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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不能代替法律,哲学不能代替现实/龙城飞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48:51  浏览:95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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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不能代替法律 哲学不能代替现实—关于法律解释、规则的不确定性答新月与法盲人(一)

龙城飞将


  我在与法盲人讨论法律解释、法理与法律的关系时,新月也加入了讨论的行列。我欢迎这样的学人,他们是认真地写出文章来讨论问题,而不是如某些自称法学专家又连一个网名都不留下简单地一句“你不懂法学”了事的人。
  新月的文章是《与飞将先生商榷:再论法律解释》,他真是一个快枪手,我是领教了他的厉害。2009年12月29日凌晨我刚贴出《法理不能代替法律——关于法官守法、释法、理解法再答法盲人》没多长时间,就在浏览他人博文的时候发现新月有了对我文章的回应。新月与法盲人共同的观点是由于法律规则具有不确定性,所以法律必然被解释,并且是被法官解释。现在我综合地回应新月与法盲人的一些观点。

一、 法理不能代替法律

  法理是法律的基础,但不是唯一的基础。因为从不同的角度,就会有不同的法理。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有宗教的法理,经济学、法学、社会学、政治学等又有各自的法理,不同利益集团有不同的法理,不同的文人学者有不同的法理。经过立法程序通过的法理最终上升为法律,供给社会由人们执行。所以,法的运行过程中,不能依法理,而是依法律。尤其是刑事问题,更不能脱离法律的具体规定。以许霆案为例,事实已经查明,没有什么争议。存在争议的是如何适用法律。对此类问题,我国法律早有规定,法无明文不为罪,当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不明时有利被告人。然而判决的结果是没有遵从法律的规定,采纳了某些刑法学大师的观点,在法律规定不明的情况下给许霆定了罪。
  而许多著名的刑法学大师却总是喜欢从法理的角度谈法律问题,在他们那里,法理大于法律,他们的观点大于法律。因而我多次讲到,要防止口治代替了法治。
  关于法理与法律的关系,我在很多博文中有阐述,这里不再赘述。

二、 规则是不确定的,又是确定的,关键看设定的条件

  新月同意我的观点:“从总体上来说,法律不是针对某一个具体事实的,而是针对一类现象”。他指出,正因为法律是指涉一“类”现象,那么很显然就存在一个涵摄的问题,什么样的事实能够被涵摄在某一条法律之下。这个问题就是他在《不确定性》一文中指出的哈特所谓的语言的开放性结构所导致的不确定。由于我们的语言本身存在着“核心部分”和“边缘地带”,因此规则的不确定性几乎是必然存在的。比方说存在这样一条规则,即“任何车辆禁止进入公园”,对于我们而宝马、奔驰、宾利这都是必然包含在这条规则的中的,也就是说这条规则的中的“车辆”的“核心部分”很明确的包含了上述车辆,但是问题在于自行车算不算?残障人士的车辆算不算?滑板呢?这些部分就属于这条规则中的“车辆”的边缘部分,我们不能直接作出判断,也就导致了规则的不确定性。法官只要确定最后的判决,就必然要对这个条款中的“车辆”作出解释。
  举这样的案例显然是是远远在脱离实际,有点咬文嚼字。首先要清楚法官为什么要判决,是一个什么样的案例,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其次,要在此时界定何为这里的“任何车辆”,比如公园的工作用车是否包含在内,是仅指机动车,还是包含残疾人的车。若是包含残疾人的车,是不是在禁止残疾人入内。若是该残障人士与公园发生矛盾,公园不让进,是不是应当按照合同法规定对格式合同一方作出不利的解释,即应当让残疾人的车入内?第三、是谁制定的这个规则?这个规则的法律效力层级如何,它与其它相关的法律规则有没有冲突?它的立法目的与立法原则是什么?把这些搞清楚了,哈特的问题才有意义。
  在这里,新月是用哲学代替了法理学,用法理学代替民法学,用民法学代替刑法学。任何事物都存在确定性与不确定性,这是哲学。规则存在不确定性,这是法理学。公园禁止任何车辆进入,这是民法学。我们讨论的刑法学,刑法的法律,他却举一个公园不让车辆进入的例子。
  在刑法司法领域,所有的司法人员都应当严格地执行法律,不能以规则的不确定为由而违反法律。刑罚法定的核心内容就是,不能以规则不够确定不够明确而任意地解释法律以对事实不清或适法不明的犯罪嫌疑人处以刑罚。我国的刑法和刑诉法早就对此有明文规定,不得定罪量刑。所以,新月列举的事例属民法学范围,不适用于要剥夺人们自由甚至生命的刑法学。
  当然,即使是在刑法领域,规则也是变化着的,这是人们的共识。比如过去我们国家有投机倒把罪,现在这条罪名早已被取消,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的交易买卖一定是低买高卖,而投机倒把罪把正常的市场行为定义为罪,与国家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大趋势相违背,因而被立法机关在97刑法中取消。这条罪名存在时国家立法的目的就是以刑法的方式阻止私人为主体的市场经济的发展。
  关于哈特所讲的规则的“核心部分”和“边缘地带”。以我国刑法第232条为例,“故意杀人的,处……”。显然这种情况并不包括法官判决一个依据刑法应当判决死刑的决定的行为,亦不包括行刑人员对死刑犯的行刑。即使哈特所讲的公园不准进入车辆的规则能够说明在民事行为中规则不确定的情况,也不能由此套用到刑法领域。
  规则是不确定的,又是确定的,关键看设定的条件。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有句名言:“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赫拉克利特企图以此来阐明一个“一切皆流,无物常住”的道理,即世间万物总在不断地变化,就象江河在不停地流动一样。所以,从哲学的观点看,规则永远是变化着的。许多规则原先没有,后来有了,甚至增补了。许多规则,原先曾发挥重要作用,后来却随规则赖以存在的条件的变化而逐渐地消失了。但是,在一个特定的时段内,规则又是稳固的。这就如同生物的寿命,神龟长寿可达千年,但庄稼却是一年一季甚至两季。但即使是长寿的神龟,与宇宙的天体变化相比,又是如同白驹过隙,非常短暂。但无论哪个事物,无论其寿命是长是短,总有一个稳定的存续时间。不能因为从长远看任何事物都是变化的这个颠扑不破的真理而否定在局部、在短的时间内事物又是相对稳定的这条同样是颠扑不破的真理。同样是颠扑不破的真理是,长远的、宏观的变化的事物是由短时间内微观的具体的存在构成的。

三、 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是空洞的

  新月引用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说,法律体系中的错综复杂同样会导致规则的不确定性。对于什么是一条完整的规则,什么样的规则适合这样的一个案件,这实际上是不确定的,没有一个唯一正解。换句话说,对于同一个案件的事实很有可能存在着不同的规则可以适用,同时这规则本身也也可能发生冲突。
这是哲学味道非常浓的一段话,若没有一定的哲学底功恐怕还不一定能读懂。现在我来试着分析这段哲学化的规则理论。
  首先,“什么是一条完整的规则……实际上是不确定的”这个命题并不十分准确。
  一条规则至少存在如哈特所言之“核心部分”,不确定的只可能是其“边缘地带”。从逻辑学上讲,概念分为内涵和外延两个侧面,内涵是指一个概念所概括的思维对象本质特有的属性的总和。例如“国家”这一概念的内涵包括:他是阶级社会中所特有的政治实体,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统治阶级统治、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是由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组成的暴力统治机器,等等。外延是指一个概念所概括的思维对象的数量或范围。例如,“国家“的外延就是指古今中外的一切国家。
  哈特的“核心部分”类似逻辑学上的内涵,“边缘部分”类似逻辑学上的外延。一般情况下,定义了一个概念的内涵,同时也就决定了其外延,这是推理过程的演绎法。全部穷尽了一类事物的各类,也就定义了一个概念的内涵,这是推理过程的归纳法。人们认识事物需要一个过程,对概念的深化也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就分为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这两个侧面。所以说,哈特的“核心部分”和“边缘部分”是一个逐步深化、明晰的过程。
  以我国刑法第13条对犯罪的定义为例:“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这里,概念的内涵已经明确,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为犯罪。外延为该法条所列举的刑事犯罪的几种大类,符合犯罪的定义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虽然属于犯罪的定义但从外延上把它分离了出去。把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分离出犯罪行为的外延就是对其“边缘部分”的明晰。
  实际上,刑法的这个定义从语义学的角度看是有语病的。如果换一种表示的方法,也许定义会更精确、更简洁一些:“一切(严重)危害……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在刑事司法领域,法律对这种现象并不是无动于衷,而是早有了一套处理的方法。这就是,对此“核心部分”和“边缘部分”有了新的认识时,从慎重、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对事实不清和法律适用不明的案件不定罪处罚。但可以总结此类案例,通过立法程序把新的认为上升到法律的层面,而不能任意由法官个人去解释法律。
  其次,“什么样的规则适合这样的一个案件,实际上是不确定的,没有一个唯一正解”的命题也不能成立。
  仍以我国刑法第232条为例,“故意杀人的,处……”。凡是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就适用于这条法律,若是由于过失或伤害而造成被害人死亡就不适合于这条规则。在这里,法律的规定是明确的,问题的关键是要找到“故意杀人”的真凶,即查明案件的事实。故意杀人的事实就适用于刑法第232条,在这种情况下,案件与法律规则之间存在唯一的对应关系,并不是“没有一个唯一正解”。
  再次,命题“对于同一个案件的事实很有可能存在着不同的规则可以适用”禁不住推敲。
  首先这个命题本身不够自信,其表述是“可能存在”。若细究下去,同样可以存在“可能不存在”或“不可能存在”的情况。用“可能”去表述一种绝对的要去肯定或否定的情况,显然没有说服力。接下来,我们去寻找不同规则适用于同一案件事实的情况。仍以我国刑法第232条为例,不可能一会做了规定,一会又有另外的刑法来否定它。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况并不多见,即使出现这种情况也只有一种可能,这就是制定的法律十分糟糕,立法技术十分落后。
  所以说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是空洞的,没有任何现实指导意义。

四、 规则冲突或法律冲突不是规则不确定的原因,亦不是法官应当解释法律或任意适用法律的理由

  新月指出,“这规则本身也可能发生冲突”,是对的。由于立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同立法主体、不同时间内所制定的法可能会有冲突,但刑法只能由全国人大制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此时若再发生规则的冲突只能怪法律条文的人起草人太马虎,参加立法表决的人大代表们太不负责任,没发现彼此冲突。
  实际上,法律规则之间的冲突在法学的理论与实践当中并不是一个新鲜问题,国际法非常典型的就是解决法律冲突问题。我国在很长时间内不了解如何处理法律冲突,但也在实践当中总结出了一些经验,这体现在立法法颁布之前有一些决定规定解决现在当中出现的法律冲突问题。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之后,我国国内的法律冲突问题从理论上到法律规定上基本得到解决,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并没有解决。主要的表现是,遇到一个案件,当事人双方往往会找到对自己有利的法律,这样就存在一个法律适用的问题。许多法官在选择适用法律的时候不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原则处理法律冲突,他首先选用的是离自己最近的规定,比如省市一级审判会议的内部规定,再向上是两高的司法解释,再向上才直接适用法律。法官这样做是他的利益使然 。正确的法律适应应当是小法服从大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但法官实际适用法律时极有可能是直接适用下位法,而不理会上位法,更不理会《立法法》关于法律冲突的规定。这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换句话说,法官总是在根据自己的利益取向决定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还是不管《立法法》直接适用某条法律规则。
  下面是一个真实的案件。深圳A公司1997年以其物业为抵押向银行贷款,第二年该公司又将其部分物业租赁给B公司,第三年因A公司还不起银行贷款,抵押物被拍卖给C公司。与三年之前相比,市场租金已经涨了许多,且C公司想收回物业,就要清B公司出场。B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
B公司的理由是,买卖不破租赁,这是我国《担保法》、《合同法》与民事经济行为约定俗成的,《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C公司的理由是,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6条:“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B公司抗辩说,第一,《立法法》规定小法服从大法,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第二,《立法法》并未赋予最高法院有解释法律的权力。但法官并不理会它的抗辩,在判决书也不说明理由,直接判它败诉。B公司上诉二审法官仍是维持原判。最后B公司损失了许多钱财被强制清出所租赁的场所。此举在租赁界曾引起极大的震动,法律规定保护租赁关系,但实际司法活动却不依法保护,对于承租人的稳定经营有极大的影响 。
  由于立法的原因,比如不同时间、不同立法主体、不同的法律内容等导致规则冲突或法律冲突是经常存在的,有时甚至可以说这种情况是不可避免的,但决不是立法的目标。立法的目标一定是要寻求一致性、减少法律冲突。同时,规则与法律的冲突不是规则不确定的原因,亦不是法官应当解释法律或任意适用法律的理由。

2009-12-31作者博客:http://www.yadian.cc/people/6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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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工作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8月26日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我省实际,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之前,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承担地方性法规草案统一审议的工作。授权期间统一审议的程序和办法
,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8月26日

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评审办法

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


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简称农博会,下同)优质产品评奖工作,提高我省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市场知名度和竞争力,进一步拓展国际、国内市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届农博会优质产品评审工作遵循总量控制、优中择优和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本次优质产品评审范围为参加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展示、展销的本省参展产品以及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

第四条 本届农博会组委会办公室负责本次优质产品的评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评奖按产品类别分设若干个专业评审小组,聘请省市专家参加评审。

第二章 产品申报

第五条 本届农博会优质产品的参评品种范围:
粮油类:包括水稻、小麦、油菜籽、玉米、大豆、马铃薯等及其加工品。

瓜蔬类:包括各种蔬菜、瓜类及其加工品。

水果类:包括柑桔、杨梅、桃、梨、李、枇杷、葡萄、果梅、果蔗和水果加工品。

干果类:包括山核桃、白果、板栗、松子等。

茶叶类:包括眉茶、珠茶、蒸青茶、红茶、龙井茶、普尔茶等各种大宗茶、名优茶,以及其它茶叶产品。

花卉苗木类:包括鲜切花(切叶)、花坛花卉(草花)、盆花、观叶(观果)植物、盆景、观赏苗木(含草坪)等。

畜产品类:包括种畜、种禽、蚕种、活畜禽及其产品、禽蛋制品、乳制品、蜂产品、毛皮类粗制品等。

水产品类:包括各种水产活品、水产冰鲜品、水产冷冻品、水产加工品(包括腌、干、熏制品、罐头制品、调味制品、鱼糜制品、营养保健品等)、水产种苗等。

食用菌类:包括香菇、黑木耳、蘑菇、金针菇、草菇、竹荪、灰树花及其他食用菌产品及加工品。

农机产品类:本次参展的农机产品。

中药材类:包括各种中药材及其初加工品。

其他类:除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类产品。

第六条 申报农博会评奖产品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申报主体必须是参加本届农博会展示、展销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协会等。

(二)产品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优势,经济效益好,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作用显著;目前生产规模相对较小,但具有市场推广潜力的新产品(品种)也可以参加评奖。

(三)产品质量好,达到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的安全要求;农产品加工品主要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同等产品先进水平或省内同等产品领先水平,三年内无重大质量事故或抽检不合格现象。

(四)产品具有注册商标和明确标识的包装,市场评价好,在全省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五)农机产品须通过省级以上鉴定,并取得部或省级推广许可证或质量认证;产品已达到批量生产、质量稳定,无投诉反映;安全性好、外观新颖、制造精良,有市场潜力。

第七条 申报农博会评奖产品须提供的资料:

(一)已获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须提供相关认证机构的认证复印件。

(二)申报产品若执行企业生产标准,须提供复印件,若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需注明。

(三)申报产品须提供近三年以内县(市、区)以上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安全或质量和卫生检测报告复印件。

(四)需经过省级相关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定的品种,须提供审定报告复印件。

(五)申报产品,须提供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规模证明材料。

(六)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酱油和食用醋产品须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七)种子、种苗、种畜、种禽、蚕种等须提供生产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八)养殖水产品已开展无公害水产品养殖基地认定工作的,需提供相关认定资料复印件。

(九)干、鲜菇类须附总糖、粗蛋白、粗纤维、脂肪、灰分、含水量检验指标。

(十)加工品必须具有有效的注册商标,并且该商标专用权为本生产单位合法拥有,并提供证明材料;产品质量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的,要提供法定检测机构有效抽查报告复印件。

(十一)参评产品须提供适量(2—3个最小独立包装单位)实物样品。无实物的,须提供产品彩色照片一式2张;加工品须提供适量(2—3个最小独立包装单位)实物样品。

(十二)农机产品须提供鉴定证书、部或省级推广许可证或质量认证证书复印件、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产品彩色照片一式2张。


第三章 奖 级

第八条 农博会优质产品奖项设金奖、银奖和优质奖。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推荐申报。本次评奖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评奖产品须填写《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申报表》,向组委会推荐申报。

第十条 资格审查。各州(市)组团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参评范围和条件,对所属各县(市)区推荐的参评产品严格审查,应优先考虑符合特色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的产品。对申报产品按产品类别确定先后顺序填写《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申报汇总表》,连同《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申报表》一起,于8月25日前报送农博会组委会(地址:昆明市环城西路442号——市农业局院内)。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本次农博会组委会办公室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产品评审小组,对申报的产品进行评审,提出获奖产品名单及其奖级建议。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审定。本次农博会组委会成立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各评审小组提出的获奖产品名单及其奖级建议进行审定,确定获奖产品。

第十三条 颁发证书、奖牌。获奖产品由农博会组委会颁发证书和奖牌,并通过印发文件、会议表彰和媒体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获奖产品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参与本届农博会优质产品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科学评价、公正评选的原则,做到实事求是,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严禁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评审。

第十六条 本届博览会所有申报参评产品,每项缴纳费用2000—5000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

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评奖组联系电话:4141746,传真:4113687。

附表:

1、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申报表

2、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申报汇总表

3、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评奖计分标准



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表1

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申报表

产品名称

产品类别


生产单位

单位性质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产品注册商标

注册时间


产品执行标准

标准号


品种审定
是 □ 否 □
审定时间


产品安全特征
无公害 □ 绿色 □ 有机 □

生产规模

产值(万元)


年销售额(万元)

利润(万元)


近两年内曾获何种省或省以上奖励


产品主要特点


县(市、区)

主管部门意见


(印章)
地市展团

意 见


(印章)



说明:1、曾获奖励、注册商标须附相关证书复印件;

2、产品生产规模、销售额、产值、利润为2004年实绩数;

3、生产规模指种养殖面积、饲养数量、生产量;

4、单位性质填写国有、集体、个体、股份制、合资。




附表2

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申报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日期:2005年 月 日

序号
产品

类别



(市、区)
生产

单位
单位

性质
产品

名称
品种

审定
产品安全特征
产品注册商标
产品执行标准
生产

规模
总产值(万元)
年销售额(万元)
利润(万元)
提供实物或照片











附表3

2005/首届昆明国际农业博览会优质产品评奖计分标准

序号
内 容
评审依据
标准分

1
申报材料完整,填报内容规范。
申报材料数据真实、齐全;提供产品样品或彩色照片。
10

2
经营规模分:
按以下要求评审
10

①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优势,符合当地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为当地效益农业的拳头产品;
由专家组根据相应行业评分。

5

②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包括生产规模和销售规模,并有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未提供主管部门证明材料不得分。

5

3
生产标准分:

申报产品按标准化组织生产,并有执行的生产标准复印件。
企业标准需复印,国家、行业标准需注明。
10

4
注册商标分:
按以下要求评审
10

①申报企业拥有合法的产品商标权,提供注册商标复印件;
商标注册正在办理中,并有国家商标局受理证明的,计2分。
5

②申报产品获国家级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市地著名商标。
国家级5分;省级3分;地市级1分。计高分,不重复计分。
5

5
产品包装分:

申报产品包装美观,有明确的商标标识。
酌情评审。
5

6
认证及获奖:
按以下要求评审
15

①产品已获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并提供认证复印件;
有机食品得7分、绿色食品得5分、无公害农产品得3分。森林食品、放心粮油视同无公害农产品。
7

②产品曾获国家级或省级名牌产品称号;
国家级5分;省级3分。计高分,不重复计分。
5

③产品近两年的获奖情况。
获省农博会金奖3分;银奖1分。
3

7
质量评定分:
由各行业专家组制定具体标准。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