已超过1mm;
5 墙柱因偏心受压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0.5mm;
6 墙、柱产生倾斜,其倾斜率大于0.7%,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7 墙、柱刚度不足,出现挠曲鼓闪,且在挠曲部位出现水平或交叉裂缝;
8 砖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9 砖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顶沿母线裂缝,或拱曲面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锈蚀严重,且拉杆体系失效;
10 石砌墙(或土墙)高厚比:单层大于14,二层大于12,且墙体自由长度大于6m。墙体的偏心距达墙厚的1/6。
4.4 木结构构件
4.4.1 木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4.4.2 需对木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木材的力学性质、缺陷、腐朽、虫蛀和铁件的力学性能以及锈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木构件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4.3 木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腐朽、虫蛀、木材缺陷、构造缺陷、结构构件变形、失稳状况,木屋架端节点受剪面裂缝状况,屋架出平面变形及屋盖支撑系统稳定状况。
4.4.4 木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木结构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90%(R/γoS<0.90);
2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已导致节点松动变形、滑移、沿剪切面开裂、剪坏或铁件严重锈蚀、松动致使连接失效等损坏;
3 主梁产生大于Lo/150的挠度,或受拉区伴有较严重的材质缺陷;
4 屋架产生大于Lo/120的挠度,且顶部或端部节点产生腐朽或劈裂,或出平面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h/120;
5 檩条、搁栅产生大于Lo/120的挠度,人墙木质部位腐朽、虫蛀或空鼓;
6 木柱侧弯变形,其矢高大于h/150,或柱顶劈裂,柱身断裂。柱脚腐朽,其腐朽面积大于原截面1/5以上;
7 对受拉、受弯、偏心受压和轴心受压构件,其斜纹理或斜裂缝的斜率ρ分别大于7%、10%、15%和20%;
8 存在任何心腐缺陷的本质构件。
4.5 混凝土结构构件
4.5.1 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与连接、裂缝和变形等内容。
4.5.2 需对混凝土结构构件进行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碳化和钢筋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锈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混凝土构件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5.3 混凝土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柱、梁、板及屋架的受力裂缝和主筋锈蚀状况,柱的根部和顶部的水平裂缝,屋架倾斜以及支撑系统稳定等。
4.5.4 混凝土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构件承载力小于作用效应的85%(R/γoS<0.85);
2 梁、板产生超过Lo/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
3 简文梁、连续梁跨中部位受拉区产生竖向裂缝,其一侧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且缝宽大于0.5mm,或在支座附近出现剪切斜裂缝,缝宽大于0.4mm;
4 梁、板受力主筋处产生横向水平裂缝和斜裂缝,缝宽大于1mm,板产生宽度大于0.4mm的受拉裂缝;
5 梁、板因主筋锈蚀,产生沿主筋方向的裂缝,缝宽大于1mm,或构件混凝土严重缺损,或混凝土保护层严重脱落、露筋;
6 现浇板面周边产生裂缝,或板底产生交叉裂缝;
7 预应力梁、板产生竖向通长裂缝;或端部混凝土松散露筋,其长度达主筋直径的100倍以上;
8 受压柱产生竖向裂缝,保护层剥落,主筋外露锈蚀;或一侧产生水平裂缝,缝宽大于1mm,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锈蚀;
9 墙中间部位产生交叉裂缝,缝宽大于0.4mm;
10 柱、墙产生倾斜、位移,其倾斜率超过高度的1%,其侧向位移量大于h/500;
11 柱、墙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其破坏面大于全截面的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面减小;
12 柱、墙侧向变形,其极限值大于h/250,或大于30mm;
13 屋架产生大于Lo/200的挠度,且下弦产生横断裂缝,缝宽大于1mm;
14 屋架的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其倾斜率大于屋架高度的2%;
15 压弯构件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端节点连接松动,且伴有明显的变形裂缝;
16 梁、板有效搁置长度小于规定值的70%。
4.6 钢结构构件
4.6.1 钢结构构件的危险性鉴定应包括承载能力、构造和连接、变形等内容。
4.6.2 当需进行钢结构构件承载力验算时,应对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成分、锈蚀情况进行检测。实测钢构件截面有效值,应扣除因各种因素造成的截面损失。
4.6.3 钢结构构件应重点检查各连接节点的焊缝、螺栓、铆钉等情况;应注意钢柱与梁的连接形式、支撑杆件、柱脚与基础连接损坏情况,钢屋架杆件弯曲、截面扭曲、节点板弯折状况和钢屋架挠度、侧向倾斜等偏差状况。
4.6.4 钢结构构件有下列现象之一者,应评定为危险点:
1 构件承载力小于其作用效应的90%(R/γoS<0.9);
2 构件或连接件有裂缝或锐角切口;焊缝、螺栓或铆接有拉开、变形、滑移、松动、剪坏等严重损坏;
3 连接方式不当,构造有严重缺陷;
4 受拉构件因锈蚀,截面减少大于原截面的10%;
5 梁、板等构件挠度大于Lo/250,或大于45mm;
6 实腹梁侧弯矢高大于Lo/600,且有发展迹象;
7 受压构件的长细比大于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中规定值的1.2倍;
8 钢柱顶位移,平面内大于h/150,平面外大于h/500,或大于40mm;
9 屋架产生大于Lo/250或大于40mm的挠度;屋架支撑系统松动失稳,导致屋架倾斜,倾斜量超过h/150。

5 房屋危险性鉴定
5.1 一般规定
5.1.1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为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5.1.2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根据被鉴定房屋的构造特点和承重体系的种类,按其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本标准进行鉴定。
5.1.3 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按建筑面积进行计量。
5.2 等级划分
5.2.1 房屋划分成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三个组成部分。
5.2.2 房屋各组成部分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1 a级:无危险点;
2 b级:有危险点;
3 c级:局部危险;
4 d级:整体危险。
5.2.3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按下列等级划分;
1 A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2 B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3 C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4 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
5.3 综合评定原则
5.3.1 房屋危险性鉴定应以整幢房屋的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5.3.2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它们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当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时,则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当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时,则应联系结构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
5.3.3 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各构件的破损程度;
2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地位;
3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所占的数量和比例;
4 结构整体周围环境的影响;
5 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
6 结构破损后的可修复性;
7 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
5.4 综合评定方法
5.4.1 根据本标准划分的房屋组成部分,确定构件的总量,并分别确定其危险构件的数量。
5.4.2 地基基础中危险构件百分数应按下式计算:
Pfdm=nd/n×100% (5.4.2)
式中Pfdm——地基基础中危险构件(危险
点)百分数;
nd——危险构件数;
n——构件数。
5.4.3 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百分数应按下式计算:
Psdm=〔2.4ndc+2.4ndw+1.9(ndmb+ndrt)+1.4ndsb+nds〕/
〔2.4nc+2.4nw+1.9(nmb+nrt)+1.4nsb+ns〕×100% (5.4.3)
式中 Psdm——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ndc——危险柱数;
ndw——危险墙段数;
ndmb——危险主梁数;
ndrt——危险屋架榀数;
ndsb——危险次梁数;
nds——危险板数;
nc——柱数;
nw——墙段数;
nmb——主梁数;
nrt——屋架榀数;
nsb——次梁数;
ns——板数;
5.4.4 围护结构中危险构件百分数应按下式计算:
Pesdm=nd/n×100% (5.4.4)
式中 Pesdm——围护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nd——危险构件数;
n——构件数。
5.4.5 房屋组成部分a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μa=1 (P=0%) (5.4.5)
式中μa——房屋组成部分a级的隶属度;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5.4.6 房屋组成部分b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1 (P≤5%)
μb={(30%-P)/25%(5%<P<30%)
0 (P≥30%)
(5.4.6)
式中μb——房屋组成部分b级的隶属度;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5.4.7 房屋组成部分c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0 (P≤5%)
μc={(P-5%)/25% (5%<P<30%)
(100%-P)/70%(30%≤P≤100%)
(5.4.7)
式中μc——房屋组成部分c级的隶属度;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5.4.8 房屋组成部分d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0 (P≤30%)
μd={(P-30%)/70%(30%<P<100%)
1 (P=100%)
(5.4.8)
式中μd——房屋组成部分d级的隶属度;
P——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5.4.9 房屋A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μA=max〔min(0.3,μaf),min(0.6,μas),min(0.1,μaes)〕
(5.4.9)
式中μA——房屋A级的隶属度;
μaf——地基基础a级的隶属度;
μas——上部承重结构a级隶属度;
μaes——围护结构a级的隶属度。
5.4.10 房屋B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μB=max〔min(0.3,μbf),min(0.6,μbs),min(0.1,μbes)〕
(5.4.10)
式中μB——房屋B级的隶属度;
μbf——地基基础b级的隶属度;
μbs——上部承重结构b级隶属度;
μbes——围护结构b级的隶属度。
5.4.11 房屋C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μC=max〔min(0.3,μcf),min(0.6,μcs),min(0.1,μces)〕
(5.4.11)
式中μc——房屋C级的隶属度;
μcf——地基基础c级的隶属度;
μcs——上部承重结构c级隶属度;
μces——围护结构c级的隶属度。
5.4.12 房屋D级的隶属函数应按下式计算:
μD=max〔min(0.3,μdf),min(0.6,μds),min(0.1,μdes)〕
(5.4.12)
式中μD——房屋D级的隶属度;
μdf——地基基础d级的隶属度;
μds——上部承重结构d级隶属度;
μdes——围护结构d级的隶属度。
5.4.13 当隶属度为下列值时:
1 μdf=1,则为D级(整幢危房)。
2 μds=1,则为D级(整幢危房)。
3 max(μA,μB,μC,μD)=μA,则综合判断结果为A级(非危房)。
4 max(μA,μB,μC,μD)=μB,则综合判断结果为B级(危险点房)。
5 max(μA,μB,μC,μD)=μC,则综合判断结果为C级(局部危房)。
6 max(μA,μB,μC,μD)=μD,则综合判断结果为D级(整幢危房)。
5.4.14 其他简易结构房屋可按本章第5.3节原则直接评定。
附录A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报告编号( )
-----------------------------
|一、委托单位/个人概况 |
|---------------------------|
| 单位名称 | | 电 话 | |
|------|------|------|------|
| 房屋地址 | | 委托日期 | |
|---------------------------|
|二、房屋概况 |
-----------------------------

-----------------------------
| 房屋用途 | | 建造年份 | |
|------|------|------|------|
| 结构类别 | | 建筑面积 | |
|------|------|------|------|
| 平面形式 | | 层 数 | |
|------|------|------|------|
| 产权性质 | |产权证编号 | |
|------|--------------------|
| 备 注 | |
|---------------------------|
|三、房屋安全鉴定目的 |
|---------------------------|
|四、鉴定情况 |
|---------------------------|
|五、损坏原因分析 |
|---------------------------|
|六、鉴定结论 |
|---------------------------|
|七、处理建议 |
|---------------------------|
|八、检测鉴定人员 |
|---------------------------|
|九、鉴定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章 鉴定单位|
| (公章)|
|鉴定人: |
|审核人: |
|审定人: |
| 鉴定日期 年 月 日 |
-----------------------------

本标准用词说明
1.0.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1.0.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



200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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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陕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2007年11月1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跨区、县以上行政区域流动,在本市居住时间三十日以上的育龄人口。

  第三条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

  户籍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并在上述区域内跨区流动的人口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按户籍人口人均经费的同等投入标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教育、建设、房屋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具体措施和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情况,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奖惩制度;

  (四)指导、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考核下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六)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婚育证明,建立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与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经常性信息交流和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四)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五)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管理、房屋出租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相关工作中;

  (六)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并建立档案;

  (七)与企业和事业单位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指导、督促辖区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户籍在本市的流动人口,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指导已婚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三)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合同;

  (四)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生育证明材料,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五)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经常性信息交流和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和优惠政策;

  (七)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有关单位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负责对相关流动人口实施经常性计划生育管理:

  (一)流动人口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负责;

  (二)流动人口在商场、集贸市场内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商场经营者或者市场管理机构负责;

  (三)其他流动人口由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未设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确定专人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二)配合查验婚育证明,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档案;

  (三)督促已婚流动人口接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四)发现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外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三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五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积极开展宣传教育、生殖保健和咨询服务活动,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的管理,满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需求。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持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及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审核办理。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居住满三十日的,自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查验婚育证明时,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人员,应当要求其在六十日内补办。

  第十九条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的,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为其办理婚育证明,并及时将办理情况通报户籍所在地:

  (一)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一年以上,并且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第二十条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每季度在现居住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节育措施失败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从事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机构应当是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已婚流动人口的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现居住地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二十一条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教育、建设、房屋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查验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应当在查验后五日内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

  第二十二条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给流动人口居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时反馈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外来承包、施工、经营的单位应当自到达现所在地之日起十五日内与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流动人口孕妇和产妇进行孕期检查及住院分娩时,应当要求其出示并登记生育证明和婚育证明,对无生育证明和婚育证明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五日内向所在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

  第二十六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进行生育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提供的暂住证明;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三)婚育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五)双方属离异后再婚的,应当附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时,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登记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向户籍所在地通报。

  第二十七条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所在地有关规定办理。依法可以再生育的,怀孕后应当持户籍所在地发放的生育证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

  第二十八条已婚流动人口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统一组织免费避孕药具的供应、发放和管理。

  流动人口可在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婚育证明、生育审批手续的;

  (二)办理婚育证明时乱收费用的;

  (三)提供虚假的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

  (四)出具假婚育证明的。

  第三十一条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教育、建设、房屋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单位,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流动人口未按规定期限交验婚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交验或者补办婚育证明;逾期拒不交验或者不补办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签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杜青林部长在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杜青林部长在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农办发[2005]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机、畜牧、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部机关各司局及有关直属单位:

2005年12月27-29日,我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农业工作会议,杜青林部长在会上作了题为“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讲话。讲话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分析了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势,总结了2005年和“十五”工作,研究了“十一五”发展思路,对2006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现将杜青林部长在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及时传达学习,切实加以贯彻执行,并将贯彻落实方案、措施等情况,于2006年1月15日前报农业部办公厅。

附件: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在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农业部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在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杜 青 林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同志们:

这次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学习贯彻温家宝总理、回良玉副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即将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总结2005年和“十五”工作,研究“十一五”发展思路,部署2006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会议的主题是,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下面,我讲四个问题:

一、2005年及“十五”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回顾

2005年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迈出新步伐、取得新成绩、再上新台阶的一年。各级农业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三农”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全面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在起点较高、困难较多、任务较重的情况下,农业和农村经济继续保持良好发展势头,圆满完成了全年各项任务。

粮食生产保持较大幅度增产。预计全年粮食总产9680亿斤,比上年增产291亿斤;粮食亩产619斤,再创历史新高;粮食作物与经济作物协调发展,除棉花产量下降外,油料、糖料、蔬菜、水果等都稳定增产。农民收入保持较快增长。预计农民人均纯收入3250元,比上年增加314元,实际增长6%。农业各行业平稳较快发展。预计全年肉、蛋、奶类总产量分别达到7650万吨、2860万吨和2845万吨,分别增长5.6%、5%和20%;水产品总产量5100万吨,增长4%;农机总动力6.79亿千瓦,增长6%,机耕、机播、机收率分别达到50.7%、31.2%和22.7%,均比上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农垦生产总值增长11.6%,实现利润56亿元;乡镇企业实现增加值4.65万亿元,增长11.2%。农业科研和推广工作成效显著。转基因技术研究、航天育种、新型疫苗研制等取得新的进展;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全面启动,农技推广力度加大;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到4.8亿亩次,亩均节本增效20-50元。农村改革稳步推进。稳定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村经营体制创新迈出新步伐。积极参与农村税费改革,巩固减轻农民负担成果。部分省(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取得积极进展,新疆、四川、辽宁、江苏、甘肃、山西等省(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农产品对外贸易快速增长。1-10月,全国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455.9亿美元,同比增长9%。成功举办第三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参展国家和地区数量及贸易成交合同金额同步增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取得明显成效。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防控工作,阻止了境外H7型禽流感疫情的传入,遏制了亚洲I型口蹄疫扩散蔓延,有效控制了猪链球菌病疫情。已发生的禽流感疫情都控制在疫点上,没有造成大范围扩散蔓延。局部地区疫情连片频发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2005年农业的好形势,为“十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过去的五年,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的“三农”工作理论、政策不断完善和创新,确立城乡统筹发展方略,提出“重中之重”战略思想,作出“两个趋向”重要论断,制定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重要方针,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形成了全社会关心农业、关注农村、关爱农民的良好氛围。从2004年开始,中央连续下发两个“一号文件”,出台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粮食增产农民增收成为宏观调控的一大亮点。“十五”时期特别是近两年,“三农”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出现积极变化。

一是粮食生产实现超常性的恢复增长。2004年和今年粮食连续两年增产,增产总量超过1000亿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在较短时间内实现较大程度的恢复,这在历史上并不多见,对经济发展和稳定大局起到了重要作用。特别是粮食单产连续刷新历史纪录,单产提高成为总产增加的主要支撑因素。这表明粮食增产由过去主要依靠扩大面积,转向稳定面积,主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单产的轨道。

二是农民增收扭转多年低速徘徊的局面。去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6.8%,是1997年以来增长速度最快的一年。今年在较高起点上又实现6%左右的增长,农民收入多年低速徘徊的局面得以改变。“十五”期间农民收入年均增幅可以达到5%。农民增收来源发生新的变化,来自种养业的收入快速增长,转移性收入明显增加,工资性收入大幅度提高,劳务经济成为农民增收新的支柱。粮食主产区农民收入明显提高。

三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向纵深推进。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步伐加快,主要农产品向优势产区和产业带集中,优质农产品集中度提高。优质粮食产业发展加快,畜牧业不断壮大,园艺业和水产养殖业快速发展。乡镇企业结构不断优化,增长质量提高。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全国产业化经营组织已达11.4万个。农民就业结构非农化进程加快,非农就业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40%左右,农民外出务工人数“十五”期间平均每年增加442万人,今年达1.082亿人。

四是农业科技进步取得重大进展。超级稻、转基因抗虫棉、矮败小麦、禽流感疫苗等方面的科技成果处于世界领先水平。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主体培训工作深入展开,创新了农技推广机制。农业先进技术引进工作成效显著,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逐步提升。农业装备水平显著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达38%。农业信息化快速发展,成为农业科技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预计今年的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可达48%,比“九五”期末提高11个百分点。

五是农业支撑保障能力明显增强。积极推进农业“七大体系”建设,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启动优质粮食产业工程,推进沼气和退牧还草等一批重点工程建设,实施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重大财政专项,加强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和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积极推进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得到提高。农业应急管理机制初步建立,制定并发布了7个农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业防灾减灾工作取得成效。

六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逐步提高。农业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标准化生产水平稳步提升。建设了一大批标准化生产和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认证了一大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效果显著。农资市场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农产品药物残留专项整治行动取得较好成效。蔬菜农药残留合格率、畜产品“瘦肉精”污染合格率、饲料违禁药品检测合格率、水产品氯霉素残留合格率大幅度提高。

七是农村改革开放全面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粮棉流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得到加强。积极推进农村经营体制改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继续发展完善。农垦改革取得重要进展。农业对外开放步伐加快,积极主动参与WTO香港谈判,取得重要成果。农业对外交流与合作不断拓展,利用外资和“走出去”规模持续扩大,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农业对外开放格局正在形成。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四大农产品贸易国。

“十五”时期取得的这些成就,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工作、在宏观调控中加强农业的结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和各项政策的结果,是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密切配合的结果,也是各级农业部门和亿万农民群众开拓进取、辛勤劳动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农业部对多年来关心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对长期奋战在农业战线的干部职工和广大农民群众表示诚挚的慰问!

回顾“十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历程,我们不仅加深了对党的新时期“三农”工作理论、方针和政策的理解,而且深化了对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律的认识,尤其是深化了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和认识,对做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有了新的体会和启示。

一是必须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全局。科学发展观是做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近年来,我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自觉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思考“三农”问题,谋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把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统筹协调、科技兴农、改革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创新发展思路,提高发展质量,加快发展步伐,逐步把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实现了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必须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好农民利益作为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根本点。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其根本目的是要实现农民利益。“十五”期间,我们认真落实党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真心诚意为农民办实事,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有效激发了农民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农民得到的实惠明显增加。

三是必须把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目标。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科学发展,必须始终围绕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来开展。为此,我们抓增粮促增收,抓增收保增粮。依靠政策调动农民积极性,依靠综合措施提高粮食生产能力;通过科技进步、优化结构和加工转化,提高产品附加值,实现增粮增收“双赢”。抓住了增粮增收两大目标,农业和农村经济科学发展方向就更加明确,我们的工作就能争得主动权。

四是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农业由弱变强。巩固和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是一项繁重而艰巨的战略任务。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变化,我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抓好战略性大事入手,强化农业发展的薄弱环节。推动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构建农业“七大体系”,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开展科技入户和测土配方施肥等。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近年来农业的基础地位不断得到巩固和加强,有力地推动了农业和农村经济走上科学发展的轨道。

五是必须加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建设。加强各级农业部门的能力建设,是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水平的关键。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提高统筹发展能力;加强重大问题调研,提高战略思维能力;健全完善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提高政策执行能力;转变作风,改进方法,提高为“三农”服务能力;加强应急机制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深入开展先进性教育,提高党组织和党员的凝聚力、战斗力。实践表明,只有全面提高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能力,才能够从容应对新挑战、完成新任务、取得新成就。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深层矛盾还没有根本解决,同时又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粮食稳定增产的基础不牢。耕地面积持续减少,稳定粮食种植面积的难度加大。干旱、洪涝灾害和重大病虫害对粮食生产影响加重。二是农业生产方式比较粗放。受技术和管理水平制约,农业生产中水、肥料和农药等的利用率较低,资源浪费较大,农产品加工程度低,农业整体效益不高。三是保持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难度较大。稳定粮价的难度加大,一些主要农产品价格呈下降态势,影响农民收入。农资价格居高不下,增加农业生产成本。农民外出就业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就业稳定性较弱。四是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严峻。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在短期内难以根本消除,造成的损失严重,形成的威胁增大。有些地方兽医机构和队伍不健全,防疫体系薄弱,养殖方式落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任务非常艰巨。

总之,我们必须科学总结2005年及“十五”的工作,既要看到取得的成绩,又要看到存在的问题;既要巩固已有的成果,又要开创新的局面,进一步增强做好新时期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部署,推进“十一五”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从国家现代化建设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做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部署,为做好 “三农”工作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十一五”时期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时期,也是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重要时期。“十一五”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任务和要求,把握发展趋势,明确发展目标,实施新的战略,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贯彻落实这一总体要求,必须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形势和阶段性变化作出准确的判断。

从农业农村的发展环境看,我国目前总体上已经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发展新阶段,必须把握新的发展机遇。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三农”问题,坚持把“三农”工作作为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部署,全社会形成了同心协力推进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良好氛围。在发展方略上,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在发展方针上,实施“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在发展政策上,对农民实行普惠政策,逐步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发展环境的不断改善和优化,为“十一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重要的战略机遇。

从农业农村的深刻变化看,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正在进入战略转变阶段,必须创新发展模式。经过长期的建设和发展,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幅度提高,农产品供求基本平衡、丰年有余。农业发展进入了在保障供给基础上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新时期。现代农业建设的重大任务,迫切要求进一步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升农业科技进步与创新能力,加快农业优质化、区域化、标准化、机械化和服务社会化。所有这些,要求我们必须大力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特别是逐步提高农民收入,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迫切要求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在这个重要的战略转折期,必须尽快把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农民素质的轨道上来。

从农业农村的重大任务看,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仍然处于攻坚爬坡阶段,必须积极应对严峻挑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三农”工作的重大任务,是现阶段“三农”工作的总目标。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和任务,对农业基础作用的要求越来越高。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源、环境约束增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后过渡期及过渡期过后,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农业基础设施比较薄弱,城乡二元结构严重制约各种要素在城乡间合理流动,影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面对新的发展形势和任务,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认识,抓住历史机遇,化挑战为动力,切实做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

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出发,着力实现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三增”目标。

——努力实现粮食稳定增产。毫不动摇地把粮食增产作为“十一五”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事关全局的重大目标。这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既要着眼于粮食产量的稳定增加,更要着眼于粮食品种改善、品质提高、结构优化,力争“十一五”期间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10000亿斤水平。

——努力实现农业不断增效。坚持把农业增效放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这是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确保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要千方百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业比较效益和综合效益,提高我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努力实现农民持续增收。坚定不移地把农民增收作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任务。这不仅直接关系到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关系到农村社会进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要进一步拓宽增收渠道,优化增收格局,构建增收长效机制,争取“十一五”期间农民收入年均增长5%以上,为逐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创造条件。

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目标,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综合体现。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中,要把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作为一个完整的目标体系,加以科学把握和统筹谋划。“十一五”期间,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三增”目标,实施“转变、拓展、提升”三大战略。通过转变增长方式,拓展发展领域和途径,提升发展能力和竞争力,加快现代农业建设,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实施“转变”战略

重点是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发展节约型、环保型农业,提高农业经济效益,不断增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一要转变农业发展理念。立足全局思考和谋划农业,用现代工业理念和现代市场经济理念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树立人本观、坚持统筹观、转变增长观、拓展产业观、更新安全观、深化改革观、强化开放观,始终坚持走科学发展之路。二要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转型。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加快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优化提升种植业,加快发展畜牧业、水产业、农产品加工业和农村服务业,推进农业标准化、产业化和机械化,推动农村二三产业发展,构建现代农业和农村产业体系。三要转变农业资源利用方式。坚持开发节约并重,节地、节水、节肥、节药,积极发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农业,大力推广健康养殖、综合利用、农机与渔船节能等实用技术和生产模式,加大治理农业污染的力度,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建设。四要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加强农民外出务工就业的培训和服务,大力发展农村劳务经济,提高乡镇企业发展水平,搞活县域经济,多渠道多形式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步减少农村劳动力的农业就业比重,增加农民工资性收入。五要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体制转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积极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大力推进农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农垦改革和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逐步消除制约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六要转变工作机制和方式。牢固树立按市场经济规律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意识,建立健全科学决策机制,完善工作落实制度,健全和完善涉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增强按国际通行规则办事的本领,切实提高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调控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的水平。

(二)实施“拓展”战略

重点是拓展农业发展领域和途径,构建农业产业链条和产业体系,开拓农产品市场,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不断提高农村产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水平。一要拓展农业功能。确保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供给,拓展农业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大力发展园艺等劳动密集型产业,拓展农业促进农民增收和扩大农民就业的功能;发挥农业在生产可再生能源和可再生材料方面的作用,促进循环农业发展,拓展农业保护自然资源的功能;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旅游观光农业,拓展农业的文化与休闲旅游功能。二要拓展农业产业链条。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强化产业体系内部联系,促进农业增值增效,培育“一村一品、一乡一品、一县一品”的产业优势,促进农业产业向产前、产后两头延伸;加强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积极发展生物质产业;加强农业检验检疫、农产品加工、运销和对外贸易等方面工作,逐步健全产加销各环节和贸工农各领域相互衔接、协调发展的产业链条和产业体系。三要拓展农产品市场。搞活农产品流通,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加大农产品促销力度,完善运销绿色通道,加强农产品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充分利用国外资源,大力开拓农产品国际市场。四要拓展农村社会化服务领域。努力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狠抓薄弱环节,填补管理空白,拓展服务领域,提高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平;特别是要积极开展对循环农业、农产品加工业、观光农业、农产品营销、农村劳务经济、农村能源环境建设、维护农民权益等方面的服务,帮助农民群众排忧解难。

(三)实施“提升”战略

重点是提升农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支撑保障能力,强化农业物质技术基础,健全农业政策法规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增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能力和竞争力。一要提升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大农业科技攻关力度,强化农业高技术研究,扩大农业科技成果储备和供应;积极引进和应用重大关键农业科技成果,强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加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积极推广先进实用农业技术,大力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二要提升农业安全保障能力。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加快发展畜产品、水产品和园艺产品,保障食物安全;推进农业标准化,加强市场监测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农业投入品管理,确保农业生产资料的高效安全供给;推广健康养殖方式,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提高动物卫生安全水平;加强农业资源环境建设与保护,提高农业生态安全水平。三要提升农业政策法规支持保护能力。积极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调整,争取各级政府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健全政策落实制度和机制,提高政策落实水平;加强农业法制建设,抓好农业普法,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四要提升农业基础设施保障能力。抓住国家重视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机遇,以农业“七大体系”为总体框架,切实抓好项目实施和储备,加快各项工程建设;以制定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为契机,设计大工程,谋划大项目,努力开拓建设领域;完善建设机制,强化项目管理,提高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五要提升农民自我发展能力。加强农民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培训,着力培育新型农民,提高农民自身素质;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行业协会和各种中介服务组织,努力提高农民开展生产经营和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完善村务公开制度和民主议事制度,不断增强农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促进自我发展的能力。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长期的历史任务,是宏大的系统工程。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践中把握好关键问题,争取工作的主动权。建设新农村,要把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作为中心任务。集中财力、物力和人力,加强农村经济建设,大力发展农村生产力,繁荣农村经济,实现农村经济又快又好的发展。建设新农村,要把发展现代农业作为主攻方向。加快农业科技进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强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夯实新农村建设的产业基础。建设新农村,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特别是土地承包关系,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建设新农村,要优先解决农民最关切的实际问题。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从农民最希望解决的问题着手,切实帮助农民解决新农村建设中的各种难题。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不强求一律,不盲目攀比,不强迫命令,不搞形式主义。建设新农村,要科学规划、稳步推进,多方支持、形成合力。制定科学的建设规划,抓好试点示范和典型引导,防止急于求成。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合力。

三、启动实施“九大行动”,切实做好2006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

2006年是“十一五”的开局年,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起步年。在新的一年里,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全局,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央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以“三增”为目标,以实施“三大战略”为重要举措,围绕大局,明确重点,突破难点,启动实施“九大行动”,加快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确保粮食稳定增产、农业效益不断增加、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为“十一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行动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央为解决新时期“三农”问题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实施新农村建设示范行动,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以发展农村经济为中心任务,科学规划,集成资源,省部共建,以点带面,促进经济快速发展,农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显著提高,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一要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以培育主导产业为切入点,优化农业产业结构,走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推进农业重大工程项目和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通过项目、技术和政策支持等措施,建设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努力提升农业科技水平,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充分发挥农垦建设现代农业的示范带动作用。二要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开展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饮水、能源、道路、居住、通讯等条件。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养殖场、养殖小区沼气工程。建立集中供水系统,保障农民安全饮水。搞好村庄规划,开展垃圾、污水的无害化处理,解决农村脏乱差问题。三要着力培育新型农民。实施新型农民培训工程,加大绿色证书、科技书屋等项目实施力度,大力培养农村实用人才。加大阳光工程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技能水平。发展远程教育,开展科技下乡,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农民综合素质。四要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完善村民自治机制和村务公开、民主议事制度,切实维护农民的民主权益。稳定和完善双层经营体制,推进土地承包仲裁试点,完善乡村调解、县市仲裁的纠纷调处机制。引导农户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五要推动农村公共事业发展。加快发展农村文化教育事业,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行动的工作重点,在于把各方面建设的内容在示范村综合集成,为不同资源条件、不同发展水平的地区提供新农村建设的典型示范。在行动推进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评价建设效果,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各地扎实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实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强行动

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保护基本农田,稳定种植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以实施重大粮食项目工程为手段,以主攻单产为核心,着力提高资源保障、物资装备、科技支撑和抗御风险能力,切实转变粮食增长方式,力争“十一五”粮食平均亩产650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10000亿斤水平。2006年要努力实现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力求做到种植面积基本稳定,单产稳步提高,优质率提高5个百分点,节本增效有新进展,为全面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起好步。一要主攻优质高产。以实施良种补贴和科技入户工程为手段,促进水稻、小麦、玉米、大豆和杂粮优质高产,重点推广水稻免耕插秧等10项增产增效技术。选育高产优质品种,建立和完善主要粮食作物新品种、新技术展示示范体系。二要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等项目,推动科学施肥,增施有机肥,优化肥料结构。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到6.8亿亩,力争项目区每亩节本增效25元以上。三要推进耕地质量建设。通过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和新一轮沃土工程建设,推广“增、提、改、防”技术,开展保护性耕作,加强土地平整和田间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建设高标准粮田,全面提高耕地质量。四要加强生物灾害防控。以植保工程和优粮工程病虫害防控项目为带动,推广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和新型药械,加强主要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控,完善灾害应急预案,抓好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同时,要加强粮食加工转化,促进粮食产销衔接,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加快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三)实施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促进行动

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是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选择。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要以《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为依据,遵循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规律,准确把握我国优势农产品产业带所处阶段及其特征,采取综合性措施,全面提高我国农产品竞争力。2006年,选择黄淮海专用小麦、三江平原水稻、新疆棉花、西北黄土高原苹果、浙南闽西粤东柑橘、桂中南双高甘蔗、东北奶牛、黄渤海出口水产品等8个产业带进行重点建设。一要提高良种覆盖率。在专用小麦、水稻、棉花等产业带,建设完善新品种研发、良繁、质检和种子加工处理等基础设施;在柑橘、苹果产业带建设无病毒苗木繁育基地;在奶牛产业带建设一批良种繁育场,加快品种改良;在出口水产品产业带建设一批种质资源保护及原良种繁育场,稳步提高产业带良种覆盖率和集约化供种水平。二要提升标准化水平。在产业带内选择一批重点县市,按照标准化生产和管理的要求,建设标准化生产(养殖)基地,并把这些基地建设成为优势农产品的出口基地、龙头企业的原料供应基地和名牌产品的生产基地。三要延伸产业链条。立足产业整体开发,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加工企业,加大对加工企业技术改造、基地建设、新产品开发的支持力度,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加强基地与农户、基地与企业之间的联结与合作。四要增强保障能力。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机制,推广节约资源、节本增效的实用技术;加强优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完善基层检验检测机构;健全动植物病虫害防控体系,重点建设县乡两级基层防疫体系。同时,积极开展优势农产品名牌创建活动,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产品品牌。

(四)实施农业科技提升行动

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在科技进步。实施农业科技提升行动,要以提升农业科技支撑和引领能力为核心,以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为重要目标,促进科研攻关由跟踪模仿为主向自主创新转变,技术推广由注重单项技术应用向系统集成技术应用转变,农民培训由注重数量向数量和质量并重转变。一要加快农业科技创新。重点攻克农业重大科学技术难题和关键核心技术,形成一批突破性的重大科技成果。重点建设完善农作物改良分中心、农作物区域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级农业重点实验室。加强超级稻研究与示范,大力推广超级稻。组织实施重大农业科研项目,集成农业核心技术。二要加强农业科技推广。加大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实施力度,延伸推广链条,强化科技指导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科技推广新机制。扩大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主体培训实施范围。加大科技示范户培育力度,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超级稻栽培等重大农业技术。积极推进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稳定和优化农技推广队伍。三要开展农民科技培训。以粮食主产区为重点,对农民开展以科技为主的综合性培训,培养农业生产的技术骨干。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转岗转业的职业技能。四要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改善装备结构,扩大保护性耕作面积,促进农业节本增效和可持续发展,推进水稻生产机械化。积极争取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推进主要粮食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组织农机跨区作业,拓展作业领域。五要促进农业信息化。大力开发利用农业信息资源,完善信息服务网络,建设电脑、电话、电视“三电合一”的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全面推进信息发布工作,健全主要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加快推进网络延伸,积极实施“金农”工程。

(五)实施畜牧水产业增长方式转变行动

转变畜牧水产业增长方式,要大力推广健康养殖,重点发展畜牧业养殖小区和规模场户,积极推进水域滩涂资源合理利用,加快畜牧水产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和产业化步伐,使养殖业尽快从单纯追求数量向数量与质量、效益与生态并重的方向转变。一要加快推广畜禽水产良种。切实加强种质资源保护,提高自主育种能力,加大良种推广力度。加大奶牛良种和草种补贴力度,探讨水产良种补贴途径和方法,提高良种覆盖率。重点建设一批良种繁育场、原种场、资源保护场,培育一批水产良种示范户。二要大力推行健康养殖方式。加强畜禽养殖小区的规范化建设,加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加强畜牧水产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建成一批标准化畜牧业养殖小区、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三要对养殖生产实施全过程监管。建立完善饲料、种畜禽、草种和畜产品检测中心,强化饲料瘦肉精、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和水产饲料质量监管,加强县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治站建设。四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通过项目实施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改善养殖水域生态环境,推动三元种植结构调整。继续实施好退牧还草、京津风沙源治理等草原建设工程项目,扶持一批工厂化循环用水养殖示范户。同时,大力推进畜牧水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支持一批养殖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六)实施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

发展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业,对于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实施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推进行动,要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力争龙头企业集群有大发展,农产品加工水平有大提高,农产品品牌建设有大突破,农业产业化带动能力有大提升。一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扶持力度。扩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项目范围,鼓励和扶持农民按照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组建多种形式的专业合作组织,加快立法进程,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规范化和法制化。二要扶持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照“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培育一批起点高、规模大、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进行龙头企业集群建设试点,开展龙头企业创名牌活动,指导有条件的龙头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造。三要创新产业化经营机制。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生产要素入股,探索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更加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方式。完善风险保障机制,帮助农民规避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进行行业协会建设试点,逐步建立行业协调机制。四要提升农产品加工水平。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设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推进农产品加工技术创新。优化加工业布局,加快发展优势农产品精深加工。全面加强质量管理,选择一批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建立全程质量控制体系试点。着力构建信息、市场开拓、技术培训、创业发展等服务平台,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积极协调落实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优化乡镇企业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乡镇企业在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方面的重要作用。

(七)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要按照质量安全和绿色生态的理念,推进农业标准化,加强例行监测,强化市场监管,建设安全流通渠道,推进农业生产源头的洁净化、生产与经营的标准化、质量安全监管的制度化、市场营销的现代化和经营品牌化,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一要加快农业标准化。抓紧推进标准的制定和完善,鼓励各地制定主导产业的产品标准、操作规程,积极推进标准化示范,加强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的认证工作。重点制修订一批农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设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场)。二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启动实施《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扩大部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范围,指导各地建立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启动对复原乳的监测工作,及时发布各项监测信息。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深入开展农药、饲料、兽药和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工作。三要促进农产品安全高效流通。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现代化升级改造,支持发展农产品直销配送、连锁经营、冷链保鲜运输、基地与市场挂钩等流通方式,推动建立全国性绿色通道。加强农产品营销促销服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农产品外销的服务与指导。四要大力培育农产品品牌。加快农业品牌化建设,积极开展注册商标、名牌产品认定工作,鼓励地方特色农产品申请产地保护,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标志管理,强化对农业品牌的监管和保护。五要深入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推动农资监管制度化,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开展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加快农资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实行信用分类管理。启动放心农资下乡部级试点,创建一批定点农资市场,为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创造良好环境。

(八)实施生态家园富民行动

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实施生态家园富民行动,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经济理念,以农村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为切入点,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循环农业发展,实现家居环境清洁化、农业生产无害化和资源利用高效化。一要开发农村清洁能源。大力普及农村沼气,推广应用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和微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大幅度增加沼气建设投资,积极推广以沼气为纽带的北方“四位一体”、南方“猪沼果”和西北“五配套”等能源生态模式,在牧区推广“两池两灶两棚”模式。在集约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二要治理农业面源污染。以自然村为单元,建设秸秆、粪便、生活垃圾等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生活污水集中净化处理设施,以及农田有毒有害废弃物收集设施。推广秸秆覆盖还田、快速腐熟还田和机械化还田技术。实现农村家园清洁、水源清洁和田园清洁,从源头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三要建设乡村物业。以村为单元,建立物业管理站或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形成以村为基本单位、农户为基本服务对象的乡村物业化服务体系,带动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四要推动生态产业发展。构建物质能源高效转化利用的生态产业链,推进相关产业在区域内聚集和循环式组合。以沼气建设为龙头,带动沼气池施工、管理维护和配件生产等产业的发展。以秸秆燃料、肥料、饲料和基料转化为手段,推进生物质能源、有机肥、秸秆养畜和食用菌等产业的发展。同时,切实加强耕地、草原、渔业资源的保护,加大动物品种资源和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力度。

(九)实施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行动

防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各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的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实施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行动,要坚持预防为主,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落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切实把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一要实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实施强制免疫。建立完善的免疫档案和免疫质量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免疫工作检查和免疫效果监测。做好乡镇和村级防疫员的免疫技术培训工作。二要加强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加大重点地区疫情监测工作力度,做好信息统计分析,及时预警。加强动物疫情网络体系建设,全面实行疫情报告网络化管理。强化应急反应机制,规范应急工作程序。建立应急预备队,完善重大疫情处置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健全统一的应急指挥机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三要抓好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按照标准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组织开展国家评估,积极推进国际认证工作。总结推广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建设和管理经验,扩大建设成效,提高动物产品卫生安全水平。四要加强动物卫生执法监督和动物防疫法制建设。建立省际检疫监督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开展动物防疫标识溯源信息系统建设试点工作。加强检疫规范化管理,提高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执法水平,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监管专项整治。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防止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泄漏和扩散。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全面推进兽医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五要加快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省、市、县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机构、技术支持机构和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健全村级防疫网络,稳定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加强乡镇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加大兽医科研力度,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研究。强化科技创新功能,提高我国动物医学领域原始创新能力和集成创新能力。

实施“九大行动”是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成功实践的拓展和深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主要措施,2006年要全面启动,“十一五”期间要坚持不懈,扎实推进。要科学设计行动方案,注重工作的连续性与创新性的有机结合,注重工作部署安排的远近结合,分步实施,务求实效。尤其要落实好2006年的项目安排、资金投入以及其他各项保障措施,为整个行动的顺利实施和任务完成奠定坚实基础。

四、强化工作责任,确保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做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大力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键在于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强化工作责任,健全落实机制,大胆开拓创新,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为“三大战略”、“九大行动”的有效实施和“三增”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有力的思想、组织和制度保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做好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面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重任,我们一定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上来,统一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温家宝总理、回良玉副总理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意义,深刻理解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对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作用。要正确把握这次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各项部署,特别是要把握好“三增”目标、“三大战略”和“九大行动”的部署和要求,以与时俱进的思想,奋发图强的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真抓实干的行动,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二)切实强化工作执行力度,健全完善抓落实机制。农业部各单位和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按照整体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工作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部里对启动实施“九大行动”已经明确了任务和责任分工,各级农业部门要具体分解任务,责任落实到单位和负责人,确保“九大行动”的每项任务、每个环节、每项措施都有人负责抓落实。强化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形成责任明确、分工合理,密切配合、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九大行动”的各项重点工作都要有明确的落实措施和实施步骤,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每个时期抓什么,都要搞得明明白白,确保各项重点工作有具体计划、有进度要求,有条不紊地推进。要健全抓落实机制,加强督促检查,强化重大事项督查、一般事项督办等措施,形成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坚持和完善在抓粮食生产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中建立起来的联席会议制度、工作督导制度、领导联系点制度等抓落实机制。要加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抓工作落实的力度,对已经部署的事情,要扑下身子,抓住不放,一抓到底,不达目的不罢休。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式和方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新的重大历史课题,实施“三大战略”、“九大行动”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新举措,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开拓创新。各级农业部门一定要深入农村,深入实际,勇于探索,敢于攻坚,善于创新,做到深入分析新情况,科学把握新特点,创造性提出新思路,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要加强调查研究,把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来的环境变化,把握农业和农村经济战略转折期的发展规律,寻找和把握新的机遇和工作着力点。要结合各地、各行业和各单位的实际情况,围绕“三增”目标,全面实施“三大战略”和“九大行动”。要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了解农民的真实意愿和要求,坚持为农民办实事。2006年农业部将继续帮助农民办好15件实事,地方各级农业部门也要为农民办好实事,并注意总结经验,逐步建立起为农民办实事的长效机制。要密切配合有关方面搞好农村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批示精神,结合农村实际,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个主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正面教育,解决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解决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主要问题,解决群众最关心的重点问题,务求取得实效。要充分尊重基层和农民的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和农民群众的好做法和成功经验。要解放思想,大胆试验,积极探索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途径。

(四)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农业行政能力和水平。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强化农业部门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在决策、执法、监督、落实等各个环节建立和完善切实有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农业系统自身建设,努力提高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处理利益关系的能力和务实创新的能力。健全完善重大事项、重要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和决策责任制度,对与农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逐步实行社会公示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决策听证制度,做好专家咨询工作,推进决策科学化。继续深化农业系统自身改革,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切实搞好行政审批综合办公网上申请和审批,扎实推进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务公开。加强应急反应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各种预案,提高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深入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重大问题研究,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预见性,努力提高驾驭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能力。加强农业信访工作,积极预防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积极推动农业立法工作,完善农业执法体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稳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探索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相结合的有效机制,切实提高农业行政执法能力。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加强政风建设和文化建设,逐步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农业行政管理体制。要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功做法和经验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坚持下去,搞好第三批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注入强劲动力。

同志们,“十一五”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时期,2006年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任务艰巨而繁重。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的各项部署和要求,加快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