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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震灾区卫生消杀用化学品安全使用与防范提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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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震灾区卫生消杀用化学品安全使用与防范提要》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8〕257号


关于印发《地震灾区卫生消杀用化学品安全使用与防范提要》的通知


四川省、重庆市、陕西省、甘肃省、云南省、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为做好地震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施用了大量卫生消杀用化学品。为防止消杀用化学品使用不当对环境造成危害,防范次生污染,切实保障地震灾区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我部制定了《地震灾区卫生消杀用化学品安全使用与防范提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地震灾区卫生消杀用化学品安全使用与防范提要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附件:
地震灾区卫生消杀用化学品
安全使用与防范提要
2008 年5 月
一、总则
四川汶川地震灾害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灾区卫生
防疫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目前地震灾区的防疫工作非常
关键,灾区环境卫生和饮用水总体情况良好。但是各种卫生消杀用
化学品的使用,在保障防疫工作的同时,如果使用防范不当,会带
来一定的环境影响。个别地区也出现了饮用水中微生物超标、水源
水中检出敌敌畏等问题。为指导消杀用化学品的正确使用,防范次
生污染,切实保障灾区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特制定本提要。
(一)消杀用化学品的选择原则
1、禁止在灾区使用敌敌畏以及国家明令禁用的滴滴涕、六六六
等农药进行杀虫,防止对周围环境和水源造成污染。
2、应选用高效、较低残留,且在环境中一般可以快速降解的药
品。推荐使用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
(二)使用与防范原则
1、以正确剂量和施用方法使用消杀药品,避免由于过度使用和
意外泄漏造成的毒害和环境污染事故。
2、如遇事故,应密切监测本品和转化产物,特别是含氯、含氟
及含磷类产物的环境滞留量和降解情况。
3、做好饮用水源监测工作,应特别关注可能存在的消杀用药成
分。
二、地震灾区可能使用的卫生消杀用药
卫生用药的类型主要有四大类,包括菊酯类、有机磷类、氨基
甲酸酯类和有机氯类,其可能使用的品种见表1。
表1 灾区可能使用的卫生用药名单
农药类型 有效成分 英 文
溴氰菊酯 deltamethrin
氯氰菊酯 cypermethrin
高效氯氰菊酯 beta-Cypermethrin
高效氯氟氰菊酯 Lambda-cyhalothrin
高效氟氯氰菊酯 beta-cyfluthrin
氯菊酯 permethrin
胺菊酯 tetramethrin
烯丙菊酯 pallethrin
右旋丙炔菊酯 prallethrin
菊酯类
醚菊酯 ethofenprox
甲基嘧啶磷 pirimiphos-methyl
马拉硫磷 malathion
敌敌畏 dichlorphos
敌百虫 trichlorphon
倍硫磷 fenthion
杀螟松 sumithion
马拉松 malathion
有机磷
辛硫磷 phoxim
农药类型 有效成分 英 文
毒死蜱 chlorpyrifos
双硫磷 temephos
甲基嘧啶磷 pirimiphos-methyl
有机磷 乙酰甲胺磷 acephate
甲基吡啶磷 azamethiphos
残杀威 propoxur
西维因 carbaryl
恶虫威 bendiocarb
氨基甲酸酯类
二氧威 dioxacarb
林丹 lindane
有机氯
三氯杀虫酯 acetofenate
三、关于卫生用药产生的环境问题及不同类型卫生用药的安全性
卫生用药的施用,可造成对大气、土壤和水体的污染,同时也
会对各种有益环境生物产生危害和影响。但在现阶段防大疫的情况
下,头等重要的环境问题是保障饮用水安全。
在四类卫生用药中,菊酯类卫生杀虫剂极其高效、在环境中降
解快,具有极强的土壤吸附性,不易进入水体。如进入水体中也会
较快消解,在水体中的消解半衰期短;但其缺点是药效持效期短,
易产生抗药性。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对卫生害虫具有较好的
防效,但其用量比菊酯类卫生杀虫剂高十倍甚至几十倍,用药量大,
对哺乳动物毒性比菊酯类农药高,有一定的水溶性,在土壤中易移
动,因而易移动进入地表水。有机氯类农药防效好,持效期长,在
土壤中不易移动,但在环境中降解慢,饮用水标准严,如林丹的饮
用水及地表水标准为0.002mg/L。
四、关于地表水及饮用水卫生杀虫剂标准
关于地表水中杀虫剂的限制标准,现涉及两项相关标准。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标准中涉及杀虫剂的品种有14 个, 其中可用于地震准卫生用
药有敌敌畏、敌百虫、溴氰菊酯和林丹等品种。它们在水体中的允
许浓度分别为0.05、0.05、0.02、0.002 mg/L,详见表2。
表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
单位:mg/L
序号 项 目 标准值 备 注
52 滴滴涕 0.001 已禁用
53 林丹 0.002 可作为卫生用药使用
54 环氧七氯 0.0002
55 对硫磷 0.003 已禁用
56 甲基对硫磷 0.002 已禁用
57 马拉硫磷 0.05 可作为卫生用药使用
58 乐果 0.08 可作为卫生用药使用
59 敌敌畏 0.05 可作为卫生用药使用 已在本次地震灾区禁用
60 敌百虫 0.05 可作为卫生用药使用
61 内吸磷 0.03
62 百菌清 0.01
63 甲萘威 0.05
64 溴氰菊酯 0.02 可作为卫生用药使用
65 阿特拉津 0.003
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标准涉及18 个杀虫剂品种,见表3:
表3 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值
指 标 限 值
马拉硫磷(mg/L) 0.25
五氯酚(mg/L) 0.009
六六六(总量,mg/L) 0.005
六氯苯(mg/L) 0.001
乐果(mg/L) 0.08
对硫磷(mg/L) 0.003
灭草松(mg/L) 0.3
甲基对硫磷(mg/L) 0.02
百菌清(mg/L) 0.01
呋喃丹(mg/L) 0.007
林丹(mg/L) 0.002
毒死蜱(mg/L) 0.03
草甘膦(mg/L) 0.7
敌敌畏(mg/L) 0.001
莠去津(mg/L) 0.002
溴氰菊酯(mg/L) 0.02
2,4-滴(mg/L) 0.03
滴滴涕(mg/L) 0.001
3、其他卫生用药的每天允许摄入量(ADI 值)
在表1 中可能使用的卫生用药多数不在上述两个标准中,因此,
在现紧急情况下,可参考国际上的一些通用做法,根据其每天允许
摄入量(ADI)推算,暂定一些卫生消杀标准。现阶段可以小孩10
公斤体重、每天饮用1 升水时的十倍ADI 值暂定饮用水源中的参考
标准。各主要品种的ADI 值见表4。
表4 主要品种ADI 值
农药类型 有效成分 英 文
ADI
mg/kg/day
推算允许浓度
(mg/l)
溴氰菊酯 deltamethrin 0.01 有国标
氯氰菊酯 cypermethrin 0.05
高效氯氰菊酯 beta-Cypermethrin 0.02
高效氯氟氰菊酯Lambda-cyhalothrin 0.02
高效氟氯氰菊酯beta-cyfluthrin 0.06
氯菊酯 permethrin 0.05
胺菊酯 tetramethrin 0.006
烯丙菊酯 pallethrin 0.03
右旋丙炔菊酯 prallethrin 0.02
菊酯类
醚菊酯 ethofenprox 0.01
甲基嘧啶磷 pirimiphos-methyl 0.03
马拉硫磷 malathion 0.3
敌敌畏 dichlorphos 0.003 有国标
敌百虫 trichlorphon 0.125 有国标
乐果 dimethoate 0 05 有国标
倍硫磷 fenthion 0.007
杀螟松 sumithion 0.005
马拉松 malathion 0.02 有国标
辛硫磷 phoxim 0.004
毒死蜱 chlorpyrifos 0.003 有国标
双硫磷 temephos 0.07
甲基嘧啶磷 pirimiphos-methyl 0.03
乙酰甲胺磷 acephate 0.03
有机磷
甲基吡啶磷 azamethiphos 0.025
残杀威 propoxur 0.02
西维因 carbaryl 0.02
恶虫威 bendiocarb 0.03
氨基甲酸酯类
二氧威 dioxacarb 0.01
林丹 lindane 0.008 有国标
有机氯
三氯杀虫酯 acetofenate -
五、主要卫生用药的特性用途
种 类 品 种 LD50 使用对象 注意事项
溴氰菊酯
deltamethrin
急性经口
135-5000mg/kg
急性经皮
>2000 mg/kg
触杀、胃毒
蚊蝇成虫
蚊蚴: 水面喷布,
0.67g/亩,清水塘可
达2 周;
蚊成虫:空间喷洒,
0.017~0.033g/亩;
家蝇: 空间喷洒,
0.067g/亩
氯氰菊酯
cypermethrin
急性经口
250-4150mg/kg
急性经皮
>4920 mg/kg
触杀、胃毒
蚊、蝇、蟑螂
推荐用量:
15~30mg/m2
高效氯氰菊酯
beta-cyermethrin
急性经口
649mg/kg
急性经皮
>18300 mg/kg
触杀、胃毒
蝇、蟑螂、 蚊、
蚤、虱、臭虫
推荐用量:
40~60mg (a.i.)/m2
(a.i.为有效成分)
高效氯氟氰菊酯
Lanmda-cyhalothrin
急性经口
79mg/kg
急性经皮
1293~1507 mg/kg
触杀
卫生害虫
推荐用量:
有很高的活性,每公
顷用量15g 左右
高效氟氯氰菊酯
beta-cyfluthrin
急性经口
580mg/kg
急性经皮
>5000 mg/kg
触杀、胃毒
推荐用量:
20mg (a.i.)/m2
(a.i.为有效成分)
胺菊酯
tetramethrin
急性经口
>5000 mg/kg
急性经皮
>5000 mg/kg
触杀
蚊、蝇
与致死剂混配效果好
菊酯类
氯菊酯
permethrin
急性经口
430~4000mg/kg
急性经皮
>5000 mg/kg
触杀、胃毒
蚊、蝇、蟑螂、臭
虫、虱等
灭蚊蚴:使用浓度为
1mg/l;
灭蝇:0.4%油剂,
1ml/m3 喷雾
敌敌畏
dichlorphos
急性经口50mg/kg
急性经皮300 mg/kg
触杀、胃毒、熏蒸
蚊、蝇、蟑螂、臭
虫、虱等
灭蚊:
原油0.05~0.1g/m3;
灭蝇:
乳油0.05~0.1g/m3
敌百虫
trichlorphon
急性经口560mg/kg
急性经皮5000 mg/kg
胃毒、触杀
卫生害虫
推荐用量:1~2g/m2
倍硫磷
fenthion
急性经口250mg/kg
急性经皮700 mg/kg
触杀、胃毒
广谱杀虫剂
灭蚊蝇:1~2g/m2
有机磷类
杀螟松
sumithion
急性经口530mg/kg
急性经皮810 mg/kg
触杀、胃毒
广谱杀虫
推荐用量:2g/m2
种 类 品 种 LD50 使用对象 注意事项
马拉松
malathion
急性经口
1375~2800mg/kg
急性经皮
4100 mg/kg 兔
触杀、胃毒、熏蒸
广谱杀虫
灭蝇:50~60ml
辛硫磷
phoxim
急性经口>2000mg/kg
急性经皮
>5000 mg/kg
触杀、胃毒、内吸
广谱杀虫
灭蚊:
0.3~1.0mg/L,2g/m2;
灭蝇:
20mg/m3 喷雾
双硫磷
temephos
急性经口860mg/kg
急性经皮4000 mg/kg
触杀 灭蚊效果差
甲基嘧啶磷
pirimiphos-methyl
急性经口2050mg/kg
急性经皮
>4592 mg/kg
触杀、胃毒、内吸
广谱杀虫剂
灭蚊:672g/ha;
灭臭虫:200mg/m2
乙酰甲胺磷
acephate
急性经口945mg/kg
急性经皮
>2000 mg/kg 兔
内吸杀虫剂、胃
毒、触杀
蟑螂、蚊蚴
有机磷类
甲基吡啶磷
azamethiphos
急性经口1180mg/kg
急性经皮
>2150 mg/kg
触杀、胃毒
苍蝇、蟑螂
可湿性粉剂
按125mg/m2 施药
巴沙
bassa
急性经口623mg/kg
急性经皮
10250 mg/kg 兔
触杀、熏蒸
蚊蝇
推荐用量:
1%乳剂1mg/m3
残杀威
propoxur
急性经口90mg/kg
急性经皮
>5000 mg/kg
触杀、胃毒、熏蒸
蚊蝇、蟑螂、臭虫
推荐用量:2g/m2
西维因
carbaryl
急性经口850mg/kg
急性经皮
>4000 mg/kg
触杀、胃毒
广谱性
推荐用量:2g/m2
恶虫威
bendiocarb
急性经口50mg/kg
急性经皮800 mg/kg
触杀和胃毒
蟑螂、蚤、蚊
灭蚊:0.5g/m2
灭蝇:0.25%~0.5%
氨基甲酸酯类
二氧威
dioxacarb
急性经口80mg/kg
急性经皮1950 mg/kg
触杀、胃毒
蟑螂、蝇类
溴敌隆
急性经口1.125mg/kg
急性经皮2.1 mg/kg
抗凝血
急性、高效
死亡高峰期:4~6d
大隆
急性经口0.27mg/kg
急性经皮
0.25~0.63mg/kg
抗凝血 中毒潜伏期:3~5d
灭鼠药
杀鼠灵 急性经口10mg/kg 抗凝血 慢性杀鼠剂
附:
震区可能使用的九种消杀用药的
主要特性与环境行为
(一)溴氰菊酯
本品为防治水稻、棉花的害虫及卫生用高效、低残留、稳定杀
虫剂。对鱼类的毒性较大,并且具有十分明显的时间效应。溴氰菊
酯在水体中的消除半衰期一般少于6 天,底泥、pH、微生物对其降
解都有一定影响,其中底泥吸附是加快溴氰菊酯降解的最主要因素,
pH 值越高溴氰菊酯降解半衰期越短,微生物的作用也可加快溴氰菊
酯在水体中的消除。
1、对生物和环境的影响:
(1)健康危害
侵入途径:吸入、食入、经皮吸收。
健康危害:本品属中等毒类。皮肤接触可引起刺激症状,出现
红色丘疹。急性中毒时,轻者有头痛、头晕、恶心、呕吐、食欲不
振、乏力,重者还可出现肌束颤动和抽搐。
(2)毒理学资料及环境行为
毒性:对人畜毒性中等。
急性毒性:LD50138.7mg/kg(大鼠经口);4640mg/kg(大鼠经皮)
溴氰菊酯对藻、蚤、鱼的毒性均高于甲基对硫磷:溴氰菊酯对
三种水生生物的毒性依次为:水蚤>鲤鱼>栅藻。鲤鱼对溴氰菊酯高浓
度、短时期的冲击,具有一定的忍受性,这可减轻田间因施药不匀所
造成的对水生生物的危害。鱼类在低浓度的溴氰菊酯溶液中长时期的
暴露,对鱼类的生长有一定的影响,但不一定造成致死的危害。
2、环境标准
中国(GB8321.4-93)食品中农药最高残留量标准:0.5mg/kg(原
粮、叶类菜);0.2mg/kg(果类菜);0.1mg/kg(水果)。
3、应急处理处置方法:
(1)泄漏应急处理
隔离泄漏污染区,周围设警告标志,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
式呼吸器,穿化学防护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用洁净的铲子收
集于干燥洁净有盖的容器中,运至废物处理场所。用水刷洗泄漏污
染区,经稀释的洗水排入废水系统。如大量泄漏,收集回收并无害
处理。
(2)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用肥皂水及清水彻底冲洗。就医。
眼睛接触:拉开眼睑,用流动清水冲洗15 分钟。就医。
吸入: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就医。
食入:误服者,饮适量温水,催吐。就医。用葛根素治疗。
灭火方法:泡沫、干粉、砂土。
(二)氯氰菊酯
本品为稳定的农用杀虫剂,同为卫生部《方案》推荐使用药品。
在不同试验条件下半衰期为20-31 天。
1、对生物和环境的影响:
(1)健康危害
侵入途径:吸入、食入、经皮吸收。
健康危害:本品对皮肤、粘膜有刺激作用。误服中毒的症状有:
头痛、头晕、恶心、呕吐、腹痛、胸永、重者出现意识模糊和肺水
肿。
(2)毒理学资料及环境行为
毒性:属中等毒类。
急性毒性:LD50251mg/kg(大鼠经口);1600mg/kg(大鼠经皮)
危险特性:遇明火、高热可燃。受高热分解,放出高毒的烟气。
燃烧(分解)产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氯化氢、
氰化物。
2、环境标准:
日本:允许最高残留量 30mg/kg( 茶叶) ; 2mg/kg( 果品) ;
5mg/kg(蔬菜类);0.2mg/kg(甜菜);0.05mg/kg(马铃薯等)
3、应急处理处置方法:
(1)泄漏应急处理
疏散泄漏污染区人员至安全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污染区,建
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式呼吸器,穿化学防护服。不要直接接触泄
漏物,用砂土吸收,铲入提桶,倒至空旷地方深埋。也可以用大量
水冲洗,经稀释的洗水排入废水系统。如大量泄漏,利用围堤收容,
然后收集、转移、回收并无害处理。
(2)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用肥皂水及清水彻底冲洗。就医。
眼睛接触:拉开眼睑,用流动清水冲洗15 分钟。就医。
吸入: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呼吸困难时给输氧。呼吸停止
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食入:误服者,饮适量温水,催吐,洗胃,就医。用葛根素治
疗。
灭火方法:泡沫、干粉、砂土。
(三)高效氯氟氰菊酯
高效氯氟氰菊酯主要用于防治棉花、果树、大豆、蔬菜等作物
的鳞翅目、鞘翅目和同翅目害虫。
1、对生物和环境的影响:
(1)健康危害
侵入途径:吸入、食入、经皮吸收。
健康危害:为中等毒。对眼睛和皮肤有刺激作用。在试验剂量
内对动物无致畸、致突变、致癌作用。对鸟类低毒。
(2)毒理学资料及环境行为
毒性:对人畜毒性中等,对鱼毒性很高。
急性毒性:LD5079mg/kg(经口);1293-1507mg/kg(经皮)。
2、应急处理处置方法:
(1)泄漏应急处理
隔离泄漏污染区,周围设警告标志,建议应急处理人员戴自给
式呼吸器,穿化学防护服。不要直接接触泄漏物,小心扫起,避免
扬尘,收集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如大量泄漏,收集回收并无害处理。
(2)急救措施
皮肤接触:用肥皂水及清水彻底冲洗。就医。
眼睛接触:拉开眼睑,用流动清水冲洗15 分钟。就医。
吸入: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就医。
食入:误服者,饮适量温水,催吐。就医。
灭火方法:泡沫、干粉、砂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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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律师执业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律师执业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5月9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7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发展律师事业,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领取律师工作执照,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工作者。

第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是律师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律师协会是依法由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负责对辖区范围内的律师实行行业管理和监督,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律师协会受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律师协会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事务所为无能力交纳费用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取得律师资格后申请执业的,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省司法行政机关申报,经审核批准领取律师工作执照,并到省律师协会登记。
符合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规定,具备特邀律师条件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取得律师资格不能脱离本职工作、具备兼职律师条件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批准,领取特邀律师或者兼职律师工作执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现职工作人员、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兼职律师。
第六条 律师执业年审注册由省律师协会办理,经注册的律师名单,一律在指定的报纸上登报通告,未经当年注册登报的律师不得执业。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机构。
设立律师事务所,可以以事业法人、合伙、个人开业等形式提出申请,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后,报地级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
律师事务所在本省跨地区设立分所,须经分所所在地的地级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在境外设立办事机构的,由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经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由批准机关所在地的律师协会登记后开业。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录用、聘用、辞退律师及辅助工作人员,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管理形式及财产管理分配办法,设立内部基金和处理所内其他重大事项。
律师事务所应当为本所的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务监督。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年检登录,由原登记的律师协会办理。经年检合格的在指定的报纸上通告登录。年检未通过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不得开业。
第十一条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执业律师办理以下业务:
(一)接受聘请,担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的法律顾问;
(二)担任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三)担任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或者调解、仲裁、行政复议事件当事人的代理人;
(四)担任申诉代理人;
(五)代理房屋买卖、抵押、租赁以及土地转让、出让、抵押等法律事务;
(六)代理税务、金融或者非金融机构的信贷、银行按揭、投资、监督基金运作等法律事务;
(七)代理各种投资、贸易、知识产权、海商、海事以及其他民商事活动中的法律事务;
(八)依照规定代理企业、公司股份制改建、扩建、股权转让、股票发行、上市以及证券等法律事务;
(九)依照有关规定接受委托担任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事实的见证人;
(十)代写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
(十一)接受委托,依法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律师接受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律师办理业务,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和律师工作执照,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获取本案有关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律师调查取证时,因需要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或者授权调查。
第十四条 律师担任诉讼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可以查阅原审案卷;担任刑事辩护或者代理刑事申诉时,可以与在押、服刑人员会见和通信。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通知律师到庭执行职务的通知书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律师应当按时到庭,律师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可以在开庭一日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人民法院对不影响法定结案时间的应当予以考虑。
第十六条 律师在法庭调查时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或者诉讼当事人直接发问。
第十七条 审判人员在庭审中,应当尊重和保障律师出庭时依法执业的权利,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律师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书面证据、辩护词和代理词,人民法院应当归入案卷。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判的第二审案件,应当通知已受委托的律师依时提交辩护词或者代理词。
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抗诉书的副本发给承办律师。
第十九条 律师担任诉讼辩护人或者代理人时,当事人提出的要求违反国家法律或者没有如实陈述案情或者有侮辱律师人格行为的,有权拒绝为其辩护或者解除委托。
当事人认为所委托的律师不适宜担任其诉讼辩护人或者代理人时,有权解除委托。
第二十条 律师因特殊原因不能承办受委托的法律事项时,应当由律师事务所通知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或者协助办理转委托手续。
第二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仲裁裁决、处理决定,认为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不当,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时,可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向作出裁决、处理决定
的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关或者其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该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关应当书面答复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第二十三条 律师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审判庭或者仲裁庭纪律,扰乱庭审、仲裁秩序;
(二)指使、诱导、恐吓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作虚假陈述,提供伪证或者改变、毁坏、隐藏证据;
(三)采用歪曲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影响和妨碍司法机关、仲裁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对案件的裁决和处理;
(四)泄露在执业中得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以不正当手段竞争业务;
(六)无书面形式私自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
(七)向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和仲裁人员或者其他执法人员送礼行贿,或者指使、诱导他人向上述人员送礼行贿;
(八)向当事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收取、索取委托合同约定外的报酬或者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律师不得办理下列案件:
(一)在同一案件中,本人已为对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担任同一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三)曾任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其他公务员职务时,本人处理过的案件或者事件;
(四)离职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以及国家公务员从事律师职业的,离职三年内,原在职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在执业中成绩显著和有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六条 省、地级市按照司法部律师惩戒规则设立律师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法、违纪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实行惩戒。
律师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职业纪律的,按照律师惩戒规则分别给予警告、停止执业、吊销律师工作执照、取消律师资格的惩戒;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照律师惩戒规则分别给予警告、停业整顿、撤销律师事务所的惩戒。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的协议应当有赔偿条款。律师在执业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赔偿额进行赔偿。律师事务所赔偿后,有过错的律师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个人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予以停业整顿、补办申报和登记手续或者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对干涉律师依法执业,刁难、侮辱、打击和迫害律师的,所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省外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执业、开业,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9月3日广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广东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1995年6月7日

转发市经委《天津市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经委《天津市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办法》

(1993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津政办发60号)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天津市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天津市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办法(1993年12月29日 天津市经济
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运用招标投标这一竞争机制采购机电设备,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优化
投资结构,实现宏观调控和防止不正当竞争。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是国际上通用的采购方式,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竞
争原则,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方式进行。不受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和其他形式的
限制,确保合格的投标者机会均等。


第三条 凡具有法人资格,从事机电设备生产和经营的国内外厂商,可以其生产
或经营的产品参加投标。


第四条 项目业主使用以国家、地方建设资金和银行专项贷款为主,总投资额在
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用汇额在100万美元及以上,进行基本建设、技术改
造项目所需机电设备;与机电设备安装使用密切相关的设计、施工、配套项目;以及
列入国家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特定产品目录的产品等,除不具备招标条件的外,都要委
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项目业主以其自有资金、企业之间融通、职工集资作为自行筹措资金,从事生产
建设性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采购,鼓励委托招标机构运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利用外资项目,除国外贷款方有特殊规定外,应当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为保护合资双方的利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要积极引导外方以资金作为资本投
入。以其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从事生产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采购,
鼓励运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五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贷
款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招标机构
第六条 天津机电设备招标局是经国家主管机关和市政府批准成立和认定的,负
责我市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政策、法规的执行和监督;
(二)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对新建机电设备招标机构的资格和业务范围进行审
查;负责对直属招标投标机构的领导和对其他负有机电设备招标职能的招标投标机构
进行业务指导;
(三)组织制定统一的招标文件范本和规范招标投标行为;
(四)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公正性,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五)协助有关部门检查和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则的行为。


第七条 招标机构应是获得国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职能部门批准,经天津机电设
备招标局对其资信和业务范围审核同意后的,具备国际、国内机电设备招标资格的专
职招标机构。有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可以组建招标投标联络站,作为专职
招标机构的合作伙伴(具体办法由有关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招标机构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经贸委颁布的《机电设备招
标投标指南》(国经贸标〔1993〕160号)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接受国家、
地方政府、金融机构、项目业主的委托,独立或联合有关单位、项目业主具体组织国
际、国内招标工作。


第九条 招标机构应以“服务、效率、公证、权威”为宗旨,充分发挥其在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中介作用,公正地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招标机构可以利用其拥有的信息手段和组建的专家委员会,为国家、地
方政府或金融机构、项目业主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机电设备提供咨询服务,并可以根据
委托方的要求。提供项目前期、中期、后期全过程服务。


第三章 招标项目的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我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权限,由有关项目审批机关按照本办法第
四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商金融机构、项目业主和天津机电设备招标局共同确定项目所
需机电设备的采购方式,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扩初设计文件中加以明确。确定用招
标方式采购的,其批准文件同时抄送负责实施的招标机构。
由金融机构直接贷款的基建、技改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采购,由金融机构和项目
业主商天津机电设备招标局共同确定其项目的采购方式,并在贷款协议中加以明确。
确定用招待方式采购的,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负责实施的招标机构。


第十二条 对未列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鼓励项目业主在采购项目
所需机电设备时,委托有关招标机构进行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 凡确定用招标方式采购机电设备的项目,其项目业主应尽快与有关招
标机构取得联系,及时办理委托招标手续。招标机构也应主动上门服务,及时、准确
、科学地做好招标工作。


第四章 招标的类型
第十四条 招标的类型分为:国内竞争性招标或国内有限竞争性招标(以下简称
国内招标);国际竞争性招标或国际有限竞争性招标(以下简称国际招标)。
国内招标指允许在中国境内注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设备生产或者经营厂商,
单独或联合其他国内外厂商参加投标,并以人民币结算的招标活动。
国际招标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国内、国外生产或者经营厂商,单独或联合其他
国内外厂商参加的投标,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币种结算的招标活动。
竞争性招标(公开招标),需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开发布招标通告。
有限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需向潜在的投标者定向发出投标邀请。
根据基建、技改项目的需要,要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开展融资性招标。


第十五条 积极推行以进口设备为筹码的中外合作设计、合作制造项目的招标。
每年由市主管部门牵头,有针对性地选择若干引进项目,组织引进项目单位和本市相
关的机电设备生产单位联合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第五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可以自主选择具备招标资格的专职招标资格的专职招标机构
办理委托招标手续。
办理委托招标手续时,需提供下列文件:
(一)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或扩初设计批复文件;
(三)贷款协议或资金落实证明;
(四)委托招标书(统一格式);
(五)招标保证金,其金额为委托招标设备总金额的2%,支付方式可以是银行
出具的招标保证金保函,或是现金、支票和银行汇票。


第十七条 招标机构和委托方综合考虑有关因素,共同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标底
或设备估算价,对此双方应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招标机构按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十九条 参加投标的国内外厂商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招标类型参加投
标。


第二十条 参加投标的国内外厂商应购买招标文件,承认并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
项规定和要求,并提供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分为正本、副本,并注明有关字样,评标
时以正本为主。
投标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方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三)投标项目(设备)方案说明;
(四)投标设备数量价目表;
(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六)投标保证金,其金额为投标设备总金额的2%,支付方式可以是银行出具
的投标保证金保函,或是现金。支票和银行汇票。


第二十一条 招标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招标
机构的代表、项目业主的授权代表,及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负责评标工作,综合比较各投标设备性能、质量、价格、交
货期和投标方的资信情况等因素,依据科学、公证、严谨的原则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
行评标,综合评出中标厂商优选方案。


第二十三条 委托方根据评委会提出的中标厂商优选方案,确定中标厂商。


第二十四条 评标结束后十五天内,招标机构根据委托方确定的中标厂商,分别
发出《国内厂商中标通知书》或者《国外厂商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落标厂商,并
如数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国内厂商中标的设备,由委托与和中标厂商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
间、地点签订设备供货合同。国外厂商中标设备,由委托方或其委托代理机构与国外
中标厂商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签订设备供货合同。
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及国际通行的惯例。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
求。


第二十六条 委托方未发生撤销委托或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在签订设备供货合
同之日起三十天内,招标机构将招标保证金或其保函如数退还委托方。


第二十七条 招标工作周期:从标书发售之日起到开标之日止的时间,一般项目
不超过三十天,大型复杂项目不超过四十五至六十天。


第六章 投标
第二十八条 天津机电设备招标局及有关机构,应协助有关部门动员和组织我市
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国内和国际的投标,以促进我市产品开发和结构调整。


第二十九条 天津机电设备招标局及有关机构,应多方收集国际、国内招标信息
,并及时向我市有关企事业单位通报,主动做好投标咨询服务工作。还应通过经济办
法,联合企事业单位在产品设计开发、技术成套、设备成套、进出口贸易、金融等诸
方面,发挥各自的优势,搞好投标优化组合的工作。


第六章 招标结果的处理
第三十条 确定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设备,银行依据招标机构开出的《国内厂
商中标通知书》或《国外厂商中标通知书》和银行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核拨人
民币贷款和支付外汇。


第三十一条 确定经招标方式采购的国外机电设备,项目业主在办理进口登记、
报关手续时,需出具《国外厂海中标通知书》和市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海关要求的
其他文件、资料办理进口登记、报关手续。
国内中标厂商为生产中标产品所需进口的关键件,在办理进口登记、报关手续时
,可以凭据《国内厂商中标通知书》办理进口登记、报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未列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内的项目,项目业主可直接按
金融机构、市机电设备进口办公室、海关的规定办理贷款、进口登记及报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列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招标范围内,且经确定不采用招标方式进
行采购的项目,由天津机电设备招标局出具《不招标通知书》。金融机构、市机电设
备进口办公室、海关凭《不招标通知书》办理贷款、付汇、进口登记和报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各种通知书为统一格式,并加盖国家授权机构统一刻制的“招标业
务专用章”方有效。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委托方责任
(一)遇有下列情况,属于违约:
(1)办理委托手续后或招标公告(投标邀请函)发布之后或开标之后,委托方
撤销招标;
(2)选定中标单位后不按规定时间与中标厂商鉴订经济合同;
(3)违反招标工作规定的行为。
(二)根据违约情况,分别按委托招标总金额或中标总金额的0.5-2%支付
违约赔偿费。其赔偿费给予受损失的各方。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方责任
(一)遇有下列情况,属于违约:
(1)开标前或开标后投标方撤销投标;
(2)经评标确定为中标单位后,不按规定时间与委托方签定经济合同。
(二)根据违约情况分别按投标总金额或中标总金额的0.5-2%支付违约赔
偿费。其赔偿费给予受损失的各方。


第三十七条 招标机构责任
(一)遇有下列情况,属于违约:
(1)未经委托方同意,单方变更招标文件的规定事项;
(2)违反公平、公正竞争原则,导致不公证竞争的后果。
(三)根据违约情况,分别按委托招标总金额的0.5-2%支付违约赔偿费。
其赔偿费给予受损失的各方。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机电设备招标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
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