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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纱摄影店侵犯肖像权的责任认定/李永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22:58:17  浏览:95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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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纱摄影店未经他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他人婚纱照做店面形象牌和宣传栏,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作为个体工商户的婚纱摄影店店主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同时,应综合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手段、方式、场合、持续时间、侵权人的赔偿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确定赔偿侵犯肖像权的损失,即肖像权使用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对于受害方特定方式的赔礼道歉诉讼请求,应考虑到侵权人已赔礼道歉、特定方式的赔礼道歉将给第三人合法权利带来的不利影响等情况进行裁判。

  【案情】

  2012年1月,被告唐某未经原告陈某、夏某同意,使用二原告4张婚纱照,用于江苏省泗洪县孙园镇婚纱摄影店宣传广告,其中门头形象牌3张,宣传栏1张,后被二原告发现。2012年5月中旬,被告唐某将该婚纱摄影店注销工商登记,店面转让给他人经营。2012年5底,被告唐某拆下婚纱摄影店形象牌和宣传栏。2012年6月初,被告唐某和现在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携带一些礼品,到二原告处道歉。二原告认为,被告唐某在经营期间未经二原告同意,擅自使用二原告的婚纱照作为门面广告长达数月之久,严重侵犯了二原告的肖像权,并在二原告的亲戚朋友中引发了一些贬低性评价,给二原告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因双方就侵权损害赔偿协商未果,二原告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唐某赔偿肖像权使用费2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请求判令被告唐某在原挂置二原告婚纱照处公开张贴道歉信一年。

  【判决结果】

  一、被告唐某赔偿原告陈某、夏某肖像权使用费3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合计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陈某、夏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唐某负担。

  一审判决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息诉服判,均未提出上诉请求,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唐某未经二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二原告婚纱照做婚纱摄影店形象牌和宣传栏,侵犯了二原告的肖像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二原告请求的20000元肖像权使用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明显过高,结合被告唐某的侵权行为手段、方式、场合、持续时间、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酌定被告唐某赔偿二原告的肖像权使用费3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对于二原告的“被告唐某应当在原挂置二原告婚纱照处公开张贴道歉信一年”诉讼请求,泗洪法院认为,被告唐某原婚纱摄影店已注销工商登记,店面转让给他人经营,其本人已不再经营,在“原挂置二原告婚纱照处公开张贴道歉信一年”显然给他人合法权利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且被告唐某已进行了道歉,故其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评析】

  一、婚纱摄影店侵犯肖像权的责任承担主体

  婚纱摄影店侵犯他人肖像权的,具体责任承担主体应视婚纱摄影店的性质而定。如果婚纱摄影店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其户主应当为侵权责任承担主体;如果婚纱摄影店登记为合伙企业的,应当由所有合伙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婚纱摄影店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婚纱摄影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个体工商户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作出了具体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本案中,作为个体工商户户主的婚纱摄影店店主唐某,其侵权行为被发现后,将店面转让给他人经营,户主登记为他人,由于个体工商户的侵权责任由户主本人承担,具有人身属性,故他人不需承担唐某的侵权责任,所以,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应当由唐某个人来承担。

  二、侵犯肖像权损害赔偿项目与数额的确定

  肖像权中包含着一定经济利益,未经公民同意,侵权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获得了一定非法利益,因而侵犯公民肖像权的侵权人应当支付一定的使用费。同时,给肖像权人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精神痛苦,因而侵权人应支付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对侵犯肖像权的损害赔偿项目应区分为肖像权使用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两项。关于肖像权使用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法官应综合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情节(如侵权手段、方式、场合、持续时间等)、侵权人的赔偿能力及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情况,恰当地运用自由裁量权,来具体确定赔偿侵犯肖像权的损失数额。在侵权行为情节类似的情况下,肖像权使用费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不能脱离本地平均生活水平这一地方性影响因素,也不能脱离侵权人的赔偿能力这一个性化的实际影响因素。

  本案中,对于肖像权使用费的确定,原告方没有提出可供参照的标准,且肖像权纠纷案件在苏北农村极为罕见,现实经济生活中也没有类似的使用肖像权签约样本可供参照,司法实践中类似判例也较少,这就给案件审理法院的作出合乎法律规定、合乎情理的判决带来了一定困难。但案件审理法院不能拒绝裁判,在裁判时,考虑到侵犯肖像权5个月的持续时间情节,用于婚纱摄影店宣传广告(门头形象牌3张,宣传栏1张),应属于较为严重的侵权情况;考虑到侵犯肖像权发生地为苏北农村的一个小镇,经济稍欠发达,肖像权损失的数额的酌定不宜过高;考虑到被告唐某将店面转让他人后,从事其他经营又亏本,目前生活较为困难,实际赔偿能力较差。故酌定被告唐某按每月700元承担3500元肖像权使用费,按每月300元承担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每月1000月共5000元,比较切合被告唐某侵权行为情节、案件审理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状况和侵权人唐某的实际赔偿能力。

  三、受害方特定方式的赔礼道歉诉讼请求的处理

  对于受害方特定方式的赔礼道歉诉讼请求,应区别对待。如果受害方特定方式的赔礼道歉诉讼请求能够较好地抚慰受害方的精神痛苦,又具有可行性,那么法院应支持此项诉讼请求;如果虽然受害方特定方式的赔礼道歉诉讼请求仅能够较好地抚慰受害方的精神痛苦,,但不具有现实可行性,还可能给他人合法权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法院应不予支持。总之,应综合考虑侵权人已赔礼道歉、特定方式的赔礼道歉将给第三人合法权利带来的不利影响等情况进行裁判。

  本案中,对于二原告的“被告唐某应当在原挂置二原告婚纱照处公开张贴道歉信一年”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告唐某原婚纱摄影店已注销工商登记,店面转让给他人,其本人已不再经营,他人仍经营婚纱摄影,所以在“原挂置二原告婚纱照处公开张贴道歉信一年”显然不具有现实可行性,将给他人正常经营活动、营业信誉、营业收入等合法权利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考虑且被告唐某已进行了道歉的具体情况,故其该项诉讼请求,法院应不予支持。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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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立即停止非授权网上或以光盘形式销售国家标准活动的紧急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立即停止非授权网上或以光盘形式销售国家标准活动的紧急通知

国标委计划[200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协会,各标准化科研机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标准出版社、中国标准化协会:
  近来,一些地方出现了将国家标准全文上网销售,发展可提供下载国家标准文本的网络服务,或未经授权将国家标准文本刻录成光盘进行销售,这些活动均未经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批准,也未经中国标准出版社授权,属违法违规行为,不仅干扰了国家标准正常出版发行,也严重侵犯了国家标准版权,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为规范国家标准出版发行活动,保护国家标准版权,维护国家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严肃性、合法性和权威性,根据《著作权法》和《标准出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国家标准委特发出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立即停止未经授权将国家标准全文上网销售的活动,立即停止非法将国家标准文本刻录成光盘进行销售的活动,立即停止非法发展提供国家标准全文的网络服务等各种侵犯国家标准版权的活动;

  二、从即日起,对仍从事侵犯国家标准版权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国家标准委将会同新闻出版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国家标准委鼓励社会各届举报各种侵犯国家标准版权的行为,并视具体情况给予奖励。
  特此通知。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劳动部发送《关于保证新安装的蒸汽锅炉的安全运行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发送《关于保证新安装的蒸汽锅炉的安全运行的通知》的通知
劳动部


兹将劳动部“关于保证新安装的蒸汽锅炉的安全运行的通知”发给你们。请各产业部,各地方工业厅、局转告所属企业执行。各地劳动厅、局应监督当地企业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部。

附:关于保证新安装的蒸汽锅炉的安全运行的通知

锅通字第1号


劳动部锅炉检查总局去年曾检查了若干新建企业的蒸汽锅炉的运行情况,发现不少新安装的锅炉在保证安全运行的必要设备尚未具备,安装尚未竣工以及未经必要的检查及试验以前即投入运行,以致发生很多设备事故,造成设备的损坏,给国家财产造成了不应有的严重损失。例如:
1.第二机械工业部所属718厂新安装的民主德国制Ⅱ型单气包水管锅炉(工作压力42公斤/平方公分,蒸发量25吨/时),于1956年11月26日投入运行,因没有使用水位警报器,锅炉内有油,未进行试验并违反安全规程,使用仅20天即发生了严重的设备事故,使设
备遭到严重的破坏,全厂供暖中断,生产试制工作几乎全部停顿,据估计,仅锅炉本身损失即达56000元。
2.青岛发电厂的捷克制九号水管锅炉,已于1955年投入运行,既无水位警报器,受热面管子、蒸气管道及给水管道的焊接质量也未经检查,由于省煤器管子的焊接质量不良,到1956年初为止即已先后发生了6次设备事故。
3.石家庄热电厂的锅炉的自动给水器及水位警报器尚未安装完竣即投入运行,联箱管子的焊接质量也未经检查,由于开始运行的前半个月内没有使用除氧器,遂使省煤器的蛇形管腐蚀达0.5公厘,若非及时采取了措施,将造成更大的损失。此外如炉墙温度高达110℃,没有水除
灰等,都是应该在投入运行以前解决的。
4.石家庄第二棉纺厂锅炉的蒸气汇集器及蒸气管道的弯管均使用有缝钢管(应为无缝钢管),如发生破裂即须停炉而影响全厂生产,也可能使锅炉受到损坏。尽管存在以上缺点,仍投入了运行。
根据以上情况,为了保证新安装的蒸气锅炉的安全运行,避免给国家财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希望有关单位注意以下事项:
1.新安装的蒸气锅炉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建立安装资料。设备必须完全符合设计上的要求,并且具备保证安全运行的必要设备(例如水位警报器、自动给水器、电动连锁装置等)。
2.新安装的锅炉,凡受热面管子、蒸气管道及给水管道的焊接质量未经检查和未曾进行超压水压试验的,均不得投入运行。



195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