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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57:41  浏览:92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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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评定办法(试行)》(中府〔2008〕10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文件标题修改为《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奖励优惠暂行办法》。
  二、将原文件中的“经贸局”修改为“经济和信息化局”,“人事局”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将原第四条修改为“市政府成立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评审组(下称‘评审组’),成员单位由市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环境保护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组成。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日常工作”。
  四、将原第八条修改为“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每年评定一次,评审工作由评审组具体组织实施。评审组负责收集上年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和综合评议”。
  五、将原第十条“……颁发荣誉牌匾和荣誉证书,在每年3•28招商经贸洽谈会上进行通报表彰……”修改为“……颁发荣誉牌匾、荣誉证书并进行通报表彰……”。
  六、将原第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企业在技术研发、引进先进设备方面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优先获得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
  七、在原第九条处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内容如下:“公示期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候选名单提出异议的,由评审组办公室进行核查,经查企业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由评审组取消其评选资格或调整其评定等次”。
  八、将原第五条“……企业法人代表当年无涉及该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修改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当年无涉及该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将原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现将《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奖励优惠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奖励优惠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与综合实力的工业大企业大集团,打造我市优势企业群体,加快推进工业强市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市财政每年按预算拨付专项经费奖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评审组(下称“评审组”),成员单位由市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环境保护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组成。评审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应具备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依法经营,依法纳税,无环保违规等行为,有良好社会形象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等基本条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当年无涉及该企业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的认定,按企业主要经济运行指标情况,设金奖、银奖和铜奖三个等级。
  (一)铜奖指标:
  1.年度销售收入达30亿元或以上;
  2.年度销售收入增速达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平均水平;
  3.年度入库税收达1亿元或以上;
  4.年度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2%;
  5.年度企业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全市平均值。
  (二)银奖指标:
  1.年度销售收入达50亿元或以上;
  2.年度销售收入增速达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平均水平;
  3.年度入库税收达1.5亿元或以上;
  4.年度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2%;
  5.年度企业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全市平均值。
  (三)金奖指标:
  1.年度销售收入达100亿元或以上;
  2.年度销售收入增速达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平均水平;
  3.年度入库税收达3亿元或以上;
  4.年度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2%;
  5.年度企业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全市平均值。
  第七条 企业获评为其中一等级的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今后不再参加同一等级或次等级的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评选活动。
  第八条 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每年评定一次,评审工作由评审组具体组织实施。评审组负责收集上年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及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和综合评议。
  第九条 经评审组评定的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候选名单,通过我市主要新闻媒体向公众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评审组将评定结果上报市政府批准。
公示期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候选名单提出异议的,由评审组办公室进行核查,经查企业存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由评审组取消其评选资格或调整其评定等次。
  第十条 市政府对获评企业授予“中山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称号,颁发荣誉牌匾、荣誉证书并进行通报表彰,对获评企业进行如下奖励:
  (一)对铜奖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对银奖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对金奖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十一条 企业所获奖励金可用于奖励企业领导集体、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等对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也可用于投入企业生产经营。
  第十二条 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企业产品进出口检验检疫享受中山口岸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待遇,企业申报出口免验产品优先审核。
  (二)企业产品通关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同等类别措施,A类以上企业在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办理预约通关的,优先予以安排。
  (三)企业在技术研发、引进先进设备方面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优先获得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
  (四)企业因扩大产能需要购置土地的,在同等条件下,市政府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五)确保企业生产用电的需求,在错峰用电时段给予企业减免错峰用电负荷。
  (六)支持企业招才引智。企业录用、招聘应届具有国家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人才,优先办理入籍中山户口。同时,按企业获评的奖项等级给予企业若干入籍中山户口的指标,用于为本企业中达不到本市有关人才引进政策规定入户条件的企业骨干办理入籍中山户口,需符合下列条件:
  1.对企业发展有突出贡献;
  2.本人在中山有自有产权住房;
  3.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含3年,以在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为准)。
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与市公安局制定。
  (七)企业中非本市户籍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在本市暂住5年以上,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其接受义务教育子女可按本市户籍人口就近安排入学。同时,按企业获评的奖项等级给予企业若干指标,用于本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子女参与市一中、市华侨中学电脑派位。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与市教育局制定。
  (八)有本市户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港澳出入境过关礼遇,由市有关部门核发过关礼遇通道证。具体申办手续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与中山边检站制定。
  第十三条 市政府定期编辑出版市工业发展突出贡献企业宣传资料,宣传企业成功经验和做法,营造企业奋发向上、做大做强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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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搞好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维护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中心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本级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并指导全国国有资产评估的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由其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本级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并指导下级国有资产评估
工作。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查,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三条 凡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审计事务所等机构(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机构)或者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均具有承担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资格,并
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有资格申请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1.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2.具有一定的评估工作经验。
3.配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各类评估专业人员,其中建筑工程技术人员、机器设备工程讲述人员、会计经济管理人员,视不同情况,分别不少于二至五人。在以上评估人员中,具有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应占有一定的比例(工程技术人员、物价经济管理人员可外聘一部分
兼职)。
第五条 凡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要求,欲从事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机构,在征得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文件资料:
1.申明承办资产评估工作的理由报告书,并附送“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定申请表”(格式见附表)。
2.评估人员名单,并注明在评估人员中有关专职和外聘兼职的情况。同时,附送评估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复印件。
3.资产评估机构的组织章程方案。
4.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批准的复印件。
第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要求承办资产评估工作的单位的报告书等资料后,应于两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对经审查合格批准同意的,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供发证机关申领。
第七条 已成立并经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须在本办法下达后三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从领取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凡持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资产评估”的,即可对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凡未领到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而又确实具有评估能力的,其经营范围中应注明“资产评估(不含国有资产)”字样。对国有资产与非国有资产进行联营、合资的企业,其
资产评估,应由按本办法第四、第五条规定,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各资产评估机构在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时,应自觉遵守以下工作规则: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和制度。
2.坚持公正、客观、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3.应在委托单位的委托书中商定的期限内完成有关评估工作。资产评估报告的报送范围,应明确保密限制,不允许因失密造成对委托单位的损害,原则上控制在委托单位、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4.在资产评估中,对委托者提供的所有有关资料、情况,也应当严格保守秘密,并承担法律责任。
5.接受任务的经办人,如与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评估机构申明情况,实行回避。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有权要求回避。
6.在资产评估中,发现委托者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
7.各类资产评估人员应定期参加专业培训。
第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结束评估工作后,应及时向委托者提交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应由具备资格并直接从事该项资产评估工作的各类专业评估人员亲笔签署,资产评估机构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1.资产评估的原因,评估工作的依据,以及作价的原则方法。
2.明确评估的时间、地点及被评估资产的范围。
3.资产评估的结果及评估后的企业资产负债情况。
4.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5.附件。包括:(1)各类资产评估明细表(主要内容有:资产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时间、原值、净值、重置完全价值、新旧程度、重置折余价值等)。(2)资产评估后的资产增减值情况说明。
第十条 资产评估机构玩忽职守,致使资产评估结果严重失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重新评估或由委托者另选评估机构评估。原评估费用由该评估机构负担,由于时间延误所造成的委托者经济损失,委托者有权依照行政仲裁或法律程序要求赔偿。资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情
节严重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给予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处理,并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定申请表(略)



1990年5月31日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我国铝工业“十五”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我国铝工业“十五”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铝工业发展很快,产量持续增长,已成为世界主要的铝生产国。但我国铝工业在产业结构、技术装备、产品生产成本等方面,与世界铝工业先进水平相比都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为适应加入WTO后面临的竞争形势,更好地引导我国铝工业的有序发展,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我国铝工业的竞争力,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国铝工业基本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色金属工业实行了"优先发展铝"的方针,加大了建设铝工业的投资力度,促进了我国铝工业的发展。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先后新建了山西铝厂、平果铝厂、中州铝厂、青海铝厂、华北铝加工厂等大中型企业,同时,还对抚顺铝厂、贵州铝厂、郑州铝厂、山东铝厂、青铜峡铝厂、西南铝加工厂、兰州铝厂、焦作铝厂、云南铝厂等企业进行了技术改造,此外,部分地区也积极推进当地铝工业的技术进步,极大地改变了我国铝工业整体技术装备水平落后的状况。目前,我国电解铝大型预焙技术已经接近国际水平,中国铝业公司所属的国内现有六个氧化铝企业均采用了世界先进的氧化铝生产技术,骨干铝加工企业通过研制开发和消化吸收引进技术,使铝熔铸、连铸连轧、板带箔轧制以及挤压的加工技术有了明显提高。
随着我国铝工业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的提高,铝企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有了较大改善,生产成本明显下降。"九五"期间,骨干电解铝企业的吨铝直流电耗降低了1000千瓦时,电流效率提高了3%~5%;中国铝业公司所属六个氧化铝企业的综合能耗下降了约500公斤标煤/吨氧化铝;骨干加工企业的综合成材率提高了约5个百分点;氧化铝的平均制造成本下降了10%以上;骨干电解铝企业的铝锭的平均制造成本下降了10%左右。
  到2000年底,我国铝工业形成氧化铝产能430万吨、电解铝能力320万吨、铝加工能力450万吨。当年完成氧化铝产量430万吨、电解铝产量282万吨、铝加工材220万吨,已成为世界主要铝生产国。
  虽然我国铝工业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产业结构不合理、重点发展滞后、低水平重复建设、竞争力不强等矛盾仍十分突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铝工业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
  (一)中小电解铝企业增加过多,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没有改善。"九五"期间,在铝市场需求增长的拉动下,同时,受电力工业结构调整的影响,国内部分地区再次出现了建设小电解铝的热潮,据统计,电解铝企业由"八五"末期的70家猛增到2000年的118家,净增48家,产能相应由168万吨增加到320万吨,但企业生产规模小,平均仅为2.7万吨/年,与"八五"末期的平均2.4万吨/年相比,基本没有变化,结构极不合理,与世界电解铝企业平均规模18.4万吨/年相比差距较大。
  (二)技术结构不合理,落后的电解铝和铝加工能力占较大比重。在已形成的320万吨电解铝产能中,采用先进的大型预焙技术的能力只有120万吨,仅占总产能的38%,其余62%的产能是采用能耗高、污染重的自焙槽技术。在"九五"期间新增的152万吨产能中,近50%的是采用自焙槽技术。铝加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不到总能力的20%,而且,到目前为止还未完全掌握代表当今世界铝加工先进水平的热连轧技术。
  (三)产品结构不合理。一是符合大型预焙电解铝生产需要的砂状氧化铝产量少;二是国产氧化铝自给率偏低,不足靠进口解决,进口量越来越大,对外依赖度增加;三是一般铝加工产能严重过剩,能力发挥不足,但市场需求量较大的高精板带箔缺口较大,要靠进口解决。
  (四)铝土矿无序开采严重。受利益的驱动,在河南、山西等铝土矿资源丰富的地区,出现了大量无序开采优质铝土矿的现象,铝土矿资源利用率低,资源浪费严重,对我国铝工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五)铝产品成本偏高。受铝土矿矿石性质影响,国内氧化铝生产不得不采用能耗高、流程长的生产工艺,导致国产氧化铝生产成本比国外平均水平高10%以上;受电价偏高、技术水平低的影响,国内电解铝生产成本比国外高20%左右;铝加工综合成材率只有60%,比国外低15~20百分点,金属和能源消耗过多,生产成本偏高,产品缺乏竞争力。

二、我国铝工业发展面临的形势
  "九五"期间,国际国内面临的许多新的变化,对加快发展我国铝工业创造了有利条件,同时,也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
  (一)世界铝市场需求持续增长,但竞争加剧。
8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世界电解铝的消费一直保持增长,年增长率为4%左右。2000年,世界电解铝产量2400万吨,消费2480万吨,供需基本平衡。随着铝在交通、建筑、包装等领域的应用范围不断拓展,世界电解铝的需求还将增加。到2005年,预计世界电解铝的需求将增加到2960万吨,年均增长约3%。受需求增长的拉动影响,世界电解铝的产能也将相应适度扩大,铝市场总的趋势呈供需基本平衡态势。
  目前,世界上形成了以加拿大、美国、法国、挪威、澳大利亚等国铝公司为主的近10个跨国铝业公司,氧化铝和电解铝合计产能分别占世界总能力的55%和40%,这些公司不仅具有较大的生产能力,而且还都有较为合理的组织结构,拥有自己的氧化铝、电解铝、铝加工和研发基地。同时,为保证电解铝生产用电稳定、低廉,所属的大部分电解铝厂拥有自备电站,或在政府协调下,与供电部门签订长期、优惠的供电合同,因此,生产的电解铝产品在市场有较强的竞争力。
为适应新的形势,世界铝工业还不断进行结构调整。其特点一是加大投入,积极开发和使用高效、低耗、低污染的工艺技术,提高装备水平,生产规模日趋大型化,不断改善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竞争力,保护环境;二是兼并联合,扩大实力,提高市场份额。1999年,美铝公司继兼并阿马克思公司之后,又兼并了雷诺兹公司,使其成为年销售额超过210亿美元、电解铝产能占世界总能力14%的特大型跨国铝业集团,竞争力增强。因此,世界铝工业的竞争形势将会日趋激烈。
  (二)国内铝市场需求将保持增长,但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
  "十五"期间,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国内铝的需求量明显增长,将为我国铝工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机遇。
  随着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进一步融合,以及适应我加入WTO的要求,我国现行的铝产品的进口关税税率还将逐步下调,国外铝产品冲击国内市场的情况再所难免,因此,我国铝工业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

三、我国铝工业"十五"发展建议
  (一)发展原则:适应经济体制与经济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和加入WTO的要求,加快铝工业的战略性调整和改组,通过发展与结构调整,提高铝工业整体运行素质。同时,力争组建以骨干企业为核心的集团公司,向大型化、集团化、专业化方向发展,做大做强。
  (二)发展思路:积极引导矿山发展联办矿、依托中国铝业公司及所属氧化铝企业发展氧化铝,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改扩建增加氧化铝产能,同时,积极利用国外氧化铝资源,做好氧化铝进口协调工作;在原料和能源条件较好地区,适度发展电解铝工业,加快改造、淘汰落后的电解铝自焙能力;努力增加国内短缺的高精深铝加工产品。
  (三)发展重点:丰富的铝土矿和低廉的能源条件是保证铝工业发展的基础条件。因此,铝工业的发展重点应放在:
山西省的晋南地区和河南省的豫北地区。这两个地区铝土矿资源丰富,能源供应优越,具有进一步发展铝工业的优势。在晋南地区,依托中国铝业公司所属的全国最大的氧化铝企业山西铝厂,进一步扩建氧化铝产能,同时,改变企业产品单一的不合理结构,抓紧新建电解铝能力。
  在豫北地区,要加紧建设中国铝业公司所属的中州铝厂氧化铝基地建设,同时,进一步完善焦作万方铝业公司280千安电解槽国家级示范工程,适度增加电解铝产能。
  此外,结合国家电力体制的改革,在两个区域内,应积极研究铝工业与电力部门,通过多种形式的联合与重组,形成具有铝土矿----氧化铝----电----电解铝、铝加工一体化的产业链,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为发挥广西和贵州铝土矿资源、能源优势,应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机遇,加快建设中国铝业公司所属的平果铝业公司、贵州铝厂铝基地的建设,进一步扩大氧化铝和电解铝能力。
  为适应我国铝工业持续发展的需要,山西晋北地区、广西百色地区可进一步开展铝土矿资源勘探的前期工作。
  为适应西部大开发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在西北地区,应抓紧对兰州铝厂、青铜峡铝厂、连城铝厂、包头铝厂等企业电解铝自焙槽的改造,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快白银铝厂二期扩建,发挥规模效益。同时,也应力争与电力部门采取多种形式的合作,获取低廉的电力供应,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全国最大的铝加工基地西南铝业股份公司要抓紧建设热连轧技改工程,进一步提高铝加工技术装备水平,增加高质量热轧坯料的供应能力,满足高档铝板箔生产的需要。
  同时,为满足日益增长的铝加工材的市场需求,应研究在建设条件有比较优势的地区,建设一条有竞争力的现代化的高精铝板带生产线。
  (四)发展目标:一是企业组织结构、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有明显改观。
  在企业组织结构方面----中国铝业公司所属的氧化铝企业通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改扩建增加氧化铝、电解铝产能,规模效益明显提高,企业产品结构更趋合理,抗风险能力增强。通过改造与发展,电解铝工业的产业集中度大幅度提高,骨干企业的产能比重有大幅度提高。
  在技术结构方面--氧化铝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优化工艺流程,提高装备水平,实现自动检控;全国先进大型预焙槽产能力争明显增高;大型铝加工企业通过技术进步,产品竞争力有明显提高。
  在产品结构方面--大幅度提高砂状氧化铝的比重,增加非冶金级氧化铝品种,扩大高精深铝加工材和新材料品种。
  二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氧化铝平均生产成本从2000年的1380元/吨,降到1100元/吨以下。电解铝平均生产成本从2000年的13000元/吨,降到10000元/吨以下。
  三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通过企业资产重组,相互参股等方式 ,力争组建若干个大型铝电集团,形成比较合理的产业链。
  四是氧化铝产量大幅度增加,提高了国产氧化铝自给率;电解铝产能适度增长,基本满足国内市场需求;落后的自焙电解铝能力基本被淘汰;高精深铝加工产品产量进一步增加,提高有效供给。

四、主要措施和政策要求
  (一)搞好宏观指导工作,严格执行产业政策,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
  为保证我国铝工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各级政府部门应认真执行有色金属工业产业政策,做好铝工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不得越权和"化整为零"审批电解铝项目,禁止建设电力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小机组的铝电联营项目,杜绝小电解铝的重复建设。
  (二)加快建设重点铝基地
  积极支持重点区域内的现有铝基地建设,加大投资力度,优先发展氧化铝,适度发展电解铝,改善产品结构,实现规模化生产,形成若干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铝基地。
  (三)合理利用铝土矿资源
  应加强对铝土矿资源开采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合理利用铝土矿资源,保证我国铝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四)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政策
  要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政策的有关规定,在限期内坚决关闭、淘汰落后的自焙槽能力。
  (五)加快现代铝企业建设的步伐
  借鉴国外铝工业的发展经验,鼓励在铝土矿、能源丰富的地区建立现代铝企业,以现有氧化铝、骨干电解铝、电力等企业为核心,通过相互参股,资产重组,优势互补,形成集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铝加工和电力于一体的合理的产业链,增强铝企业的竞争力。
  (六)加快技术进步
  加大科技投入,研究解决对铝工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技术难点,开发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铝工业的技术进步。
  (七)建立稳定的氧化铝进口渠道
  一是鼓励采取以签订长期供应合同的办法获取进口氧化铝,稳定供货渠道,避免氧化铝价格的大幅度波动造成的风险。
  二是鼓励到国外氧化铝企业购股,获取氧化铝能力,保证氧化铝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