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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利用外汇额度进行外汇违法活动的处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4:10:07  浏览:97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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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利用外汇额度进行外汇违法活动的处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对利用外汇额度进行外汇违法活动的处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便于外汇查处工作,现对利用外汇额度进行外汇违法活动的定性处理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外汇额度是国家分配给地方政府或单位、企业使用的外汇指标。外汇额度只能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的外汇调剂中心调剂后,才能实现其价值。凡未经过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私自买卖、借贷、抵押、转让和使用外汇额度等行为,均属外汇违法行为。
二、外汇调剂中心是办理外汇调剂业务的法定机构,凡未通过外汇调剂中心私自买卖外汇额度的行为,属于私自买卖外汇行为,卖出方所得人民币全部属于非法收入。
三、通过外汇调剂中心调剂购入外汇额度后,未按报批用途使用,又私自卖出的,卖出方超过其原调剂价格所得的人民币属于非法收入。
四、通过外汇调剂中心买入或卖出外汇后,买卖双方又私下以人民币进行补差的,属于超过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价格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卖出方所得的人民币差价款全部属于非法收入。
根据《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规定,以上买卖外汇行为需要处罚时,应将实际买卖的外汇额度的数额作为外汇违法金额。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按其外汇额度实际买卖的价格折算人民币处以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第四项所列行为,按其外汇额度补差的人民币部分作为罚
款基数。
五、对利用外汇额度进行的其它违法行为,在处罚时,应以违法外汇额度的实际数额作为外汇违法金额,在折算人民币时,可按照违法当月当地外汇调剂中心调剂外汇的平均价折算。当地没有外汇调剂中心的,可按照上一级外汇调剂中心的价格计算,若违法当月当地外汇调剂中心未发
生调剂外汇业务的,可按照前一月的外汇调剂平均价格折算,以此类推。



199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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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福建省人事厅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仲裁人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代表;

(二)同级地方总工会的代表;

(三)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代表;

(四)法律专家。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委员由人事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人事行政部门的人事争议处理机构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第四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人事争议的仲裁工作;

(二)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三)研究处理重大、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承担的其他职责。

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制订人事争议仲裁规则、仲裁员守则等,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在全省施行。

第五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第六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会议必须有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才能举行。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提交书面意见或委托他人转达。

第七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任务:

(1)决定仲裁委员会工作分工、专家委员人选;

(2)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3)讨论、决定重大或者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

(4)审议、通过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代表或个人列席。必要时可以事先征求意见。

第九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议和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十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日常事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实施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决定;

(二)负责管辖范围内人事争议案件的受理工作;

(三)组成仲裁庭并承担仲裁庭的服务工作,协助仲裁庭调查取证;

(四)负责仲裁文书的报批、送达工作;

(五)负责遴选拟任仲裁员人选;负责仲裁员的联系及业务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六)负责仲裁文书档案、仲裁费用及印鉴的管理工作;

(七)承办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或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成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成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的通知
       (国粮办发[2003]197号 2003年11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粮食流通市场化改革的需要,加强粮食行业自律,依法协调和解决行业内的经济贸易纠纷,促进我国粮食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经研究,决定成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以下简称仲裁中心)。仲裁中心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粮食行业分会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共同组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仲裁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仲裁法》的规定,以仲裁方式公正、独立地对粮食行业发生的各种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纠纷进行裁决,协调和解决行业内的贸易纠纷,使仲裁逐步成为解决粮食行业经济贸易纠纷的主要方式之一。协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制定"粮食争议仲裁规则"、制定粮食行业仲裁员名册;
  (二)在粮食行业进行《仲裁法》和贸易合同等契约行为采用仲裁协议的宣传推广工作;
  (三)收集国内外粮食行业争议调停仲裁方面的相关信息,开展仲裁调研工作;
  (四)向粮食行业提供仲裁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
  二、仲裁中心的人员组成
  主任:刘文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副会长)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副主任)
  副主任:王生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副主任 秘书长)
      孟文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粮食行业分会副会长)
  秘书长:于 颖(原北京市高级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
  副秘书长:王承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处长)
       李 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粮食行业分会处长)
  委  员:赵凌云(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副会长)
       宋丹丕(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秘书长)
       胡承淼(中国粮油学会 秘书长)
       杜 政(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 主任)
       杨春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处长)
       刘郁武(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处长)
  三、仲裁中心工作机构的设置
  仲裁中心秘书处设在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粮食行业分会法律事务部。
  仲裁中心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仲裁申请的受理、送达、开庭等仲裁程序的管理;承办仲裁中心召开的会议;定期编报仲裁中心工作简报;承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交办事项;处理中心其它日常工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