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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23:25:03  浏览:86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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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管理,制止冒充专利行为,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冒充专利行为是指将非专利产品或方法,宣称、标明为专利产品或方法的行为。
下列行为也视为冒充专利行为:
(一)将已申请专利尚未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方法,宣称、标明为专利产品或方法的;
(二)将已撤回、被视为撤回、被驳回的专利申请产品或方法,宣称、标明为专利产品或方法的;
(三)将已被撤销、被宣告无效、被终止专利权的产品或方法,宣称、标明为专利产品或方法的。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冒充专利的产品或方法做广告宣传,不得销售冒充专利的产品或中介转让冒充专利的技术。
第四条 市(地)级以上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冒充专利行为。
受上级专利管理机关委托,县级专利管理机关可以查处冒充专利行为。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协助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专利管理机关举报冒充专利行为。
专利管理机关应为举报人保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第六条 专利管理机关在调查冒充专利行为时,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有权查封冒充专利的标记、产品和制造冒充专利标记的模具、印版和其它专用工具。
专利管理机关在调查冒充专利行为时,应对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保密。
第七条 有冒充专利行为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收缴冒充专利的标记,没收制造冒充专利标记的模具、印版和其它专用工具,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或者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为冒充专利的产品和方法做广告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销售冒充专利产品或中介转让冒充专利技术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专利管理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罚没财物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拒绝、阻碍专利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专利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专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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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财库[2007]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直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价格评审的重要性
价格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的重要因素,是评价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的规定,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统一综合评分法价格分评审方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同类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原则上不得改变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三、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四、公开评审方法和评审因素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审事项。
五、加强评审活动管理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之前,应当制定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但不得改变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印发各评审人员遵照执行。评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和评审工作规则,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开展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低报价。
六、加强监督检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未载明或未清晰载明评审方法及相关事项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改正,限期修改采购文件,并延长投标截止期或谈判、询价日期。评审工作规则实质性改变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或评审标准的,以及评审人员未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采购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视情况给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相关评审人员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相关评审人员资格并在财政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西部地区管理人才创新培训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西部地区管理人才创新培训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西部[2010]3027号


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信息中心,中国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有关学习中心所在单位,上海市展望发展进修学院,深圳市经理进修学院:
“十一五”期间,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了西部地区管理人才创新培训工程,紧密结合西部大开发的重点任务,通过已建成的中国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和西部人才开发培训基地,采取远程培训、面授和国内外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形式,有计划地为西部地区培训了20000多名经济建设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对加快西部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人才,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关于继续实施西部地区管理人才创新培训工程,扩大中国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覆盖范围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工程实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围绕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任务,抓好急需紧缺人才的培训
中央强调,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要以科技和人才为支撑。今后一个时期能否在西部地区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培养一批高层次管理人才,直接关系到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成败。继续推进西部地区管理人才创新培训工程的顺利实施,进一步突出培训重点领域,找准目标对象,明确培训任务至关重要。未来五年,承担工程具体任务的有关单位在谋划培训主题和内容时,要紧密结合中央确定的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任务,着力开展关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夯实农业基础、统筹城乡发展、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强化科技创新、加强人才开发、发展社会事业、加强重点经济区开发、体制机制创新、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以及提高公共管理水平等方面所需理论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在选择培训对象时,要始终把推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作为重点,尤其要特别注重加大对特色优势产业、重点行业和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的培训力度,按照科学理论武装、具有世界眼光、善于把握规律、富有创新精神的要求,致力于提高人才的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十二五”期间,适当加大工程的培训总规模,使更多的目标对象接受培训。2011-2015年,每年培训人数不少于20000人。其中通过中国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含实时视频会议系统和在线学习系统)培训的人数不少于19500人,通过面授和实地考察相结合培训的人数不少于500人。
二、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中国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的培训主平台作用
中国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是西部地区管理人才创新培训工程实施的重要载体,是完成工程目标任务的主要平台。国家信息中心要与有关单位密切协作,加强平台运行制度建设,按照公益性为主、市场化运营为辅、多种合作方式并存的原则,研究制定中国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的运行管理办法,编制实时视频会议系统、在线学习系统的运转使用工作规程。要建立健全日常运行管理机构,依托国家信息中心组建的中国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要负责统一制定全网发展规划、年度培训业务计划,组织各省级、地州市级远程学习中心(以下简称远程学习中心)开展全网性的培训活动,加强对远程学习中心的业务指导,负责开展全网的宣传工作,代表全网对外开展活动,协调解决全网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同时,要建立全网的绩效评价与激励机制,切实提高中国西部远程学习网使用效率和培训工作质量。远程学习中心是中国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的组成部分和设在地方的分中心,要在完成全网年度培训任务的基础上,千方百计整合资源,争取所在单位的支持,不断加大在人员、网络设施、课程开发等方面的投入,结合本地培训对象的实际需求,积极拓展培训业务,努力做大作强,为培训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培训服务。支持远程学习中心之间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开展合作培训。
三、整合资源,逐步扩大中国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的覆盖范围
扩大中国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覆盖范围是中发〔2010〕11号文件提出的明确要求。目前,中国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已经覆盖西部地区12个省会城市和52个地州市,尚有100个左右地州市没有实现网络覆盖。有关方面要采取多种渠道、多种方式不断增强全网辐射能力,将培训对象范围不断延伸,覆盖更多领域的急需紧缺人才。已建成的中国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管理中心和远程学习中心要在加强自身培训服务能力建设、提高使用效益的同时,发挥中国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国内外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丰富、与国际机构合作紧密的优势,吸引和鼓励有关地方、部门建设具备条件的远程学习中心,加入中国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扩大覆盖范围,使更多的培训对象共享优质资源。与此同时,要在认真做好中国西部开发远程学习网一、二期项目建设成果后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启动三期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研究,适时在尚未覆盖的西部地区的地州市新增建设远程学习中心,满足人才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
四、强化培训资源建设,优化创新教学方式,不断提高培训的实效性
培训课程、教材等资源建设是工程实施的关键环节。承担具体培训任务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深入分析不同领域急需紧缺人才对培训内容的需要,分层次、分类别做好培训资源开发。按照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缺什么就补什么的要求,加强培训学科、课程和教材体系建设,打造精品课程和精品教材。要在增强培训资源的吸引力、感染力的同时严把师资关,切实提高培训资源质量。在开展教学过程中,要遵循教育培训规律,不断改进和创新教学方式,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要注意突出急需紧缺人才等培训对象在培训中的主体地位,改进班次设置方式,重点采取专题研究、短期培训和小班教学,突出按人才类别开展培训。改进讲授式教学,重点运用研究讨论式、案例分析式、角色体验式、情景模拟式等教学方法。要根据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关键岗位急需紧缺人才的培训需求特点,将远程培训、在线自学、面授和国内外实地考察相结合,积极主动送教上门。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共同做好工程实施工作
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这项工程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把工程实施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领导作用,积极主动加强与本省区市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和反馈情况,支持远程学习中心和人才培训基地做大做强,帮助解决工作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国家信息中心、远程学习中心所在单位和人才培训基地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资金投入、人员机构到位和软硬件设施的及时维护,为工程的实施提供良好的基础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西部开发司要加强综合协调,及时分解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抓好落实,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