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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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8]71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做好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试点工作,部制定了《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试点工作实际,精心策划,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为全国开展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提供经验。
为确保实物地质资料清理试点工作顺利完成,承担试点工作的单位要做到组织落实、经费落实、人员落实。没有承担试点工作的其他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物地质资料保存状况,提前做好本单位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立项工作。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试点工作方案
“开展地质资料专项清理”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9号)和《实物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8号)的重要举措。搞好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对促进实物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充分利用,降低地质工作风险,避免重复工作和资料浪费具有重要意义。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难度大,为确保清理工作的顺利完成,部决定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在全国全面推开。现就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通过清理试点,总结实物地质资料清理工作方法、步骤和经验,为部署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工作提供依据。
二、工作内容
(一)选择若干个固体和油气矿产实物地质资料库进行试点。
(二)在研究和试点的基础上,编制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和技术指南建议稿。
(三)开发实物地质资料清理管理软件。
(四)编写清理研究与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三、原则和要求
(一)清理试点的重点是岩矿心。
(二)选择清理的库房既要有实物地质资料保管条件较好的,又要有保管条件较差的。
(三)清理试点只需探索出每类资料的清理程序和方法,不宜对库房的该类资料全清一遍。
(四)每一库房清理后应至少明确以下事项:
1.无保管价值可按损毁处理的资料目录。
2.有一定保管价值,但不宜继续保管在库房中而应妥善埋藏处理的资料目录。
3.有重要保管价值,分别应由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地质资料形成单位保管的资料目录。
四、组织分工
固体矿产实物地质资料清理试点由实物地质资料中心牵头,河北和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参加。油气实物地质资料清理试点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牵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参加。具体分工如下:
(一)国土资源部储量司负责组织指导试点工作。
(二)实物地质资料中心负责研究开发全国实物地质资料清理管理软件,并根据河北、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试点成果编写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工作技术指南和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建议稿等相关材料。
(三)河北、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编写本单位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四)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油气实物地质资料清理管理软件开发,负责编写油气实物地质资料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五、时间安排
(一)2009年8月底前,承担清理试点工作的河北、黑龙江省和石油公司完成清理试点工作,并向部提交本单位清理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三)2009年9月底前,实物地质资料中心向部提交实物地质资料清理试点总结报告、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工作技术指南、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和清理管理软件。
六、预期成果
(一)《实物地质资料清理试点总结报告》;
(二)《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建议稿);
(三)《全国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工作技术指南》(建议稿);
(四)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管理软件。
上海市农委关于印发《对非指定市境公路道口违章运输动物及其产品行为实行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农委关于印发《对非指定市境公路道口违章运输动物及其产品行为实行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沪农委[2005]310号
各区(县)农业委员会:
为了加强对进沪动物及其产品的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市民肉食品安全,维护市民身体健康,我委制定了《对非指定市境公路道口违章运输动物及其产品行为实行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对非指定市境公路道口违章运输动物及其产品行为实行举报奖励办法
2、有关区县兽医卫生监督所和指定道口动检站举报电话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06年8月3日
对非指定市境公路道口违章运输动物及其产品行为实行举报奖励办法
一、为加强对非指定市境公路道口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禁止供沪动物及其产品通过非指定公路道口进入本市,鼓励市民对违法运输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二、凡发现装运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车辆经过本市非指定公路道口进入本市的行为,均可以向所在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就近的指定公路道口动检站举报。
三、举报人在举报时,应当讲清装运动物及其产品的运输车辆进入本市公路道口的详细时间、具体地点、运输车辆和牌照号码、运输动物种类等。
四、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就近的指定公路道口动检站接到群众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的,由所在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举报行为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处理,并将举报和处理情况上报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五、对举报下列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标准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一)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经过非指定道口进入本市境内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50元/次;
(二)运输未经检疫(无检疫证明)的动物或动物产品的车辆经过非指定道口进入本市境内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100—500元/次;
(三)运输染疫、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经过非指定道口进入本市境内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500—1000元/次;
六、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举报人举报的违法情况依法进行处理后一个月内,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标准给举报人予以奖励。
七、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有关区县兽医卫生监督所和指定道口动检站举报电话
1、嘉定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举报电话:59925480
2、嘉定区安亭道口动检站 举报电话:59575224
3、嘉定区葛隆道口动检站 举报电话:59585219
4、宝山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举报电话:66799061
5、宝山区洋桥道口动检站 举报电话:56873814
6、金山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举报电话:57311775
7、金山区枫泾道口动检站 举报电话:57351157
8、金山区金卫道口动检站 举报电话:57266799
9、青浦区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举报电话:59859633
10、青浦区白鹤道口动检站 举报电话:59746452
11、青浦区西岑道口动检站 举报电话:59292100
12、崇明县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 举报电话:59622880
13、崇明县牛棚港道口动检站 举报电话:59622715
14、上海市兽医卫生监督管理所 举报电话:52164600
本溪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政办发[2002]78号
本溪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2002-06-26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溪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县(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组织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行政机关委托的执法组织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由委托机关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其上级主管部门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日期向本级政府报送备案复制件。
第五条 有下列行政处罚行为之一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0000元以上的。
(四)对公民罚款3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者罚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30000元以上的。
第六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复印件报送备案。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主体的合法性。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或适当。
(五)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调阅案卷和其它相关资料,呈报机关不得拒绝。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过审查对违法或不当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建议呈报机关纠正。
(二)呈报机关有异议或不予纠正的,由备案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三)对不属于政府法制办公室监督范围的违法、违纪行为,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 呈报机关自接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应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履行监督职责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结案后呈报机关应将复议决定或审判结果报送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三条 呈报机关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备案或不按规定时间备案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责令限期备案,并可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