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规发〔20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盐城市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管道设施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接收门站前的天然气管道设施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燃气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天然气、轻烃混合燃气、液化石油气的管道;
(二)调压站(箱或柜)、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计量装置、补偿器、放散管等设施;
(三)管道防腐保护设施,包括阴极保护站、阴极保护测试桩、阳极地床和杂散电流排流站等;
(四)标志桩(贴)、测试桩、转角桩、里程桩、警示牌、燃气管道示踪线、警示带等管道标识和穿越公(铁)路检漏装置;
(五)燃气管道防护构筑物、抗震设施、管沟、管堤、管桥及管道专用涵洞和隧道等。
第三条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燃气管理部门,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盐城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的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工作,按照盐发[2005]5号《关于市区分片发展合力建城的意见(试行)》中的建设管理划分范围,分别由市和各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
规划区范围外的亭湖、盐都乡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分别由亭湖、盐都区燃气管理部门负责。
发改、规划、公安、国土、财政、质监、城管、消防、安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燃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订燃气管道设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根据企业经营实际,及时进行维护更新;
(二)定期巡查、维护燃气管道设施,建立巡查、维护记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运行安全;
(三)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并设专岗每天24小时值班;
(四)按年度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燃气管道设施现状图及电子档案;
(五)根据生产运行状况,对燃气管道设施进行安全评估,并向燃气管理和安监部门备案;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五条非居民用户和燃气计量表设置在住宅内的居民用户,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计量表后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燃气计量表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以外的燃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更新;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第六条燃气管道设施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重要基础设施,用气安全是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燃气管道设施和确保用气安全的义务。对于损害、盗窃管道燃气设施以及其他危害管道燃气设施安全和用气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燃气管理、公安、安监等部门举报。
第七条用户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管道设施;
(二)将燃气管道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四)其他危及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使用的行为。
第八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燃气用户的燃气管道设施的使用情况免费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用户安全用气给予技术指导。燃气企业对居民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检查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必要时可请用户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协助。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安全检查结果告知用户。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用户应当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居民用户整改提供帮助。
第九条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一)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筑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动用明火作业;
(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种植影响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深根植物;
(五)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禁止在燃气管道设施周边200米范围内擅自从事爆破作业。
第十条燃气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要求:
(一)设置在燃气管道设施上,标志颜色醒目;
(二)标明抢险电话、保护范围、“燃气管道”字样;
(三)在燃气管道设施转角处设置的,需标明走向。
安全警示标志及敷设方式、间距,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确定,并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毁损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从事地下施工作业的,施工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燃气经营企业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设施情况。施工区域内有地下燃气管道设施的,应当进行开挖探查,确定燃气管道的准确位置。
第十二条下列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在开工前七日书面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并会同燃气经营企业落实管道设施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一)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动用明火作业、敷设管道、开挖沟渠、挖坑取土,从事打桩、顶进作业的;
(二)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外,但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工程;
(三)在低压、中压燃气管道设施周围2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的。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执行燃气管道设施保护方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因作业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燃气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确实需要燃气管道设施改道、搬迁或者增加安全防护设施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按规定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管道设施的费用以及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报有关管理部门备案。发生燃气管道设施事故的,应当按照突发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处置,并及时报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救援。
燃气管道设施抢修、抢险作业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协助,不得阻挠、妨碍抢修、抢险工作。
第十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制订保护措施,保障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对辖区内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违法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由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能拆除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六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实施燃气管道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开展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工作;
(三)受理有关燃气管道设施的投诉,及时调解纠纷,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同燃气经营企业保护所管理范围内的燃气管道设施,发现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法律责任
(一)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或者毁损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居民用户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非居民用户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燃气经营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用户私改私接,阻挠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维修等,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根据供气协议的约定,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直至停止供应燃气,并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的,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盗窃、损毁燃气管道设施或者阻碍燃气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燃气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和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盐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盐城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0日起施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确定2010年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项目重点推进单位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确定2010年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项目重点推进单位的通知
商办秩函[2010]14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申报的通知》(财办建[2010]67号)和《商务部关于继续开展市场监管与“放心肉”体系建设试点的通知》(商秩发[2010]339号)的要求,我部对各地报送的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和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进行了审核,现同意将河北省商务厅等10个单位列为2010年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重点推进单位,保定市商务局等127个单位列为2010年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重点推进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食品公司家畜定点屠宰厂等82个单位列为2010年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重点推进单位(名单见附件)。
各单位要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及经审核的工作方案,抓紧落实各项工作。我部将加强工作检查督导,开展动态评估,定期通报进展情况;建立考核评价机制,确定量化指标,对试点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对按要求完成试点任务的,将利用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对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将予以通报直至取消试点资格。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单位督促力度,积极争取当地配套政策支持;要定期统计汇总工作进展情况,每月10日前报商务部。
联系人:(略)
附件:1. 2010年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重点推进单位名单
2. 2010年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地级以上城市重点推进单位名单
2010年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县(市)重点推进单位名单
3. 2010年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重点推进单位名单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附 件1
2010年屠宰监管技术系统项目重点推进单位名单
河北省商务厅
辽宁省服务业委员会
黑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商务厅
安徽省商务厅
江西省商务厅
河南省商务厅
湖南省商务厅
陕西省商务厅
甘肃省商务厅
附 件2
2010年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
地级以上城市重点推进单位名单
河北省:保定市、衡水市
山西省:太原市、朔州市
辽宁省:丹东市、鞍山市、营口市、朝阳市
黑龙江省:绥化市、七台河市、鸡西市
安徽省:黄山市、宣城市、阜阳市、马鞍山市
江西省:新余市、鹰潭市、九江市、上饶市、宜春市
河南省:平顶山市、濮阳市、许昌市、信阳市、济源市
湖南省:株洲市、邵阳市、湘西自治州、张家界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来宾市
贵州省:毕节地区、黔南州
云南省:文山州、临沧市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咸阳市、宝鸡市
甘肃省:兰州市、武威市、定西市
青海省:海北州、西宁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伊犁州
2010年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项目
县(市)重点推进单位名单
河北省:赵县、容城县、沙河市、滦县、大名县、兴隆县
山西省:孝义市、侯马市、平遥县、右玉县、榆社县、阳曲县
黑龙江省:勃利县、北安市、讷河市、抚远县、木兰县、同江市
安徽省:桐城市、霍山县、肥东县、固镇县、蒙城县、潜山县、天长市、青阳县、
歙县、涡阳县、利辛县、黟县、泾县、望江县、肥西县、凤阳县
江西省:信丰县、武宁县、井冈山市、乐安县、玉山县
湖南省:祁阳县、桃江县、汉寿县、平江县、双峰县、炎陵县、湘乡市、衡阳县、
衡南县、桑植县、双牌县、桂东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平果县、浦北县、巴马瑶族自治县、西林县、岑溪市、
灵川县、 陆川县、合浦县、富川瑶族自治县、阳朔县、隆安县
贵州省:兴义市、修文县、赤水市、清镇市、息烽县、
贞丰县、遵义县、龙里县
云南省:腾冲县
甘肃省:甘谷县、景泰县、和政县、成县、临洮县、合作市、敦煌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额敏县
附 件3
2010年屠宰企业标准化改造项目
重点推进单位名单
广西壮族自治区
上思县食品公司家畜定点屠宰厂
防城港市防城区同济日新食品有限公司防城区家畜定点屠宰厂
永福县国营商业总公司食品公司
岑溪市食品公司家畜定点屠宰厂
北海市银海东方屠宰场
西林县食品公司
南宁市邕宁冷冻厂仙葫家畜定点屠宰场
广西崇左市食品公司屠宰厂
贵州省
贵阳市白云区光明屠宰有限责任公司
贵阳嘉旺屠宰加工有限公司
遵义市玖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安顺肥肥肉类有限责任公司
都匀市匀诚肉类联合加工有限公司
贵州省从江县糖酒有限责任公司定点屠宰场
清镇市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六盘水市中心区机械化屠宰厂
贵州巨农肉业股份有限公司
毕节市合财屠宰场
望谟县宏达肉联屠宰场
松桃苗族自治县牲畜定点屠宰场
云南省
楚雄和瑞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程家坝生猪定点屠宰厂
腾冲县食品公司
宣威畜牧科贸有限公司
丽江市古城区良华牲畜屠宰加工有限公司
云南省澄江县春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自治区
西藏日喀则市圣福肉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西藏昌都邦达工贸有限公司
西藏林芝富民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噶尔县狮泉河镇生猪屠宰场
陕西省
杨凌本香农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汉中顺鑫鹏程食品有限公司
安康市大红门民荣富硒食品有限公司
榆林市山立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镇安县创盛肉食品有限公司
三原顺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安塞县食品股份合作公司
蒲城县祥塬肉食品有限公司
宝鸡市永平生猪屠宰有限公司
周至富仁军海屠宰场
铜川市润民肉类加工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
临夏市清河源清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酒泉市哈利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张掖市甘州区中天肉业有限责任公司
天水市秦州区益康定点屠宰厂
武威海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甘南州振兴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庆阳市西峰区宗瑞生猪定点屠宰厂
永昌县天开屠宰厂
定西市安定区九隆定点屠宰厂
陇南市武都区仁鸿生猪定点屠宰场
青海省
西宁市享堂生猪定点屠宰厂
西宁鑫源屠宰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青海裕泰畜食品有限公司
青海百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青海省雪驰清真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德令哈市洁康生猪定点屠宰厂
民和县川口镇红卫村畜产品交易屠宰市场
青海杨光良种猪养殖有限公司
湟中县多巴镇生猪定点屠宰厂
格尔木市清真牛羊定点屠宰场
宁夏回族自治区
中卫市鸿嘉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涝河桥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
宁夏通达清真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宁夏均旺食品有限公司
宁夏隆昊肉类有限公司
银川利丰顺屠宰加工有限公司
宁夏夏华肉食品有限公司
宁夏单家集牛羊产业有限公司
宁夏海原县伊尔通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
宁夏湖城养殖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惠农区典浩生猪定点屠宰厂
石嘴山市宏信生猪屠宰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天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多浪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天迪洋阳养殖有限公司
新疆帕米尔肉制品有限公司
托里县巴什拜绿洲清真肉联加工有限公司
奎屯康源食品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奎屯绿野畜禽屠宰有限责任公司
巴州天益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阿勒泰鑫金域肉食品有限公司
阿拉尔市大地畜禽定点屠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