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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项目中的知识产权策划/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1:45:10  浏览:90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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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项目中的知识产权策划

中央党校的王东京教授用一个馒头的故事对农业产业化做了非常形象的阐述:农民卖麦子每百斤只能收入60元,如果加工成面粉就能卖到70元,把面粉做成馒头就能卖100元。从卖麦子到馒头,生产的链条延伸了,不仅增加了就业,而且多创造了价值,降低了风险。农业产业化是围绕一个或多个相关的农副产品项目,组织众多主体参与,进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的活动,把产供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一条龙的经营体制,在相互合作参与过程中,各方结成了较紧密的经济利益关系。农业产业化是个金娃娃,只要经营得好从头到尾每个环节都有钱赚,这个道理大家都懂。
我国的农业产业化却面临种种困境,农业产业化在我国已经提了很多年,也进行很多年的尝试,相继推出了“政府主导型”、“龙头企业带动型”、“中介组织带动型”等多种模式,但都遇到各种问题。笔者提出了“龙头企业加协会加农户”的模式。由龙头企业牵头组建民间性质的协会,邀请当地生产、销售、加工企业以及单个分散的农户加入协会。用知识产权作为连接龙头企业、协会和农户的纽带,由龙头企业开发知识产权,并制定相关使用规则,依靠协会的组织力量来推动、促进并监督农户以及相关会员确实按照规则使用知识产权。
一、农业涉及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涉及的内容广泛,从构建农业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来看,与之相关的主要有专利、商标、原产地域产品(地理标志)和植物新品种等。
(一)商标
湖南安化县优质果品产销合作社的“阿香牌”柑桔被中国果品流通协会授予“中华名果”称号。同样是在湖南许多人投资到江永种植香柚,由于没有形成统一的品牌优势,时至今日,江永的香柚也没有走向全国,其中的教训深刻发人深省。商标可以使用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上,也可以使用在由农产品加工而成的产品上,甚至是作物的苗木上也可以使用商标,以后销售苗木还可以叫某某牌的。
(二)专利
美国的孟山都公司把我国大豆的基因研究出来后在100多个国家申请专利保护。“种中国豆,侵美国权”的现象,对我们是一个严重的警示。我国科学家李晓方就自己发明的“自花授粉和常异花授粉农作物种群、品种选育方法”提交了PCT专利申请,并将启动进入中、美、日等103个国家的申请工作。江西德宇集团公司董事长刘浩元介绍,2001年公司研制的“绿茶生物保鲜方法”这项专利技术投入使用后,茶叶初级产品价格由每千克60元增加到316元。
专利在农产品品种的培育方法,农产品的储存方法,农产品的加工方法以及产品的外包装上等方面都可以申请。培育方法专利的开发有利于提升农产品的产品品质,提高种植的效率,储存方法可以延长农产品的保存、销售周期,即便是产品外观专利的开发有利于统一对外包装,提高产品的销售形象,提高产品的销售价格,增加产品的防伪性能。
(三)原产地域产品和证明商标
原产地域产品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能给所标志者带来重大经济利益。原产地域产品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因为产品具有独特性,其他地方产品的不可替代,所以在国际上具有很高的认可程度。原产地主要对农产品体现在特色农业上,对当地经济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目前我国经过审批的原产地域产品有几百个,其中大部分是农产品。山东的章丘大葱,从99年注册时的每公斤0.4元上升到2003年的0.9元。吐鲁番葡萄也因此年产量达52万吨,占全世界产量的7%,成为当地的支柱产业。证明商标的性质和原产地域产品差不多,只是因为在我国它们分别归属两个部门主管,所以需要重复申请增加了申请人的成本。
(四)植物新品种
河北省某玉米研究所与奥瑞金种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奥瑞金)联合开发玉米新品种,并取得了植物新品种权,品种名称为“临奥1号”。大连市某种子公司委托某公司代繁“连玉15”600亩。奥瑞金公司认为“连玉15”侵犯了其“临奥1号”的品种权,将大连公司以及代繁殖的公司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奥瑞金公司享有的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分别赔偿奥瑞金公司经济损失9.6万元和28.8万元。
植物新品种对农民朋友来说非常新鲜的名词,其实我国1997年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但是我们的农民还习惯于互相交互良种,如果有一天,我们的农民被突然法院告知自己种植水稻种子侵犯了他人的品种权,对方要求赔偿,不要惊讶,按我国现在的农村种植习惯,迟早要遭受这么一次。
农业知识产权规划
泰纳国际果业(北京)有限公司是由美国上市公司和中国某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合资成立,主要经营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笔者担任其知识产权顾问,为其提供知识产权策划和管理服务,笔者进行了如下规划:
(一)商标规划
以美国上市公司在美国的注册商标“泰纳”在国内取得注册,和公司商号取得一致,以“泰纳”为公司的主商标,围绕主商标“泰纳”培育几个国内知名的次级商标以及第三级商标。主商标“泰纳”要考虑公司长远经营的需要,公司经营的产品可能朝其他农产品的延伸,进行保护性注册,在有关农产品的各个类别都进行注册,以防商标驰名后被傍名牌。主商标“泰纳”以后需要经营出口,所以还需要在准备出口的国家进行国际注册。次级商标以及第三级商标将根据公司经营的需要以后再一一进行注册。公司注册了商标后,制定一定的品质以及包装等方面的标准,采取许可的方式,许可销售商以及其他会员使用,首先让经销商从使用品牌上获得效益,以此督促经销商严格遵守商标使用规范,严格控制产品的品质和销售形象,再由销售商督促农户等遵守使用规范。从最需要品牌规范的市场终端——销售商开始,让他们从中获益后,渐次向产品的源头——生产者推行,这种方式是针对目前我们农业领域品牌意识薄弱的无奈之举,虽然多花费了几年的时间,但是能确实推动品牌的运做。
(二)专利规划
笔者针对泰纳公司的市场定位,在专利方面进行了以下规划:
1.包装方面
包装包括包装物的美术设计和包装物的设计,外观美术上的设计美观大气,符合高端产品的形象,包装物区分现在市面上现有的简单包装物,做出不同规格,不同材质的包装物,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这些新颖的外包装设计和新颖的外包装物可以获得外观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2.保鲜方面
保鲜方面主要体现在销售到客户之前的保鲜储存以及耐运输,还要考虑销售到客户后根据各地不同的气候条件,还要解决客户自己短期的保存问题。这些保鲜技术也是可以获得专利的。
3.种植方面
种植主要体现在种植方式的改进,如何提高产品的品质,如何提高产品的产量,如何减少农药或其他有害物的残留等等。这些方面都可以申请获得专利。
4.专利的开发取得
对于保鲜技术和种植方式的改进分别属于各科研机构的事情,泰纳公司作为专业销售公司没有必要自行设立这些科研机构,可以委托科研机构开发,只要约定取得的专利权归属泰纳公司即可。外观专利相对比较简单,可以自行设计业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设计,如果委托专业机构设计,可以约定专利权归属泰纳公司,这样泰纳公司可以用非常少的投入取得各方面的专利权。
(三)植物新品种规划
特色的农产品除了需要历史传统的积淀,同时必须与时俱进,产品的品质、口感、品相等必须符合现代人的消费观念,那么就要求我们必须不断改良、开发新的品种,植物新品种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其他人未经许可不能种植该植物,植物新品种和专利一样由农业科研机构开发,泰纳公司约定品种权归属自己。改良了新品种,提高了产品的品质,为“泰纳”这个农产品的品牌注入了新的内涵,将促进该品牌的销售量。同时取得了植物新品种权,可以采取许可的形式,取得相应许可收益。
(四)原产地域产品和证明商标
因为泰纳公司经营的特色农产品,这些农产品要求具有取得原产地域产品和证明商标。但是取得原产地域产品和证明商标并不当然能给所标志者带来重大经济利益,更需认真加强管理和保护,同样取得原产地域产品的“龙口粉丝”、“金华火腿”因部分企业粗制滥造、以次充好导致自毁声誉的,给我们留下深深的教训。我们要正确地指导和引导地理标志的保护工作,原产地域产品的一般由政府进行管理,由于政府缺乏管理的动力和管理水平,管理工作往往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任何管理的作用。这要求泰纳公司积极取得当地政府支持,将相关原产地域产品称号和证明商标的管理权委托给各地的农业产业协会组织,由协会对原产地域产品和证明商标进行统一的管理,这样因为利益与会员相连,促使协会的会员珍惜这些荣誉,并确实采取措施进行严格的管理。
(五)标准化是农业制胜的法宝
农业标准化既是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的“绿卡”,也是在国内市场迅速构筑我们的“防御工事”。美国、以色列等发达国家在现代化农业建设中,从一开始就非常重视标准化工作。日本的农产品生产从播种到收获、加工整理、包装上市都有一套严格的标准。如农民种西瓜,用什么品种、何时下种、何时施肥、施多少肥、何时采摘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如对出售的黄瓜,它的长短、粗细及弯曲程度都必须符合标准,否则宁可扔掉。其实我国农业品标准化工作从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开始制定有关的基本标准、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但形同虚设。
笔者建议泰纳公司自行制定标准,鉴于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从实际出发,从最基础、最简单、最好执行的开始,以后一点一点来改进,可以每年都修订,每一个修订都是一个提高。象推行品牌一样先从农业产业链索的末端(销售者)开始,先制定销售的标准,统一进行分级,采取统一的包装,这样销售商获得了实惠就有积极性去执行标准,销售商第二年就可以拿着标准来要求农户,这样从末端倒逼前端,由执行者自己去推动,因为有获得利益者的现身说教,以及主动强制推行,那么一个环节一个环节我们比较容易来完善标准体系。
泰纳公司按照笔者的规划,正在逐步执行,效果也开始显现。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法律博客:http://zscqls.blog.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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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传染病临床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传染病临床基地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医管便函〔2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处、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处:
为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防治传染病中的作用,经研究,我局决定开展第三批中医传染病临床基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条件
(一)设有独立中医临床科室的地市级以上传染病医院。
(二)具有较高的传染病防治能力和水平,具备一定的临床科研能力和条件。
(三)配备可开展中医药防治传染病临床工作的高素质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人员,不少于4人。
(四)具备有效、稳定的应急保障机制,能够确保中医、中西医结合人员在第一时间参与传染病医疗救治。
(五)已成为第一批、第二批传染病临床基地的单位不在此次申报范围。
二、申报程序
(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本辖区符合条件的传染病医院开展申报工作。
(二)申报单位认真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传染病临床基地申报表》(见附件),并将申报表纸质材料(一式2份)和电子版于2011年3月31日前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为方便申报受理工作,并保证电子版与纸质材料的一致性,请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疗管理处
联 系 人:林兴栋 董云龙
联系电话:010—59957689
电子邮箱:yizhengsiyichu@126.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工体西路一号
邮政编码:100027



附件.doc f6759fa89c2cf165cf762520611adf4b.doc (96.50 KB)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关于做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厅政法字〔201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以国务院令第593号公布,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公路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交通运输行业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公路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国家综合运输基础设施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对公路安全保护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成功经验,借鉴了世界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与成果,确立了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和重要原则,全面构建了公路安全保护的各项法律制度。《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依法保障公路路网有效运转,更好地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从促进交通运输行业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确保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条例》的学习培训,抓紧制定培训计划,通过开展研讨、举办专题培训班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有计划、分层次对干部职工进行培训。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学习培训,熟知《条例》内容;要明确学习重点,根据路政许可、监督巡查、超限治理、养护管理、通行费征收、路网监测、应急救援等不同公路管理岗位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要把学习《条例》纳入交通运输行业“六五”普法计划,坚持长期和系统学习,确保全行业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将《条例》宣传作为公路法律法规宣传的重要内容。从2011年6月1日至7月1日为集中宣传阶段,部将于6月1日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全国交通运输系统学习贯彻《条例》进行动员和部署。各地也要统筹策划,精心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宣传《条例》。集中宣传期间,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邀请有关领导、专家发表署名文章,开展知识竞赛、标语征集、专题讲座、现场咨询等活动,在收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超限检测站、公路两侧、对外办公场所、货物站场等地张贴宣传标语、挂图,发放宣传手册,播放公益宣传片,广泛深入地普及公路安全保护知识,使政府相关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养护作业单位、运输企业以及广大群众都能了解《条例》,熟知相关责任、权利和义务,增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观念和意识,在全社会形成爱护公路、依法保护公路的良好氛围。
  四、抓紧做好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和制定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对照《条例》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公路安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与《条例》相抵触的,要积极向地方人大、政府提出修订或废止的立法建议,使其与《条例》的规定保持一致。要结合部正在起草制定的《条例》配套规章和文件,重点围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超限检测站管理、涉路行为行政许可安全评价、非公路标志设置管理、公路养护作业秩序规范、公路及桥隧检测评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抓紧研究制定急需的、必要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细化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公路安全保护法规体系。
  五、加大公路安全保护工作力度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条例》,切实履行公路保护职责,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各项公路保护制度落实到位。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结合实际,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开展路政管理文明创建活动。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政府有关部门,统筹部署,统一行动,针对违章建筑、穿集镇路段、非公路标志、涉路设施等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依法深入进行专项治理。
  (二)组织开展治超专项行动。继续保持路面治超的高压态势,积极开展区域联动治理;推广运管人员货运源头派驻和巡查制度,加强货运源头监管;抓紧建立并严格执行超限运输违法信息登记抄报制度和处理信息反馈制度,对1年内多次违法超限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依法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三)组织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在充分发挥武警交通部队作为国家公路应急抢险保通专业力量的基础上,抓紧组建以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为主体的地方公路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定期组织地方公路应急队伍和武警交通部队开展联合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实战水平。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加快高速公路车辆救援专职队伍建设,加快建立与消防、医疗等部门的联动协作机制,切实提高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水平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四)创新行政许可方式。按照《条例》规定,加强和规范涉路施工行为安全评价管理,逐步提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科学性;建立跨区域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实行“一站式审批”,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效率。规范基层办公环境和窗口建设标准,积极推行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优化工作流程,逐步推行网上办理行政许可等便民服务措施。
  六、加强公路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条例》在《公路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赋予了行使管理职责的必要权力和手段。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公路网络化运行与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逐步建立“层次清晰、事权明确、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地方公路管理体制,为公路交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组织保障。要从公路交通事业发展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巩固和强化公路管理职能,确保公路管理机构独立、全面行使《条例》赋予的行政许可、路政执法、超限治理、养护管理、路网运行监测、公路损毁抢修等法定职责,预防和纠正多头执法、管理职责违规下放、执法与管理分离等职能弱化现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监督。要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坚持从严治政、严格执法,加快建立业务精通、廉洁高效的管理队伍。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重要的工作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实施。要成立单位主要领导牵头、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限要求,落实经费和人员,并加强督促检查。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方案,力争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程。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11年4月30日前将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及联络员、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报部。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扩大工作效果。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或报部。国务院法制办和我部将在2012年《条例》颁布一周年之际,对各地贯彻执行《条例》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联系人:张雅萍 吴春耕
  联系电话:(010)65292601,65292752,65292781(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