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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7:02:29  浏览:81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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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温政令第 128 号


  《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赵一德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规范温州名牌产品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提高温州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和《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名牌产品的评价、认定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温州名牌产品,是指在温州境内生产经营,质量水平、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知名度居本市同类产品前列,经温州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推委)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产品。

  第三条 温州名牌产品的认定,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温州名牌产品的认定,采取市场评价与质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总量控制和期限控制。

  第四条 培育、发展温州名牌产品以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推动科技创新、推动节能减排为目的,重点是主导产业、传统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中的自主创新产品、高技术含量产品、高附加值产品、高出口创汇产品以及农副名、特、优产品。

  第五条 市名推委负责温州名牌产品的评价、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名推委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六条 市名推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名推办)设在市质监局,负责市名推委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温州名牌产品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提出保护、扶持温州名牌产品的政策措施;

  (三)针对不同的行业组织拟定具体的评价细则;

  (四)受理温州名牌产品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五)组建专家组对申报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六)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市名推委审议;

  (七)承担市名推委交办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争创著名品牌。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在创立名牌产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温州名牌的工业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产品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售后服务好,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四)产品技术水平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五)批量生产已满3年,年销售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者地方特色产品销售额居全省同类产品前茅的,年销售额可适当放宽);

  (六)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能力和研发投入居全市同行业前列,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取得明显成效,产品实物质量长期稳定;

  (八)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

  第九条 申报温州名牌的农业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业产业政策发展方向,生产、经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产品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用户(消费者)满意度高;

  (四)批量生产已满3年,形成较大的种养殖规模或者生产规模,种植类和养殖类农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加工类农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

  (五)企业生产技术先进,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产品标准或者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

  (六)企业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产品实物质量稳定;

  (七)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

  第十条 申报温州名牌的服务业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经营行为符合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拥有申报产品的合法注册商标且与核准类别一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请商标的行业除外),其商标在相关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三)企业经营服务满3年,服务水平和经营规模居省内或者市内同行业前列;

  (四)企业已建立完善的服务标准(规范),并严格按照标准(规范)提供服务;

  (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服务质量稳定可靠,客户(消费者)满意度高,市场评价好;

  (六)客户投诉处理反馈机制健全,投诉处理及时到位;

  (七)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符合劳动用工、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温州名牌产品:

  (一)企业注册地不在温州市境内的;

  (二)使用国(境)外注册商标的;

  (三)近3年内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被定为不合格,出口商品检验存在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索赔事件的;

  (四)用户(消费者)普遍反映存在质量问题,或者质量投诉较多且经查证属实的;

  (五)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尚未获得相应证书的;

  (六)近3年内企业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十二条 温州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1次。温州名牌产品的申报时间,每年由市名推办另行通知。

  认定温州名牌产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企业应如实填写《温州名牌产品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报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当按照温州名牌产品申报条件进行核实,形成推荐意见。同意推荐的,应当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后上报市名推办;不同意推荐的,应当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 市名推办对各县(市、区)质监局(分局)的推荐材料,按照行业进行分类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委托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对申报企业进行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将申报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 市名推办综合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市名推办成员进行初审后提出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以及有关材料分送有关专家组。各专家组对申报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并向市名推办提交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市名推办将各专家组提交的评价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市名推委认定。

  第十八条 市名推委采取表决方式认定入选名单。表决须由市名推委主任或者委托副主任主持,市名推委2/3以上委员参加。获得2/3以上委员赞成票的,方可通过认定。

  第十九条 市名推委将通过认定的入选名单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并限期征求社会及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市名推办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名推委同意后,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市名推委将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入选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并由市人民政府颁发“温州名牌产品”证书和奖牌。

  第二十条 温州名牌产品称号的有效期为3年(自公布之日起算)。温州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企业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愿申请重新认定。

  第二十一条 除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温州名牌产品认定外,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类似的名牌产品认定、评比等活动。

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温州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和广告宣传中使用标注年份的“温州名牌产品”标志或者字样。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损害温州名牌产品形象的行为:

  (一)伪造、冒用、转让温州名牌产品荣誉称号或者标志;

  (二)被暂停使用或者撤销后继续使用温州名牌产品称号或者标志;

  (三)超过有效期继续使用温州名牌产品称号或者标志。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在3年内不得申报认定温州名牌产品。

  第二十四条 积极支持以温州名牌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为核心组建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名牌效应;大力宣传温州名牌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提高名牌产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知名度。

  第二十五条 从事温州名牌产品审查、认定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查、评价,并保守申报名牌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保护其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条 市名推办应当加强对温州名牌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跟踪管理,及时督促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品牌声誉。

  市名推办在跟踪管理时,温州名牌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七条 市名推办应当建立温州名牌产品信用档案,将跟踪管理发现的情况和投诉举报查实的情况如实记入信用档案。

  第二十八条 市名推办实施跟踪管理,不得妨碍温州名牌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温州名牌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九条 发现在温州名牌产品认定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名推办投诉和举报。市名推办应当及时核实、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温州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名推委应当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暂停或者撤销其“温州名牌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停止使用“温州名牌产品”字样和标志:

  (一)产品质量明显下降,用户(消费者)意见较多的;

  (二)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三)企业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企业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温州名牌产品”称号的,应当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牌,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报认定温州名牌产品。

  第三十二条 从事温州名牌产品审查、认定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温州名牌产品评价办法、温州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由市名推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11月21日发布的《温州市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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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十一五”规划

国家体育总局


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十一五”规划


  为进一步做好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的有关精神,按照“十一五”期间我国体育事业发展总体部署,制定本规划。
一、面临的形势
  未来五年,随着“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我国科技和教育事业将处于快速发展时期,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举办,必将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全面发展。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是国家科技、教育和体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做好今后五年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是圆满完成2008年奥运会参赛和办赛任务的重要保证,是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同时,国家科技、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举办,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将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
  “十五”期间,我国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取得重要进展:在科技工作方面,科研体制和机制逐步完善,国家队科训“两张皮”的状况得到很大改善,体育科技实力和水平有较大幅度提升,科技基础设施得到显著改善,科研攻关和科技服务在竞技运动训练和全民健身指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支持和保障作用;在体育教育方面,体育院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体育教育事业发展迅速,运动员文化教育和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反兴奋剂工作在有效遏制滥用兴奋剂势头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反兴奋剂工作的法制化、标准化建设取得进展,形成了《国际反兴奋剂公约》,《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的国际、国内配套的反兴奋剂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兴奋剂控制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际认证,中国在国际反兴奋剂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也面临着严峻挑战:体育科技创新和体育科技知识普及程度不高,体育科技解决运动实践关键问题的能力不强;运动员文化教育中的“学训矛盾”仍然存在;现行的反兴奋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改革和调整,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仍十分薄弱;体育科技、医疗和反兴奋剂人才队伍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体育事业快速发展的要求。

二、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和教育工作方针,按照中央8号文件对新时期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的各项要求,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为契机,坚持以人为本,面向体育实践、主动服务体育实践,充分发挥体育科技的先导支持和教育的基础保障作用;坚持反兴奋剂工作的“三严”方针,营造更加公平、健康、有序的竞赛环境;全面做好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
  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体育科技创新能力和体育科技在体育事业发展中的贡献率,进一步加强国家队科技攻关服务和医疗保障工作;推动体育教育事业的发展,搞好学科建设,全面加强全国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改善运动员文化教育环境,提高运动员文化素质;创新教练员培训模式,提高各级教练员科学训练水平;建立和健全反兴奋剂机构,继续加大反兴奋剂工作力度,进一步遏制使用兴奋剂的现象,推动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事业全面发展。

三、任务和措施
  为了实现体育科技、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目标,今后五年将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一)体育科技工作
  1、进一步加强科研攻关工作,充分发挥科技在竞技体育和全民健身中的先导、支持和保障作用
  围绕体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科研攻关,狠抓对国家队备战2008年奥运会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的研究。加强自主创新,不断改革和完善科研攻关的组织管理方式,进一步加大多学科综合攻关的工作力度,促进科研和训练的紧密结合。重点做好高原训练、运动营养、体能训练、心理训练、信息研究等事关备战2008年奥运会关键问题的攻关。以云南、青海为重点,建立高原训练科研监测工作站,加强对高原训练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为体能类项目运用高原训练在2008年奥运会上取得突破提供科技支持和保障。做好国民体质监测与科学健身指导系统的建设工作,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全民健身理论、手段与方法的研究与应用。
  2、加强科技服务,促进成果转化
  积极引导教练员和相关人员学习和掌握先进的运动技术、训练方法、训练比赛器材;积极引进、吸收、借鉴竞技体育科技成果为普通群众的健身、健康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进一步加强国家队信息化工作,建设科学训练信息平台。加强国家队本土参赛的科技服务工作,加强科技服务的针对性、系统性和规范性,对科技服务的方法、指标、仪器配置和使用、测试数据的存储实施标准化管理;围绕各项目科学训练的目标,为国家队配置相应的便携式科研测试仪器设备,在国家队建立集训练、科研、医疗于一体的科技服务体系,促进科学训练水平的提高。发挥总局所属重点实验室的作用,提高国家队和训练基地科研、医疗、康复等器材设施的使用效益。加强科技出版工作,加大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科技成果的力度。加强运动营养品的管理,促进体育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认真组织、做好第二次全国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定期公布国民体质状况,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提供科学依据。
  3、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体育科研运行机制
  积极推进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研所、运动医学所和体育信息中心建设,发挥其科研主力军的作用。继续改革和完善体育机构设置,调整组织结构,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提高使用效益,逐步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固定与流动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制度。促进科技人员深入运动实践第一线,加强奥运项目管理中心科技管理规章制度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引导体育院校制定有关政策,充分发挥知识和人才密集的优势,为体育科学研究发挥更大作用。充分依托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国家队,加强对攻关课题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继续坚持攻关课题必须来源于运动训练第一线、攻关成果的评价必须以实践效果为主要标准的原则,建立评估制度。加强对科研攻关经费的投入和使用管理,加大总局直属重点实验室和兴奋剂检测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力度。积极引导地方及有关单位加强投入,改善所属科研机构的科研条件,选择有条件的地方单位建立总局重点实验室。
  4、建立和健全国家队医疗工作管理办法,完善国家队医疗服务保障体系
  研究制定国家队医务人员资格审定、注册管理,国家队运动员体检,运动员伤病汇报,医疗巡诊会诊,运动员病例管理,药品和营养品的使用和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充分利用北京的医疗资源,建立涵盖运动创伤、医务监督、运动康复、心理治疗、妇科和卫生防疫等领域的多学科医疗专家组,在多个高水平专科医院中开辟运动员就诊的绿色通道,充分发挥一线队医的保障作用,不断完善国家队医疗服务保障体系。
  进一步理顺国家队医疗管理和服务运行机制,明确对医务人员的业务管理、医疗工作的日常管理等各项职责,通过政策引导,多渠道、多形式增加队医来源,解决当前队医不足的实际问题。通过各种方式,加强队医的培训工作,提高执业水平。研究制定常见损伤的防护标准,加强防护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构建医疗专家、队医、教练员共同负责的“三位一体”的运动员伤病防控模式。
  5、抓好科技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作用
  重点抓好体育科技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选拔和培养工作。积极引导科技人员和相关人员加强技术创新,增强体育科技的持续创新能力。在全国范围内重点培养20位左右具有国际影响的科技带头人,形成一支结构合理、高效精干的体育科技队伍。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对体育科技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指导,有计划地组织中青年学术带头人主持、承担高水平研究项目,为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营造良好环境和条件。加强体能、康复、心理等国家队攻关服务紧缺人才的培养。加强全民健身领域的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培养,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科技素质培养,提高他们组织和指导群众健身活动的科学化水平。
  6、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完善管理制度
  成立各奥运项目管理中心的备战奥运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本中心科研攻关项目的管理,科研团队建设,科技服务组织实施等工作的开展。改革科研项目立项及评价办法,建立与体育运动实践紧密结合的体育科技评价体系。完善体育科技奖励制度,重点奖励为提高全民健身和运动训练科学化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相关人员。加强体育科技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体育科技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不断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完成10项左右的体育科技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各地方体育科研机构为国家队转训提供优质的科技服务。贯彻落实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继续开展科技西部行工作。
(二)体育教育工作
  1、健全教练员培训组织体系,加强教练员培训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
  筹办建立教练员学院和中国教练员教育与培训委员会,充分发挥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作用,完善初、中、高及国家级教练员岗位培训体系。以体育院校为依托,建立教练员岗位培训基地;建立中国教练员培训网站,开展教练员培训信息服务工作;建立教练员培训师资库,制定教练员培训师资认证制度;加强教练员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引进国外最新与运动训练有关的理论教材,组织有下队经验的专家编写教练员教材。
  2、加强教练员培训制度建设,做好国家队教练员培训工作
制定并完善《新时期教练员培训工作指导意见》、《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办法》、《教练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及《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管理办法(修订)》;加大对各运动项目中心和省区市教练员培训工作的协调力度;制定对中西部落后地区的扶持政策。健全教练员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建立教练员培训评估体系,对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省区市教练员培训工作进行动态评价和监督检查,阶段性地对教练员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以国家队教练员为重点,建立短期、中期和长期相结合,常规培训与赛事集训相结合,训练比赛实践与理论培训相结合的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开展送教下队、送知识下队活动,抓好优势项目、潜优势项目以及“119”项目教练员培训工作,不断丰富和创新国家队教练员培训形式和内容,提高国家队教练员素质。
  3、逐步改善运动员文化教育条件,全面推进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
  开展全国优秀运动队文化教育质量评估工作,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发展”的目标。加强全国运动员文化教育状况的调查研究,积极推进运动员文化教育条件的改善,争取国家加大运动员文化教育的投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利用体育系统外的教育资源,鼓励、支持运动队与地方教育部门及各级各类学校通过各种形式合作办学或开展共建,积极推进运动员职业技能培训,发展高等体育职业教育。
  加强国家队运动员教育培训工作,继续做好国家队运动员英语培训工作;编印针对运动员特点的科普知识系列读本;完成射运中心、奥体中心、训练局、冬运中心、自剑中心电子图书系统建设;加快训练局运动员学校建设,协调其与地方中小学的合作与资源共享,利用外部资源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常驻国家队的适龄运动员享受高质量的基础教育;积极研究建立国家队运动员文化教育与地方运动员文化教育相衔接的机构,筹备成立国家队运动员教育培训中心,不断加大国家队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的经费投入,改善国家队运动员文化教育条件,全面推进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
  4、推进北京体育大学“211”工程建设,完善“共建共管”体制
  抓住北京体育大学进入国家高等教育“211工程”建设序列这一发展机遇,从各个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促进学校的“内涵”发展。依照国家有关“211工程”建设的工作要求,加快实施重点学科建设、学科队伍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整体条件建设。继续推进北京体育大学“三结合”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学校的教育、科研和人才优势,承担国家和体育总局体育科研任务,培养高水平优秀运动人才和各类高层次体育人才,为国家体育事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继续发挥五所共建体育学院的作用,完善“共建共管”管理体制,继续发挥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的积极性,发挥教育与体育两个部门的积极性,加强共建工作,巩固改革成果,继续对5所体育学院的特色专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信息沟通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指导,特别是加大对五所体院附属竞技体校的支持力度,继续发挥其作为国家体育总局优秀运动员训练和后备人才培养基地的重要作用。
  积极发挥对全国体育院校的行业指导作用,推动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教育交流。加强规划与政策引导,在全国体育院校形成一个学科比较齐全、结构布局合理、面向全国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的重点体育特色学科群;继续完善体育院校竞赛制度,以竞赛为杠杆,促进院校教学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积极推进全国体育院校的建设和发展。
  5、加强体育专业人才培养,发展高等体育教育
  体育专业人才是推动国家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面向体育事业的发展需要,全面培养实现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所需要的体育教育、运动训练、社会体育、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体育产业管理等专业人才,加快培养备战2008年奥运会急需的、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体能训练、运动损伤康复、运动营养等方面的高层次人才。以学科建设和教材建设为主线,提高我国高等体育教育的办学质量。严把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入口关,加强体育单招工作的制度建设,建立运动员等级证书网上查询认证系统,体育单独招生网上远程录取系统、备案系统以及招生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进一步修订体育单招考试大纲,完善体育单招测试方法与评分标准。要建立全国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教材研究编审委员会和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教材建设书目评审专家组,积极构建和完善教材体系,全面提高教材建设水平。推进体育专业的教学改革,加快培养体育专业人才的步伐。
(三)反兴奋剂工作
  1、进一步完善反兴奋剂法律法规体系,积极推进反兴奋剂管理体制改革
  在已经出台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反兴奋剂公约》、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的《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和总局《关于严格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行为的规定(暂行)》的国际、国内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内,加快《国际反兴奋剂公约》国内审批的进程,力争成为签署该公约的缔约国;针对新时期对反兴奋剂工作的要求,研究制定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管理的措施和规定,进一步制定完善兴奋剂检查规则、治疗用药豁免管理办法、反兴奋剂仲裁管理办法等相关配套规则。
  为保障我国反兴奋剂工作全面开展的需要,有利于反兴奋剂工作的健康发展,适应新形势对反兴奋剂工作的更高要求,继续推进反兴奋剂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健全反兴奋剂机构。
  2、调动各方面力量,加强兴奋剂检查工作力度
  坚持“三严方针”,提高各项目管理中心和各省市的反兴奋剂工作水平,完善反兴奋剂管理的各级责任制。各项目管理中心加强对所属国家队的反兴奋剂工作,保证在国际比赛,尤其在2008年奥运会上不出兴奋剂问题,树立自觉抵制兴奋剂的良好风尚;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动员各级社会力量参与到反兴奋剂工作中来,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兴奋剂检查,检查的数量逐步达到每年检查总数的20%。
  继续加强兴奋剂检查工作力度,总局委托的兴奋剂检查数量逐年增加。逐步调整兴奋剂检查的范围,加大对青少年和非奥运项目运动员的检查比例,争取对这两类运动员的检查比例占到检查总数的15%。进一步遏制校园兴奋剂泛滥的趋势,促进竞技体育与社会体育、学校体育,奥运项目与非奥运项目反兴奋剂工作的协调发展。
加强赛外检查科学性、有效性研究,提高赛外检查计划制定的针对性。加强反兴奋剂工作人才培养,增加兴奋剂检查计划管理员的数量,进一步提高职业素养和工作水平。参照国际标准,持续改进兴奋剂控制质量管理体系,努力提高兴奋剂检查质量。
  3、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
  进一步加大反兴奋剂宣传教育的投入,力争达到国家对兴奋剂检查投入的10%。充分发挥省、区、市体育部门和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作用,建立分级宣传教育网络。通过开发反兴奋剂宣传教育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写、设计、制作针对教练员、运动员的反兴奋剂教材,加强反兴奋剂官方网站的建设,开通反兴奋剂教育咨询热线等方式,创新宣传教育手段和方法。扩大宣传教育的范围和对象,尤其是加强对青少年运动员和非奥运项目运动员的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增强其自觉抵制兴奋剂的意识和能力。
  4、加强对新型兴奋剂检测技术的研究,保持兴奋剂检测的国际先进水平。
  继续加大对兴奋剂检测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鼓励对生长激素、新型输氧剂及有蛋白同化作用的新型非类固醇制剂等兴奋剂的检测方法研究,加强对改变调控肌肉生长基因的基因兴奋剂、生物芯片的前瞻性研究和新增禁用物质的检测技术研究,同时与有关的药物研究机构合作,加强对药物人体代谢规律的研究,保持兴奋剂检测的国际先进水平,力争高质量完成2008年北京奥运会兴奋剂检测工作。
  5、增进反兴奋剂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反兴奋剂斗争
继续坚持“高举旗帜,广交朋友,适度参与,以我为主”的反兴奋剂工作对外方针,贯彻对外开放与国内发展相统筹的原则,以举办2008年奥运会为契机,进一步拓宽反兴奋剂领域的国际交流,充分发挥作为世界反兴奋剂机构理事国的作用,力争在亚洲和国际反兴奋剂事务中发挥更加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和有关国家的双边合作关系,广交朋友,学习、借鉴反兴奋剂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促进我国反兴奋剂工作与国际接轨,进一步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

关于变更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机构申请表及其发放程序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变更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机构申请表及其发放程序的通知
银发[1999]12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进一步规范外资金融机构的审批工作,提高外资金融机构的审批效率,现将调整后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申请表”样本和“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表”样本(见附件)印发你们。同时,对申请表的发放程序作如下调整:将原来的由总行
原则同意后再发放申请表的方式改为外资金融机构提出在华设立分行或代表处的申请时即发放申请表。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核后,将包括申请表在内的全部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上报总行审批。
特此通知。

附件一: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营业性机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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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者总行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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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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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部注册地、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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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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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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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前三年末资本总额(万美元),其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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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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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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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前三年末总资产(万美元、折算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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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外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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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前三年税前、税后利润(万美元): |
| 税前的资本利润率: |
| 资产利润率: |
| 人均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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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请前三年末资本充足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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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请前三年末不良贷款比率(注明分类方法、分类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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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前三年呆账准备金提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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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申请前三年穆迪、普尔综合评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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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国际总资产、一级资本排名(银行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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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董事长和总经理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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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设分行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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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设立分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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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设立分行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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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总行拨付营运资金:币种、折万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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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要负责人姓名(详细材料附后):行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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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行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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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经营业务的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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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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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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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
巴塞尔有效监管的原则设计了此申请表,申请者应按照客观、诚实、准确的原则认真填
写各项内容,对所填各项内容负全部责任。
2.申请表各项应全部用中、英文对照填写。
3.前三年的指标指的提出申请前三年各年的情况,请按年份顺序填写。
4.主要负责人详细资料包括由董事长或总经理(行长)签署的申请信及授权书;主
要负责人简历;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主要负责人的学历证明等材料。

附件二: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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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者总管理机构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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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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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部注册地、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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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者前三年末总资产(万美元、折算汇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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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申请者前三年税前、税后利润(万美元、折算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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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者上年末资本总额(万美元、折算汇率): |
| 其中:一级资本: |
| 附属资本: |
| 资本充足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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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者最近综合评级(穆迪、标准普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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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国际总资产、一级资本排名(银行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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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董事长、总经理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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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主要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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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表机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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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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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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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代表处工作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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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首席代表姓名(详细材料附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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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代表签字: |
|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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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表处其他成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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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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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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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表所称代表处指外国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
等非经营性活动的派出机构。
2.申请者应按照客观、诚实、准确的原则认真填写各项内容,并对所填各项内容负
责。
3.申请表各项应全部用中英文对照填写。
4.首席代表详细资料包括由董事长或总经理(行长)签署的申请信及授权书;首席
代表简历;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首席代表的学历证明等材料。



199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