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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韶关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7:33:42  浏览:88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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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韶关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批转市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韶关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韶府办〔2008〕320号)


浈江、武江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省驻韶有关单位:

市建设局《关于贯彻落实<韶关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贯彻落实《韶关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

办法》、《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

管理实施办法》的工作方案



为规范市区住房保障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进市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就贯彻落实《韶关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市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

市民政局负责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对申请廉租房保障和经适房供应对象分别出具家庭收入证明。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措,安排住房保障工作日常办公经费。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配建的规划和项目选址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安排。

市建设局负责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统筹管理工作,以及对街道办(镇政府)上报的、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的调查核实、公示工作。

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廉租住房分配管理和租赁补贴发放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以及经济适用住房的筹建和销售等工作。

街道办(镇政府)负责对居委会上报的、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情况复核、公示工作。

居委会负责对申请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家庭的资料受理和调查评议工作。

市发改、监察、物价、金融、税务等部门和浈江、武江区政府按照职责,负责与廉租房保障和经济适用房立项、分配、供应及监管协调的相关工作。

二、实施范围及保障对象

按照《韶关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确定的范围具体实施。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困难标准,指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以内;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困难标准,指低于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300%以内。住房困难标准指人均套内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凡纳入了公房拆迁改造安置范围、且无其他自有产权房屋的市属“双退企业”职工,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待遇。

三、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实行租金补贴的,按照现有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实行实物配租的,配租面积标准按现有家庭成员人均10平方米以上,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住房统一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限定的价格,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

四、工作流程

(一)申请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凭相关证件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和广泛征求居民意见,然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街道办审核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报市建设局。

(四)市建设局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根据申请人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的时间顺序等,确定相应保障方式实施保障。

(五)廉租房住房配租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其中每年上半年1至5月和下半年的7至11月为申请阶段,6月和12月为调查审批阶段。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视房源的筹建情况适时公布申请和审批时间。

五、方法步骤

(一)出台办法,制定标准。今年年底前市民政局要出台市区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以规范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中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程序,使我市市区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工作可顺利开展。

(二)培训人员,依规操作。12月底之前,市建设局与区政府联合组织市区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居委会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的人员进行学习和培训,学习《韶关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重点对申请、调查、核定、审查、公示等重要环节进行培训,要求熟悉政策,准确把握操作流程。

(三)分清类别,实施保障。从2009年1月起,各街道办(镇政府)、居委会按照《韶关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受理、审查“两房”申请,对不同类别住房困难家庭分类实施住房保障。

六、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关注民生,认真贯彻落实《韶关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为改善民生、建设和谐韶关做出贡献。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按此《工作方案》比照本部门的工作责任,建立工作责任制,落实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各司其职,稳步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政策法规和纪律,决不允许推诿、拖沓、不作为等行为。

(三)精心组织,主动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通力合作,真抓实干,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暴露出的矛盾问题,确保我市的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能落到实处。

(四)统筹安排,落实经费。住房保障是政府的一项公共职能,市财政要给予足够的经费支持,将住房保障审批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确保住房保障审批工作顺利进行。

(五)多种措施,加强宣传。市住房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台、广播、报纸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韶关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韶关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让政府的住房保障政策家喻户晓,使群众全面了解住房保障的相关政策规定,为住房保障工作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奠定良好的群众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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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1962年12月24日,最高法院

中华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
你们十一月二十七日生活字第597号函已收到。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单位和肇事单位如何抚恤的问题,我们意见,除原单位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抚恤外,一般的仍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肇事单位另发给一定数额的补助费。以上意见,供你们参考。


吉林省市场羊毛质量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吉林省市场羊毛质量管理办法

府法字〔1988〕15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市羊毛质量的管理,保护羊毛生产者和羊毛购销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现实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场羊毛质量和管理工作,由各级标准计量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其职责分工负责;其检验工作,由专业纤维检验部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羊毛经营单位和毛纺企业(以下简称从事羊毛购销业务的单位)以及羊毛生产者所从事的羊毛交易活动。
第四条 从事羊毛购销业务的单位,必须由经专业纤维检验部门考核合格的羊毛质量检验员负责收购业务,非质量检验人员不得从事收购业务。没有羊毛质量检验员的上述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五条 羊毛质量检验员必须熟知国家羊毛质量标准,具备鉴别羊毛质量等级的能力,经省纤维检验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羊毛质量检验员证书。
第六条 从事羊毛收购业务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羊毛质量标准;收购时,须备有国家羊毛质量标准和实物标样,以作为收购羊毛的质量依据。
第七条 羊毛交易必须分类、分等进行,禁止掺杂使假以及从事其他有损羊毛质量的行为。
第八条 按规定应实行净毛计价的羊毛交易,须经专业纤维检验部门测定净毛率,出具检验证书,作为计价结算的依据。没有检验证书的,银行不予结算。
第九条 在羊毛交易过程中,因质量发生争议,可申请国家授权的部门调解或仲裁。促裁检验由标准计量部门指定的专业纤维检验部门进行。
第十条 各级专业纤维检验部门依本办法进行的仲裁检验和测定净毛率活动,可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执行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执行的,吊销营业执照,并收回从事羊毛收购人员的着毛质量检验员证。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非法所得10%至15%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标准计量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其职责分工执行。
第十五条 对妨碍标准计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本办法执行分务,违反沼安管理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弄事责任。
第十六条 罚款和没收的非法所得,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