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9〕9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威海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管理工作,维护烟草专卖市场健康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零售点的布局管理工作。
第三条 威海市烟草专卖局是我市零售点布局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零售点的布局规划和监督管理。
荣成市、文登市、乳山市、市区烟草专卖局(以下简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零售点布局规划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零售点布局规划与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全市零售点划分为城区(包括各市区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驻地,城中村)、镇(包括各镇政府驻地、城乡结合部)、自然村和特殊消费场所等四种布局类型。
第六条 城区零售点布局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主要街道、繁华商业区(街)相邻零售点的间隔距离应当为30米以上,其余街道相邻零售点的间隔距离应当为100米以上。
(二)封闭式小区居民不足200户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200户以上的,每150户可设立1个零售点。相邻零售点的间隔距离应当为50米以上。
(三)非封闭式小区居民不足150户的,可设立1个零售点;150户以上的,每100户可设立1个零售点。相邻零售点的间隔距离应为100米以上。
(四)部队驻地、高等院校、大型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域,应当按照每个零售点覆盖人口不低于500人的比例确定零售点布局。相邻零售点的间隔距离应当为100米以上。
第七条 镇零售点布局应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主要街道相邻零售点的间隔距离应为100米以上,其余街道相邻零售点的间隔距离应当为150米以上。
(二)居民小区、大型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域,可参照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标准进行布局。
第八条 自然村零售点布局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常住居民不足500人的自然村,最多可设立2个零售点; 500人以上的,每200人可设立1个零售点。相邻零售点的间隔距离应当为50米以上。
第九条 特殊消费场所零售点布局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飞机场、客运港口、汽车站、火车站的出入口两侧500米范围内,相邻零售点的间隔距离应当为50米以上;
(二)候机、候车和候船厅(室)内,零售点数量应当不超过3个;
(三)大中型餐饮、住宿、运动、休闲和娱乐等场所内部,可设置1至2个零售点;
(四)大中型商场、购物中心和超市等场所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综合性批发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定期集贸街,应当按照摊位数量设置零售点。摊位总数不足150个的,零售点数量应当不超过3个;150个以上的,零售点数量应当不超过5个;
(六)旅游风景区、渔港等流动性人口随季节变动幅度较大的区域以及人口数量过密或者过稀的区域,可参照本规定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标准进行布局。
除前款第(一)项规定外,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各项规定中零售点的设置,不受间隔距离的限制。
第十条 测量相邻零售点间隔距离时,申请人应当与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同时在场。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应当现场制作核查笔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本规定所称相邻零售点的间隔距离,是指从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到相邻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中央之间可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十一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金融机构存入1000元以上的烟草制品经营专项资金,并提供相关证明;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对经营场所拥有所有权或者一年以上使用权;
(二)申请设立城区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应当为20平方米以上,申请设立镇、自然村零售点经营场所面积应当为10平方米以上;
(三)经营场所内应设置专门摆放烟草制品的柜台或者货架。
第十三条 凡具有我市常住居民户口的残疾人、低保户、失业人员、军属、烈属、当年复员退伍军人和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以及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群体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凭有关文件、证明等材料,并经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适当降低经营资金数额、经营场所面积和间隔距离标准,但降低幅度不得超过规定最低标准的20%。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场、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初、中等特殊教育学校等场所内部,以及距其出入口地面中心点100米范围之内;
(二)申请以自动售货机(柜)、流动摊(点、车、棚)、信息网络等形式销售烟草制品的;
(三)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有异味、易燃易爆等物品的场所,以及其他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
(四)明示禁止烟火的场所;
(五)被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六)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零售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表;
(二)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协议;
(四)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实行“一店一申请”制度,由各个分店主要负责人分别向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法定条件的,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决定。
第十八条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书面许可决定;在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予以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九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或者地址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条 对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不符合本规定确定的布局标准为由取消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资格。
第二十一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本摆放或者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的,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烟草专卖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街道、繁华商业区(街)、旅游风景区、大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大中型商场等需要进一步明确涵义的,由各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各自辖区经济、地理、人口等情况界定后向社会公示,并报威海市烟草专卖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威海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关于建立中国海监举报监视体系的通知
国家海监总队
关于建立中国海监举报监视体系的通知
海监字[2000]36号
中国海监各海区总队、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监总队:
为从全社会广泛获取海上违法违规事件信息,提高海上执法工作的针对性和
有效性,决定在中国海监队伍中建立中国海监举报监视体系。
现将《中国海监举报监视体系建设方案》发给你们,各海区、各沿海省(自
治区)、直辖市海监总队要建设自身的举报监视体系并组织所管辖海监队伍实施
该建设方案。各级海监队伍在对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联络地址时,须同时公布中
国海监总队的举报电话号码和联络地址,赋予举报者向上级举报的权利。
各海区、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监总队于2000年7月31日以前将举
报监视体系建设情况(包括举报电话号码和其他联络地址)报海监总队。
附:中国海监举报监视体系建设方案
国家海监总队
2000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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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监举报监视体系建设方案
中国海监举报监视体系是为从全社会获取海上违法违规信息而建立的监视体系。
在目前海洋保护意识 日益增长的社会条件下,在全社会建立举报监视体系 与海洋
专业监视系统相比具有经费投入少,信息反馈速度快的优势。因此,在受理举报事
件后,应给予举 报者适当的奖金奖励。
《中国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条指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
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中国海监队伍依此开展举报受理工作。
一、建设海监举报监视体系的目的
1.广泛获取全社会提供的海监信息,及时发
现海上违法违规事件,形成引导海监船舶、飞机巡航监视 的重要信息来源之一,
提高海上执法工作的针对性和 有效性。
2.强化全社会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合法使用海域,保护海洋环境的意识,维护
我国公民、法人和组织机构在 海上的合法权益。
3.通过举报制度,在涉海全社会建立中国海监执 法队伍严格执法、高素质规
范服务的形象。
二、举报受理工作
(一)落实受理设备
举报受理方式包括:举报受理站、受理电话、信 函、电子信箱、传真、电传、
电台,保证举报者在陆地、空中和海上随时举报。(中国海监总队及各海区 举报
受理设备地址附后)。
(二)公布受理号码、地址
1.在各有关涉海社会广泛订阅的报纸、刊物上, 在广播、电视、沿海各省
市互联网主页、国家海洋局 主页、中国海洋信息网等公众普遍使用的媒体中宣传
中国海监及其举报制度。可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告公布举报制度。
2.在本地114查号台和电话号码簿上登记举报电 话号码。
3.编制举报制度宣传册或多媒体演示稿。做好宣 传册发放和多媒体演示工作。
4.走访海上相关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关系。
(三)受理内容
中国海监总队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对我国海岸、岛屿、内海、领
海、毗连区、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实施巡航监视和监督管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
依法进行处罚。
1.常规监视
海洋权益监视:对经批准进入我国管辖海域的外 国调查船及其他运输工具的
科学考察、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等活动实施监视;对未经批准进入我国管辖海 域
的外国船只、平台及其他运载工具等按有关规定查处。 海域使用监视:查处未经
批准进行海洋资源的勘查、开发活动及破坏海洋资源的事件;违规占用海岸 空间
资源;未经批准在无居民岛从事开发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 海洋环境监视:查处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 废活动等造成的污染损害事件。
2.应急监视
*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我国海域进行资源调查、勘探、开发活动的外国船舶、平
台所进行的非法活动事件。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造成的海洋污染损害事件;
*严重损害和破坏海洋资源事件;
*海区赤潮等灾害严重暴发事件;
*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海上救助及其他军事保障等工作。
(四)受理程序
受理程序包括:接报、处理、应答与奖励。海监队伍有义务为举报者保密,泄
密为违法失职行为。受理所形成的文件包括:海监举报信息接报记录表、海监举报
事件处理结果记录表、海监举报事件结果应答书及举报信息奖励通知书(格式附后)。
举报受 理文件是《海洋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国海发[1999] 507号)的组成部分
(格式3),要以数据库形式记录和管理。海监总队负责组织开发数据库格式,各海
区总队负责本海区海监队伍数据库使用培训和管理。在数据库未推广使用之前,以
纸张记录。
1.接报规则
接报者需按记录规范询问和记录有关内容,或整理书面举报信息并附原件。必
须在接报当日填写完成“海监举报信息接报记录表”。将海监工作范畴之外的举报
信息转报有关主管部门。
2.事件处理
接报者负责向主管领导汇报接报信息,并向事件处理部门移交“海监举报信息
接报记录表”及全部举 证材料。事件处理部门负责填写“海监举报事件处理 结果
记录表”。
3.结果应答与奖励 举报事件处理后,接报者根据“海监举报事件处理结果记
录表”和奖励制度(各单位自行制定)落实奖励金,向举报者发“海监举报事件结
果应答书及举报 信息奖励通知书”。 结果应答和兑现奖金是诲监队伍实现承诺的
具体体现,也反映了海监队伍的执法能力和业务素质,是 举报受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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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监队伍名称)举报事件处理结果记录表
编号:
事件处理部门: 事件接报部门:
事件发现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事件处理时间: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事件类型:口海域使用 口海洋环境 口海洋权益 口其他
事件处理结果:
可附另页
对举报信息的评价和奖励建议:
事件处理负责人:
年 月 日
说明:事件处理部门填写该表,接报者根据此表填写举报结果应答书及奖励通知书。
附件: 份,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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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监队伍名称)举报事件结果应答书及奖励通知书
编号:
:
我海监X队于 年 月 日接到您(贵部门)的举报信息,目前已处理完毕,现
将处理结果告知。
处理结果:
感谢您(贵单位)给海监工作的大力支持,鉴于您(贵单位)对此事件的贡献,
我们根据《海监举报信息 奖励制度》,给予您(贵单位)奖金奖励人民币 元,
以示谢意。
请您凭本人身份证(单位凭单位证明)和本通知书到海监X队X室领取奖金和
纪念证书。
海监X队向您(贵单位)表示深深谢意,并期待您(贵单位)的继续合作。
(海监队伍名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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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监总队及各海区举报受理地址及号码表
受理方式 联系地址、号码
中
国
海
监
总
队
受 理 站 北京复兴门外大街一号 中国海监总队信息处
电 话 010—68033988 010—68047732(夜间值班)
传 真 010—68030799
信 函 邮编:100860
电子信箱 cms@cms.gov.cn
电 传 22536 NBO CN
中
国
海
监北
海
总
队
受 理 站 青岛市抚顺路22号 中国海监北海总队
电 话 0532—5625282
传 真 0532—5614742
信 函 邮编:266033
电子信箱 nsbsoa@public.qd.sd.cn
电 传 32135 BHFJ CN
海岸电台 台名:崂山岸台 LAOSHAN RADIO 呼号:XSS7
收信频率:6205KHz 发信频率:6510KHz(H24)
工作种类:J3E
中
国
海
监
东
海
总
队 受 理 站 上海市浦东东塘路630号 中国海监东海总队
电 话 021—50402188
传 真 021—58611647
信 函 邮编:200137
电子信箱 dhxxc@Online.sh.cn
电 传 33473 SECS CN
海岸电台 台名:川沙岸台 CHUANSHA RADIO 呼号:XSS8
收信频率:6204KHz 发信频率:6510KHz(H24)
工作种类:J3E
中
国
海
监
南
海
总
队 受 理 站 广州市新港中路353号 中国海监南海总队
电 话 020—84282382(08:00—17:00)
020—84215710(17:00—08:00)
传 真 020—84282663
信 函 邮编:510300
电子信箱 scsbinfd@public.guangzhou.gd.cn
电 传 440239 SCS CN
海岸电台 台名;黄埔岸台 HUANGPU RADIO 呼号:XXS9
收信频率:4128KHz 发信频率:4420KHz(19—07时)
收信频率:8128KHz 发信频率:8176KHz(07—19时)
工作种类:J3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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