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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地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2:18:17  浏览:87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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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地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地资源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科字[2001]310号


各市土地局、地矿局、秦皇岛、唐山、沧州市海洋局,厅属事业单位: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一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一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下国土资源科技管理工作的需要,规范和加强我省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管理,根据省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立项原则:

(一)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的立项,应围绕国土资源的管理职能,重点解决国土资源各领域中的关键性、战略性、综合性科学技术问题;

(二)突出技术创新,努力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为国土资源工作健康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支撑,推进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三)科技项目的立项与实施要把集中力量办大事和市场优化配置资源两种优势结合起来,鼓励、支持申报部、省科技项目;

(四)科技项目的实施鼓励采用管理部门与科研单位、院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与人才培养相统一。

第三条 国土资源科技项目实行行业归口计划管理。国土资源科技项目计划由部、省级和厅级项目计划组成,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部、省级科技项目是指列入部、省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向部、省申报并批准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均列入省国土资源厅科技发展计划,受部、省委托对项目实施管理。

厅级科技项目是指省国土资源厅直接设立的科技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重点项目是依据厅科技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对国土资源领域科学技术进步具有全局性和带动性的项目;一般项目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国土资源科学发展的趋势开展的研究项目,是重点项目的补充或重点项目的前期研究,包括部分补贴项目和指导性计划的项目。

各市国土资源部门归口负责本市国土资源科技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部、省级科技项目分别按照部、省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管理;厅级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并严格检查、评估、验收(鉴定)和奖惩。项目承担单位采用委托方式择优确定,重大科研项目实行招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 为做好科技立项工作,省国土资源厅选聘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提出各领域科技项目的计划方案;参与项目的论证、项目负责人的遴选;参与开展有关科技项目中的评估及项目的验收。

第二章 科技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 每年3--4月份组织下一年度科技项目的申报工作。

各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单位可根据规定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科技项目,同时报送项目建议书或申请书及项目预算建议书,并附软盘。

申报部级科技项目,应根据《国土资源部科学技术发展“十五”计划纲要》及有关要求填写《国土资源部科技项目立项建议书》(附一),由各市国土资源部门(或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省厅申报,并另附推荐意见函。经厅研究同意后,由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向部申报。

申报省科技项目,要填写《河北省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附二)和《河北省省级财政投资科研项目预算建议书》(附三),申报方式应根据省科技厅要求进行,由各市国土资源部门(或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省厅申报,并另附推荐意见函。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归口管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有关事宜进行协调。

申报厅级科技项目填报《河北省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项目申请书》和《河北省省级财政投资科研项目预算建议书》。由各市国土资源部门(或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在项目申请书“归口申报单位审核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并附软盘)。

建立并补充省国土资源厅科技项目库,项目库包括省厅根据立项原则和急需提出的项目、从各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单位申报的科技项目中优选的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选择与确定

第七条 由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先进性、可行性、当前急需程度等具体情况从项目库中进行初选。对初选的项目经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原则同意后,组织论证。

第八条 组织论证。所有列入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均应进行论证。

1、向部申报的科技项目由部组织相关专家论证。

2、报省科技厅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论证,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论证。

3、厅级重点科技项目由厅组织论证。由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专家对经厅研究原则同意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建议书或申请书)进行论证,审查候选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资质情况,并提出论证、审查意见。厅级一般科技项目归口各市国土资源部门(或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论证,并提出论证和审查意见。

第九条 项目的确定。由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提交由主管厅长召开的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对研究确定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落实,并分批下达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年度科技发展计划。

第十条 承担厅级科技项目的单位根据已下达的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编制项目详细的执行方案,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项目合同。对部、省批准立项的项目,纳入省国土资源厅科技发展年度计划。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部、省级科技项目分别按照部、省规定管理;厅级重点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管理,各市国土资源部门协助省国土资源厅做好管理工作;厅级一般项目归口各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管理,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凡跨年度的项目要在每年十月底前上报本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省国土资源厅管理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同时报送当地归口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项目,先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各市归口管理部门,市归口管理部门将所管项目汇总、分析,写出综合报告,连同项目进展情况报告一并报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

厅级重点项目执行中期,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有重点地对科技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对执行情况不好的厅级重点科技项目,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将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组成人员及负责人进行调整。

对执行情况优秀的重点项目,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将视情况优先升级申报为部级科技项目;厅级一般项目优先升级为厅级重点项目。

第十四条 凡在研究过程中有重大发现和重大意义的阶段性成果,应及时以专报形式报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作为项目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负责人及研究内容的变更,需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变更请示和说明,报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科技项目因故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或无法进行时,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视情况作出处理。未经同意修改研究内容或终止研究工作的,省国土资源厅将收回科技经费,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处罚。中途因故停止执行的项目,其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汇交,并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 项目被撤销或终止后停止对该项目拨款。原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做工作的经费使用、设备购置等做出书面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核准。撤销项目所余经费的使用,由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商财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两个月内向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科技项目结题报告和最终研究成果,逾期不报者,视为未完成或未按时完成项目研究计划。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经费按合同规定拨付,要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具体财务管理按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执行。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会同财务主管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研究成果)的验收(鉴定)工作应在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三个月内完成。厅级科技项目验收(鉴定)由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具体事项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安排。部、省级科技项目验收(鉴定)工作按有关规定由部、省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国土资源厅配合。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成果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向本单位的科技管理部门汇交科技成果原始档案,待原始档案归档后方可申请验收。部科技项目研究成果验收前还应在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进行成果登记,再由成果完成单位配合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按要求到部指定的机构进行成果登记。

第二十一条 科技成果的原始档案包括各种原始观测记录、野外观测数据、野外记录本、原始分析测试数据、有注释文档的源程序和操作手册、文字报告及有关的电子版本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科技项目研究工作总结;

2、科技项目成果简介;

3、科技项目研究工作成果目录;

4、科技档案验收情况;

5、科技项目研究成果;

6、科技项目财务决算表;

7、科技项目审计情况说明。

部科技项目还应提供科技项目成果登记、资料汇交证明。

第二十三条 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审核验收材料,提出验收专家名单,组织验收。验收的内容为:项目合同规定的预期目标、研究内容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成果应用前景、人才培养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的经验及问题等。

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验收采用专家会议评议或现场验收的方式,由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验收组在听取汇报、审查资料、讨论、现场检查测试的基础上,形成《科技项目验收意见》,内容包括:对研究项目的总体评价、项目主要成果、目标考核情况、财务决算情况、项目审计情况、需要说明的事项等。验收意见由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成果的管理和申报奖励工作,按省国土资源厅科技成果管理和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审、评价按照国家和部、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0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附件二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科技成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我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管理的新体系,实现对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即经验收、鉴定、评审、评价的国土资源学科研究成果;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

第三条 国土资源科技成果划分为四类:

1、基础研究类成果;

2、应用基础研究类成果;

3、技术开发类成果;

4、软科学类研究成果。

第四条 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由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负责。

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数据管理、科技成果统计分析、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跟踪调查、国内外科技信息跟踪等。

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科技成果的转化、原始档案管理工作,对已归档的科技成果逐步实现社会共享;负责向省国土资源厅科技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需要登记的科技成果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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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3〕9号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体改办、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体改办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加快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促进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产业化,现就深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和完善产权结构
  (一)转制科研机构实行产权制度改革,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法规发〔1993〕68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中有关国有资本核定问题的通知》(财管字〔1999〕276号)等文件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晰产权,及时到财政、工商等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注册登记等手续。
  凡是产权归属不清或存在产权纠纷的,有关部门要本着有利于推进技术创新、支持科技人员创业和企业长远发展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合理界定,协调处理。
  (二)转制科研机构要根据自身特点,依法进行以公司制为主要形式的企业改制。一般转制科研机构原则上都要改制成为多种经济成分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社会利益的转制科研机构改制,应形成国家股和多个国有法人股并存的股权结构。
  鼓励社会法人资本、个人资本和外商资本等多种资本投资入股或受让股权,将转制科研机构改制成为多元股权的公司制企业。允许职工个人自愿投资入股;在公正、公平的条件下,鼓励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持有较大比重的股份。
  (三)对从事一般竞争性业务的转制科研机构,允许向社会整体转让产权。
  (四)转制科研机构改制时,原则上不再新设职工集体股。由于历史原因已经设立的,要规范和完善管理办法。现有集体股可用于以后加入企业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也可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由本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购买,其余部分吸引其他资本认购。暂时难以转让的部分,可委托信托投资机构管理。对集体股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可用于原有入股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
  二、规范国有资产处置
  (一)转制科研机构因改制、改组、兼并、破产和出售等引起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的,要严格执行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和《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以及有关政策法规,经出资人同意,征求债权人意见,在严格评估和审计的基础上,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按照市场规则和规范程序合理处置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转制科研机构改制时,对主要承担行业共性技术开发、基础性研究以及鉴定、检测等工作的公益性资产,可不折股。对这类资产要通过依法审计、严格评估,将其价值计入改制后公司国有独享的资本公积,由国有股东与改制后的企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改制后新增的公益性资产也可按此办理。
  (三)对转制前用于开办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改制时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剥离,暂时无法剥离的,可按本意见中关于公益性资产的规定办理。
  (四)转制科研机构改制时,在剥离公益性资产后,可从企业净资产中,对欠缴的职工养老统筹、医疗费、所欠职工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抚恤对象安置费等,实行一次性扣除。
  (五)转制科研机构转制前属于职工奖金、工资储备基金和福利基金的结余,原则上结转转制后的单位,继续用于职工奖金、工资发放和职工福利。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也可将其中一部分用于职工的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六)转制科研机构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的规定,经评估后,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对转制科研机构的国有房产处置,可按照此办法办理。
  (七)转制科研机构的国有资产出售,要依法、公开、有偿进行。涉及价值较大的国有资产出售,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涉及单位合并、分立、解散、撤销、破产的,其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八)对以政府财政资金资助为主、列入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及所形成的知识产权,转制科研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0号),确定产权归属,并可按规定在企业改制时作价入股。转制科研机构削减事业费到位后形成的知识产权,应区分情况明确其产权归属。
  三、建立规范的产权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转制科研机构改制后,按照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税后利润总额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根据有关法规自主决定职工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建立以岗位效益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在产权约束机制到位、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的情况下,逐步取消工资总额控制。
  (二)改制科研机构要加大对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市场开拓及成果转化中起关键作用、有突出贡献者的激励力度。要积极探索实行新产品利润提成、新产品销售收入提成、科技成果入股和建立补充商业保险等多种激励方式,调动科技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吸引优秀人才。
  (三)转制科研机构改制可对有贡献的职工特别是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行股权激励,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8号)执行。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一)对改制科研机构的国有资产或国有股权,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能,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务院未明确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具体政策法规之前,可暂由其所归属的企业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能。
  (二)行使出资人职能的单位要加强对转制科研机构的国有公益性资产,剥离、借入、剩余土地使用权,以及转制前社会非经营性资产等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三)国有资本处于控制地位的改制科研机构要按照党管干部和市场机制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相应的有效约束机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具体责任。
  本意见暂先在中央所属转制科研机构中进行试点,转制科研机构试点办法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作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进行。各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具体操作工作,切实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
  地方所属转制科研机构可参照本意见进行试点。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农业部等


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

日期:2008-02-26 14:00 发布单位: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农改[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局)、农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局、农业局:

  为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的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重要意义

  农村税费改革前,村提留、乡统筹和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以下简称“两工”)是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主要资金、劳务来源。农村税费改革逐步取消了村提留、乡统筹和“两工”,规定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劳务,实行村民一事一议。但是,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开展不平衡,整体覆盖面较小,不能满足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的需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总体上呈下滑趋势。农村基础设施脆弱、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已经成为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发展现代农业的障碍,需要采取措施,尽快加以解决。

  近年来,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进行财政奖补试点,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较好效果。实践证明,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有利于激发村民参与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热情,引导和鼓励村民出资出劳,调动农民参与公益事业建设的主动性,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调动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民主议事积极性,运用民主方式解决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问题,并不断完善民主议事机制,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有利于形成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多渠道投入的新机制,让农民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基础,以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以充分发挥基层民主作用为动力,逐步建立筹补结合、多方投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是民主决策,筹补结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尊重民意,以村民民主决策、自愿出资出劳为前提,政府给予奖励补助,使政府投入和农民出资出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二是直接受益,注重实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考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县乡政府要加大规划指导力度,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适当向贫困村倾斜,提高项目效用,防止盲目攀比。三是规范管理,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筹资筹劳方案的制定、村民议事过程、政府奖补项目的申请、资金和劳务使用管理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责任划分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

  (一)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责任划分。村级公益事业与农民生产生活直接相关,受益面广,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属于准公共产品,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都有建设的责任。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应主要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由现有的投入渠道解决;村内小型水利、村内道路、环卫设施、植树造林等村民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应以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国家适当给予奖补;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应由农民自己负责。

  (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主要包括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内水渠(灌溉区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小型水利设施,村内道路(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和环卫设施、植树造林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超过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筹资筹劳限额标准、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等项目,不得列入奖补范围。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要与现有支农项目的政策相衔接,既要防止已建成的一事一议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出现奖补遗漏和空白,也要防止重复补助和奖励。

  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程序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考虑取消“两工”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影响,积极调整支出结构。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安排适当资金,作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有条件的市、县财政也要加大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支持力度,形成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稳定来源。同时,鼓励村级组织发展集体经济,提高自我发展和自我建设能力,倡导社会各界捐赠赞助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中央财政根据试点省份农村实际人口、地方财力状况、地方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情况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情况等因素,适当给予补助。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标准不同,具体奖补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中央财政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的奖补方案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奖补资金的申报实行自下而上、先建后补,由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申报奖补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县级财政、农业部门按职责复审并汇总上报省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农业部门审核确定奖补项目。中央根据试点范围和工作进度拨付奖补资金,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中央奖补资金后,按照省级审定的奖补资金申请汇总表,连同省级奖补资金,拨付到县,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管理,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奖补。政府奖补资金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决算“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中反映。乡镇依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出资人交款凭证、经公示群众认可的奖补资金明细表,直接发放给该项目筹资筹劳的议事主体。

  五、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实施步骤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点多面广,情况复杂,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需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扩大。2008年,中央选择黑龙江、河北、云南三个省在全省范围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2009年总结试点经验,完善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试点省份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六、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的相关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要求,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规范议事程序,明确议事范围,确定限额标准,细化管理措施,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要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所议之事要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议事过程坚持民主程序,实施过程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特殊原因确需跨年度筹集资金和劳务,须经全体村民同意,报省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不得超出规定范围向农民筹资筹劳,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筹资筹劳任务,不得平调使用筹集的资金和劳务,不得强行以资代劳,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

  (二)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一是建立财务公开制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内容、筹资筹劳的数量、奖补金额等应作为村务财务公开内容,及时向村民公布。二是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县乡要建立一事一议奖补项目档案或数据库,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筹资筹劳方案、奖补项目的申请表等相关原始材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三是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试点省份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农业部门每年要对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对违规操作、截留挪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和奖补资金的行为,要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三)推进村级公益设施管护体制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明确小型公益设施的所有权,落实养护责任主体。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形成的资产,归项目议事主体所有,可成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项目的日常管理养护责任。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农村公益事业,对现有的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要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渠道。逐步增加国家对水利设施运行维护的投入,探索农村小型水利设施运行维护的新机制。

  七、切实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领导负责制。试点省份人民政府要对本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全面负责,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对县一级的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认真开展试点工作。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和管理监督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选好配强村级领导班子,进一步落实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制度,努力做好具体组织工作,鼓励和引导农民开展好一事一议工作。非试点省份也可自主选择少数具备条件的县开展试点。

  要建立健全部门分工责任制。试点地区各级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农业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精心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共同推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的落实。

  试点地区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确保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