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发电煤粉锅炉用澄合矿务局煤技术条件》等四十四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煤炭部
关于发布《发电煤粉锅炉用澄合矿务局煤技术条件》等四十四项行业标准的通知
1997年12月12日,煤炭工业部
各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区)煤炭工业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中国煤矿工程机械装备集团公司、中国煤炭物产集团公司、煤炭科学研究总院、煤炭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发电煤粉锅炉用澄合矿务局煤技术条件》等四十四项行业标准,业经全国煤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现予批准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编号如下:
推荐性标准:
1.《发电煤粉锅炉用澄合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24.1—1997;
2.《发电煤粉锅炉用新汶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25.1—1997;
3.《冶金焦用新汶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25.2—1997;
4.《发电煤粉锅炉用肥城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26.1—1997;
5.《冶金焦用肥城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26.2—1997;
6.《蒸汽机车用阜新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27.1—1997;
7.《发电煤粉锅炉用阜新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27.2—1997;
8.《发电煤粉锅炉用大通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28.1—1997;
9.《发电煤粉锅炉用义马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29.1—1997;
10.《水泥回转窑用义马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29.2—1997;
11.《冶金焦用义马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29.3—1997;
12.《冶金焦用鸡西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30.1—1997;
13.《蒸汽机车用鸡西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30.2—1997;
14.《发电煤粉锅炉用鸡西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30.3—1997;
15.《冶金焦用峰峰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31.1—1997;
16.《发电煤粉锅炉用峰峰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31.2—1997;
17.《水泥回转窑用阿干煤矿煤技术条件》:MT/T732.1—1997;
18.《发电煤粉锅炉用阿干煤矿煤技术条件》:MT/T732.2—1997;
19.《常压固定床煤气发生炉用阿干煤矿煤技术条件》:MT/T732.3—1997;
20.《合成氨用永城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33.1—1997;
21.《发电煤粉锅炉用永城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33.2—1997;
22.《水泥回转窑用永城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33.3—1997;
23.《高炉喷吹用永城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33.4—1997;
24.《发电煤粉锅炉用郑州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34.1—1997;
25.《高炉喷吹用郑州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34.2—1997;
26.《发电煤粉锅炉用蒲白矿务局煤技术条件》:MT/T735.1—1997;
27.《无烟煤电阻率测定方法》:MT/T736—1997;
28.《量热仪氧弹安全性能检验规程》:MT/T737—1997;
29.《选煤实验室分步释放浮选试验方法》:MT/T144—1997(代替MT144—86);
30.《选煤厂水力分级设备工艺效果评定方法》:MT/T738—1997;
31.《煤炭堆密度小容器测定方法:MT/T739—1997;
32.《煤炭堆密度大容器测定方法》:MT/T740—1997;
33.《煤系高岭岩三氧化二铝浸出率测定方法》:MT/T741—1997;
34.《煤矿水中铬的测定方法》:MT/T742—1997;
35.《煤矿水中磷的测定方法》MT/T743—1997;
36.《煤矿水中总α和总β放射性测定方法》:MT/T744—1997;
37.《饲料添加剂用腐植酸钠技术条件》:MT/T745—1997;
38.《煤系腐植酸复混肥料技术条件》:MT/T746—1997;
39.《锅炉防垢剂用腐植酸钠技术条件》:MT/T747—1997;
40.《工业型煤冷压强度测定方法》:MT/T748—1997;
41.《工业型煤浸水纱度和浸水复干强度测定方法》:MT/T749—1997;
42.《工业型煤中的全硫测定方法》:MT/T750—1997;
43.《工业型煤发热量测定方法》:MT/T751—1997;
44.《评定煤用重选设备工艺性能的计算机算法》:MT/T145—1997(代替MT145—86)。
上述标准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各地新华书店征订,或与煤炭技术标准资料发行站(地址:北京市东四6条69号煤炭工业出版社发行部内)联系。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办法》的通知
湘教体字〔2002〕12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管理,推动全省高校体育工作改革与发展,我厅对《全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办法(试行)》(湘教通〔1999〕1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校我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
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管理与指导,推进全省高校体育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不断提高学校体育工作质量,制定本《评估办法》。
第二条 《评估办法》基本分为100分;附加分为10分。总分110分。
评估指标体系:一级指标5项,包括:A、领导、组织机构和管理;B、基础建设;C、课程教学;D、课外体育活动与训练;E、教学与科研成果。二级指标12项,包括:1、领导重视程度;2、组织机构和管理;3、师资队伍建设;4、教学条件;5、课程设置;6、教材与教学文件;7、体育教堂;8、教学管理;9、课外体育活动;10、课余体育训练;11、教学成果;12、科研成果。评估因素58项。
第三条 评估定级
评估定级等级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评定等级的分值标准为;
本科院校: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级;80分以上为合格级;79分以下为不合格。
专科学校:总分85分以上为优秀级;75分以上为合格级;74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四条 凡有下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对已被评为合格、优秀的学校,予以通报取消。
1、不按规定开设体育课或随意停开体育课的;
2、随意占用学校体育场地或将体育场地挪作其他用途,造成体育教学和学生体育活动严重困难的;
3、体育教师待遇得不到与其他专业学科教师同等对待,严重挫伤体育教师工作积极性的;
4、近2年内发生重大体育安全事帮,学校负有直接责任的;
5、在参加体育竞赛或活动中疏于管理,弄虚作假,犯规违纪,缺乏体育道德风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奖惩办法
1、评估评定为优秀级的学校,由省教育厅颁发“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优秀学校”奖匾;通报表彰优秀级和合格级学校。
2、对评估评定不合格的学校,必须及时认真整改,接受再评估,仍不合格或无改进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评估办法
1、全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工作每四年进行一次。评估工作由省教育厅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处具体组织实施。
2、评估采取自评、省级评估的程序进行。学校先根据本《评估办法》进行自评。自评合格的向省教育厅申请评估,并上报有关自主总结材料。
3、评估以近四个学年内工作为主,即评估当年与前三个学年的工作。学校接受评估的材料应参照“评估备案材料目录”的内容,规范整理成册建档。
4、评估一所学校在1至2天内完成。可将学校体育各项工作的检查与评估结合进行,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5、评估工作由省教育厅选派学校体育管理干部和学校体育工作专家参加。评估人员不得参加对本校的评估工作。
6、评估以看、听、查、访、测等方法为主,同时召开小型访谈会,填写有关调查表。评估结束后,评估组应与学校交换意见,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并将评估定级和评价意见等资料立卷上报。
第七条 本《评估办法》解释权属省教育厅。
附件:1、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评估备查材料目录
2、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学校体育工作任命》评估表
附件1:
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贯彻《学校体育
工作条件》评估备查材料目录
一、学校体育管理方面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2、学校体育领导机构名单;★
3、各项体育规章制度;
4、学校3~5年体育发展规划;
5、学校体育工作计划、总结和经验材料;
6、组织学习、贯彻《条例》的有关材料;
7、学校领导研究体育工作的会议记录;
8、学校领导参加体育教学部(室)工作研究的会议记录及检查体育教学的记录
9、学校体育活动安排表;
10、各院、系体育工作计划与总结;
11、学校评先、评估条件或规定;
12、学校体育经费预、结算表;
13、体育教师队伍基本情况表;
14、学校体育场图、学生人均活动面积数及场地设施的近期、远期规划示意图;★
15、体育器材登记表。
二、学校体育工作方面
1、体育教学部(室)教改实验报告总结论文科研成果等;
2、各院、稍顷各班体育委员名单;
3、学校各学生体育组织的章程、组织机构、开展活动的材料及计划总结;
4、学校定期检查盖印的学年、学期、课时教学计划;
5、体育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日历等教学文件;
6、体育课教案、成绩考核记录册及理论考试试卷;
7、学生早操及体育课外锻炼出勤登记表;
8、《学生体制健康标准》评分统计表和直方图;★
9、校代表队名单及运动员档案;
10、代表队训练计划与总结;
11、校远会、体育竞赛秩序、成绩册;
12、校运会及体育健身竞赛活动最高记录;★
13、体育获奖证书、奖章、奖杯、锦旗等原件或照片;
14、其他在关学校体育工作的材料(含录音、录像、照片等)
注:1、以上材料均为近四年内的
2、记号“★”的应上墙展示。