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请做好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17:16:15  浏览:939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请做好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请做好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社会[2008]10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保证《重点中医医院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中医规划》)预期目标的顺利实现,请各地在做好重点中医医院建设规划备选项目编报工作的同时(发改办社会〔2008〕691号),认真组织开展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地建设目标
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加强基地建设单位中医临床和科研基础设施、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专病)、高水平临床研究队伍以及创新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建设,建成分布合理、具有较强辐射带动作用的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逐步提高中医药防病治病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
二、基地申报条件
(一)基地申报单位所在省(区、市)有保护和扶持发展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下同)的具体政策措施,中医药各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显著成效。基地建设有良好的工作基础。
(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积极支持申报,提供较好的建设条件。
(三)基地申报单位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三级甲等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下同)。编制床位≥500张,床位使用率≥90%。
2.临床诊疗具有明显的中医药特色和优势,10个以上的单病种中医临床疗效确切,每一单病种年门诊量≥3000人次,年出院人数≥200人。
3.有1个以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或2个以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专病)项目。
4.有1个以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研究室或1个以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三级实验室。
5.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新药临床试验基地。
6.具有一批全国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
7.具有良好的中医临床研究条件和保持稳定的研究方向,取得重大研究成果,近十年内承担过国家级中医临床科研项目,科研水平居全国前列。
(四)每省(区、市)申报一所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医医院。
三、基地申报有关要求
(一)各地根据国家的统一要求以及本省(区、市)中医药工作和省级中医医院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基地申报工作。
(二)各地决定申报并确定本省(区、市)基地申报单位后,要采取相关措施为项目建设创造条件,发挥申报单位在本省中医药工作中的龙头作用。
(三)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基地申报单位,按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要求实事求是填报有关材料,并于6月10日前将申报文件、《申报书》等书面材料连同电子文档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报书》电子文档可通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下载(www.satcm.gov.cn)。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专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通过预审、初审、复审、终审四个程序确定基地建设单位。

附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六日
附件:
编号:□□□□□□□□□ 序号:□□
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项目
申 报 书
申报医院名称: (盖章)
申报医院类别:中医□ 中西医结合□
民族医□
单位负责人:
单位通讯地址:
单位邮政编码: 电话:
单位传真: 电子邮件:
2008年5月
一、中医临床研究综合能力与水平
(一)基本条件
医院等级、级别
省级 □ / 三级甲等 □ / 未评审或其他 □
重点学科
重点专科(专病)
重点研究室
三级实验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项目情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新药临床试验基地
有 □ 无 □
编制床位

年门诊量
人次
年出院人数

医院资产总值
医疗设备总值
科研设备总值
万元
设备总值
万元
万元
万元
设 备 名 称
价格
(万元)
购买日期
产地
型号
月均使用
人次(份)
大型医疗及科研设备
业务用房
M2
研究用门诊
M2
独立□不独立□无□
临床研究室
M2
临床科研实验室
M2
中药新药临床实验研究Ⅰ期病房
床位数

满足临床医疗和科研需要
能□ 否□
检验科及其它医技科室
省级或卫生部临检中心室间质量评价总成绩

面积
M2
GPP标准
达到□ 未达到□
制剂中心(室)
剂型数量

品种数量

面积
M2
临床科室直接联网检索
可以□ 不可以□
医院图书馆
藏书量

期刊数量

医院数字化信息系统
有□ 无□
1
(二)中医药特色
床位使用率
%
中药处方比例
%
门诊中医药治疗率
%
病房中医药治疗率
%
中医特色疗法及
中医适宜技术

具有中医特色的
单病种诊疗常规

病种名称
中医/
民族医
治疗率
有无中医/中
西医结合/民
族医诊疗规范
年门
诊量
年出院
人数
中医/民
族医辨证
准确率
治愈
好转率
平均
住院日
%
有□无□
人次

%
%

%
有□无□
人次

%
%

%
有□无□
人次

%
%

%
有□无□
人次

%
%

%
有□无□
人次

%
%

%
有□无□
人次

%
%

%
有□无□
人次

%
%

%
有□无□
人次

%
%

%
有□无□
人次

%
%

%
有□无□
人次

%
%

%
有□无□
人次

%
%

%
有□无□
人次

%
%

%
有□无□
人次

%
%

%
有□无□
人次

%
%

%
有□无□
人次

%
%

%
有□无□
人次

%
%

%
有□无□
人次

%
%







%
有□无□
人次

%
%

2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专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专病)名称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专科(专病)定点时间
年 月
验收时间
年 月
床位数

病床使用率
%
区域外患者比例
%
协作单位

重点病种1
重点病种2
重点病种3
年门诊人次
人次
人次
人次
年出院人数



治愈好转率
%
%
%
门诊中医药治疗率
%
%
%
住院中医药治疗率
%
%
%
诊疗规范的制定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中医特色诊疗技术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
学科名称
开始建设时间
年 月
验收时间
年 月
学科主要研究方向
学科数据库名称
学科网络平台交流网址
学科梯队建设
学术带头人(姓名)
后备学科带头人数

学术骨干人数

学科带头人(姓名)
2003-2007年引进学科人才数

人才培养(2003-2007年总人数)
博士后

博士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

师承学员出徒

研修学员结业

承担进修生

学科建设取得的新理论、新方案、新技术、新方法
新理论
有□ 无□
具体名称
新方案
有□ 无□
具体名称
新技术
有□ 无□
具体名称
新方法
有□ 无□
具体名称
学科建设获得的成果、发表的论文和承担的国家研究项目(2003-2007年)
一等
二等
三等
获国家成果奖



发表数
SCI或EI收录数
论文


科技
教育
国家级研究项目立项


3
(五)科研
专门部门和人员
有□ 没有□
培训班
定期举办□ 不定期举办□ 不举办□
临床科研方法学
接受培训并获得相关证书人员占临床医生比例

专门的数据处理和分析中心
有□ 没有□
实验中心
有□ 没有□
省级重点实验室

实验室
SPF动物实验室
有□ 没有□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三级实验室

医疗机构制剂研发部门或中药新药研发部门
有□ 没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认定
有□ 没有□
获得认定的临床专业数量

中药新药临床试验
Ⅰ期临床专业组
有□ 没有□
每年接受临床试验项目数量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其中临床项目
国家级






科研课题情况
省部级






科研课题经费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国家级






科技奖励情况
省部级






发明专利






成果推广项目






成果引进项目






总数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玉政发[1997]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

切实保护耕地的若干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文件精神,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如下若干规定:

第一条 各县(市)区必须实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战略,做到本地耕地总量基本平衡,努力提高耕地质量,切实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市人民政府在近期内将编制全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衔接好此项工作,各县(市)区要尽快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订工作,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必须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二条 单位和个人连片开垦水田3亩以上的,经市土地管理局验收,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因挖掘、塌陷、压占等造成耕地破坏的,应当承担耕地复垦义务,无能力复垦的,应缴纳土地复垦基金。对荒地和废弃地进行复垦的,根据“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由复垦者耕种。

第三条 各县(市)要巩固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经批准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费和向市、县(市)土地管理局缴纳耕地造地费。对破坏标志、界桩和非法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非农业建设、挖鱼塘、挖沙、取土等行为,要按法律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除责令限期治理外,处以被毁坏耕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对举报有功者,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土地征用应根据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地类和范围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按审批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土地的划拨、出让、租赁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他部门无权办理土地征用、划拨、出让、租赁的手续。玉州区、福绵管理区所有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一律先由用地单位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用地申请,然后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地点和范围,由市土地管理局办理征用有关手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签订征用、租赁等用地协议。

第五条 征用玉州区、福绵管理区范围的土地补偿标准和收费标准,由市土地管理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任何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土地补偿标准。

第六条 土地利用率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城镇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城镇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在项目选址、论证阶段,必须有土地管理部门人员参加。建设项目尽可能利用城镇存量土地和空闲地,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根据用地项目性质,分别以不同的土地供应方式予以供应。建设单位取得土地之后,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 用地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批准用地的用途,确需改变的,在城市规划区内报规划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报市、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用途变更手续,缴纳有关费用。

第八条 农民住房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并严格执行有关用地规定的标准。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农村居民凡是折旧建新、上山、上坡、利用村内空闲地建房的,土地审批费用给予优惠,并优先办理审批手续。各县(市)区要开展“划村定界”和村庄迁移合并工作,逐步消灭“空心村”,村内有空闲地的,不得批准在村外建房。玉州区、福绵管理区规划区外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管理局根据村镇规划定点负责审批。

第九条 市、县(市)土地管理局代表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规范、搞活土地二级市场。对区位条件优越的地块,采取招标、拍卖形式出让。出让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收取土地增值税。要采取积极措施,努力盘活存量土地。

第十条 市土地管理局在市辖区(玉州区、福绵管理区)乡镇设立派出机构,由市土地管理局实行垂直领导,对人、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各县(市)要继续执行玉置土字[1995]36号文件精神,县(市)土地管理局对乡镇土地管理所实行垂领导,不断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深化土地管理体制改革,适应土地管理新形势的需要。

第十一条 市土地管理局应成立为地政统一管理服务的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土地监察支队、地产评估交易所、勘测设计所、土地登记发证办公室等,作为市土地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直接受市土地管理局的领导,协助市土地管理局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上述机构所需的人员在内部调整解决。同时必须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在规定职权内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西藏自治区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西藏自治区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呈报西藏自治区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
本养老金水平实施意见的函》(藏政函〔2002〕41号)、《关于对2002年调
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有关情况的说明》(藏劳社厅〔2002〕65号)收
悉。经研究,同意你区从2002年7月1日起,按月人均40元的标准,为2001年
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请
你区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严格按批复的标准抓紧组织实施,将调整的
基本养老金尽快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并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保障部、财
政部备案。

你区2001年未经批准自行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违背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
(国办发〔2001〕50号)的规定,今后要严格按规定报批。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