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计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
药品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
按我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632号)要求,我们制定了69种化学药品补充剂型规格的价格,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这次制定补充剂型规格价格的药品共有50个品种,其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品种24个,128个补充剂型和规格,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表一《27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乙类品种26个,136个补充剂型和规格,由我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详见附表二《42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各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此为基础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在9月28日前制定公布本辖区内执行的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一规定的价格,自2001年9月22日执行。
附表:一、27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
二、42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
附表一:
27种甲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序
号 原序
号 名称 剂型 规格 单
位 初步拟定
最高零售价 专家建议
最高零售价 地方建议
最高零售价 最高零售价 备注
GMP 非GMP GMP 非GMP GMP 非GMP GMP 非GMP
1 1 阿莫西林(羟氨苄青霉素) 片剂 100mg*12片 盒 3.5 2.3
片剂 100mg*24片 盒 6.8 4.5
片剂 125mg*6片 盒 2.0 1.5
片剂 250mg*30片 盒 16.4 10.9
片剂 250mg*36片 盒 19.6 13.1
片剂 250mg*48片 盒 26.2 17.4
分散片 125mg*12片 盒 10.2 6.8
分散片 125mg*24片 盒 20.0 13.3
胶囊 250mg*60粒 盒 21.6 14.4
胶囊 250mg*36粒 盒 20.0 13.3
胶囊 250mg*60粒 盒 33.5 23.0
胶囊 500mg*10粒 盒 11.3 7.5
颗粒剂 125mg*6袋 盒 6.0 4.0
颗粒剂 125mg*18袋 盒 16.8 11.2
冲剂 125mg*15袋 盒 13.8 9.0
冲剂 125mg*18袋 盒 16.5 10.8
阿莫西林钠(羟氨苄青霉素钠) 注射剂 2g 瓶 27.0 19.3
2 2 氨苄西林(氨苄青霉素) 胶囊 125mg*12粒 盒 4.2 2.8
胶囊 125mg*24粒 盒 8.0 5.3
胶囊 250mg*36粒 盒 19.2 12.8
干混悬剂 1.5g/60ml 瓶 17.4 11.6
3 5 青霉素钠 注射剂 800万单位 支 6.00 4.3
4 6 青霉素V钾 片剂 250mg*36片 盒 28.6 22.0
5 7 头孢氨苄 片剂 250mg*20片 盒 11.7 9.0
缓释片 250mg*10片 盒 19.2 14.8
缓释片 250mg*20片 盒 37.5 28.8
胶囊 125mg*30粒 盒 10.1 7.8
胶囊 125mg*10粒*8板 盒 26.0 20.0
胶囊 250mg*20粒 盒 11.5 8.8
颗粒剂 50mg*20袋 盒 10.5 8.1
颗粒剂 125mg*20袋 盒 13.5 10.4
6 8 头孢拉定 片剂 250mg*12片 盒 10.8 8.3
片剂 250mg*24片 盒 21.2 16.3
冲剂 125mg*12包 盒 8.8 6.8
干混悬剂 125mg*10袋 盒 11.0 8.5
7 10 头孢唑啉钠 注射剂 2g 支 12.0 8.6
8 11 硫酸阿米卡星(丁胺卡那霉素) 注射剂 100mg/1ml 支 1.20 0.98 2.00 1.20 1.50 1.10 1.33 0.95
注射剂 200mg,冻干粉 支 4.0 2.9
9 12 硫酸庆大霉素 片剂 40mg*50片 瓶 7.0 5.4
干糖浆剂 4万单位*10袋 盒 9.8 7.5
注射剂 2万单位/1ml*10支 盒 3.00 2.50 3.80 3.20 3.00 2.50 2.3 1.8
注射剂 4万单位/2ml*10支 盒 3.2 2.3
10 13 氯霉素 片剂 250mg*24片 盒 5.2 4.0
片剂 250mg*500片 瓶 71.5 55.0
胶囊 250mg*10粒 盒 2.2 1.7
胶囊 250mg*80粒 瓶 13.7 10.5
11 14 盐酸四环素 片剂 50mg*1000片 瓶 23.4 18.0
片剂 125mg*600片 瓶 21.3 16.4
片剂 125mg*1000片 瓶 40.3 31.0
12 15 盐酸多西环素 片剂 100mg*24片 盒 4.8 3.7
胶囊 50mg*30粒 盒 5.6 4.3
胶囊 100mg*6粒 盒 2.2 1.7
13 16 红霉素 片剂 125mg*12片*5板 盒 15.6 12.0
片剂 250mg*48片 盒 18.5 14.2
肠溶胶囊 125mg*12粒*2板 盒 13.0 10.0
肠溶胶囊 250mg*12粒*2板 盒 24.7 19.0
注射剂 25万单位 瓶 1.00 0.75 1.40 1.00 1.40 1.00 1.4 1.0
注射剂 30万单位 瓶 1.6 1.1
14 17 盐酸林可霉素 片剂 250mg*100片 瓶 26.0 20.0
胶囊 150mg*24粒 盒 5.0 3.8
胶囊 250mg*10粒 盒 3.6 2.8
胶囊 250mg*20粒 盒 7.2 5.5
胶囊 250mg*24粒 盒 8.3 6.4
胶囊 250mg*40粒 盒 13.5 10.4
胶囊 500mg*12粒*2板 盒 15.9 12.2
注射剂 20万单位/2ml*10支 盒 5.6 3.7
注射剂 80万单位/2ml*10支 盒 12.5 8.9
注射剂 160万单位/2ml*10支 盒 21.0 15.0
15 18 复方磺胺甲恶唑 注射剂 2ml*6支 盒 5.50 5.50 4.60 5.50 4.60 3.9 2.8
片剂 400mg/80mg*10片 盒 2.1 1.6
片剂 400mg/80mg*12片 袋 2.0 1.5
片剂 400mg/80mg*12片*2板 盒 4.8 3.7
片剂 400mg/80mg*400片 瓶 54.6 42.0
片剂 400mg/80mg*12片*40板 盒 96.0 74.0
分散片 400mg/80mg*12片 盒 10.8 8.3
胶囊 200mg/40mg*12粒*2板 盒 3.4 2.6
混悬剂 100ml 盒 4.5 3.5
16 19 磺胺嘧啶 片剂 500mg*500片 瓶 52.0 40.0
片剂 500mg*1000片 瓶 101.4 78.0
混悬剂 12g/120ml 瓶 6.5 5.0
混悬剂 50g/500ml 瓶 14.3 11.0
17 20 环丙沙星[盐酸盐,乳酸盐] 片剂 200mg*12片 盒 8.7 6.7
片剂 200mg*24片 盒 16.9 13.0
阴道泡腾片 100mg*4片 盒 7.3 5.6
阴道泡腾片 100mg*8片 盒 14.0 10.8
阴道泡腾片 250mg*4片 盒 9.8 7.5
阴道泡腾片 250mg*8片 盒 18.9 14.5
胶囊 200mg*10粒 盒 6.8 5.2
胶囊 200mg*12粒 盒 8.1 6.2
胶囊 200mg*20粒 盒 12.5 9.6
胶囊 200mg*24粒 盒 15.0 11.5
注射剂 100mg/2ml 支 4.7 3.4
注射剂 100mg/5ml 支 5.0 3.6
注射剂 100mg/10ml 支 5.4 3.9
注射剂 200mg/20ml 支 7.5 5.4
18 21 诺氟沙星 胶囊 100mg*10粒 板 1.7 1.3
胶囊 100mg*12粒*20板 盒 33.8 26.0
胶囊 100mg*12粒*25板 盒 42.3 32.5
栓剂 200mg*8粒 盒 26.7 20.5
注射剂 200mg/100ml 瓶 4.3 3.1
注射剂 200mg/200ml 瓶 4.6 3.3
注射剂 200mg/250ml 瓶 4.8 3.4
19 22 氧氟沙星 片剂 100mg*10片 盒 7.00 5.50 12.00 9.50 7.00 5.50 5.9 4.5
胶囊 100mg*12粒 盒 7.6 5.8
胶囊 100mg*24粒 盒 14.8 11.4
胶囊 100mg*36粒 盒 22.1 17.0
20 23 甲硝唑 注射剂 50mg/10ml*5支 盒 4.5 3.2
注射剂 100mg/20ml*5支 盒 5.0 3.6
注射剂 125mg/250ml 瓶 4.2 3.0
注射剂 500mg/20ml 瓶 4.0 2.9
片剂 200mg*21片*2板 盒 3.0 2.3
阴道泡腾片 200mg*12片 盒 12.1 9.3
胶囊 200mg*12粒*2板 盒 3.6 2.80
21 24 呋喃妥因(呋喃坦啶) 片剂 50mg*500片 瓶 19.5 15.0
片剂 100mg*1000片 瓶 37.7 29.0
22 25 呋喃唑酮 片剂 10mg*100片 瓶 1.7 1.3
片剂 30mg*100片 瓶 1.8 1.4
23 26 乌洛托品 注射剂 40%,5ml*5支 盒 3.5 2.5
马尿酸乌洛托品 片剂 500mg*20片 盒 35.1 27.0
片剂 500mg*40片 盒 67.6 52.0
24 27 盐酸小檗碱(黄连素) 片剂 25mg*1000片 盒 45.5 35.0
片剂 50mg*1000片 盒 52.0 40.0
片剂 100mg*18片 盒 2.1 1.6
片剂 100mg*21片 盒 2.9 2.2
片剂 100mg*24片 盒 3.3 2.5
片剂 100mg*24片 袋 3.0 2.3
片剂 100mg*27片 盒 3.4 2.6
胶囊 100mg*20粒 盒 46.40 100.00 53.50 100.00 53.50 3.3 2.6
注: 原序号是指《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632]号)附表一的序号。
附表二:
42种乙类药品补充剂型规格国家计委制定最高零售价格指导意见表
金额单位:元
序
号 原序
号 名称 剂型 规格 单
位 初步拟定
最高零售价 专家建议
最高零售价 地方建议
最高零售价 最高零售价 备注
GMP 非GMP GMP 非GMP GMP 非GMP GMP 非GMP
1 1 阿洛西林钠(苯咪唑青霉素) 注射剂 2g 瓶 51.5 36.8
2 2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 片剂 250mg/62.50mg*10片 盒 48.5 37.3
片剂 250mg/62.50mg*12片 盒 58.0 44.6
片剂 250mg/62.50mg*14片 盒 67.2 51.7
片剂 250mg/62.50mg*16片 盒 76.5 58.8
片剂 250mg/125mg*3片 盒 21.8 16.8
片剂 250mg/125mg*4片 盒 28.6 22.0
片剂 250mg/125mg*9片 盒 62.0 47.7
干混悬剂 125mg/31.25mg*6包 盒 29.7 22.8
干混悬剂 125mg/31.25mg:5ml,
60ml 瓶 57.5 原研制药品,商品名力百汀,史克必成公司生产。
干混悬剂 250mg/62.5mg:5ml,
30ml 盒 58.0 44.6
阿莫西林钠/克拉维酸钾 注射剂 1.5g(1.25g/0.25g) 瓶 55.0 39.3
3 5 苄星青霉素 注射剂 120万单位 支 5.20 4.00 5.20 4.00 2.00 1.50 7.0 5.0
4 8 普鲁卡因青霉素 注射剂 100万单位 支 1.18 0.84
注射剂 400万单位 支 3.00 2.14
5 10 头孢呋辛酯 片剂 125mg*6片 盒 19.4 14.9
片剂 125mg*12片 盒 37.7 29.0
胶囊 125mg*6粒 盒 20.0 15.4
胶囊 125mg*12粒 盒 38.8 29.0
头孢呋辛钠 注射剂 0.25g 瓶 54.50 53.00 43-51 19.0 13.6
6 11 头孢克洛 分散片 125mg*6片 盒 20.0 15.4
分散片 250mg*12片 盒 68.0 52.3
胶囊 125mg*6粒 盒 17.5 13.5
胶囊 250mg*3粒 盒 17.2 13.2
胶囊 250mg*9粒 盒 51.0 39.2
胶囊 250mg*12粒 盒 68.0 52.3
缓释胶囊 125mg*6粒 盒 22.0 16.9
颗粒剂 100mg*9袋 盒 23.0 17.7
颗粒剂 125mg*9袋 盒 30.5 23.5
颗粒剂 125mg*12袋 盒 40.2 13.6
颗粒剂 250mg*9袋 盒 58.6 45.1
颗粒剂 125mg/5ml,30ml 盒 22.2 17.1
颗粒剂 125mg/5ml,60ml 盒 43.9 33.7
7 14 头孢哌酮钠/舒巴坦钠 注射剂 0.5g(0.25g/0.25g) 支 70.00 70.00 70.00 35.5 25.4
注射剂 2g(1g/1g) 支 138.0 98.6
8 15 头孢羟氨苄 分散片 250mg*12片 盒 38.0 29.2
胶囊 250mg*10粒 盒 25.5 19.6
胶囊 250mg*20粒 盒 50.5 38.8
颗粒剂 125mg*6袋 盒 10.7 8.2
颗粒剂 125mg*10袋 盒 17.5 13.5
9 20 硫酸奈替米星 注射剂 50mg/1ml 支 50.00 42.00 45.00 38.00 45.00 38.00 21.5 15.4
硫酸奈替米星氯化钠 注射剂 0.12g:0.9g/100ml 瓶 48.0 36.9
注射剂 0.3g:2.25g/250ml 瓶 88.0 67.3
10 21 硫酸依替米星 注射剂 50mg/1ml,水针 盒 42.6 31.9 一类新药
11 22 硫酸妥布霉素 注射剂 40mg/1ml 支 8.00 6.00 6.50 4.80 3.50 2.50 1.96 1.40
注射剂 40mg/2ml 盒 8.00 6.00 6.50 4.80 3.50 2.50 2.10 1.50
注射剂 80mg,粉针 支 9.0 6.4
注射剂 80mg/100ml 瓶 8.0 5.7
注射剂 160mg/100ml 瓶 14.5 10.4
12 24 盐酸土霉素 片剂 125mg*1000片 瓶 35.1 27.0
片剂 250mg*500片 瓶 31.9 24.5
片剂 250mg*600片 瓶 37.7 29.0
胶囊 250mg*24粒 盒 2.6 2.0
13 25 盐酸米诺环素 胶囊 100mg*12粒 盒 67.0 51.5
14 26 琥乙红霉素 片剂 100mg*24片 盒 12.6 9.7
片剂 125mg*36片 盒 20.3 15.6
胶囊 125mg*10粒 盒 6.6 5.1
颗粒剂 50mg*12袋 盒 5.9 4.5
颗粒剂 125mg*10袋 盒 9.2 7.1
颗粒剂 250mg*12袋 盒 21.5 16.5
15 27 阿奇霉素 分散片 100mg*6片 盒 24.4 18.8
分散片 100mg*15片 盒 61.0 46.9
分散片 125mg*4片 盒 19.5 15.0
分散片 125mg*6片 盒 29.0 22.3
胶囊 125mg*6粒 盒 27.6 21.2
颗粒剂 100mg*4袋 盒 25.0 19.2
颗粒剂 250mg*4袋 盒 50.0 38.5
颗粒剂 500mg*2袋 盒 48.0 36.9
干混悬剂 100mg*6袋 盒 42.0 32.3
注射剂 200mg/2ml 支 56.0 43.1
注射剂 125mg,冻干粉 支 38.0 27.1
片剂 125mg*6片 盒 35.1 原研制药品,普利瓦公司生产,商品名舒美特.
片剂 500mg*3片 盒 66.3 原研制药品,普利瓦公司生产,商品名舒美特.
胶囊 250mg*4粒 盒 46.2 原研制药品,普利瓦公司生产,商品名舒美特.
胶囊 250mg*6粒 盒 66.80 52.50 62.50 45.50 55.00 45.00 68.9 原研制药品,普利瓦公司生产,商品名舒美特.
16 28 罗红霉素 片剂 75mg*20片 盒 30.8 23.7
片剂 75mg*24片 盒 35.5 27.3
片剂 150mg*6片 盒 18.0 13.8
分散片 50mg*6片 盒 8.6 6.6
分散片 50mg*12片 盒 17.0 13.1
分散片 150mg*6片 盒 22.0 16.9
分散片 150mg*10片 盒 36.5 28.1
分散片 150mg*12片 盒 43.8 33.7
胶囊 75mg*8粒 盒 12.6 9.7
胶囊 75mg*20粒 盒 31.2 24.0
颗粒剂 25mg*12袋 盒 14.2 10.9
颗粒剂 50mg*8袋 盒 17.0 13.1
颗粒剂 50mg*12袋 盒 25.4 19.5
颗粒剂 150mg*6袋 盒 32.4 24.9
干混
悬剂 25mg*6袋 盒 9.8 7.5
干混
悬剂 25mg*10袋 盒 15.9 12.2
干混
悬剂 50mg*6袋 盒 15.2 11.7
干混
悬剂 50mg*8袋 盒 20.2 15.5
干混
悬剂 50mg*10袋 盒 25.1 19.3
干混
悬剂 50mg*12袋 盒 29.9 23.0
干混
悬剂 75mg*8袋 盒 22.6 17.4
17 29 克拉霉素 分散片 50mg*12片 盒 24.0 18.5
分散片 125mg*6片 盒 28.0 21.5
分散片 125mg*12片 盒 55.0 42.3
分散片 250mg*6片 盒 54.0 41.5
分散片 250mg*12片 盒 105.0 80.8
胶囊 125mg*10粒 盒 42.5 32.7
胶囊 125mg*12粒 盒 50.5 38.8
颗粒剂 125mg*6袋 盒 36.0 27.7
18 30 吉他霉素 片剂 100mg*12片 盒 4.2 3.2
19 31 盐酸克林霉素(氯洁霉素) 胶囊 150mg*20粒 盒 29.3 22.5
克林霉素磷酸酯 注射液 300mg/100ml 瓶 32.0 22.9
注射液 600mg/4ml 支 56.0 40.0
注射液 600mg/100ml 瓶 60.0 42.9
注射液 600mg/4ml 支 70.0 原研制药品,商品名特丽仙,普强苏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
注射液 300mg,冻干粉 瓶 37.0 26.4
注射液 600mg,冻干粉 瓶 68.0 48.6
口服溶液 300mg/30ml 瓶 31.0 22.1
20 35 盐酸万古霉素 注射剂 500mg,粉针 支 180.00 180.00 180.00 138.0 98.6
21 36 磺胺嘧啶银 粉剂 1000g 瓶 230.00 310.00 280.00 3299 2538
22 37 甲氧苄啶(甲氧苄氨嘧啶) 片剂 100mg*500片 瓶 26.0 20.0
片剂 100mg*1000片 瓶 49.4 38.0
23 38 联磺甲氧苄啶 片剂 100片 瓶 15.6 12.0
片剂 200mg/80mg*12片*2板 盒 3.9 3.0
24 39 吡哌酸 片剂 500mg*100片 瓶 32.5 25.0
胶囊 250mg*30粒 盒 7.3 5.6
25 40 甲磺酸培氟沙星 胶囊 200mg*6粒 盒 15.6 12.0
注射剂 200mg,冻干粉 支 28.0 20.0
注射剂 400mg/5ml 支 66.0 原研制药品,法国Roger Bellon药厂生产。
26 41 盐酸洛美沙星 片剂 200mg*12片 盒 40.5 31.2
胶囊 100mg*20粒 盒 37.7 29.0
注射剂 100mg/2ml 支 15.1 10.8
注射剂 200mg/250ml 瓶 43.0 32.0
注射剂 100mg,冻干粉 支 20.0 14.3
注射剂 200mg,冻干粉 支 38.0 27.1
27 42 左氧氟沙星 胶囊 100mg*6粒 盒 21.6 16.6
胶囊 100mg*12粒 盒 42.5 32.7
注射剂 100mg/1ml 支 24.5 17.5
注射剂 100mg/10ml 支 26.6 19.0
注射剂 200mg/2ml 支 43.0 30.7
注射剂 100mg,粉针 支 32.0 24.6
注: 原序号是指《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计价格[632]号)附表二的序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中国政府 芬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10月2日 生效日期1976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以下称为“缔约方”),为了便利中国人民和芬兰人民之间的友好往来和发展两国航空运输方面的相互关系,根据互相尊重独立和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友好合作的原则,就建立和经营两国间的定期航班,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在本协定附件所规定的航线(以下称为“规定航线”)上经营定期航班(以下称为“协议航班”)的权利。
二、在遵守本协定规定的情况下,经缔约一方指定的空运企业(以下称为“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飞行协议航班的飞机,有权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规定航线上的地点经停,上下前往或来自缔约一方领土和前往或来自中间经停点的国际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
三、缔约一方应将其指定空运企业开航协议航班的日期,至迟在开航前六十天以前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二条
一、缔约一方有权指定一家空运企业,在本协定附件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并经由外交途径将这一指定通知缔约另一方。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主要所有权和有效管理权应属于该缔约方或其公民。
三、在遵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缔约另一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即将经营许可给予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
第三条
一、在下列情况下,缔约一方有权取消已给予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经营许可,或暂停该空运企业行使本协定第一条规定的权利,或对行使这些权利规定它认为必要的条件:
(一)如缔约一方对该空运企业的主要所有权和有效管理权属于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方或其公民的情况有疑义;
(二)如该空运企业不遵守缔约一方的法律或规定;
(三)如该空运企业在其他方面没有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件经营。
二、除非为了防止进一步违反法律和规定,必须立即执行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取消、暂停或规定条件,这些权利只能在与缔约另一方协商后方可行使。
第四条 缔约一方关于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飞机进出其领土和在其领土内停留、运行的法律和规定,以及关于旅客、空勤组、行李、货物和邮件进出其领土和在其领土内停留的法律和规定,均适用于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的飞机、空勤组和所载运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缔约一方应及时向缔约另一方提供上述有关的法律和规定的资料。
第五条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的飞机及留置在飞机上的正常设备、零备件、燃料、润滑油和机上供应品(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如这些设备和物品留置在飞机上直至再次运出或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航段上使用,在进出缔约另一方领土时,应豁免任何关税、检验费和其它类似费用。
二、下列物资除为提供的服务应付的费用外,亦应豁免相同的税捐和费用:
(一)在缔约一方领土内装上飞机、在该缔约方当局规定数量以内的供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的出境飞机上使用的机上供应品;
(二)运入缔约一方领土、供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所用的飞机零备件、机上正常设备和机上供应品;
(三)为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协议航班的出境飞机供应的燃料和润滑油,即使这些燃料和润滑油系供在加注的缔约一方境内的航段上使用。
三、留置在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机上和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的机上正常设备、物资和供应品,只在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同意后,方可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卸下。遇此情况,上述物品应交上述当局监管,并不得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转售或移作他用,直至再次运出,或根据海关规定另作处理。
第六条
一、缔约一方应在其领土内为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提供在规定航线上所用的机场和备降机场,并提供飞行协议航班所需的通信、导航、气象和其他附属服务。具体办法由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协议(在本协定中,“航空当局”一词,中国方面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芬兰方面指国家航空局)。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使用缔约另一方的机场、设备、技术服务和导航设备,应按照缔约另一方有关当局规定的公平合理的费率付费。此项费率不应高于其他国家空运企业通常所付的费率。
第七条
一、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时,应享有公平合理的机会。
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经营协议航班时,应考虑到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利益,以免不适当地影响后者在相同航线或航段上提供的航班。
三、经营规定航线有关的班次、机型、班期时刻以及业务代理和地面服务事项,应由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协商确定。达成协议的班次、机型和班期时刻应经各自的航空当局同意。
四、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提供的协议航班,应满足当前和预计到的、来自或前往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方领土内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运输要求。为在第三国领土内规定航线上地点上下的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提供运输,应遵照运力与下列各项需要相联系的总原则:
(一)来自和前往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方领土的业务需要;
(二)在考虑到协议航班所经地区国家的空运企业所建立的其他航班后,该地区的业务需要;
(三)联程航班经营的需要。
第八条
一、在以下各款中,“运价”,指为运输旅客、行李和货物所支付的价格以及采用这些价格的条件,包括代理和提供其他附属服务的价格和条件,但不包括运输邮件的报酬或条件。
二、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应对规定航线上缔约一方领土和缔约另一方领土间所采用的运价进行协议。此种运价,应在合理的水平上制定,适当考虑到一切有关因素,包括经营成本、合理的利润和其他空运企业的运价。
三、按此协议的运价至少应在其预定实行之日九十天以前,提交各自航空当局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上述当局协议,这一期限可予缩短。
四、上述运价按本条第三款提交后三十天内,如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均未提出异议,应被认为已经批准。如按第三款规定缩短提交期限,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可协议如有异议必须通知的期限应少于三十天。
五、如未能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就运价达成协议,或如在本条第四款规定适用的期限内,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对根据第二款规定所商定的运价,向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发出异议通知,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设法相互协议,确定运价。
六、如缔约双方航空当局未能就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向其提交的任何运价,或根据本条第五款就运价的确定达成协议,此项分歧应根据本协定第十三条规定予以解决。
七、在新运价制定以前,根据本条各项规定制定的运价仍应有效。
第九条 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经营国际运输所得的收入,缔约另一方应准予按正式比价结汇。
如缔约双方间的支付按特别协定进行,则应按这项协定办理。
第十条
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为了经营规定航线,有权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规定航线的通航地点设立代表机构。代表机构的人员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芬兰共和国公民,其人数由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商定,并经缔约双方航空当局批准。代表机构人员必须遵守驻在国的现行法律和规章。
二、缔约一方应为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代表机构和工作人员提供协助和便利,并保护其安全。
三、缔约一方应设法保证在其领土内的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协议航班所用的飞机、器材和其他财产的安全。
四、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飞行的空勤组成员,应为该缔约方公民。如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需要雇佣其他国籍的空勤组成员飞行规定航线,应经缔约另一方同意。
第十一条
一、如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飞机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发生事故或遇险,缔约另一方应指示其有关当局立即通知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并应对上述飞机上的空勤组和旅客提供必要的援助。
二、如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或造成飞机严重损坏时,缔约另一方应指示其有关当局进一步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进行寻找和营救;
(二)保护证据并确保该飞机及其装载物的安全;
(三)调查事故情况;
(四)允许缔约一方的观察员接近飞机,并于调查事故时在场;
(五)如调查中不再需要该飞机及其装载物,应立即予以放行;
(六)将调查结果书面通知缔约一方航空当局。
第十二条 缔约双方应本着密切合作的精神,经常相互协商,以保证实施和满意地遵守本协定及其附件的各项规定。
第十三条 缔约双方如对本协定的解释或实施发生争端,应首先指示其各自的航空当局通过谈判予以解决。如上述当局不能达成协议,此项争端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 缔约一方如认为需要修改或补充本协定或其附件的任何规定,可要求同缔约另一方协商,此项协商可在航空当局之间进行,可采取讨论或通信方式进行,并应在提出要求之日起六十天内开始。按此协议的修改或补充,经缔约双方以外交换文确认后生效。
第十五条
一、本协定在缔约双方履行了各自的法律手续并以外交换文相互通知后生效。
二、缔约一方可随时将终止本协定的愿望通知缔约另一方。本协定在缔约另一方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终止,如在期满前,上述通知已经撤销,并取得缔约另一方同意后,则本协定继续有效。
下列签字人经其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十月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芬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双方互相照会通知,已各自履行法律手续,本协定于一九七六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芬 兰 共 和 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刘 存 信 埃萨·蒂莫宁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